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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中国用50份证据指认员工违纪,结果反赔60万

熊童子 HR实名俱乐部 2024-03-29
老员工违纪,讲道理基本没什么用了,摆证据一定好使吗,证据多就一定稳赢吗?
今天看到IBM一个案例,他们列举超过50项的证据,主张员工违纪,并要正常辞退,结果,被法院判违法开除,反赔60万。
为什么那么多“实锤”证据指向员工违纪,案子还是“反转”?
这个案例,值得你花20分钟,了解一下世界500强大厂如何PK员工的,背后也算是国内头部律所的对决,金杜+环球(代表IBM)vs 中伦(代表员工)。
1、案情简介
原告: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IBM)
被告:唐某,1981年出生,2005年11月入职IBM,担任销售,2010年3月1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定时工作制,不记录考勤,月工资标准为49173元。
IBM主要诉求:员工存在多个严重违纪行为,合法解除无需赔偿金,违纪行为如下:
(1)违规删除1810个文件;
(2)伪造授权函,获不当得利;
(3)伪造外包合同,从中牟利;
(4)招揽公司技术人员,计划与客户开办公司。

员工主要诉求: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系违法解除。
2、第一轮交锋(仲裁)
(1)关于违规删除文件。
IBM公司强调,唐某属故意删除大量文件,有意向公司内审隐瞒。
唐某辩解,公司未明确告知“不能删除任何文件”,在内审期间也未提到违反公司制度。
(2)关于违法解除事由
唐某认为,4月份已办理离职,7月份发生的事情(删除事件),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件无关;包括公司列举的其他行为,跟违法解除的事由也不相关,逻辑咬的得死死的。
2018年5月份,唐某申请仲裁,一年4个月后(时间真够长的),2019年9月,仲裁判决结果如下:

从仲裁结果来看,第一轮交锋,唐某“赢了”,IBM则输得有点“莫名其妙”
2、第二轮交锋(一审)
到了一审,IBM提交50多项证据,累计超过500页,主要有七大项证据:
一、《员工手册》以及系列公证书:(2011)京证经字第24169号公证书、(2011)京证经字第24170号公证书、(2012)京证经字第07970号公证书、(2013)京方圆内经字第12314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的目的,是证明《员工手册》已履行民主程序,并通过公司内网向被告发送邮件送达情况。
大家可以了解一下IBM的《员工手册》,原被告多次提及。
二、《IBM业务行为准则》及签收单(附翻译件)。
三、删除文件事件相关邮件、《调查同意书》及公证书和翻译件。
黄字部分是法院对证据的客观描述。为了证明唐某“删除文件”行为,IBM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公证,翻译……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认可,缺乏“删除行为实操界面”,好像真的没有办法。
四、IBM工商登记信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这个主要证明IBM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公有云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外商独资企业不允许在国内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即IBM没有在国内开展公有云业务的资质。
包括证据四、五、六,IBM要去证明曹某伪造相关资质,跟第三方合作,获不当得利。 
五、伪造资质相关邮件、微信记录等
六、IBM特价订单相关邮件

七、客户发给唐某相关邮件
这个证据想证明,唐某在IBM内部招揽公司技术人员,计划与客户开办公司。

关于以上七大项证据,唐某认为:
证据一(员工手册与公证书),唐某认可,但员工手册未给本人发送,公证书没有本人签名;
证据二(IBM业务行为准则),唐某认可,但没有履行法定程序,不能成为解除依据。


证据三(删除事件相关邮件、调查同意书),唐某完全不认可,因为邮箱由公司掌控(企业邮箱证据力原来那么弱?)
证据四(IBM工商登记相关),唐某认可;证据五(伪造授权函相关邮件),唐某不认可邮件,否认照片双方的身份。
证据六(IBM特价订单资料),唐某不认可,认为是单方制作;证据七(挖人事件相关邮件、微信记录 ),唐某不认可,微信记录非原件,属单方制作。
看完唐某对原告的证据质询,让人有种"窒息感”,纵使原告有50份证据(累计500多页,各种制度文件、来往邮件、公证书、翻译件),然而,被告以“四两拨千斤”之势,基本全给否掉了。
来看一审法院的证据采信、案件梳理,你就知道,被告背后的律师,应诉策略的确“非常有效果”。
一审法院基于被告意见,采信极少的证据:

关于IBM主张的4项违纪,一审法院意见如下:
(1)删除事件违纪不成立,法院认为,证据没有唐某认可的实际操作界面(莫非要抓现行?)


