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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当性侵以“爱”之名发生

社长的小号 社会学了没 2021-10-28



作者 | 玉温

编辑 | 永日


距《南方窗》首次曝出高管父亲涉嫌性侵养女一事,已经过去5天了。

随着多家媒体的跟进介入,网络上有了很多不同的声音。鲍毓明和李星星都承认了“亲密关系”和性行为的事实,可对于具体关系和细节俩人有截然不同的描述:

在李星星的描述中,鲍毓明作为养父却监禁并多次性侵自己,逼迫她看儿童色情片,还对她进行“爸爸爱你”的精神控制;

而鲍毓明在对《南风窗》记者的回应中提到,自己给李星星送过订婚钻戒,两人已经是见过父母的恋爱关系:“我为了等她而一直单身,没想到最后等来的是这场灾祸”。
 

鲍毓明回应两人是“恋爱关系”后,网络上开始充斥对李星星的指责和不理解。

舆论针对她的矛头,在于她对鲍毓明有一种常人无法理解的依赖。据《南方窗》报道表示,2019年,警方撤案之后,李星星仍然瞒着母亲、瞒着帮助她的人,从南京买票到烟台,去找鲍毓明。

可另一方面,她跳海、割腕、多次报警,患上严重的抑郁焦虑,众多参与救助的人员都看在眼里,律师更是表明李星星的状态非常糟糕——她的病况和痛苦让人心疼牵挂,可是为什么,她还会靠近让自己痛苦的人? 
 
依恋,不是爱情

许多媒体也提到,李星星反复的行为呈现出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痕迹——由于受虐而心生恐惧、怨恨,再变质为对侵害者的认同、依赖。

它或许是幼者在特殊权力关系下对长者的依恋,然而这种感受,并不是爱情
 

的确,爱情不应该以年龄的差距加以判断定夺。可为什么当我们在这个案件中,看到诸如“爸爸爱你”此类的话语时感到不寒而栗?那是因为我们明白,这只是戴上恋爱假面的操纵和控制,其中包含着伤害、权力的碾压与性别统治。他们二者的关系中,缺乏了真实的“爱”中必要的关怀、包容和平等。

曾有学者通过对媒体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了斯特哥尔摩综合征的4个主要特征,即:
1、受害者经受到直接的威胁,伤害已经发生;
2、受害者处于单独隔离的环境,只能与施暴者联系,缺少外界信息的影响 ;
3、受害者有脱逃的机会但是没能成功施行;
4、 施暴者在绝望时刻给予恩惠,受害者因此产生依赖、同情。

借由这四个特征,我们其实可以窥探到星星的心理:

鲍毓明是一个在财力、年龄、学历上都处于绝对优势的男性,而李星星在初次遭受侵犯时,不过是一个14岁的未成年女孩。他们的关系,发生在一个特殊的长者-幼者、强社会资本-弱社会资本的权力对抗中。

在与鲍毓明生活的三年内,星星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正如《南风窗》报道,她的微信上只有鲍毓明一人,每天只能与他沟通,有时候甚至一聊就是一个小时。于是,在这种不对等的权力操控下,孤立无援的李星星只能依赖对方进行生活——仰仗对方的情绪,洞察对方的态度,且很可能在日复一日中形成了这种习惯。
 

同时,作为施虐者的鲍毓明不断利用羞辱、洗脑的方式来进行精神控制,以此获得满足感和征服欲:“你不能把我们的秘密说出去,说出去,你就不干净了。”或者说,“你喜欢爸爸,爸爸也喜欢你。”

随着时间的增长,这样一套话语会开始消解受虐者的意志。李星星在采访中也提到,“我是对你最好的人”这样的话,鲍毓明说上一句,自己就知道下一句。

这种以爱之名的权力控制,让星星不得不去依附、适应强者的话语意志。这如同削去足跟后忍痛放入不合适的水晶鞋,它看起来耸人听闻、不可思议,却发生在很多我们熟悉的案件里。

自杀的北京大学女生包丽与其男友牟林翰便是类似的关系。对方不断地对她进行负面评价,用她不是处女的事实羞辱、控制她,强制她拍不雅照片,将“牟林翰的狗”这样的话语纹在身上,叫她堕胎、做绝育手术,让她发誓自己会“孤独终老”。
 

旁人可能很难理解受害者对控制者的依恋。可对于包丽来说,对方偶尔给予的“恩惠”便是她评价自己的标准,她能从那些“爱”的表示中找到自我的意义。她被控制在规划好的答案里思考,最终只能得出结论:“我喜欢他,我爱他,我配不上他。”
 
对伤害的合理化


李莹律师办理过数起未成年性侵案,她在《南风窗》专访提到,性侵受害者呈现出一个共同特点:“被性侵了以后,受害者就得让自己去爱上对方。因为只有爱上对方,才能够为自己这个行为找到合理性。”

