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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HRBP跳槽拼多多,因“挖墙脚”被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HRBP资料 Author 熊童子

之前“鹅厂HRBP跳槽被罚60万”,原因是违反“竞业限制”,今天这个案例,原字节HRBP跳槽到拼多多,因为想挖字节的员工到拼多多,结果,被字节告了,要求赔偿6万违约金。

法院认为,这个HRBP违背了“不招揽义务”,考虑到对字节“用工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最后,HRBP被罚了2000元。

案例罚金不多,但有一定启发性,“不招揽义务”大白话是“离职后不能挖上一家公司的人”,这个约定,对公司来说,对人才是一种保护。

但是,“不招揽义务”跟“竞业限制”不一样,“竞业限制”有发放补偿金的前提,而“不招揽义务”没有这个前提,有点像“不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离职后一定时间还有效的(一般不超过2年)。

1、 案件简介

原告:上海王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王耀),2021年2月,字节跳动100%控股该公司。

被告:程某,原王耀公司HRBP,主要从事招聘工作,劳动合同2018年6月1日-2021年5月31日,2019年6月程某离职。入职拼多多后,在脉脉上挖原公司员工,被原公司“抓包”。

企业诉求:

HRBP在该公司年薪大概13万,因此,被索赔6万多元。


HRBP辩解:


2、 主要事实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不招揽义务”的事项:


HRBP跳槽之后,在脉脉上“挖墙脚”。

仲裁没有受理,因为这不是劳动仲裁案件,更像是侵权案件:


3、 一审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提出三点意见:

第一,“不招揽义务”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限制员工择业权,约定有效。



第二,HRBP通过脉脉挖老东家的人,违反了约定。


第三,考虑对原告公司用工秩序的影响,酌情赔2000元。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表述,除了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公司是不能跟员工约定违约金。


4、 二审法院意见

HRBP程某提出上诉,主要诉求:一是本人属于辞职,原合同约定应无效,二脉脉聊天截图未经公证,缺乏效力。


二审法院有两个意见。

第一,要从善意、广义角度理解“不招揽义务”的本意。


第二,尽管王耀公司没有补强证据,但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违约。



什么是高度盖然性?通俗的讲,就是非常大的概率,专业的讲,就是极大的可能但不一定必然,属于一种逻辑推理。


最高院以前有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最后判罚:


5、 案件简评

这个案例,没有干扰HR的择业自主权,更多的是强调遵守事先合同约定,赔偿更是象征性(企业难以证明自身损失)。

目前法律界,对于“不招揽义务”,合同解除后是否生效,生效期限等,还存在一定争议。

关于挖墙脚,你有什么要说的吗?


本案文书编号:
(2021)沪0110民初2558号
(2021)沪02民终7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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