庭审中,IBM还请证人刘某(内审调查员)作证,现场操作电脑导出资料,解密邮箱等,但是,因为刘某跟IBM存利害关系,被唐某否定其真实性。



(2)伪造授权函违纪不成立
法院认为,IBM提交的证据,要么缺乏第三方服务商的官方确认,要么唐某不认可(照片、邮件、微信记录),不能证明唐某,获得不当利益。

(3)伪造外包合同违纪不成立
同样的原因,法院认为,IBM的证据缺少第三方官方确认(唐某主张是单方制作),总之,违纪主张不支持。
(4)挖人事件违纪不成立
法院之前没有采信IBM的邮件、微信证据,故本项违纪主张不支持。

此外,一审期间,法院通过鹅厂、银行采集相关证据。但是,证据效力也被唐某否定。


判罚结果,一审法院基本同意仲裁的判罚(即IBM违法解除,要赔60万违约金)。


换句话说,第二轮交锋,唐某又“赢”了,而IBM输的“灰头灰脸”,到底问题出在哪里?

3、第三轮交锋(二审)
二审的时候,IBM辩词都开始有一些“情绪化”了。
比如,指责一审判决遗漏证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IBM强调,微信记录不是自己搞的,是苹果电脑自动备份生成的。

IBM在上诉辩词中还说,“一审判决竟然……信用卡相关消费……都不调查,令人匪夷所思”。感觉怒气值被拉满了。

还有,IBM指责,“唐某严重不诚信,妨碍民事诉讼,应当被追究责任……唐某还导致一审过程非常长”,感觉IBM就差破口大骂了。


唐某似乎是“胜券在握”,在二审辩词中,略有讽刺的回应道,“IBM作为全球公认的电子技术服务商,电子邮件自行存储在可控制的存储服务器,这类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更不具有中立性……”(IBM??)


唐某侧面回应,本人与海外某公司的有一定关系,但是IBM苦于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嘲讽值直接拉爆。

来看二审法院的意见吧。首先,二审,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完全推翻一审的判决概率不高。


其次,二审法院不再关注“删除事件、挖人事件”。主要关注点是唐某是否“伪造授权函/公章,伪造外包合同(虚构交易)”。
二审法院认为,IBM的证据缺少第三方官方确认,相关证据力不足。

最后,二审法院,对聊天记录证据不认可(非原始界面),也对于IBM对一审遗漏公证书等指责,也不认可。


大结局,唐某继续“赢麻”了,IBM再次输的“一塌糊涂”。
4、总结

这个案例,不知道律师同行怎么看的,作为HR从业者,读起来似乎有一些“拧巴感”,但又说不出来是什么。

昨天《百度没开离职证明,被员工追讨85万》(最后实赔1.7万元),我们认为,普通劳动者在企业面前,属于弱势群体,比如证据收集、诉讼维权能力,企业和员工,完全是不对等的。

以IBM这个案子为例,从2018年5月开始仲裁,到2022年6月二审结案,整整耗时4年时间,累计搞了50多项证据,500多页资料,各种公证费,律师费……再增加60万恐怕是盖不住。

但是,不可否认,企业总会有一些“奇葩”的员工,有意无意的“影响”企业与员工的关系,让双方互信的成本越来越高,让双方防范心理越来越强。

比如上文,百度员工私转邮件被法院判违纪、离职未归还公司财物,怠于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本身是有责任的,员工就业权要保障,但企业财产呢,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吧。

IBM这个员工,法院以证据不足未确认其违纪事实,从官司来看,他赢了,但是,从职场来看,他未必赢,法律关注的是看得见的证据和底线,而职场,还有职业操守,还有看不见但大家能理解的价值观。

这个案子,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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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案号(2020)京0105民初3055号、(2022)京03民终4576号,一审是北京朝阳法院,二审是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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