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广和视点 |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问题

郑雪燕律师 广和律师 2022-10-17

作者|郑雪燕

责编|别彦豪

排版|许朗宁


实务问题


实务中,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续签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2个问题:


问题1: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在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2: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是否有效?


本期核心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分别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针对问题1实务观点及判例


问题1: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在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以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法条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三)项的适用“是否以双方均同意续签为前提”成为该实务问题中的分歧,对于该问题司法实务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为多数派观点(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除深圳市外、江苏、浙江)、上海市观点以及深圳市观点:


观点1(多数观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前两项规定相同,均属于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到期终止权,否则构成违法终止,承担赔偿金(2倍经济经济补偿金)或者按照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该观点为多数派观点,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深圳市除外,深圳市属于观点3)、江苏省、浙江省均持该观点。附法律规定及判例:


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4、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务案例: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3337号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因周某某已与甲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甲公司在《通知》中以其与周某某的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在庭审中又以周某某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利用岗位弄虚作假为由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又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周某某存在以上行为,且此项主张与甲公司发放的《通知》中所载内容不符,故一审法认定甲公司应支付周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72号

法院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马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入职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马某某继续在乙公司工作,后双方于2018年1月2日再次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劳动合同。故如马某某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可以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乙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天津市: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16. 【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子支持。


实务案例:


1、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2466号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的赔偿责任。


2、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9009号

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孙某与某电气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某电气公司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系其与孙某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某电气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均为其向孙某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的沟通记录,因此对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某电气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向孙某支付赔偿金100,956元(8,413元×6个月×2倍)。


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已失效,2021年1月1日废止,但实务中,广东省各地区(除深圳市)仍旧会参考该观点)


19.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务案例: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2823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只要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规定中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包括两种情况,其一为劳动者提出,即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二为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则用人单位应征求劳动者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征求意见后,劳动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未征求劳动者的是否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直接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7053号

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双方已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2019年11月1日签订两次书面固定劳动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丙公司已与陈某进行过协商且陈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亦无证据证明陈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的情况下,丙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其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陈某要求丙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4民终133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劳某某、丁公司连续于2018年1月1日、2019年1月1日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丁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劳某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双方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丁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劳某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向劳某某支付赔偿金。


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746、1747号

法院认为:结合双方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A公司未举证证实孙某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孙某某未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A公司应与孙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A公司未与孙某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A公司向孙某某支付赔偿金,处理并无不当。


5、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2804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在收到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已明确向被告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江苏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务案例: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838号

法院认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陈某某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B公司依法应当在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18年8月31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李浩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B公司却在该期满劳动合同最后一日才告知李浩续订劳动合同事宜,违反法律规定。李浩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B公司工作,依法应视为李浩同意与B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一审采信B公司相关意见认定B公司终止与李浩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错误。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10953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C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书面通知颜某不续签劳动合同,亦未举证证明不续签系颜某自身原因,故C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颜某违法终止赔偿金。


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893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与D公司已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朱某已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朱某具有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D公司应当与朱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实务案例: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3764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在前述情形下,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并无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不论是2018年12月29日之前还是之后,被上诉人一直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依法应当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上诉人坚持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最终未能续订劳动合同,故上诉人应当对未能续订劳动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4641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某与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已连续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朱某某作为劳动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朱某某依法享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某科技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曾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朱某某征询过意见的情形下,而径行告知朱某某终止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在朱某某提起本案仲裁后,某科技公司所发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并不能改变其业已形成的违法行为。因此,朱某某依法有权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


观点2(上海市持该观点):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即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有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即用人单位有是否续订的选择权,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向劳动者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注意,只要用人单位同意续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三次双方签订的仍旧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劳动者同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应认定为有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 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三)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期限的续延只是为了照顾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对合同终止时间进行了相应的延长,而非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法律没有对终止的情况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同终止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解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后果纳入其中。因此,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实务案例: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6417号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虽曾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某贸易有限公司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并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向李某某发送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明确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情形并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情形,并无不当。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4257号

