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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底是谁的骑手? ——配送骑手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相关法律问题简析

阮超 徐昂 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文 | 阮超  徐昂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经济的兴起,使得快递、外卖配送骑手的数量激增,并成为整个城市生活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双十一”等电子商务平台促销导致的快递激增、春节等特殊期间配送骑手紧缺导致电子商务物流速度的放缓,抑或新冠疫情期间为避免聚集而弯道超车的“盒马生鲜”、“叮咚买菜”等互联网生鲜超市,都体现了配送骑手对于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举足轻重的影响。配送骑手这一群体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兴起而产生、发展、扩大,两者之间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拟通过梳理配送骑手参与配送的不同模式,对配送骑手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尝试对相关法律问题给出笔者的建议。


一、骑手参与配送的不同模式


经不完全梳理,当前配送骑手参与互联网平台快递、外卖配送主要有互联网平台自雇骑手(“自雇骑手”)、互联网平台将配送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外包骑手”)以及共享经济下的众包骑手(“众包骑手”)三种模式。


为便于讨论,本文中,互联网平台指如“盒马生鲜”、“肯德基”等自雇配送骑手的互联网平台,以与后文中的众包平台相区分,后者指如“蜂鸟配送”等互联网众包平台。而如“饿了么”、“美团”等平台,则兼有前述互联网平台与众包平台甚至是第三方外包公司的特点。


01

雇佣骑手

该模式下,配送骑手与互联网平台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骑手接受互联网平台的管理、互联网平台安排骑手执行配送任务、互联网平台向骑手发放薪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02

外包骑手

借助“饿了么”外卖点餐平台而被人熟悉的“蜂鸟配送”为该种模式下的典型范例。第三方公司与配送骑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务协议建立劳务关系。实践中自身管理不规范、与骑手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协议的第三方公司不在少数。该模式下,配送骑手与互联网平台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也因此成为多数互联网平台的选择,通过外包配送业务,既提高了管理效能,也对配送业务的法律风险增设了一道防火墙。值得注意的是,该模式在实践中已异化出层层转包的情形。


03

众包骑手

类似于共享经济下的另一新兴群体——网约车司机,众包骑手通过类似于“滴滴出行”这类网约车平台的众包平台,获取配送业务并获得报酬。在该模式下,配送骑手并非专职为某一互联网平台的快递、外卖配送业务进行配送。众包平台一般实行抢单制,即由众包平台向在其平台上注册的众包骑手群体推送订单,众包骑手利用手机抢单。众包骑手拥有极高的自主性,可任意选择是否接单、抢单时间、配送的目的地等。众包骑手一般无固定薪酬,而由众包平台根据配送距离等计算订单单价,骑手全凭抢单、多劳多得。该模式可以实现配送能力与配送需求的整合与匹配,更多地适用于小微商户的配送业务。配送骑手与互联网平台或配送业务来源的小微商户之间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


二、基于上述不同模式的骑手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法律问题


配送骑手这一行业无疑已属劳动力密集型,骑手与互联网平台等主体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抑或其他民事关系进而衍生出报酬结算、配送过程中事故责任承担、是否属于工伤等一些列法律问题。而配送业务本身的特性使得骑手相较其他群体更易发生交通事故,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外包公司以及众包平台所设置的以利益为导向的运营、报酬结算与奖励模式也使得骑手往往以抢单为先而忽略了在此情况下倍增的事故风险。但在骑手参与配送的不同模式下,上述法律问题显然有着不同的答案。


01

因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

各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

配送过程中,骑手一般会身着对应互联网平台、众包平台或者第三方公司的统一服装、头盔并使用印有相应logo的箱包。如“饿了么”平台要求配送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拉扎斯公司发布的《配送代理服务规范》的要求穿着印有“饿了么”标识的工服,佩戴印有“饿了么”标识的头盔、腰包,使用印有“饿了么”标识的餐箱等。但除了自雇骑手之外,其他两种骑手参与配送模式中都存在骑手外观上所属的主体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这一客观现状也使得在此类事故中遭到配送骑手侵害的伤者一般更愿意向配送骑手所属的(或者说骑手外观上所属的)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外包公司或众包平台主张权利。


(1)

自雇骑手模式

自雇骑手模式下,骑手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自雇骑手在互联网平台发放的配送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属于典型的履行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由平台方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2)

