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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零碳建筑技术标准》征求意见

Zero carbon buildings


2023年7月19日,住建部发布国标《零碳建筑技术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标准适用于新建与既有改造的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与区域的设计、建造、运行和判定。

标准规定了零碳建筑的技术指标、建筑降碳设计、区域降碳设计、低碳建造、低碳运行、检测与判定和碳抵消等七项内容。

意见征集截至8月18日,如有建议可反馈至邮箱:zhangshicong01@126.com。

以下是小斯整理的标准主要内容,供诸君参考。标准完整版文件另附文末,需要的朋友可自行获取。

一、技术指标

标准规定了建筑的室内环境参数、低碳居住建筑的建筑碳排放强度、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指标、零碳建筑的碳排放强度。

建筑主要房间室内热湿环境参数

低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低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低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近零碳居住建筑碳排放强度限值(kg CO2/m2 a)

 近零碳公共建筑降碳率

 近零碳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kg CO2/m2 a)

对于零碳建筑,碳排放强度除应满足以上的规定外,经碳抵消后的年碳排放总量应不大于零,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基准建筑碳排放量的30%;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或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碳抵消比例不超过基准建筑碳排放量的40%,并组织专家对其降碳方案进行专项论证。全过程零碳建筑可采取碳抵消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零碳建筑的规定;2、建筑隐含碳排放不应高于350kgCO2/m2;3、建筑全过程碳排放小于等于零。

 

二、建筑降碳设计

零碳建筑应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采用全过程多专业协同设计组织形式,从建筑设计内在本质和基本规律出发,基于零碳建筑设计目标开展设计工作。性能化设计应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室内环境参数和碳排放指标要求,利用碳排放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结合建筑全过程的经济效益分析,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指导技术措施和性能参数的确定。性能化设计宜按下列步骤进行:1、设定室内环境参数和碳排放指标;2、初定设计方案;3、利用碳排放模拟计算软件等工具进行设计方案的定量分析及优化;4、分析优化结果并进行达标判定。当碳排放指标不能满足所确定的目标要求时,应修改设计方案,重新进行定量分析和优化,直至满足目标要求;5、确定优选设计方案。

 

三、区域降碳设计

标准明确在新建区域开发建设和既有区域更新改造的规划阶段,应制定低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宜包括下列内容:1、明确区域碳排放要素组成(包括区域能源、区域供热系统、区域供电系统、区域可再生能源、区域蓄能系统、区域环卫设施、区域给排水、区域交通组织、区域园林景观等要素);2、测算基础情境下的区域碳排放量、碳汇量;3、提出各碳排放要素的碳减排要求与指标;4、提出碳减排途径与技术措施;5、测算改进情境下的区域碳排放量、碳汇量。区域应设置碳排放管理平台,并应对区域内建筑、交通、市政和其他能源活动的碳排放进行数据收集与管理。区域碳排放管理系统应具备下列功能:1、区域内建筑、交通、市政和其他能源活动碳排放量的动态采集、计算、分析和展示;2、区域碳排放数据的查询、报警、记录和下载;3、区域碳排放数据报表的生成;4、与其他系统集成的能力和权限。区域碳排放管理系统除应统筹建筑碳排放管理系统的计量和监测数据外,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计量和监测:1、区域能源站产能和用能量,以及用于本区域之外的外输量;2、区域内绿地、道路等公共场地安装的可再生能源设施发电量、区域用电量、向区域外的输电量;3、区域内外购绿色电力;4、区域电动汽车充电桩总充放电量;5 区域内市政照明用电量;6、区域公共场地与设施中的电梯和其他用电设施的用电量;7、区域场地和碳排放管理相关的其他用能及产能。

 

四、低碳建造

标准规定工程项目建造应实施降碳目标管理,促进设计、施工深度协同,实现建造全过程碳排放统筹与计量。施工前应进行低碳建造策划及施工阶段碳排放量测算,制定专项低碳建造方案,明确建造碳排放目标。专项低碳建造方案应包括施工现场内能源供应方案,宜采用清洁能源作为施工现场用能。工程项目建造应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并按下列要求进行施工管理:1、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的垃圾产生量应小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kg,装配式建筑的垃圾产生量应小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kg;2、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及综合利用,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综合利用率应达到60%以上。工程项目建造宜采用智能建造方式,提高效率,减少损耗。标准明确建筑宜采用装配式预制构件,与设计、物流、现场施工进行有效协同与联动;施工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除现场模板外的非实体材料可重复使用率不低于70%;2、模板周转次数不低于6次,宜使用铝合金模板等新型模架体系;3、办公及生活用房采用周转次数高的模块化集成房屋。

 

五、低碳运行

建筑低碳运行应以保障室内环境为前提,以降低建筑运行的能耗和碳排放为目标。区域低碳运行应以控制和削减碳排放为目标,基于建筑、能源、市政、交通、可再生能源、蓄能、碳汇等多领域低碳技术,优化和提升运行管理,实现区域内能源利用效率的持续优化和碳排放量持续降低。建筑和区域的运行碳排放应基于监测数据进行核算。核算对象应为建筑与区域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气体排放。运行碳排放核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于建筑和区域各用能系统的运行计量数据;2、排放源应计入直接碳排放和间接碳排放。建筑和区域应通过数字化、智能算法、柔性调配等手段持续优化低碳运行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建筑和区域运行碳排放年度核算结果对低碳运行目标进行动态调整。

 

六、检测与判定

建筑和区域的降碳水平应通过碳排放指标判定。判定建筑和区域设计降碳水平,应以设计文件为依据;判定建筑和区域运行降碳水平,应以检测结果作为计算依据进行判定。建筑判定对象应为单栋建筑。区域判定对象应具有清晰物理边界,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km2,人数宜高于2500人,户数宜高于1000户。低碳、近零碳、零碳建筑和区域的判定应以年为周期,全过程零碳建筑的判定应以设计使用年限为周期。

 

七、碳抵消

零碳建筑与区域可通过引入绿色电力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等碳抵消方式实现。零碳建筑与区域引入碳抵消方式进行设计判定时,应购买不少于10年的绿色电力或等量的碳信用产品。零碳建筑与区域引入碳抵消方式进行运行判定时,可先使用设计阶段购买的绿色电力或碳信用产品进行抵消,当购买量抵消完时,应购买不少于5年运行期的绿色电力或等量的碳信用产品。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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