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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总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激励市场监管科技创新,加大科研攻关力度,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市场监管科技创新水平,根据《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国市监科财〔2020〕91号),现就做好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推荐范围及成果条件

(一)成果范围

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其评选范围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技术机构牵头完成,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来自登记注册、信用体系建设、广告监管、网络市场监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价格监督、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质量安全与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信息化、综合监管(含药品、化妆品安全、医疗器械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市场监管领域的科研成果。

(二)成果条件

1. 已完成整体验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成果整体技术成熟可靠,已经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获得市场监管总局成果登记或备案(2021年11月30日前)的科研成果(含原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登记或备案的科研成果,含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备案的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科研成果);

3. 研究团队相对稳定,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对本成果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4. 未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三)成果完成人要求

1.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数量实行限额。一等奖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数量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6人,按照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2.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成果的完成人参加评审;

3.无主要知识产权证明、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获得主要知识产权除外),一般不得作为成果的完成人。

(四)成果完成单位要求

1.成果完成单位要求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对成果完成单位数量实行限额。一等奖推荐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不超过5个,三等奖不超过3个,按照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3.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作为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的完成单位。



推荐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推荐程序

1. 各推荐单位按照推荐名额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成果推荐工作,推荐名额见附件1;

2. 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推荐本局直属单位产生的科研成果。各省级市场监管局负责推荐本地区技术机构产生的科研成果。总局直属单位负责推荐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产生的科研成果;

3. 各申报单位择优组织材料填报,并在成果完成单位及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推荐单位;

4. 各推荐单位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进行择优推荐,推荐的成果应在本部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

5. 推荐单位组织完成单位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地址http://srp.pms.org.cn),按照要求在线填写、上传和提交电子版推荐书。推荐单位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推荐工作手册见附件2;

6. 推荐单位将正式推荐函(内容应包括推荐项目公示情况、公示结果、成果推荐汇总表)、盖章版纸质推荐书(一式1份)于2023年2月15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

(二)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推荐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成果征集、遴选、材料填报、公示等推荐工作;

2. 保证材料质量。坚持优中择优,确保所推荐成果具有先进性、可推广性。严把材料质量关,确保申报材料准确可靠,完成人和完成人贡献客观真实;

3. 严格工作纪律。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准备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参与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和单位必须遵守总局评比达标表彰和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选有关规定,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发现的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评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科技财务司

马源 88652667 谢正文 88652618 姚泽华88652668


(二)系统技术支持

赵志伟 18910756793 沈浩然 15909838522


(三)材料接收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接收人及电话:市场监管总局科技财务司科研管理处,88652667。


附件:1.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指标分配表

         2.第二届市场监管科研成果奖推荐工作手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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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编辑:质量基础设施公众号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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