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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说 | 车找到了!博弈却才开始

中联重庆 中联重庆 2023-08-25




现实比剧本更有“戏剧性”。


比如,一场日以继夜的“对峙”——焦点是一台重型工程车。二十四小时相互“盯防”,严防对方将车开走。这场“拉锯”持续了二十天。


再比如,一场溢价率高达931.23%的拍卖尘埃落定,惊喜未尽,反转却至——原本“查无此人”的抵押权人横空出现,声索对拍卖工程车的优先受偿权。


这台工程车,是破产企业巨癸公司被找到的唯一财产。数十名员工的职工债权能否兑现,希望从无到有,又从确定驶向不确定。



巨癸公司破产清算案,是张诗韵带领团队承办的第一个破产案件。


这是一家累讼缠身的公司,主营工程机械的装卸、租赁及销售。2017年11月,该公司因“涉及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及相关执行案件近50件,但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由执行转破产清算,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通过摇号方式指定中联重庆办公室担任管理人。


企业破产,却无“产”可破。进入破产程序的巨癸是“三无”公司——无人员、无办公经营场所、无账簿,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


事实上,这家企业并非完全无“产”可破。管理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及银行等机构查询公司财产,发现公司名下登记有被九龙坡区法院查封的“工程车辆”。


张诗韵并不报太大希望。车管所登记信息很简单,除了车牌号和基础信息,只载明为“工程车辆”。“工程车辆也有很多种类型,车子是什么样不知道,找车就很困难。”


对破产律师来说,最不甘清单上总有一笔——知道有案可查的财产,却不知道这笔财产究竟在哪里。


寻车线索的出现很“偶然”。


“最了解一家公司的,除了法定代表人,就是员工。”巨癸公司涉及众多劳动仲裁执行案件,张诗韵与团队律师一一联系近三十位员工,了解劳动仲裁后的执行情况和公司此前的经营状况,也试图寻找是否有遗漏的财产。


员工A是公司骨干,也是被欠薪最多的人。最初联系时,他并没有提供工程车的线索。时隔两周后,A主动来电,询问车是否找到。他表示,车可能找得到,但需要一个承诺——寻回车后优先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


信任是在反复试探过程中得以建立。“员工有自己的顾虑。后来我们得知,吊车被与公司有债务纠纷的人开走。去扣车会得罪人,也会面临一些阻力。为了打消他的顾虑,我们承诺找回车后优先偿付他的工资,也会支付寻车期间发生的差旅费及工资。”


找到车,但并不能顺利接管。


重庆丰都县,某码头施工现场。从最初强行阻止接管,到演变为旷日持久的僵持——A带领几名巨癸公司员工全天在场看守,管理人团队律师轮流到场坚守。查封该吊车的九龙坡区法院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在场律师也反复劝说对方。


二十天后,吊车终于得以开走。


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吊车变价并不理想——“三无”企业,车辆的相关证照,年检、维护保养信息等资料均无处可寻——评估价值仅为20.94万元。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后,管理人转而委托淘宝网对车辆进行拍卖。99次竞价,最终成交价为215.94万元,溢价率高达931.23%。该项拍卖成为当年淘宝着力宣传的典型案例。


拍卖结果固然惊喜,新问题却出现——成都某金融公司声称,对该吊车享有抵押债权。


按照法律规定,破产程序中,无抵押债权存在,财产分配受偿顺序依次是:职工债权、税款及社保债权、普通债权。而存在抵押债权的情形下,抵押物变价所得款项应优先偿还抵押权人。


“我们在车管所的查询记录显示,吊车并没有抵押登记信息。”该金融公司持有一份法院判决书,确认了其对巨癸公司的债权金额,以及对吊车的抵押权。但显而易见的“瑕疵”是:该公司虽然与巨癸公司签订有抵押合同,却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后,该金融公司曾申请执行,但因为找不到车,后续未再推进。巨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他们认为‘三无’企业无产可破,所以也没有申报债权,直到得知车已找到才来补充申报。”


现在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抵押权未经登记,能否对抗第三人。


“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规定抵押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这个第三人是否包括破产债权人中的其他债权人,存在争议。”


张诗韵和团队律师检索了大量案例,各地法院的判例对这一问题有不同解释。如果认可未经登记的抵押权能对抗破产债权人中的其他债权人,自然应当优先清偿抵押债权——清偿后无剩余价款,职工债权就将落空。“对方的抵押权肯定应受到保护。但现实而言,在抵押权人都深感寻车无望的情况下,车辆被找到有赖于员工的努力,付出没有回报并不公平。”


有争议,就有博弈的空间。是否能平衡抵押权人与职工债权两方的利益诉求,清偿中进行公平分配,是对管理人的考验。


抵押权人是成都某国企下属的金融机构。张诗韵与承办法官一道,前往该公司沟通,争取对方的理解。“我们希望能说服抵押权人,放弃一部分抵押权,让渡部分款项清偿给员工。”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了一个合理合法的方案:核算出职工债权的比例,从吊车拍卖款项中支付38万元用于清偿职工大部分债权。而对员工A及其他参与寻回吊车的员工,承诺也兑现——寻车期间工资作为共益债务支付。



从巨癸公司破产清算案开始,张诗韵已承办破产相关案例逾四十件,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的案例占到一半。在她看来,最是两难的困局莫过于:企业破产资不抵债,却仍要面对职工债权这个“火药桶”。


激烈的员工情绪,张诗韵并不陌生。“声音大”才能实现诉求,“讲道理”在这样的信条面前显得苍白。


新源公司破产案,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一百多名员工在当地法院多次上访。“银行本想推动抵押物的拍卖,但员工要求从中分钱。进入破产程序后,压力转移到管理人身上。”


对办理破产案件的律师而言,“社会矛盾激化”进而演化为“群访事件”的潜在风险,是达摩克里斯之剑,始终高悬。


“总体而言,员工是弱势群体,职工债权也是他们的辛苦钱。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讲,尽可能保障其利益,有社会价值。作为管理人,应该有平衡的考量。”


新源公司的资产系土地厂房,已全部抵押给某银行。而土地厂房为便于买受人使用,只能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处置。


张诗韵与承办法官及抵押权人多次沟通,发现一条“折衷路径”:“土地厂房中的构筑物、花草树木等不属于抵押权范围,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可以将其从土地厂房的拍卖所得款项中剥离,用于清偿职工债权。”


“在协商过程中,银行提出先行分配部分款项,以便其能通过年底的考核要求。我们征求承办法官意见后也予以同意。正是因为双方的互谅互让,最终银行接受了我们提出的‘折衷方案’。”


平衡,是博弈的智慧,也是价值取向。


破产案件的一个特殊性在于:相关法律法规还比较粗糙。


“重庆破产法庭成立之前,重庆乃至全国范围内,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均十分谨慎。就重庆而言,破产法庭成立后,案件数量才有了爆发式增长。但因为法律法规相较于时代发展的滞后与粗糙,实际操作中很多问题或者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也不尽完善和合理。”张诗韵认为,争议之处,解决问题更体现管理人的价值取向。


“担任破产管理人,除了依法行使管理人的各项职权外,还需要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平衡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以化解社会矛盾。”


成功的破产清算案件,某种意义上来说,终点应该是“解脱”和“释然”。债权人不再身囿于追债的奔忙,债务人企业不再苦困于债务的泥潭,员工不再纠结于愤懑的情绪而开启新的生活。


张诗韵说,破产案件就像一簇“火堆”。“是一根一根把柴抽了,把火灭了,大家该干嘛干嘛。如果火越浇越旺,激烈冲突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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