而星星与鲍毓明这种反反复复的关系,也很可能是出于受害者需要在心理上合理化现实。 
很多时候,受害者自己都没有办法解释自己这样一种掺杂着依恋与恨意的模糊感受。只有直到事后走出困局和创伤,才能认清自己当时的处境。

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其实也是受害者对侵犯的一种合理化。

当受害者被熟悉的老师、长辈、亲戚、邻居侵犯后,会被耻辱和痛苦所裹挟,在对方的精神控制中无所适从。她们会觉得自己逃无可逃,避无可避,被残忍的现实和脑中的幻想生生撕裂,活成了“两个我。”
 

费斯廷格曾提出认知失调理论解释这样的感受:当我们的观念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时,就会产生失调的体验。因此,受害者遭受强暴后,会觉得“这是不对的,这跟我想象中的他不一样”,或是“只有爱的人才能做这样的事”,从而感到惊慌和恐惧。

为了消灭横亘于心中的耻辱感,让自己的生活恢复常态,受害者被迫改变自己的认知、观念、行为,以此适应对方的意念,来减轻自己的“不协调感”。

因此,被老师诱奸的房思琪,想出的唯一解决之道,便是爱上老师:“你爱的人要对你做什么都可以,不是吗?思想是一种多么伟大的东西!我是从前的我的赝品。我要爱老师,否则我太痛苦了。”
 

承认“爱”,只是对施暴者的迎合——只有对方高兴,才可能免受暴虐的惩罚;只有告诉自己“这种举动代表自己被爱着”,才能让心理上的愉悦感盖过痛苦。

微博上一个博主也分享了被表哥性侵后的心理过程:“12岁的我没有向任何人说出真相,相反,我去故意‘亲近’表哥了。我一度对他产生了奇特的依恋,伴随一些异常行为,比如故意去和他身体接触、甚至当着大人的面钻他的被窝。我不知道对错是什么,所以选择了一个看起来最可行的保护自己的方法——我假装是自愿的,假装很喜欢和他身体接触,假装爱上了他。”
 


《南风窗》的报道下有这样一条评论:“如果她不把自己的心态歪歪扭扭,怎么去面对这种别人强塞给她不能抵抗的、歪歪扭扭的人生?”               
                         
关心受害者的境遇


今天,台湾知名导演钮承泽性侵女助理一案宣判。尽管钮承泽努力辩解两人“互有好感”,还找出剧组人员作证“两人有恋爱氛围”,可女助理身上的伤痕和唾液DNA铁证如山,法院仍依强制性交罪,判他4年徒刑。

这也许给了我们鲍毓明案水落石出的希望。
 

然而,鲍毓明案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它牵涉到两人的关系与情感流动,这些都是媒体很难通过简单的采访完整呈现,亦是常人难以理解、法律人士难下判断的部分。“恋爱关系”和“强奸事实”判定的成立与否,很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在中国,与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证明对方是自愿的,不以强奸罪论处

然而,抛开鲍毓明是否钻了法律空子的问题,受害者的心理问题及境遇,也是目前亟需关注的。

旁观者常常震惊于事件本身的耸人听闻,却忽略了当事人实际境遇。

律师和志愿者都不约而同地提到,星星拥有很明显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她因痛苦所作出的反复、逃避也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怀和谅解。就像罗翔老师说的:“要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想想,什么叫让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
    

社交媒体时代的消息鱼龙混杂,有人从各个媒体中拼接出一部包含“少女”、“高管”、“性”、“恋爱”等元素的大型剧情片,有人将关注点扯向母亲对女儿的出卖、不伦之恋的感情纠葛。

然而,有没有想过,舆论的压力势如潮水,一旦将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正当性模糊化,其后果会是什么?

那就是:会有更多被侵犯的未成年人沉默不言,被迫切断发声渠道,孤独无助,求救无门,从此陷入失语的黑暗岁月。

所以,我们更应该去关注,为何会有如此多的未成年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受到侵犯?这中间,我们的社会、司法、道德是不是出现了问题?

我们更应该去了解,未成年人受到侵犯后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应模式?我们该如何抚平他们的创伤,帮助他们减轻痛苦?  

我们更应该去审视,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究竟有没有判定自己是“自愿发生行为”的能力?已经出现了如此多的惨案,我们的法律有没有对此类案件进行有效的干预?
 

苦痛已经发生,害死北大女生的牟林瀚难以入刑,强暴林奕含的老师说:“人都死了,还能怎样?”

而现在,我们不要再让诸如“荡妇羞辱”和“心机女孩”的指责去戳伤任何一个受害者了。

大众需要回到最初解决问题的主旨——不忽视他人的苦难,才是真正的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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