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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理想和现实的一致性演绎

高树 高树在远山 2023-08-25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全面落实全国、省、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深圳市司法局开展了为期八个月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目前,华商已经完成此次工作的第一阶段,即学习教育阶段。此前,华商党委根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党组织、律师协会部署,专门召开专项治理工作学习教育部署大会。会上,首席合伙人高树针对治理工作重点作出相关部署,并以《律师职业道德》为题,对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进行了生动的阐述。

 


本文是公众号的第18篇文章
全文约7000字,细读约需13分钟
分类:演讲实录



我提前结束南京的会议和分所考察,赶回来参加党委组织的这个会议,于华商而言,我们不是为应对检查而开展这样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即便没有检查,这项工作对于一个规模较大的律所也是非常重要、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的。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我们阶段性、系统性、长期性开展律所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和开端。


目前我们已经完成此次工作的第一阶段,即学习教育阶段,在此我来概括总结一下。陆游有诗“文能换骨余无法,学但穷源自不疑”,意思是说学习能够令人脱胎换骨、面貌一新,除此以外别无他法,你既然要学习,就要穷根溯源,这样便自然不存在疑问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正是要通过学习认识到自己的不足,通过学习扩充我们的应知,继而逐渐探索更多的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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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留给自己学习的时间太少


我们最佳的学习时间分配比例应该是一比三,也就是说,10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中,你至少应分配出30个小时作为学习时间,包括与开展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探讨。实际上,我们很少针对除业务之外的专门知识或社会知识进行系统性的学习,甚至我们针对专业知识的学习也是远远不够的。就我个人而言,我现在几乎没有时间像以前那样就某一部经典、著作,进行系统的、完整的、认真的检索式的学习。


我们对这个世界应知而已知的只占4% ,应知而未知的却超过96%。其实随着我们学习的深入,我们内心的惶恐、惭愧,是在渐渐增加的。我们在阅读的时候能感到自己在慢慢地接近无知的边界,这时候我们才发现原来无知的边界是那么的长,才真切地认识到我们留给自己学习的时间实在太少了。此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也是我们培养学习习惯的一个契机。


这次要求我们学党史,我曾经在律所的多个场合与大家说到党史,我问我们党在长征途中开过几次重要的会议?这些会议对我们党来说意味着什么?它们与我们的民族命运及国家的发展有什么关系?很多人面对这类问题时一脸茫然。其实在很多大是大非面前,我们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便是会议,会议就是风向标。所以我们全员,无论是党员还是非党员,都应该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我们党在思考重大战略问题的时候,我们的党史里均有所表述、有所记载,我们的党史不仅关于我们党的发展历程,还关乎我们民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由此及彼,关于我们党的历史的各种文献经典以及我们党的领导人著作,都建议大家持续认真学习。


这次专项治理活动,我们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学习,我们一定要增加我们学习的时间,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学习对于我们开展业务工作只有好处而没有坏处。我从前读过一篇演讲,讲得很好,他说一个真正受人尊重的人,是经历了很多事件、学习过很多知识,甚至有某种体系建设的人,这样的人性格厚重,气质从容淡定,眼神中流露着非常丰富的内容。我们常说“多见者博,多闻者知”,知识能改变一个人的气质,也能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通过学习知史而鉴今,辨是非而明方向,从而建立真正的自信。当你和当事人谈论历史或其他知识的时候,他们投入的便是一种相互尊重的情感,当我们和当事人建立了相互尊重的关系,我们的业务开展也会变得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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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留给自己思考和反省的时间太少


我们很少有时间自省,检查我们自己的行为举止,回顾我们走过的路、做过的事、交往的人,我们几乎没有时间关照我们内心的世界,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内心世界是空白、充盈、还是无趣。我们对于我们来自内心深处的自私也是不自知的,自私和无知一样,你自己往往感受不到,但它会从你无意识的行为举止中流露出来。


我们也很难靠自己推动自身反省,人总会为自己设置很多不进行反省、不改正和自我检视的理由,而这些理由同样也很自私。比如一些人会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句话其实并非是他理解的意思,这个“为”应该是畏惧的“畏”,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一只足以吞噬掉自己的老虎,但你并不自知,所以我们首先要对自己有一分敬畏之心,这样你才能意识到自己内心原来是有无知与自私的。


