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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30万元,系用犯罪所得缴纳?

宋建芬律师 法之剑 2024-04-14
周五,我们所推的法律小贴士是关于“帮助他人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

想起之前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起刑案系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整间公司基本全部人被抓。开庭的时候,二十多个案涉嫌疑人,每个嫌疑人一个或二个律师,坐得满满的。

一天下来,到了下午四五点,开庭接近尾声,说到犯罪所得案涉金额的问题,忽然,审判长问了一个问题: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听说你们律师费收了30万元?

第一被告就是本案主犯中的主犯,该第一被告有两名律师参与开庭,两个律师闻言都不作声,倒是我们律师们,开始窃窃私语,说什么的都有,比如:难怪做无罪辩护……比如:30万律师费就算是犯罪所得,律师也不知道呀,难道要追缴不成……又比如:人民币上面又没写着“犯罪所得”……

说实话,当事人被羁押,聘请律师的是家属,家属和律师接触之初,律师是没有深入了解案件的客观基础的,只有在接受委托之后,起码是经过了第一次会见之后,才会有基本的了解。

所以,对于当事人所缴纳的律师费来源,律师无从得知,正如前述所言:人民币也没写着“犯罪所得”。

律师主观上更没有“帮助转移隐匿”犯罪所得的动机。

所以,即便那30万元律师费确实是来源于当事人的“犯罪所得”,也不影响律师所正常收费。

极端案件除外。毕竟,凡事没有绝对。

比如《蜗居》里面宋思明的御用律师。

其实,相比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律师费还是很真实的。

因为刑事案件都是“谁的律师谁付费”,但民商案件不是。

如果民商合同约定“一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另一方承担”,那么,律师费是可以由对方买单的。

这个时候,有的当事人会和自己信任的律师商量,把律师费无限提高,把律师费转入律所账户走个流水,再把虚高的律师费退回给当事人,——这样,合同、发票、流水“三俱全”,让对方当事人全部买单……

当然,这种情况,极少发生,通常是在认识多年有坚实信任基础的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如果,没有信任,律师也不是傻子,不会轻易置自己于危墙之下。当然,信任是双方的,也是可以感受得到的。有些律师,和在当事人初步接触之后,会直接告知当事人:这段时间很忙,时间安排不过来,你再找找其他律师吧。——宁缺毋滥。
我们确实有遇到过这样的对方。所以,在那之后,给当事人出具合同的时候,如果我方也有可能违约,对方又要求写明律师费承担。我们会加上一句:一方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另一方承担。但律师费限额在 万元之内”。

——很多时候,经验就是这样积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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