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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隐瞒未植入支架,医生的脸重要,还是病人的命重要?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昨晚看到的一则新闻,直接把我肺气炸了:

朱先生的父亲突发严重脑梗症状送医抢救,这时朱先生才发现,不久前医生称成功植入父亲颅内血管的高价进口支架竟然消失了。朱先生说,眼看事态败露,涉事的操刀医师方才承认,此前的手术未能成功放置支架。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涉事医生称,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

病人的命重要,还是医生你的脸重要?病人去医院是为植入支架的,你支架没植成功,这结果居然都没告诉病人(家属),这胆真的肥了。

笔者慈悲,在此向这位医生普普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支架是否成功植入,这是和病人息息相关的病情,是必须告知的,这也是重要的病历资料,该资料情况被医生隐匿、未告知患者(家属),此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有过错,会带来什么后果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医疗机构存在不说明病情、隐匿医疗结果的情况下,那是必须要承担相应后果的。

不过我得说一句,该新闻是澎湃新闻发的,我对澎湃新闻的真实度向来还是要掂量掂量的,很多时候是要打折扣的,故此我只能说,该新闻属实的话,该医疗机构或将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是建立在假设情况属实的基础上分析的,在此隆重说明。

实际上医疗活动的后果从来不是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机构承担的是医疗活动过错的后果。民法典规定,对“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等情况下的后果,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医疗活动的高风险,注定只能让医疗机构承担与之对应的、有限的责任,而不是后果皆是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活动从来就没有百分百成功,支架没成功植入,这是后果,对这一后果,医疗机构通常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道理很简单,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如果要求保证每一台手术成功,不成功便让医疗机构承担责任,那么还有医疗机构敢接手术?这样最终的结果是延误诊疗时机、害了患者,所以不可能让医疗机构承担诊疗活动所有不利后果的。

但本事件坏是坏在哪里呢?坏在医生隐瞒真相,更奇葩是“未装支架却收取费用”,医生不是说“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没装支架,支架的钱仍照收不误,这就不要脸了?实在太缺德了,大大的缺德,缺了八辈子的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本事件中的医生的执业活动情况受到处分,那是必须的。

再追究下去,该医生还涉嫌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医疗事故按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责任事故则涉嫌医疗事故罪笔者认为本事件中的医生的行为符合“严重不负责任”。但须注意,医疗事故罪里的后果要和严重不负责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单纯的时间的前后关系。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深奥,我就不展开了。

最后再说明下,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澎湃新闻报道的情况属实基础上的,如果情况最终证实不属实、不准确,那就当我说了一个屁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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