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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下政府决策应该如何听取专家意见?

吴汉 FT中文网 2020-08-17


轻症患者居家护理意味着全家被感染,而且没有反映为地方政府统计的确诊和疑似病例,让外界和上级政府低估疫情的严重性,误导决策。


文丨吴汉

武汉于2月3日开始建设“方舱医院”,2月5日首批“方舱医院”开始启用。“四类”人员(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送往医疗机构及方舱医院等隔离点救治。此时据武汉封城已经过去14天。

为何启用方舱医院?因为收治患者的范围扩大,方舱医院用于专门收治确诊的轻症患者,以及观察病例和轻症疑似病例的诊疗检测工作,在此之前,限于床位紧张,轻症患者居家护理,医院不予收治。


为何封城14天方才启用方舱医院?因为此前的防疫战略集中表现为分级诊疗、轻症居家护理、重症集中救治。这一策略设计在公开信息中,最早可以在《给武汉市委市政府的七点具体建议》(1月24日刊发)一文中看到。是日为中国农历的除夕,网络上大量传播着来自武汉及湖北地市患者家庭的求助信息,大量患者彼时仍无法确诊,又因核酸检验盒短缺,只能在各定点医院排队等候。

《给武汉市委市政府的七点具体建议》一文提出,“让大量不需要去医院就诊的轻症患者留在家里”,“迅速把患者病情分级,然后分类采取不同措施,危重患者严密隔离集中治疗,其他的分散治疗”,“为轻症患者居家护理和诊疗提供必要的支持……力争轻症患者通过网络和电视节目的指导,能够消除恐慌,在家中康复。
以减轻医院压力、避免交叉感染”。近日观察者网刊发对作者的采访(题为:疫情演化至今,是制度不足还是人的问题?),采访中提及这七点建议,并称“其中多点建议武汉市政府已着手实施,比如分级诊疗”。


回到1月24日的时间点,武汉市累计确诊患者为495人,湖北省累计确诊549人,未通报有疑似病例(截至2020年1月23日24时);
在本文开始写作的2月10日,武汉累计确诊患者已达到16902人,湖北省内累计确诊29631人,疑似患者18438人(截至2020年2月9日24时)。短短17天里,武汉市确诊患者增加了33倍,全省确诊患者增加了53倍,出现1.8万疑似患者,还有7万人尚在接受医学观察。如此大面积的扩散固然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高有关,但因居家隔离而导致的家庭性传染、聚集性传染,仍然不在少数。多少家庭,毁于一夕。

我们不能说哪一位专家教授即为这一战略的最初设计者;武汉官方也许采纳的其他持有类似观点专家的建议;也许只是部分决策者自己的想法,专家意见只是一个巧合。

但实际情况是,武汉没有在封城之后即刻启用防控烈性传染病常用的“方舱医院”,而是集中资源修建火神山、雷神山两座医院,加快对重症患者救治,而忽略了对轻症患者的治疗与再传染的阻断。


由于没有方舱医院作为有效补充,武汉床位的紧张,直接导致了很多实际染病的患者无法及时收治,这些患者到微博等社交媒体上苦苦哀求帮助寻找可用床位,网上流传一段视频,武汉一女子元宵节在居民楼阳台上敲锣求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她提及“为了给母亲求床位,我不要脸了,只希望母亲能活命”,该女子凄惨的哭喊声夹杂着锣响亮的锣鼓声,重重敲击了每个读者的心。

床位和医疗资源的不足,直接导致了三个后果:
第一,资源不足,导致应当被收治的患者没有被及时收治,任其在医院之外自生自灭,数据上反映为武汉地区的确诊患者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它省份,2月9日,武汉的死亡人数与累计确诊患者的比率为4.03%,同日,全国在扣除武汉以后的比率为0.98%,武汉的致死率是全国其它地区的4倍。武汉作为病毒发源地,致死率可能会略高一些,但高出这么多,大概率是因为武汉的患者没有及时收治,收治的都是重症患者,所以致死率才这么高。


第二,目前的专家研究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致死率比SARS要低,但传染性要高,并且发病初期症状不如SARS明显。正因为这样,让轻症患者居家护理、自我隔离,病患因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得不到及时的看护和指导,很容易发展成重症、甚至死亡。更令人揪心的新冠肺炎的高传染性,轻症患者居家护理,意味着全家被感染,这几乎是按户口本消失人口。

第三,轻症病患居家护理,没有反映为地方政府统计的确诊和疑似病例,让外界和上级政府低估了武汉疫情的严重性,误导了本级和上级政府的决策。


因此,如果最初的防疫策略是出于部分专家的专业建议,笔者认为,应该将决策依据的专家意见原文并专家名单对社会公布,同时也给这些专家自辩的机会。目前,1月24日发表的这篇文章已在部分网站删除,但这不足以回应公众的疑惑——为何专家最初提出这样的意见?她的考虑是否周全?

我国的决策机制中常包含各领域专家的积极参与,专家的研究视野、专业信息等为决策者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持。专家建言不仅要有专业性,还要有责任感,特别是问责机制。应当明确的是,专家提供的只是专业意见,决策的责任主体是决策者,除非主观误导、主观故意,对专家建言的问责不应当体现为各类行政、刑事及相关实际惩处。但专家意见的价值在于其“专业性”,提出错误意见的专家,其职业声誉应当对其错误意见背责,反复出现专业判断失误的专家,决策部门应当不再考虑其意见和建议。


为实现这一目的,也为了保证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相关决策依据的内容应当公开、透明,通过听证会等机制,向公众公布,将专家意见影响决策的过程公布于众,让专家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对专业意见负责,也让决策者在未来的决策参考中可以更好地评估专家意见与专家选择。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责任编辑闫曼 man.yan@ftchinese.com图片来源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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