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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知产庭 IP控控 2024-01-02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一、一审原告来电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云充吧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以及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云充吧公司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共400万元;

3.由云充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权利要求、附图及技术特征分解

专利复审委第329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9和权利要求10无效,在权利要求6以及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案,原告主张权利要求8的权利。

即:8.一种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包括上盖、充电电池、电路板、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和下盖,所述上盖和下盖配合形成移动电源外壳,充电电池和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与电路板电连接,充电电池和电路板容置在移动电源外壳内,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

所述移动电源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或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

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

8的技术特征:A.一种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包括上盖、充电电池、电路板、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和下盖;B.上盖和下盖配合形成移动电源外壳;C.充电电池和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与电路板电连接;D.充电电池和电路板容置在移动电源外壳内;E.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F.移动电源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并列技术方案1)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并列技术方案2)G.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H.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I.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


三、原、被告观点

原被告观点:双方分歧在于技术特征F

原告来电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但云充吧公司在供移动电源充电用的充电座里设置四根顶针,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可分别与其中两根顶针接触充电,籍此实现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解决了移动电源多面放反的问题,所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仍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被告云充吧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保护的是移动电源,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不能解释为具有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深圳中院):

1.云充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来电公司ZL201520691258.0、“一种移动电源”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

2.云充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侵害来电公司ZL201520691258.0、“一种移动电源”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3.云充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万元;

4.驳回来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的起诉;

3.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理由(最高法知产庭)

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多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以并列选择的方式撰写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多个保护范围相互独立的并列技术方案。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一项权利要求,应当将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以各自的技术方案为单元,分别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其中的某个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不影响其他没有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效力。本案即属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来电公司在本案中明确选择权利要求8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项权利要求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上文所述的并列技术方案1并列技术方案2并列技术方案1在一审期间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部分为并列技术方案2在并列技术方案1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来电公司表示就维持有效的并列技术方案2继续寻求专利权的保护。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仍然部分有效,来电公司并非完全丧失权利基础,为促进诉争双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高审判质效,本案不宜采取全案驳回起诉的方式,而应通过更加合乎案件实际、当事人诉请和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来进行处理。简言之,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可驳回当事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起诉,对于未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仍继续审理,并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详细理由本院阐述如下:

其一,在专利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1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驳回来电公司基于并列技术方案1的起诉。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负面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无需等待专利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来电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权利要求8中并列技术方案1所记载的“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相同的技术特征,据此支持了来电公司的侵权指控。但在一审期间,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已经被依法宣告无效。来电公司虽不服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涉案专利权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裁定驳回来电公司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被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有效,来电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其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如前所述,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可以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对于未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技术方案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具体到本案而言,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已被宣告部分无效,应以来电公司坚持选择的维持有效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据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来电公司在二审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可实现移动电源前后放反或左右放反充电等两种不同的充电方式,故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权利要求8中“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云充吧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来电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局限于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充电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提出移动电源左右放反也可实现充电的技术方案,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记载,对此来电公司亦予以认可。并且,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实现左右放反充电的根本原因在于,增加了充电座中与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相接触的顶针的数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在充电座上设置多个顶针,解决了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的问题。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是移动电源,不包括与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进行充电接触的充电座,来电公司有关等同侵权的诉讼主张显然已超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包含有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和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等两个独立并列的技术方案,则应认定二者的权利边界没有交集,不存在重合的部分,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2使用了“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数量限定,其保护范围不应涵盖一组或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情形。被诉侵权产品仅设置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没有落入权利要求8中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保护范围。再次,如前所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在充电座上设置若干个顶针,实现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和左右放反充电,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只能解决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充电的问题,二者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有明显区别。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简单增加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数量即可显而易见地获得。综合上述分析,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维持有效部分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原审法院据此还认定云充吧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判令云充吧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


合议庭:岑宏宇、张宏伟、何鹏




判决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星河WORLD二期D703

法定代表人:侯天赐,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传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辛欣,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A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双莉,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充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225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8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9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云充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传亮、魏辛欣,被上诉人来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充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来电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令来电公司赔偿因恶意提起本案诉讼给云充吧公司带来的损失以及为一审、二审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