法院认为: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双方均有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宝月公司明确不再与廖俊续订劳动合同,并无与廖俊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廖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上海市相同观点判例不胜枚举,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641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1146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10933号等等。


观点3(该观点为深圳市观点):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期满前劳动者未提出,用人单位就享有了是否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权利,如终止,仅向劳动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注意关键点: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主动提出,任一条件未满足,均启动用人单位合同到期的单方终止权。如劳动者在期满前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选择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说明


17、第七十七条是关于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是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劳动者没有在双方正在履行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双方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而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就再无理由和基础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在前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提出,否则就应视为其放弃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实务案例: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7954号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被上诉人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且已向上诉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诉人依法应与被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8296号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述法律规定说明,即使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也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或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均自行终止,故本院认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均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袁某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才向E公司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466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某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并无向F公司提出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F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劳动合同实际到期之日向刘某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刘某某亦无举证证明其有对F公司该终止劳动合同行为明确提出异议,之后亦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因此,应视为刘某某同意F公司作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刘某某自行放弃本可以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事后又主张F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违反诚信原则,故对其主张F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确认F公司与其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20年6月9日之后的工资等各项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1140号

法院认为:李某某已连续两次与J公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0年1月9日到期,在李某某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请求后,J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限内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1月9日锁定考勤卡、工作电脑,并阻止李某某进入工作场所,J公司的上述行为足以认定其已经作出了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在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J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又发出《上班通知及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函》,其作出续签的意思表示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在李某某已经提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况下,不能产生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认定J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03号

法院认为:本案贾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有向某集团第四分公司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某集团第四分公司拒绝签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定双方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某集团第四分公司应向贾某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针对问题2实务观点及判例


问题2: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是否有效?


针对该问题,目前全国各地区法院的观点较为统一,均认为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应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实务案例: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0895号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马某某在与H公司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马某某与H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马某某在诉讼中未举证证明其曾向H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未举证证明双方在签署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应认定马某某与H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其自愿签订。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743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桂军与海东公司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桂军与海东公司之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成立。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6274号

法院认为:宁某某与K公司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宁某某向K公司提交了《关于合同续签的申请书》,显示宁某某自愿与K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宁某某要求K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11084号

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首先,劳动者应当是对自身利益的最积极关注者,在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事情上,劳动者本人应当比任何人更为关心。对于相关劳动法律制度的不了解更不能成为理由,原因是一方面劳动者自身可以通过学习掌握,另一方面法律颁布之后即假定所有人均为明知。因此,用人单位并不负有通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没有通知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7月4日签订了期限从2018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的第三次固定期限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3927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第三次仍然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姜某未能证明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受胁迫、欺骗,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故其第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自由行使劳动权利的体现,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第三次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申字第1079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戴某某、L公司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形下,再次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戴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视为戴某某选择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申164号

法院认为:在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再次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应认定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此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支付未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本所及本公众号意见,也不构成对相关案件或事件的意见或建议。本公众号发送的转载作品,是出于传递信息及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如图文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嫌图文侵权,请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广和,27岁生日快乐 | 蓝色能量周

2022-06-09

广和党建 | 中共第二届广和党委纪委第二次会议召开

2022-05-26

广和荣誉 | 广和所入围《亚洲法律杂志》(ALB)“2022年度中国南部律师事务所”大奖提名

2022-04-26


往期推荐

广和视点 | 先票后款时,出卖人先履行抗辩权的正确理解与行使

广和视点 | 从“唐山打人案”,看法律信仰的重塑

公司法周评 | 浅谈公司股东的“权利清单”

建工周评 | 结算协议的效力及推翻

广和视点 | 以预告登记转让获取村工业用地方案分析

广和视点 | 离职证明怎么开怎么写?

建工周评 | 浅析挂靠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广和视点 | 论挂靠与转包的实质区别

诉讼周评 | “假离婚”中的“假”与“真”

公司法周评 | 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应如何通过司法解散公司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