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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扩!伊金霍洛旗建筑垃圾管理有新规→


关于规范伊金霍洛旗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管理的通告


全旗各建筑(市政)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清运企业、装饰装修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伊金霍洛旗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清运管理,从严整治乱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秩序,维护良好的生态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二、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清运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核准手续办理地址: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B301-B309、B313窗口。(窗口电话:0477- 8582179 )


(二)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要求


1.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在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清运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3.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载重报警系统,并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监控。


三、城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将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城区内各商铺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共同遏制建筑垃圾领域违法处置行为,我们将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监督举报、咨询电话:0477-8967714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6月24日

来源:伊金霍洛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丨责编:王紫萱丨校对:苏娜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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