事实与理由:(一)专利号为ZL201520691258.0、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部分技术方案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来电公司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云充吧公司不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改判。此外,根据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认定,对于涉案专利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保护范围,其中“多组”应解释为大于两组而不包括两组。被诉侵权产品的两侧虽各有四个触点,但分别仅有正负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维持有效的技术方案为大于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二)来电公司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损害云充吧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云充吧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赔偿云充吧公司的损失及为侵权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00万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充吧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驳回来电公司的起诉。


来电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来电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13日立案受理。来电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云充吧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模具以及所有库存侵权产品;2.云充吧公司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共400万元;3.由云充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来电公司于20159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66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0691258.0,涉案专利按期缴纳了专利年费,处于有效法律状态。2016711日,来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志伟、郑晓伟与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人员来到深圳市龙华区佐邻香颂购物中心,在一楼服务台旁标有“云充吧”字样的充电宝租赁设备上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设备上的二维码,支付押金后成功取得一块充电宝。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设备上二维码,租借另一块充电宝并随即归还,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随后,公证人员对该租借充电宝进行封存,交刘志伟保管,制作了(2016)深证字第10676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6761号公证书)。对于上述侵权行为,来电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于20161223日作出(2016)粤0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认定云充吧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云充吧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云充吧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83日作出第329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5、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9和权利要求10无效,在权利要求6以及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因来电公司请求保护的涉案权利要求1-3已于该案二审期间被宣告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91日作出(2017)粤民终字1138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6)粤0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驳回来电公司的起诉。


2018117日,来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左见峰在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公证处提供手机登录微信,添加“云充吧-公众号”关注“云充吧驿站”,进入“云充吧微驿站”,搜索位置查找附近云充吧,显示云充吧公司铺设的提供充电服务点数量多,并制作了(2018)粤广南方第004561号公证书(以下简称004561号公证书)。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在(2016)粤03民初1419号案中已出示并开拆比对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被诉侵权产品为充电宝,产品正面印有“云充吧”字样,侧面标有“运营商: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字样及云充吧公司网址。


本案中来电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具体内容记载如下:


1.一种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包括上盖、充电电池、电路板、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和下盖,所述上盖和下盖配合形成移动电源外壳,充电电池和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与电路板电连接,充电电池和电路板容置在移动电源外壳内,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或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

8.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


分解技术特征为:A.一种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包括上盖、充电电池、电路板、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和下盖;B.上盖和下盖配合形成移动电源外壳;C.充电电池和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与电路板电连接;D.充电电池和电路板容置在移动电源外壳内;E.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F.移动电源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或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G.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H.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I.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来电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云充吧公司对来电公司的比对意见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权被授予后,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一)云充吧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云充吧公司认为其只提供充电宝租赁服务,且充电宝系从其他生产厂商采购而来,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的行为。对此,云充吧公司提交采购发票供参考,明确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另在庭审时提交采购合同复印件。来电公司认为云充吧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没有原件且超出举证期限,采购合同的内容显示云充吧公司系委托第三方制造。来电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有云充吧公司名称,指明其是运营商,其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成立。来电公司提交云充吧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云充吧驿站”截图打印件,认为该公众号上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并宣传“成为云充吧合伙人,共同分享蛋糕”“购买云充吧设备,即可享受两种收益”。106761号公证书与004561号公证书证明云充吧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摆放在商场或者是店铺用于出租,其还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行为。结合上述证据情况,被诉侵权产品为云充吧公司充电宝租赁设备提供的产品,云充吧公司将充电宝租赁设备放置商场等场所,向公众提供租赁被诉侵权产品充电的服务,并从投放使用中获取利益,应认定其实施了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云充吧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标注的运营商,被诉侵权产品上亦标有云充吧字号与公司网址,即使被诉侵权产品系云充吧公司委托他人加工定制,亦属制造行为,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云充吧公司制造。虽然云充吧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可购买云充吧设备成为合伙人,但是来电公司未能证明所述合伙即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形式,以及云充吧公司所称的设备即是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故来电公司主张云充吧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