很多人违反或者冲撞职业道德,其实就是因为他们不会对自己所做的事进行认真的检视。当事人是用脚来批评你的,他跟你解除合同,这是一种批评,但有的律师还是会把所有的怨气撒给当事人,而不自我反省。实际上我们律师是最需要自省的职业,我们的生存环境以及职业特性决定了几乎没人愿意批评我们,你的父母不会批评你,你的妻子或丈夫不会批评你,你的孩子不会批评你;你的同学和同事,大家习惯了各安其分,也不批评你。如果有一天有人批评你,你应该感谢批评你的人,因为来自他人的批评和警醒是一种宝贵的财富。


这次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自省的契机,通过自查、他查和纠查,让我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对照、检查和反省,会发现我们的水准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更应该把这种自省变成一种内在的文化和修养,大力推进、长期建设。古人云:“去得一分己私,便是一分圣学”,多在心里照照镜子,才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有句话叫方向错了,停止就是前进,通过学习他人提醒和反省,有利于我们明辨对错而知方向,也能及时调整步伐和节奏,从而建设更好的自己。


我们现在回归主题,讲讲我们律师的职业道德。我们的职业伦理和其他行业的职业伦理有不一样的地方。律师的职业伦理决定了职业道德的边界。

 

一、什么是律师的职业道德


在谈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时候,我们一般会有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什么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如果违背了职业道德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它对我们的职业生涯有什么样的影响?


那按照我们古人的说法,什么叫“道”?什么叫“德”?“道”,是一件事情应该怎么做,是这件事的理想状态,而“德”是指你有没有这样做,这是一种现实状态。也就是说,这件事情你应该这样做,你也的确这样做了,这就是道德。你应该这么做,但你并没有这么做,这就叫做不道德。我们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也要这样理解,你应该作为时有没有作为?应该不作为时,你有没有不这样作为?从总体意义上来讲,道德的范围更宽泛,我们把很多道德层面的东西提升为法律,提升为合规,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讲,凡是违法的、凡是违规的、凡是违背执业纪律的,都是不道德的。立法和立规往往是将不道德的东西单独提炼出来成为禁止性的规定,但反过来说,所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都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都是我们在律师职业道德里面要进行管控的边界。


宪法和律师法,是我们这个行业的大法,往下还有一些跟这些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再往下,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规定,比如说我们司法部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各地还有很多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规范,大同小异,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在各个律师行业法规里面有专门的体现。


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针对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有很多详尽的解释规定。全美律师协会大约在50年前发布过一个《律师执业标准行为规范》,已经经过了多次的修订,它按照英美法系的体例分开阐述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其中每一个条例里面的解析都很清晰,针对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进行了全方位的展示,有一些也值得我们借鉴。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形式


深圳律师协会前会长张勇曾组团去美国考察后写了一本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书,这本书对职业道德的总结分析非常不错,大家也可以看看。我们现行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体系性不是特别完整,但还是能梳理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我们可以按照这个框架将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比如说,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为第一部分,这个当事人包括自己的当事人,也包括对方的当事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哪些关系是正当的,哪些关系是不正当的?律师跟当事人的利益边界在哪里?


按照美国《律师执业标准行为规范》的解释,当事人的利益就是当事人的利益,作为律师是不能触碰的,拿我们现在的风险收费来说,我帮你来打这个官司,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取胜诉的成果,再从成果中分配获取律师的利益,这在当时的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英国美国都是不允许的,后来由于商业律师的发展,导致商业利益的边界开始模糊,这一限制才逐渐放宽。此外,律师与对方当事人也存在边界,律师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应与对方当事人发生关系的,你不能说这个庭刚开完,对方当事人觉得很佩服你,回头就请你当法律顾问或者代理另外的案件,这是不允许的。


