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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富管理公司不当税务筹划,以虚开发票分拆员工工资被罚逾7千万元

华税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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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税律师 整理/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1]209号

深圳市……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

经我局对你公司(地址;……)2013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用于发放表外工资,税前列支为虚开发票支付的开票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让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2013年5月-2016年4月共为你公司开具93份劳务代理费发票用于发放表外工资,涉及金额114,909,8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你公司2013年度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为取得以上虚开发票支付的开票费8,511,837.0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127,959.26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2013年至2016年通过深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发放表外工资共计220,974,950.01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74,406,076.80元,我局已于2020年4月27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税稽通[2020]B063),责令你公司限期补扣以上应扣未扣税款,你公司未补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和投资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证明你公司通过咨询费的方式通过投资公司转款给大量个人。

2. 你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清单,证明以上收款的个人为你公司员工。

3. 你公司转账给投资公司的付款凭证和投资公司开具的发票,证明你公司,证明你公司以咨询费名义列支员工工资和开票手续费,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4. 现场发现的“销售经理”的转款清单,证明你公司通过投资公司向个人发放员工工资的事实。

5. 财务人员张……、李……和内审人员龚……的询问笔录,均通过投资公司发放账外工资的事实。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除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

2. 你公司将让他为自己虚开发票而支付的开票费用在2013年-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公司2013年-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1倍罚款2,127,959.26元。

3. 你公司2013年-2016年度发放表外工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406,07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1倍的罚款74,406,076.80元。

以上应缴税款共计77,034,036.80元,限你公司自本税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者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罚款的,应将罚款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加收百分之三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月6日 

华税短评

本案中,涉案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认为,涉案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不存在合理真实的交易,故取得的发票不能用于税前扣除,已经扣除的企业所得税,应当予以追回。

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四条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于与本案类似的情形,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论,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我们并不认为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就绝对不能作为“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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