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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 | 新经济、新动能——港交所拟设“创新板”吸引新经济公司

2017-06-22 国际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摘要:据港交所提供的数据,目前香港的上市公司中,许多来自金融及地产行业,占香港市场总市值 44%。相比之下,过去10 年来自新经济行业的上市仅占香港市场总市值 3%,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比例分别为59%及44%。香港股票市场以现有上市框架无法为极具活力的新经济企业提供融资,正在落后于时代。2017年6月16日香港交易所建议设立“创新板”,并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在该板上市,以吸引具高增长潜力的新经济公司,让部分不符合内地上市条件的企业上市更便利。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团队将对“创新板”的多项措施进行梳理和解读。

香港交易所于2017年6月16日发布了两项重大上市规则改革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分别是《有关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和《有关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的咨询文件》,提出了包括允许“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在新设的“创新板”上市集资等多项措施,就一系列拓宽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渠道及完善香港上市机制的建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创新板的设立,为三类企业打开去香港上市的大门:一是尚未盈利的公司;二是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的公司;三是已经在内地上市并想进一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以下进行详细解读。

一、定位不同

1. 主板:定位为“优质板块”,最低市值要求将由2亿元增至5亿元,现行的业务记录期仍然为3年;

2. 创业板:对象为符合所需财务及业务记录期要求、而又希望吸引散户和专业投资者的中小型发行人;

3. 创新板:为满足新经济公司及初创企业的需求,弥补香港现有上市架构中的不足,同时维持适当的监管及股东保障标准,创新板将允许采用非传统管制架构(主要指双重股权架构)或尚未盈利的企业上市集资,也接受内地公司将香港作为第二上市地。

(1) 创新主板:对象为已符合主板现有财务及营业记录要求的公司,但由于公司采用非传统管治架构,目前不能在港上市;

(2) 创新初板:对象为未符合创业板或主板财务或营业记录要求的初创公司。

二、创新主板和创新初板的不同标准

1. 创新主板

(1)将同时对散户及专业投资者开放,最少300名投资者;

(2)创新主板会采取和主板一样的监管方针,首次上市规定比较严谨,申请上市公司要符合盈利测试、市值/收入/现金流测试,或市值/收入测试,这三项财务资格标准其中一项规定;

(3)如果纽约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来港上市,可以豁免提供相同的股东保障水平;

(4)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

(5)连续停牌6个月自动除牌。

2. 创新初板

(1)将只对专业投资者开放,最少100名投资者;

(2)由于在创新初板上市的企业仍在初创阶段、且对投资者资格有所限制,因此首次上市要求也会“比较宽松”,不设业务记录或最低财务要求,只要市值达到2亿港币;

(3)不需要提供相同的股东保障水平;

(4)容许不同投票权架构;

(5)连续停牌90日自动除牌。

三、何为新经济公司?

根据建议设立创新板的框架咨询文件,建议成立创新板旨在吸引创意产业的高增长公司,即所谓新经济公司。此类公司横跨不同行业,包括生物技术、医疗保健技术、网络与直接行销零售业、网际网路软件与服务、资讯技术服务、软件、电脑与周边设备。处于高增长行业的公司无长期盈利记录,而且该类公司往往需要通过IPO集资甚或之后持续的资本市场集资以获得支持进一步研发和盈利模式的探索。

定义新经济的原则是,公司的利润和壮大是通过非传统的技术、业务模式或其他力量。新经济里面,非金钱的因素是成长的主要驱动力。考虑到这类公司很多时候没有收益、更没有利润或现金流入的现实情况,香港联交所计划在创新板中以其他上市标准取代现有的财务指标。

联交所计划就“新经济”的定义制定指引,用于创新板上市。鉴于科技行业不断演变以及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相互关联,联交所没有提出一个固定的定义,上市委员会将采用“原则性”审批的方法,并保留审批创新板上市申请的最终决定权。而申请上市公司的增长动力和业务成功是否依赖创新、科技、知识产权及创新的营商模式,将是审批的主要准则。

四、香港创新板的最大特点是允许同股可以不同权

互联网公司等高科技企业在经过多轮创业阶段的融资后,创始人的股权不断被稀释,融资轮次越多、创始人的股权越少。为避免创始人在持股量持续降低的情况下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影响创始人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持续投入,美元资本市场通行的做法是为创始人设置不同投票权,即创始人所持的1股相当于投资人所持的N股。因此,尽管投资人获得与其在企业的经济利益不相匹配的投票权,但因为看好企业的长期发展空间而愿意接受这样的安排。

考虑到在美上市的若干中国互联网企业在美股市场已经获得较高的估值,香港联交所也明确提出要“吸引已在其他市场上市的内地新经济发行人来港上市”。这意味着,曾经因为不能满足财务指标、采取香港市场不接受的非传统投票制度等原因而选择赴美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将有机会重新考虑香港市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估值,并使得投资者结构更加多元化。

五、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作为拟上市公司的中国律师,我们将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几个阶段的服务内容:

(一)第一阶段

方案设计

2006年9月8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10号文)生效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规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将根据拟上市公司情况,制定公司境、内外重组方案,处理和解决一系列法律问题,设计和搭建合法的公司结构,为上市做好准备。

(二)第二阶段

1. 境内重组

根据拟上市的境内公司情况,对境内公司实施重组,剥离非经营性业务和资产,重新组织核心业务和资产,解决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诸如税务、公司治理、土地、劳动、环保等。将境内公司重组为适合境外上市的公司组织结构。

2. 境外重组

遵照《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10号文)等一系列文件的要求,合法地实施境外重组方案,包括协助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公司的控制等重组过程。打造符合收购标准的境外公司主体。

(三)第三阶段

1. 上市

在完成境内外重组后,根据财务顾问和投行的安排,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我们将作为公司中国律师,协助起草或审查相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最终协助拟上市公司成功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

2. 上市后服务

公司成功上市后,根据公司需要,我们可以为公司提供日常法律服务,此外,我们还可以为公司上市后进行再融资,进行境内收购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总结与评价

多渠道、多层次、有深度、能服务不同投资者需求是金融市场发达程度的指标。上市规则改革建议有助于更好地区分主板、创业板、创新主板和创新初板的各自定位,服务于不同类型的投资者,也有助于投资者能够在投资之初更清楚地认识到所面对的风险和公司运作,这也能改善整体市场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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