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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不懂造价,鉴定结果只能“听天由命”?

中联重庆 2023-08-25

在司法实践中,若工程项目尚未办理结算,则工程项目的造价基本是需要通过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建工案件需警惕“以鉴代审”情况的发生。但现阶段的现实情况是,第三方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基本上直接左右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人民法院绝大部分审判人员并不具备专业的工程造价知识,因此从专业上不得不依赖第三方机构给予的专业意见以查明案情。但是,由于绝大部分司法鉴定人员也并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此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其未关注司法鉴定的特殊性,而仍沿用日常造价审核的模式出具意见,由此造成了最终鉴定意见与案件当事人之间预期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

所以对此情况,律师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就鉴定过程中的关键问题与重要实体节点,充当人民法院与司法鉴定人员之间沟通的桥梁,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将陆续就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需关注的十大关键方面为各位提供与人民法院及鉴定机构间沟通与审查的指引。



1.关于鉴定意见类型的指引;

2.关于鉴定方法的指引;

3.关于证据采用的指引;

4.关于证据缺失情况下的指引;

5.关于工程计量确认的指引;

6.关于工程计价确认的指引;

7.关于工期确认的指引;

8.关于费用索赔的指引;

9.关于工程签证的指引;

10.关于合同解除情况下的指引




关于如何沟通鉴定意见类型的指引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鉴定阶段,最忌将己方当事人与鉴定人形成对立关系。针对同一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意见并非只能做出唯一性结论这一种意见类型。当我们与鉴定人针对某一鉴定结论发生争议时,若确实无法说服鉴定人放弃与我不利的鉴定结论,则代理人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灵活针对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与鉴定人沟通出具推断性意见、并列选择性意见、协商性意见等非确定性、唯一性的结论,以期达到最大限度向人民法院展示于我有利的鉴定结论。

1.确定性意见

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代理人可以与鉴定人沟通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

2.推断性意见

若案件事实较为清晰(主要指工程本身的“有与无”的问题),但辅助证据不够充分(主要是工程量或工程价款“多与少”的问题),鉴定人拒绝出具确定性意见或出具确定性意见的结论明显高于或低于当事人预期,则代理人可以与鉴定人沟通出具推断性意见。

例:案涉工程施工任务已完成,施工事实清晰,但现有施工资料部分缺失,无法通过现场勘查及工程资料对案涉工程作出确定性造价意见时,若鉴定人以证据不足以完成鉴定为由将部分工程造价金额剔除或仅以现有证据为基础大幅缩减鉴定金额,则代理人此时应该争取与鉴定单位沟通,就证据缺失部分(如台班的数量、运距的远近、铺填的厚度等,或如园林类项目未收方但现场毁损时,可结合施工图、进场资料推断栽种数量等)出具推断性意见。(证据缺失情况下如何为鉴定人提供鉴定思路详见后续分享)

3.并列选择性意见

若案涉施工合同中部分约定存在矛盾,或现有证据存在争议,或计量计价原则存在争议,而人民法院又未就相关矛盾及争议事项予以明确,代理人也无法与鉴定人沟通出具有利于我方的单一确定性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退而求其次,选择与鉴定单位沟通,要求其出具选并列的择性意见供法院选择。从笔者的办案经历而言,选择性鉴定意见作出后,即使鉴定人本身从其专业角度更倾向于不利我方的鉴定意见,但若代理人准备充分,能够具象化说明理由,说服法庭最终选择有利于我方的鉴定结论仍存在较大成功可能性。

例:双方对案涉工程资料中某一与计价有关的证据存在争议,法院将该证据移交鉴定单位但并未就该签证的如何适用问题予以明确。我方要求以该证据中所载数据作为计价标准,而对方要求以信息价为计价标准。此时,若无法说服鉴定单位直接以证据中所载数据出具造价鉴定意见,则可以要求鉴定单位分别以我方意见出具金额一,对方意见出具金额二,两项金额并列呈送法庭。届时,在庭审中再向法庭进一步发表我方意见。

4.协商性意见

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为大家所熟悉,但在司法鉴定程序中,代理人需注意,原被告双方仍可在鉴定过程中就某些不明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反馈鉴定人,由鉴定人就双方协商的结果出具唯一性意见。

例:双方针对案涉工程的计量结果无争议,对计价标准有争议。此时,代理人可根据当事人的意向,与鉴定人积极沟通,通过鉴定人的专业影响,寻找到满足双方利益平衡点的计价标准。若放任鉴定人自行确定标准,则可能造成我方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关于如何就鉴定意见的不同类型进行选择的指引,在鉴定报告中与鉴定人沟通后,合理选择利用不同类型的鉴定意见,可以最大限度的将当事人的想法通过鉴定报告的方式充分进行表达,以避免当事人与鉴定人就单一性确定鉴定意见产生对立与矛盾,从而损害自身利益。后续笔者将就后续问题继续与各位进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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