我们的职业道德规定了律师和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边界,该怎么建立之间的关系。我以前总说,我们律师跟当事人之间要保持“一米阳光”的距离,如果你的当事人是个鞋厂,生产鞋子,你就不要穿他的鞋;你的当事人生产酒,你就不要喝他的酒,这就对了。如果你没有这样做,就会造成一种职业人格上的混同,律师是个令人羡慕但不一定让人信服尊重的职业,这决定了获得信服与尊重是我们要特别关注的。当事人向你求助的是一种法律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尊严,如果你非要把自己降下来,要让你的职业人格混同于当事人,那么你在当事人心目当中会有什么样的印象和评价?所以,我们与当事人之间应该有一个合适的距离,以酒桌为例,现实生活告诉我们,如果你跟当事人在酒桌上喝得酩酊大醉,这一行为带来的逻辑就是你这个律师太容易被酒击倒了,这个律师可能没有原则边界,如果我是当事人,我也不会把很重大的事情交给这样的律师来做,因为他随时都有可能被酒和类似于酒的这些东西击垮,这代表他的防线很容易一击而溃,也很容易在某些方面被一击而中。所以,与当事人之间保持一个合适的距离,这和律师应该很专业一样,是获得当事人和对方尊重的不二法门。


我们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在民商事纠纷当中,一方的胜诉要以一方的败诉作为基础,所以在这个角度,你跟你的当事人站位是一致的,你跟对方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律师是对抗的。但在另外一个角度,我们跟我们代理的当事人又是对抗的,代理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表明我们之间也是对抗的,这导致双方的观点和立场、站位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尤其在刑事案件当中,我们和委托当事人的关系就更为复杂,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往往会有很多法律上的、人格上的困惑和问题,我们和他们打交道的方式是不同寻常的。比如当事人身陷囹圄,在看守所和监狱的时候,他的人格是受限的,在里面的人出来以后他的心态会发生一些变化,这决定了我们跟当事人处于一种比较复杂的关系,在这种复杂关系的背景下,我们有一系列行业标准及规范制度,规定律师应该与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发生怎么样的关系,以及怎样发生关系。


其次,我们律师与裁判机关和裁判者,以及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怎样发生关系,也是非常有讲究的,这是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重点整治的内容。由于我们职业环境等各方面的原因,我们与法院和仲裁机构建立相互尊重关系的难度比较大,但是我们永远要记住,我们跟他们是一种专业的分工协作关系,而不是任何其他的关系。假如我们跟他们的专业关系建立得好的话,那么我们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便能够占领合适位置。


前段时间我作为仲裁员审理了一个标的很大的案件,审到中间的时候突然发现华商在这期间入库了其中的一方,于是我当即主动申请回避,这就叫职业道德。如果华商律师要入库,我无视华商入库继续在那里审,当然是不行的。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关系是我们职业道德中非常重要的部分。


律师职业道德还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管,以及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律师同行之间不能相互比较、相互攻击、相互贬损,我们可以讲自己的优点,但不能讲别人的缺点,这也是一种职业道德。在叙述一件事时,我们也应当应实事求是,不能无中生有、画蛇添足。一篇好的代理词,满篇都应是事实与法律,因为事实是无可辩驳的、板上钉钉的,那些缺乏事实支撑的主观臆测与猜测不应该出现在一篇合格的代理词中。同理,一个好的律师,应该对各种法律、行政法规、最高院司法解释、法院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判例,都要耳熟能详,他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夸夸其谈、言不由衷、言不及义。另外,我们作为律师,更应该脚踏实地,把自己的专业做好,你尽得了行业责任,才有可能去尽社会责任,才有可能达成维护公平正义等更形而上的责任目标,这也是我们职业道德的一种体现形式。


此外,我们作为一个个体在社会中所展示的形象,以及我们在业余生活中的言谈举止、我们在社会上跟非法律职业人发生的这些关系,看似与我们的职业道德无关,实际上它们之间却有着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的联系。比如说和邻居打架,在停车场砸人家车,去放高利贷,去做这些违法犯罪的事,这与律师的职业道德有没有关系?当然有。如果你醉驾,你能不能当律师?肯定不行。如果你被判刑,哪怕判的是缓刑,你能不能当律师?那你也不能,这是一种职业人格的剥夺。律师发表一些不当言论,那肯定也不可以。政治红线是我们道德领域当中的最高要求,任何人都不能践踏、不能越过政治红线,谁要越过这条政治红线,那就是与整个律师行业不相容。我们不能干那些吃饭砸碗的事情,你去干那些不该干的事,害人害己,你的个人行为伤害的是整个律师群体的形象和利益。