(二)云充吧公司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


来电公司认为云充吧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宣传其铺设设备超过1万台,不同点每台设备每天收益是63元、80元、147元不等,合伙人收益预测前三个月每台每天6元,三个月后每台每天10元。云充吧公司在官网文章《何为云充吧?》中宣称,其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百多个城市,在景区、影院等地方铺设产品,某些铺设点年回报率达1200%400%,获益较大。云充吧公司从每台设备上分成20%的收益,被诉侵权产品为云充吧公司三种型号中的一款,按每台每天10元计算云充吧公司获利数据为:2年×365天×10000台×10(元//天)×20%收益÷3种型号≈487万。庭审时来电公司主张按每台每天50元、行业平均利润15%(来电公司推定)计算,云充吧公司收益为:2年×365天×10000台×50(元//天)×20%收益×15%(各行业平均利润率)÷3种型号≈365万。云充吧公司辩称公司运营宣传不是准确的经营数据,来电公司起诉的三款充电宝产品侵权(本案为其中一款),只占其正常投放充电宝的不到10%,故对来电公司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对于该辩解,云充吧公司未提交证据。来电公司主张云充吧公司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其中充电设备铺设数量一万台来自云充吧公司网络文章宣传和搜索数据,云充吧公司虽否认其数据准确性,但未能举证证明其辩解,对来电公司主张的铺设数量予以采纳。来电公司起诉时计算方式未考虑利润率,庭审主张计算方式中每台每天收益50元及利润率为其推定,缺乏证据支持,而且云充吧公司提供的充电宝租借服务包含网络运行程序、机柜、充电宝等组成,被诉侵权产品仅为云充吧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一部分,故来电公司所主张云充吧公司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的数额不够客观且依据不足,不予全额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来电公司请求保护权利要求8。经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云充吧公司未经来电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来电公司请求判令云充吧公司停止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诉侵权产品铺设网点范围与数量等实际情况,判决时适当给予云充吧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期限。来电公司主张云充吧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且具有制造专用设备和模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来电公司主张按云充吧公司侵权获利确定,其提交的云充吧公司获利计算方式中采用了云充吧公司公开的数据,虽然其计算的获利数额未合理排除整体运营投入等因素,但是云充吧公司具备举证能力而不举证,法院在来电公司主张的获利数额基础上,综合考虑云充吧公司提供涉案充电宝租借服务的整体投入、涉案专利在服务中贡献、来电公司维权支出等因素,确定云充吧公司赔偿数额为80万元。来电公司主张维权支出律师费、公证费部分未提交证据,鉴于该费用实际发生,已酌定计算在上述赔偿数额范围之内。来电公司诉讼请求超出该赔偿数额部分,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1.云充吧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来电公司ZL201520691258.0、“一种移动电源”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2.云充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侵害来电公司ZL201520691258.0、“一种移动电源”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云充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万元;4.驳回来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云充吧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及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云充吧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交了以下3份证据:


证据1.百度查询的网络打印件;

证据2.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证据1、证据2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

证据3.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626日作出的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用以证明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为两组以上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


来电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来电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对于云充吧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结合来电公司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3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


来电公司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删除式修改,仅保留授权公告文本中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其余权利要求均删除。该权利要求如下:


8.一种移动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电源包括上盖、充电电池、电路板、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和下盖,所述上盖和下盖配合形成移动电源外壳,充电电池和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分别与电路板电连接,充电电池和电路板容置在移动电源外壳内,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

所述移动电源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或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

