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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和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区别

范凯敦 李帼孙 等 金杜研究院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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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第八篇,将介绍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和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的区别。2020年1月14日,新加坡推出了可变资本公司结构,旨在进一步完善新加坡的投资基金架构。该结构自推出以来一直受到寻求搭建离岸基金的基金经理的欢迎。

开曼群岛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和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另外两个与新加坡VCC有着类似特点的基金结构。下表将总结新加坡VCC、开曼SPC和香港OFC之间的主要区别及它们各自的主要特点:

(点击查看大图)

如需了解关于新加坡 VCC 和基金管理监管制度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先前刊登的系列文章。

请继续关注我们新加坡资管系列文章的下一期文章,届时我们将介绍新加坡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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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1] 如需了解关于新加坡 VCC的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先前刊登的系列文章第七篇《新加坡基金结构(第二部分)- 可变资本公司》。

[2] 如需了解详情,请参阅: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vcc/registered-office-address-and-constitution.

[3] 就以下事项的变更:(1) VCC/子基金的名称;(2) VCC 高管、基金经理或审计师的任命或终止;(3) VCC 的类型;(4) VCC 的注册办公地址;(5) 保存股东登记册和索引的地点;(6) VCC 的办公时间;以及 (7) 活动描述说明,应通过 VCC 门户网站(www.vcc.bizfile.gov.sg)完成信息的更新。如需了解详情,请参阅: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updating-information-of-vccs-and-vcc-officers。

[4] 对于变更基金名称、董事、投资经理和保管人、设立新子基金及终止OFC或子基金等事项,应当事先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批准(并在事后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备案);对于变更发售文件等事项,仅须事后向香港证监会备案。

[5] 截至本文撰写之日,最新版本日期为 2019 年 1 月 1 日,可在此处获取:https://www.sfc.hk/-/media/EN/assets/components/codes/files-current/web/codes/sfc-handbook-for-unit-trusts-and-mutual-funds/sfc-handbook-for-unit-trusts-and-mutual-funds.pdf?rev=b28da6c69b3a43c78022b34d634460d1.

[6] 对于变更注册办事处、变更名称、变更董事和高级职员登记册在内的事项,应向公司注册处备案。

[7] 请参阅: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filing-of-annual-returns-for-vcc/timeline-to-file-annual-returns.

[8] 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人是指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创业准证/就业准证持有人。如需了解详情,请参阅: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vcc/appointing-directors-company-secretary-and-other-key-persons.

[9] VCC法下的“合资格代表”,就 VCC的基金经理而言,是指该基金经理的代表(定义见《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第 2(1) 条),而该代表是(a)《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第 99B(1)(a)、(b)、(c)或(d)条所述的人员;或(b)《2001年证券与期货法》第 99B(2)条下免于遵守该法第99B(1)条的人员。

[10] 开曼金管局规定受规管的共同基金至少有两名根据《董事注册和牌照法》(“《董事注册和牌照法》”)注册的董事。

[11] “获准许的基金经理”是指(1) 根据《证券与期货法2001》(Securities and Futures Act 2001)(“《证券与期货法》”)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2) 根据《证券与期货(发牌与经营活动)规定》(Securities and Futures (Licensing and Conduct of Business) Regulations) 附表二第5(1)(i)段注册的注册基金管理公司;(3) 根据《证券与期货法》第 99(1)(a)、(b)、(c) 或 (d)条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即根据《银行法1970》(Banking Act 1970)规定的持牌银行、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1970》(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 1970)批准的商业银行、根据《金融公司法1967》(Finance Companies Act 1967)规定的持牌金融公司或根据《保险法1966》(Insurance Act 1966)规定的持牌公司或合作社。如需了解详情,请参阅:https://www.acra.gov.sg/business-entities/variable-capital-companies/faqs。

[12] 托管人应符合香港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Code on Open-Ended Fund Companies)规定的资格要求。

[13] 可委任多个保管人。如需进一步指引,请参阅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最新更新的《有关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常见问题》中的问题 23:https://www.sfc.hk/-/media/files/PCIP/FAQ-PDFS/FAQs-relating-to-OFCs_20230412.pdf?rev=36417533d9a8459f911efdd0f74cb513。

[14] 如需了解详情,请参阅: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vcc/incorporating-a-new-vcc。

[15] OFC 注册申请包括保管人和基金经理签署的表格和信函。设立OFC 所需的时间将取决于服务提供商提供文件和资料的情况。

[16] 实际费用亦会受到其他因素影响,包括是否委托代理人进行注册,及投资经理是否使用注册地址和公司秘书服务等。本文列出的预估费用不包括法律顾问费和公司秘书服务费。

[17] 请参阅新加坡会企局官网上详细的费用表:https://www.acra.gov.sg/how-to-guides/setting-up-a-vcc/vcc-filing-fees。

[18] 以税务局最新公布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为准。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文对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述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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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源:层叠 ·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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