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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视点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对象企业识别指南

2018-03-25 金玉成 观韬中茂律所


文 | 观韬中茂大连办公室  金玉成

图 | 王宝珍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在从事破产业务过程中准确识别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对象,因类施策,通过破产重整挽救有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出清僵尸企业,本所制定了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对象企业识别指南,供本所律师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参考。


全文共3173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一、总的原则


(一)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对象的识别标准为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


对陷入经营危机和困境的企业实施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要从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和识别。对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重整;对不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发现企业没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的,应及时转为破产清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和挽救可能性的,应及时转为破产重整。


本所律师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应帮助企业客观分析、准确识别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本所律师在人民法院破产立案审查过程中,应协助人民法院客观分析、准确识别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及证据,为人民法院决定实施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提供参考意见。


(二)企业具有挽救价值考量标准


企业是否具有挽救价值,主要考量以下方面:


1、企业是否属于国家或地区重点行业或骨干企业,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研发或产品生产;


2、企业是否属于本地区的支柱产业企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对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贡献较大;


3、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国家或本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是否属于新兴产业、科技产业或国计民生产业,是否属于国家鼓励、扶持类产业;


4、企业是否具有行业性或区域性竞争优势,是否拥有独特的生产工艺和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5、企业是否占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拥有特殊的经营资质,能够发挥主体及资源优势,创造更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企业是否属于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企业,能否通过重整吸引境外投资,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实现出口创汇能力的提升;


7、企业是否在安置职工、关爱特殊群体、稳定社会方面能够发挥作用。


(三)企业挽救可能性考量标准


企业是否具有挽救的可能性,主要考量以下方面:


1、企业是否保留相对完整的生产要素、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如生产经营必备的土地、厂房、设备等主要资产是否完整保留;


2、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清楚,能否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人能够顺利完成对企业资产、负债的清理;


3、能否查清企业亏损的根本原因,企业的主要经营性风险能否准备识别和控制;


4、企业是否拥有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企业的技术和管理骨干力量是否保留;


5、企业是否具备引进投资者的吸引力和可能性;


6、企业的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是否清浙;


7、企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管理层、职工对企业重整的认识程度和表现态度如何;


8、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债权人是否支持企业重整。


二、重整对象和具备的条件


(一)重整对象


以下企业可考虑作为重整对象企业:


1、全国性、区域性龙头企业或示范企业;


2、上市公司或其他公众公司、拟上市公司;


3、具有品牌优势和竞争力的企业;


4、产品科技附加值高、盈利模式独特、市场知名度高的企业;


5、具有较高级别经营资质的企业;


6、历史悠久、承载一定文化底蕴的企业;


7、规模较大、职工较多、营业范围较广的企业;


8、承担重要的政府项目企业;


9、出口外向型企业。


(二)企业重整的内部条件


满 43 34376 43 14879 0 0 6945 0 0:00:04 0:00:02 0:00:02 6946以下标准的企业,具备重整的内部条件:


1、主要经营性资产完整保留,具备继续生产能力。企业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主要经营性资产没有被出售、抵债或被采取不可逆转的处置措施,具备持续或潜在生产能力;


2、企业的负债规模、负债结构清淅。企业的负债规模能够锁定,金融债务、经营性债务、民间借贷债务、或有债务等债务结构清淅,不存在尚未发现或不可控制的重大债务风险;


3、财务会计资料相对完整,主要财务数据真实。企业能够持续、正常地进行财务核算,各种财务数据相对真实、完整,不存在主要财务资料虚假、缺失、被隐匿,主要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


4、供应和销售渠道相对完整,未丧失对企业的支持。企业的供应商、供应渠道未出现严重缺失,主要供应商对企业恢复生机抱有信心,不存在主要供应商不可逆转停止供应的情形;企业的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保留完整,不存在主要销售客户流失的情形;


5、企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或停止生产经营时间较短,经营期间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稳定的收入和现金流入。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未流失。具备成熟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企业保留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未发生不可逆转的人才流失;


7、企业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清浙,主要股权不存在权属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形;


8、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对企业成功重整抱有信心,愿意配合重整,并在重整过程中发挥作用。


(三)企业重整的外部条件


满足以下标准的企业,具备重整的外部有利条件:


1、已有潜在投资人表达投资意向并已开展企业重组准备工作


(1)已有潜在投资人向企业表达重组意向,与企业进行重组接触和协商;


(2)潜在投资人已经开始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重组价值评估;


(3)潜在投资人与企业签订了有关重组的意向性协议;


(4)潜在投资人对企业进行了资金或其他投入、承担了部分企业债务或提供担保;


(5)潜在投资人已经实际参与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或与企业开展了业务合作。

   

 2、企业已和银行债权人、大额供应商债权人、担保债权人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共识

    

(1)企业已取得主要债权人对重整的理解和支持;

    

(2)企业和主要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安排达成了共识。


3、企业已经开始进行重组准备或采取了一定的重组措施,如进行了资产、负债清理,规范和企业的经营行为,关联方之间进行先期整合,向重整对象企业注入优质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或债务等。


4、地方政府支持企业重整,出台了支持和推进重整的措施,并对重整对象企业进行重整引导和帮扶,为企业重整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破产清算对象和破产清算条件


(一)破产清算对象企业

    

满足以下一项或几项标准的企业,可作为破产清算对象企业::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的企业;

    

3、在本地区产业严重重复、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


4、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严重的企业;


5、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严重落后,市场竞争力低下,属于淘汰类的企业;


6、因资产闲置过久、设备接近报废,或主要生产性资产被处置,已无法恢复生产的企业;

    

7、无资产、无人员、无业务、无财务资料的“空壳”企业;


8、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企业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满足以下标准的企业,具备破产清算的条件:

    

1、主要经营性资产缺失严重。房屋、土地、机器设备等主要经营性资产缺失严重,被出售、被抵债或被采取不可逆转的处置措施,丧失主营业务生产能力;


2、企业的负债规模巨大,或有负债及其他重大债务不可控,民间借贷金额巨大、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


3、主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被隐匿,财务、会计记载虚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4、企业的供应商、销售渠道和销售网络发生不可逆转的丧失,对企业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5、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发生不可逆转的人才流失;

    

6、企业的关联方和关联关系混乱,关联方互相占用资源、挪用资金现象严重,企业大额资金去向不明,股东与关联方、关联方之间严重混同;


7、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对企业挽救丧失信心。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金玉成律师是观韬中茂诉讼仲裁部合伙人、破产清算与重整业务组负责人,执业领域包括公司法业务、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等法律事务。  


联系方式:(Email:jyc@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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