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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专业解读《40号公告》之三: 充分认识新政亮点,合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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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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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1月12日,中再生协会举办的“再生资源财税新政专家解析直播活动”特邀财税专家、北京中税税收信息化技术研究院理事丁以文会同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永刚、副秘书长唐艳菊,以及兰州兴盛源循环经济加工产业园董事长、兰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经理戴南昌,苏州玖隆再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国明交流讨论了40号公告的亮点、如何正确认识新政对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等问题。现将主要观点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40号公告的四大亮点

新政的主要亮点,是通过制度设计而不是管理手段,解决长期以来困扰税企双方的回收企业名义税负高,以及不法分子利用财政返还找票、虚开等问题,给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回收营造一个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税收环境。

一是将财政管理和税收管理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财政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税务部门共同抓好回收行业征管。一方面,财政部门收紧财政返还政策,消除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非正常迁移,也让不法分子虚开专票失去抓手。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的大额退税进行复查,严把退税关,防范和杜绝纳税人骗取退税的问题。

二是通过简易计税政策的设计,解决回收企业增值税名义税负过高的问题。长期以来,回收行业的经营者不愿正常开票纳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进项税抵扣少,名义税负高。新政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统一给予简易计税政策,通过政策设计从源头上解决了企业税负过高问题,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后,其回收业务不论销售额有多高,都可以按3%征收率开票缴税。

三是对个体大户的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新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此后,个体大户销售再生资源再不依法纳税,将会存在巨大风险。因此,这一问题的明确,可以说是为回收企业向个体大户依法索取发票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是通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设计,解决部分回收企业采购再生资源未取得合规发票入账列支问题。新政明确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退税政策的回收企业收购再生资源要取得合法凭证作为证明,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则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退税。

二、多方合力推动,更好发挥政策效应

一是要用发展意识、全局意识来认识税收政策调整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从1994年至今,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征税办法经历了3次大变动,这在其他行业是绝无仅有的。因此,要妥善解决回收行业长期以来积累下来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想靠一个文件一蹴而就解决问题是不现实的。40号公告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两级财税部门,利废企业、回收企业以及投售者三大类5方利益主体,各方利益主体均有自己的诉求,税收政策如何统筹兼顾好各方的利益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距离40号公告的执行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所有回收、利废企业,各级行业协会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为政策更好地实施提供参考。

二是政策的落地一方面取决于政策本身,另一方面取决于价格调整。从价格体系看,40号公告涉及到了个体工商户、回收企业、利废企业三方。以废纸为例,造纸厂必须要取得规范的进项凭证,即1个点的个体户的发票、3个点的简易征收的发票、或者13个点的发票。新政实施后,上述三方价格调整的关键要看利废企业需要哪种发票,是否愿意补贴回收企业。总之,市场的问题最好是由市场解决,如果能从产业链上做好价格体系的磋商和调整,使上下游尽快达成价格共识,对于整个再生资源产业链条上的各个利益主体来说都是最好的结果。

三、新政将推动行业更加公平、规范、安全

公平方面,40号公告通过规范回收企业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打击虚开发票和提高纳税遵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平衡税收洼地的影响。规范方面,新政首次将开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纳入监管,势必将改变再生资源行业“小、散、乱”的传统印象与形象。安全方面,由于税收问题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合法凭证的明确要求,以及违规成本的提高,均能保障企业的经营安全。

总的来讲,本次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新政通过对回收企业增加增值税简易征收设计、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采购发票管理、收紧地方违规财政返还等具体要求,有效解决名义税负过高、进项不规范、税负不公平等突出问题,为企业规范提供了基础和有利的财税环境,对行业发展将是巨大促进。

协会已陆续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再生资源信息网”上发布了此次线上直播活动的有关内容。本期为最后一期,后续如有相关问题也可在微信公众号留言,协会收集汇总后,将邀请专家做专业答复。欢迎企业家持续关注协会微信公众号。(如何理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征收”政策,企业如何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见前三期。)

联系人:李明环

联系电话:010-83940713;1512209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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