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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福建省消防条例》电动自行车篇

厦门消防 2023-09-26


电动自行车因为经济、便捷等特点

成为人们的重要代步工具

但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

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隐患


电动自行车火灾案例警示
飞线充电“惹”火

     3月16日,江苏泰州,有市民在单元门口“飞线”充电,因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一辆电动车起火殃及邻车,明火借助风势迅速蔓延,两分钟内17辆车被引燃


电池自燃引发火灾

     5月22日凌晨,四川省西昌市一小区13楼住户,家中发生火灾,火势较大,并有滚滚浓烟,而且有人被困,接警后,西昌市消防部门到场将3名被困人员救出,并将火势控制扑灭。罪魁祸首就是户主将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取回家中充电发生自燃,所幸发现和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


违规停放充电引发惨案

     2022年3月14日凌晨,广西桂林一公寓发生火灾,造成租户1人死亡,8人不同程度受伤,电动车等财物被烧毁,据调查,事故是因违规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的。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灭火器、未设置疏散照明、建筑外窗设置防盗网、在建筑内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





一个个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

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

必须规范电动自行车停车及充电





9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消防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修订了相关规定



罚款!最高予以五千元处罚!

《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

不止明确了处罚

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

才是关键



注意!电动自行车停放有新规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单位、住宅区的指定区域;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等,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



电动车停放场所应这样设置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物业人员应履行相应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

物业服务人员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 审核丨姜志清 陈荣亮

💻 编辑 | 陈沈楠

✏ 文案丨陈雅真

- 厦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出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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