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办案手记 | 起诉易、定性难 ——谈刑事辩护的幸与不幸

袁方臣 京都律师 2020-02-08


本文作者

袁方臣


匆忙而至


2017年3月6日,本案当事人董某之父委托人董某伦急匆匆赶来京都律师事务所,向我寻求帮助。


董某伦未及安坐便已开始向我大诉苦水,“儿子昨天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刑拘”,“到底啥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了若指掌


听完董某伦的叙述后,我先简单给他解释了一下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2015年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总体来说属于新型犯罪。我本人对这类新型犯罪颇有心得,决定接下这个案子。初步判断该案可能不构成本罪,但需要阅卷和尽快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于是,我开始马不停的奔走于司法机关和看守所之间。


董某系睿思科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本为中外合资企业,后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由董某具体负责中国境内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调查被核查人员的身份、教育、工作履历及有无犯罪记录等十项内容。


2014年,董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某派出所民警聂某轩。为能够开展调查犯罪记录的业务,董某表示想以睿思科北京公司名义与某派出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某派出所对相关人员的犯罪记录进行调查,聂某轩告诉董某无法签订委托合同。于是,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加盖派出所公章的官方声明,内容为“某派出所为确保社会安全特接受睿思科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关于雇员背景核查为目的提供中国公民违法信息,所有查询都应基于候选人授权”。


2014年起,睿思科公司接受多家用人单位委托,为之核实申请入职人员的个人信息以及犯罪情况记录。聂某轩通过公安查询系统为睿思科公司查询上述个人犯罪记录,经统计,共查询个人犯罪记录信息54618条,睿思科公司支付给聂某轩人民币328160.45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聂某轩、董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谋取私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2017年12月18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聂某轩、董某等人提起公诉。


寤寐求真


全面了解事实之后,我发现本案难点不在事实而在定性。本人不认同检察机关对董某的指控。


1.董某受信息所属人授权


本罪要求“向他人”提供,其主旨在于惩治违背公民个人意愿、非法获取或提供他人信息的行为,关键点是“他人”的信息。反之,如果查询自己的信息,必然不构成犯罪。进一步说,他人被授权查询委托人信息的行为,当然也不能构成犯罪。本案证据已经证实,被查询对象对睿思科公司查询其本人信息一事知情、同意并明确授权。睿思科公司在查询到信息后也只将结果反馈给委托人,未向其他人泄露、提供或出售。因此,董某不属于“向他人”提供信息。


2.董某不是以“非法方法”获取信息


本罪第三款规定了“窃取”和“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两种行为方式,不管哪一种均可归结为必须是“非法方法”。


客观上,董某通过派出所查询信息,这是一个再正常再合法不过的途径。聂某轩明确告诉董某,“反馈犯罪记录是公开信,只要有介绍信和被查询人员的授权就合法。” 董某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警长聂某轩。因此,董某认为,只要有客户单位介绍信和被查询人的授权委托就肯定合法。事实上,这与本人持单位介绍信去派出所查询有无犯罪记录并有任何实质不同。


主观上,因为董某充分相信法律规定的查询途径以及聂某轩的话,所以其没有违法性认识,也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此没有犯罪故意。


3.多方收集已有证据


我对新型案件的心得之一是多方收集已有证据。辩护人不同于司法机关的刻板机械,应对能够更加灵活。因各地对新情况把握标准有别,尚未形成统一认识,通过已有的新闻、报道、起诉、判决等证据能够更有利的佐证辩方观点。本案中,经过多方努力,我收集到包括“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北京青年报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派出所还得开”等在内的12份共三百余页的证据提交法庭。


基于以上理由,我相信本案必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守真抱朴


开庭之日如期而来,我守定事实,抓住本质,与公诉人在法庭面前据理力争。公诉方渐渐词穷,合议庭也不时被辩护人的观点所触动而频频颔首。正在此时,公诉方提出要求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申请,这样的申请使我感到隐隐不安。


再次合刃


果不其然,开庭五个月后,检察院将本案变更起诉。以董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由,认定其构成个人行贿罪。


对此,本人曲突徙薪,已有准备。


1.公民犯罪记录信息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国家并不禁止公民查询自己的信息,公民信息属于公民个人权利,其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授权他人代己查询。从刑法角度讲,得到授权后查询授权人信息的行为属于被害人承诺,系正当行为阻却违法。另外,除公安机关外也没有其他机构允许公民查询犯罪记录。因此,经授权后通过公安机关查询获取的公民犯罪记录信息不属于不正当利益。


2.董某无谋取不正当利的故意和行贿行为


开展该项业务前,董某对公民信息的合法性进行过研究。在未查到公安部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向多地派出所和上海市长热线等咨询过相关问题,均得到并不违法的答复,向聂某轩咨询也确证了这一说法。因此,董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根据社会实际情况和习惯,各行业提供查询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安机关不营利,但收取必要的工本费是符合规定的。如同我们更换驾驶证、身份证等,公安机关都会收取十元至二十元不等的工本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32号)等多个规定,证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收费是五元、十元或“与用户协商确定”。本案中一条信息的查询费是人民币十元,社会大众将之视为正常的工本费理所应当。所以,向派出所支付的费用是办理业务正常收取的手续费,不是行贿。


3.系单位意志非个人行为


多年的辩护经验告诉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此次开庭前,通过详细研究了田文昌老师2004年成功办理的中国惠州外轮代理公司一案近四百页的材料,我对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有了更准确的把握。在庭审最后阶段,我提出,董某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睿思科公司名义进行,体现的是单位意志,查询费用是由单位支付,收益也归于单位,即便认为属于行贿,也是单位行贿不是个人。


最后又指出,董某到案后全面、客观、毫不保留的陈述案件事实,积极通知睿思科公司全员全方位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怿妧颦眉


法院判决未采纳我提出的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辩护意见,对此的解释是只要贿赂与职务行为形成对价关系就属于不正当利益,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责任。但采纳了属于单位行贿和从轻处罚的观点,最终判决认定董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基本达到了押判相等的效果。


“尺之木必有节目,寸之玉必有瑕瓋”。司法系统犹如石磨,无情的磨盘一旦启动,我们面对的已经不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机关,而是整个司法系统。此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将其撼动、使之停止,再强壮的个人也会被碾成丝丝血肉。


虽已释放,当事人仍心有余悸;虽辩护效果显著,我仍不免叹息;法治前行,有赖于法治人的不断砥砺。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袁方臣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执业二十余年,办理了大量诉讼、非诉讼业务。袁方臣律师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如山东泰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升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佰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莎菲尔儿童时装有限公司、北京京臣中医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雅仕杰科技有限公司等。并协助这些企业完成诸如常规业务审核、参与企业对外、对内投融资,股权转让、并购重组、市场推广、争议纠纷等法律问题的处理。2016年,袁方臣律师被北京市“走进崇高”研究院邀请担任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


大家都在看

●从一审判决14年到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看京都律师的辩护策略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点与不足 ——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思考

●宁德反贪风暴再现疑案!律师:李承春案系冤案当无罪

●资本市场“十九宗罪” ——资本市场诉讼“面面观”之刑事诉讼篇

●遇到“714高炮”你该怎么办?可以不还吗?


京都20周年庆-首部反映中国律师执业精神的大片《我们》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a01593fyv83

如需转载,请保留作者署名及来源“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jingdulvshi)”或联系京都品牌部(电话:010-58173618,邮箱:pinpaibu@king-capital.com)取得授权。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