党委的各位委员及各支部的委员、全体党员律师,在这一点上一定要做到率先垂范,让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成为我们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律师的职业道德主要依靠自律


在一个行业的建设当中,如果你足够自律,那么他律就能得到满足,如果你自律不足,他律就会像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永远悬在你的头顶。倘若需要他律来整治我们的执业行为的话,就说明我们的自律已经严重贬损,也就意味着我们已经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因此,我们内心深处的自律应该要高于他律。职业道德的建设乃是我们每个律所、每个律师职业发展中必须恪守的内在要求,是一个执业律师从律师职业转型成为律师事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元素。


我们通过实证考察时往往会发现,现实生活中那些自律水平很高的、在职业道德方面建设的比较好的人,他首先是一个合格的律师,然后也一定是个优秀的律师,他成为一个大律师的概率很高。反之,那些对律师职业道德进行冲撞,不遵守执业纪律的人,他成为一个合格的、成功的、优秀的律师则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古人云“言之无文,行而不远”,这句话原意是指语言不讲究修辞,没有文采,就流传不远,引申到我们的个人素养、职业道德的建设上也是一样,一个没有职业道德的人,他的职业道路也会行之不远,甚至寸步难行。


我们有个分所的律师便是很自律的人,他是一个跑者,家里琳琅满目挂着几十个马拉松奖牌,我问他这些赛程你有没有跑完,他说他都跑完了。他将城市里的大街小巷全部跑了个遍,每天早上五点半起床,六点钟开始跑步,一直跑到七点半,然后吃早饭,晚上九点洗漱,十点睡觉,非常规律。我特别喜欢这个小伙子,他身上有一股特别大的热情,跑步是一件孤独的事,跑者都是孤独的,就像阿甘正传里的阿甘一样,既要奋勇向前,也要承担那种特别持久的孤独,他每天都要跑步,每次都要跑完,不能只是跑一点点就行了。我认为一个成功的律师也要像跑者一样,要将个人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建设作为一以贯之的终身追求,在坚守职业道德方面持之以恒,有所作为、有所精进。佛家有句话“当勤精进,如救头燃”,这句话的意思是,我们应当精进修行,如同救燃眉之火,自律也跟这句话是一个道理,我们应当时时刻刻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放在心中,敦促自己不断的去精进,去长进,不断地去悟。


我们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自身的要求一定要比作为一个普通人的要求更严格,这是一个更形而上的层面,正所谓“未有不能正身而能正人者”,这个世界上根本没有不能端正自身却能端正别人的人,如果你作为一个社会主体都不合格,那你作为律师,是不是也就不合格了?因此,坚决维护政治红线与法律底线,是我们作为律师的立身之本;与当事人、非法律职业人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正面的专业互动关系,是我们的执业之道;严格恪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是我们的履职之要、成事之基;而对律师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的终身追求,便是我们当勤精进、三省吾身的动力之源。


希望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把华商律师建设成一支政治可靠、专业精湛、作风硬朗,对社会发展有贡献的坚强队伍。同时,华商律师也应在党委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以高度的政治热情投入到这项活动中,常抓不懈,让华商的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借此机会,我希望全体华商人能够砥才明操,进一步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完善自身职业修养,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层面时时检视自己,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让我们凝心聚力、激浊扬清,为自己的职业生涯增光、添彩,谢谢大家!




作者:高树

华商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简介

   现任中华全国律协理事,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副理事长,深圳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执行会长,深圳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理事长、主席,《深圳特区报》特约评论员,深圳报业集团深新传播智库首批高级专家。曾任第四、第五届深圳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九届深圳律师协会会长,第四、第五届深圳市政协委员、市政协社会法制与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出版文集《沿着法治的方向》(法律出版社)、《律师的荣耀:理想与实践》(法律出版社)、长篇小说《拒绝辩护》(陕西人民出版社)、诗集《苍天瘦》(岭南美术出版社)、诗集《树对风的回忆》(海天出版社)、《我们如此深爱》(海天出版社)。发表论文200多篇,其中学术成果获得中央党校社科论文一等奖和教育部科技进步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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