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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 | 无人机飞行的管理解析(一)

陈旋、龚飞、胡伟 泰和泰律师 2024-01-09


前言


2023年7月7日,长江日报公众号以 “一架飞机降落东湖!竟没有驾驶员”为标题报道了国内智能飞行器企业亿航智能自主研发的载人自动驾驶飞行器EH216-S在武汉东湖上空完成试飞平稳停靠在听涛湖畔。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载人自动驾驶飞行器必将在商业领域、救灾、抢险、勘测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如何让无人机顺利升空,除了解决技术难点问题外,还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适用等诸多问题。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2023年5月31日公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无人机飞行的管理模式和要点进行归纳。





01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大家经常说的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

当前,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较多,其用途、性能、运行风险、质量标准等差异较大。据此,《暂行条例》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并对其进行了定义。





02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






03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管理



04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空域管理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章第一节专节规定了空域管理,中央军委、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民航总局公布了《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上述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均对空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域管理体现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保障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05

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


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登记、使用的相关信息,依托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共享,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根据暂行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并结合现行民用航空领域内相关规定,我们对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分工,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事项进行了归纳,具体情况如下:



06
对从事飞行活动主体违反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07
结语

暂行条例作为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在此期间相关管理部门将会陆续出台管理系统以及配套的管理办法,相关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以及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我们也会陆续更新相关内容供客户更进一步了解无人机的飞行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作者介绍


陈旋 合伙人


业务领域:房产地产、公司并购、投融资业务

龚飞 合伙人


业务领域:破产重整、房产地产、投资并购



胡伟 合伙人


业务领域:破产重整、公司商事、房产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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