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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19 · A股市场 | 上市公司子公司参与合伙型基金的分析

翟晓津 天元律师 2022-03-20


文丨天元律师事务所  翟晓津

《易经·乾卦》有云:“或跃在渊,无咎。”因时而动,因势而变,方能顺应时代变迁。2018年已悄然而去,2019年的新征程已经开启,在风云变幻的中国资本市场,证券律师从法律层面,协助企业排查上市过程中的风险点,提出相应的应对方案和解决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业务实践角度出发,针对企业上市过程中提出的专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共议。


上市公司子公司能否担任

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禁止上市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要原因在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众多,一旦发生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将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禁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时,该子公司虽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承担债务也以其公司资产为限,而上市公司作为其股东,仅在其对该子公司的出资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该责任为有限责任。基于上述立法本意,并不会出现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进而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但是,从 IPO 上市审核的角度,若上市公司子公司在 IPO 阶段担任合伙型基金普通合伙人,将成为证监会审核的重点关注要点。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行使基金的管理职责,不仅涉及到类金融的业务判断,还存在形成对基金控制权的可能,继而带来是否对基金并表,投资的项目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财务核算方法、投资的相关风险也将给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确定性等一系列的问题,基于此,应谨慎考虑上市公司子公司在 IPO 阶段担任合伙型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相关安排。


上市公司子公司能否担任

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禁止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的相关规定,且在实操层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合伙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也比较常见,拟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会对 IPO审核造成实质影响。但是在 IPO 审核过程中,有关拟上市主体与该基金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交易或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及利益输送的嫌疑,将成为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 


根据相关案例并结合证监会审查实践,证监会将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1)该基金的投资目的;(2)对发行人资金安排的影响、投资期限、发行人对投资的监管方案;(3)投资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充足;(4)基金及其投资的其他 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同一种业务或存在交易、资金往来;(5)其他合伙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及发行人对该基金的控制关系等。


以碳元科技(603133)为例,碳元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常州梦想工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常州重道扬帆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道扬帆”)42.25%的份额,碳元科技在财务上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根据碳元科技IPO的相关反馈意见回复,碳元科技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重道扬帆进行监管:


1)详细的信息披露。按照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季度投资运营报告》、《年度报告》、《季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信息,并及时向全体合伙人通报影响基金运营、投资以及合伙人权利的重大事项,碳元科技可以及时掌握基金的运营状况。


2)享有有限合伙人权利。按照有限合伙人协议,碳元科技下属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享有对基金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查阅基金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当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等权利,保障自身权益。


3)资金托管制度。根据有限合伙协议,基金应当选取托管银行,对基金资金(包括实物证券)进行监督,实行专业化的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4)投资限制。根据有限合伙协议,重道扬帆对于投资范围具有严格的规定与限制,且针对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额也有规定,可以避免特定行业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风险。


    总    结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禁止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相关规定,但是,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行使管理职责,不仅涉及到类金融的业务判断,还存在形成对基金控制权的可能,继而带来是否对基金并表,投资的项目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财务核算方法、投资的相关风险也将给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带来不确定性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不建议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根据前述案例,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情况下,证监会将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子公司与该基金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及利益输送及对拟上市主体资金的影响等。我们建议,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担任有限合伙人时,其投资额所占合伙型基金总投资额比例不超过市场可比案例的上限。


诚如天元2019年新年年会的主题“With us前行”,或悄然无声,或轰轰烈烈,前行与改变都从未停止,2019年的资本市场将如何变化,有乐观者也有悲观者,然而“事者,生于虑,成于务,失于傲”,天元证券律师会始终踏实前行,以岁月为犁,不负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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