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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注册不了张z”怀疑大叔偷拍,没想到自己或已违法……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刚谈了肖像权的问题,关于老胡和小董的,今天又来一个肖像权问题,接着谈。

6月7日,广东广州,地铁8号线上,女子看见一大叔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大叔让她检查自证清白。随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

这个事件的主要话题有两个,一个是#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遭女子曝光# ,还有一个是#注册不了张z##注册不了张z#是啥意思,这个女子网名叫“注册不了张z”,看看她曾经发过的帖子:

大言不惭、有罪推定的画风确实令人气愤,令人作呕。

直接定性人家是“猥琐老头”“猥琐男”,还说“如果他真的没有偷拍 那为什么 他没有为自己发声?”这都什么神经话,人家没干坏事,为什么要发声?再说了新媒体不是人人都熟练运用的,人家兴许根本不会使用新媒体,怎么发声?

据网络大V“马老拾”的信息,该女子为四川大学的新闻硕士研究生,还是党员。信息属实的话,这新闻专业学得不错,寥寥数笔一下子就弄个大新闻出来了,四川大学是不是要给她个二等功?

昨天我在写老胡和小董的文章《街拍国企领导和性感女郎牵手,拍摄者将承担侵权责任?》里已经谈到了肖像权,肖像权这个东西不要搞的太神秘,更不要神经兮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条款细读三遍,就应该体会法律根本没有禁止对他人拍照片的意思,只不过禁止的是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对人家拍照片。同时,经被拍摄人同意的情况下,还可将照片发上网,基于新闻报道、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等需要可以不经被拍摄人同意直接上网公开。

所以说,对路人合理拍照是可以的,你凭什么不让人家拍?何况人家还没拍照。

“注册不了张z”自己臆想人家偷拍,然后对人家进行反拍照,还对照片贴标签“猥琐老头”“猥琐男”,此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规定,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实际上“注册不了张z”不仅仅涉嫌民事侵权的问题,也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本事件中,该女子通过网络虚构事实说人家“猥琐男”“猥琐老头”,这种“公然”是显而易见的,涉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可以依法追究其治安责任。

突然想到《红楼梦》里一句话:“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反噬往往就发生在这些大聪明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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