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


20186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如下主要内容: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电源,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一是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并列技术方案1),二是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并列技术方案2)。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2相对于云充吧公司主张的证据组合方式具备创造性。在授权公告文本中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来电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20187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二审庭审中,来电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同时其主张云充吧公司在供移动电源充电用的充电座里设置四根顶针,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可分别与其中两根顶针接触充电,籍此实现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解决了移动电源多面放反的问题,所以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仍然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云充吧公司则主张涉案专利保护的是移动电源,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不能解释为具有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11】段记载:“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至少包括两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其中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正极电连接,另一个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电路板的充电输入端的负极电连接”。第【0021】段记载:“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4具体为外露于上盖1和下盖5配合出的其中一侧,当然也可以包括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或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每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外露于移动电源外壳的不同侧,即使充电时将移动电源的方向放错了仍然能成功充电”。来电公司确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说明书中未记载移动电源左右放反仍可成功充电的技术方案。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主张及本案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而来电公司依据该权利要求中维持有效的并列技术方案2继续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并列技术方案2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多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以并列选择的方式撰写在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应当理解为包括了多个保护范围相互独立的并列技术方案。在进行专利侵权判断时,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一项权利要求,应当将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中的并列技术方案以各自的技术方案为单元,分别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其中的某个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不影响其他没有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效力。本案即属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来电公司在本案中明确选择权利要求8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项权利要求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即上文所述的并列技术方案1和并列技术方案2。并列技术方案1在一审期间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涉案专利权被维持有效的部分为并列技术方案2。在并列技术方案1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来电公司表示就维持有效的并列技术方案2继续寻求专利权的保护。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仍然部分有效,来电公司并非完全丧失权利基础,为促进诉争双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高审判质效,本案不宜采取全案驳回起诉的方式,而应通过更加合乎案件实际、当事人诉请和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来进行处理。简言之,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可驳回当事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的起诉,对于未被宣告无效的技术方案仍继续审理,并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详细理由本院阐述如下:


其一,在专利权利要求8的并列技术方案1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驳回来电公司基于并列技术方案1的起诉。在侵害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负面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当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无需等待专利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来电公司请求保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原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与权利要求8中并列技术方案1所记载的“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相同的技术特征,据此支持了来电公司的侵权指控。但在一审期间,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1已经被依法宣告无效。来电公司虽不服第365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由于涉案专利权已处于不稳定状态,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可裁定驳回来电公司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的起诉。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被人民法院依法维持有效,来电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其二,关于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是否构成等同的问题。如前所述,对于包含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形,可以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以及审查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对于未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技术方案继续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具体到本案而言,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已被宣告部分无效,应以来电公司坚持选择的维持有效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据以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维持有效的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来电公司在二审中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可实现移动电源前后放反或左右放反充电等两种不同的充电方式,故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与权利要求8中“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云充吧公司则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来电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局限于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充电问题的解决,并没有提出移动电源左右放反也可实现充电的技术方案,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的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记载,对此来电公司亦予以认可。并且,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实现左右放反充电的根本原因在于,增加了充电座中与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相接触的顶针的数量,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在充电座上设置多个顶针,解决了移动电源左右放反充电的问题。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请求保护的是移动电源,不包括与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进行充电接触的充电座,来电公司有关等同侵权的诉讼主张显然已超出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包含有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和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等两个独立并列的技术方案,则应认定二者的权利边界没有交集,不存在重合的部分,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8中的并列技术方案2使用了“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这种界限非常清楚的数量限定,其保护范围不应涵盖一组或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情形。被诉侵权产品仅设置有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没有落入权利要求8中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保护范围。再次,如前所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通过在充电座上设置若干个顶针,实现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和左右放反充电,而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只能解决移动电源前后放反充电的问题,二者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有明显区别。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基础上,简单增加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数量即可显而易见地获得。综合上述分析,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的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维持有效部分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原审法院据此还认定云充吧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判令云充吧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来电公司经济损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


此外,云充吧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来电公司赔偿恶意诉讼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鉴于云充吧公司该项请求未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属于二审中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云充吧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来电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中被宣告无效部分的起诉,应予以驳回。被诉侵权产品中“两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8中维持有效的“还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等同,来电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云充吧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判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还包括另一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的起诉;


三、驳回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包括技术特征“包括多组充电输入金属触点”的技术方案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均由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何 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新蕾

书记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专利主题名称记载的效、功能不是权要特征部分,但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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