外包骑手模式

外包骑手模式下,若骑手与第三方外包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而可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与前述自雇骑手类似。若骑手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签订包括劳务协议、承包协议在内的非劳动合同的,则一般认为骑手与第三方外包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而与发包方互联网平台无直接法律关系,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亦无需承担骑手造成的事故中对伤者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基于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与第三方外包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认定构成不规范的劳务派遣关系【(2019)浙03民终1934号案】从而依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以及基于发包方互联网平台在配送业务中属实际得利方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令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与第三方外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20)沪02民终903号案)】。笔者更为赞同后者的观点,承担赔偿责任后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也仍有依据与第三方外包公司直接的合同寻求救济的权利,此类事故中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并未失衡。


(3)

众包骑手模式

众包骑手模式下,众包平台与外包骑手模式下第三方外包公司的角色似乎高度类似,但笔者认为两者之间仍应有所区分。众包骑手模式下,实际是发包方互联网平台对于最终承接配送业务的主体(无论是第三方外包公司还是骑手)并不确定的情形,而这是该模式与外包骑手模式中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与承包方第三方外包公司已形成明确合同关系之间最大的区别。也是基于此,在众包骑手模式下要求发包方互联网平台承担骑手造成的事故中对伤者的赔偿责任即使考虑其可能从中获益也有过于严苛之嫌。故实践中多为判决众包平台与骑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对于不向骑手收取费用的众包平台仅为居间服务提供者,对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从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京03民终4460号案)】。


02

骑手配送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骑手配送发生事故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等工伤认定的一般要素当无争议。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重点在于骑手以及互联网平台、第三方外包公司以及众包平台等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众包骑手模式下骑手受伤难以认定为工伤,这也与众包骑手往往为零散接单甚至可能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客观状况相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五)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若外包骑手模式下出现层层转包、而其中某一层转包方为个人的,则存在该个人前手的被挂靠单位就该个人后手的骑手在配送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可能,争议之处或仅在于是否构成“挂靠”和“聘用”。


03

骑手配送报酬结算

骑手向与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报酬没有争议,但骑手能否向实际物流配送服务的接收方商户或互联网平台直接主张报酬?即上述外包骑手模式下骑手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主张报酬、上述众包骑手模式下骑手能否直接向发出配送任务的小微商户主张报酬?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骑手直接向互联网平台主张报酬的诉求,有法院依据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驳回【(2020)沪01民终7540号案)】。该案中骑手主张与“饿了么”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人身隶属性等难以举证而最终败诉。诚然,笔者亦认同此类诉求并无直接法律依据的支持,但笔者认为,如果可以参照前述关于发包方互联网平台在配送业务中属实际得利方而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判令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与第三方外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处理思路,允许骑手直接向发包方互联网平台以及发出配送任务的小微商户主张报酬,尤其是在骑手与第三方外包公司或众包平台之间没有书面合同、骑手举证困难,或第三方外包公司与众包平台失联等骑手权益保障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如此无论对于引导各方主体与骑手之间规范、明确法律关系抑或社会稳定,均不失为有益之举。若如此,则可参照建筑工程领域对于农民工工资保护以及实际施工人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保护制度。


三、结语


2021年初,笔者有幸参与了关于“吾声快递”聋哑快递人员欠薪处置事宜的研讨。研讨会中已经充分体现配送骑手这一群体及骑手参与配送模式已经越来越体现出与建筑工人及建筑工程领域的相似之处。两者均为劳动密集型领域,也同样是伤害事故高发的领域,且为提高管理效能及规避自身责任均存在实际需要劳动力的主体通过分包、转包等方式获取终端劳动力的情形。建筑工程领域基于行业本身特性以及对于特定群体的特别保护而在长久的实践基础上建立了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实际施工人制度等特别制度,并已有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建筑工程领域相关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成文规定。这对于新兴的配送骑手群体而言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实现类似的特别保护恐尚需时日。


就和共享单车、网约车等行业一样,任何新兴的行业都会经历拓荒时期的相对混乱以及梳理、肃清乱像后的相对规范。骑手们已经出发,希望终点是一个成熟、有序的行业而非深不见底的泥潭。


作者简介


阮超 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公司和商业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并购法律事务,破产重组法律事务、民商事争端解决法律事务


徐昂 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领域: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政府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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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何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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