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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合规与案例研究 | 注册制下关于关联交易及关联方核查规则及案例研究

陈秀盈、彭文婷 广和律师 2022-10-17


作者|陈秀盈、彭文婷

责编|覃佩兰

排版|许朗宁


前言

关联交易在商事交易活动中普遍存在,其作为提高市场主体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之一,如满足必要性、公允性(交易定价具有合理性)及程序规范性等前提条件,不会成为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由于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属于首发上市过程中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本文将结合相关规则及案例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核查开展学习研究。


一、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相关规则概览


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概念、认定标准散落于众多的规则中。不同领域对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关注侧重点可能并不相同,发行人律师不仅需要从法律维度去掌握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可能还需要了解财务规则对该内容的规定。这有助于发行人律师较为全面地把握拟IPO企业中存在的关联交易事项。因此本文对与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认定相关的部分主要规则整理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二十五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1】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修正)》【2】

第十二条第(一)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基于上述规则,行业内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标准基本达成一致:关联交易是否会对拟IPO企业造成实质性障碍,在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否具有充分必要性、合理性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


(二)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则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交所、深交所出台的相关《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方认定规则基本保持一致。

(1)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关联自然人主要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第三条:一方控制【3】、共同控制【4】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5】,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主要需要关注的是:发行人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的认定标准如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关联方。


二、关于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审核问询的案例研究


结合近年来相关发行上市案例会发现,上市委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关联方形成及消灭的背景;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适当、完整;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等。以下为本文选取的案例。


(一)望变电气(603191)

发行人股东夏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1.47%的股份,其持有四川明珠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明珠”)51%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发行人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四川明珠认定为其他关联方。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四川明珠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1,665.62万元、2,184.76万元、3,416.97万元和2,475.18万元【6】,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2.38%、2.65%、3.37%和3.46%,定价方式为订货当日上海期货交易所期铜结算价及加工费、长江有色金属网现货铝均价及加工费。

监管关注内容:

(3)针对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补充披露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结合市场价格与第三方发生交易价格等),交易标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4)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四川明珠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关联采购金额逐年增加的原因,关联交易必要性、合理性,关联采购金额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相关回复:

(3)发行人关联采购及销售金额占比较小;关联采购及销售行为属于正常的、合法的、真实的商业交易,相关交易均签订了合同;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关联采购定价方式均以市场价格定价,关联销售的定价方式主要为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询价、比价,询价、比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定价,交易定价公允采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不存在通过关联采购操纵利润的情形。

(4)发行人向四川明珠采购内容主要为铜材和铝线,均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物料,业务往来正常,相关交易均签订了采购合同,采购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逐年增加的原因主要系因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所需原材料扁铜线需求增加,但其中一位供应商多次未按时供货,导致相关采购由四川明珠供应。

除上述问询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已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完整、准确披露公司关联方;(2)是否已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情况,说明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是否发表了不同意见;(3)对于已被注销的关联方,请披露相关企业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等情况,上述企业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是否曾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关联交易。


(二)速达股份(未通过)

根据速达股份申请文件披露的信息,速达股份关联方包括共同实际控制人李锡元、贾建国、李优生,其他主要股东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煤机”)等。速达股份前身于2009年7月7日由李锡元、郑煤机、贾建国及李优生出资设立,分别持股40%、40%、15%、5%。本次发行前,李锡元、贾建国及李优生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30.09%、11.18%及3.73%股份,三人于2014年9月通过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持有发行人50.98%股份,被认定为共同控制人;郑煤机持有发行人29.82%的股份,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速达股份主要围绕煤炭综采设备液压支架开展业务,包括为煤炭生产企业提供备品配件供应管理、维修与再制造、全寿命周期专业化总包服务、二手设备租售等综合后端市场服务,并为机械设备生产商提供流体连接件产品。公司服务或产品涉足煤炭综采设备和工程机械领域。郑煤机是河南最大的煤炭生产机械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包括煤炭机械的制造、销售等前端市场业务。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郑煤机关联采购的比例分别12.11%、11.84%、5.72%和11.37%;关联销售的比例分别为22.84%、14.32%、18.81%和28.47%,报告期内,郑煤机均为发行人第二大客户和前五大供应商。除此外,发行人和郑煤机之间存在客户和供应商重叠的情形。

监管关注内容: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贾建国和李优生原系郑煤机中高层管理人员,未和郑煤机形成一致行动关系而和无关联关系的李锡元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通过认定实际控制人规避监管的情形。

相关回复:

(1)贾建国、李优生与李锡元形成一致行动协议目的为挣脱国有体制束缚,发挥速达有限独立发展后市场服务能力;贾建国、李优生为速达有限的独立出资的股东,其利益只与速达有限绑定,就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保持独立的判断方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自身利益不受到损失;因此二人不与郑煤机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具有合理性,因此不存在通过认定实际控制人规避监管的情形。


除了实际控制人认定、与郑煤机之间的关系存疑外,发行人与郑煤机之间还存在较多关联交易,且客户、供应商存在重叠,发行人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的质保期服务,并接受郑煤机派驻的财务人员等情形。上市委重点关注并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具体说明:(1)发行人与郑煤机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交易是否公允;(2)发行人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获取订单的能力;(3)发行人对郑煤机的依赖是否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深交所关于终止审核的决定(深证上审〔2021〕13号),上市委认为,速达股份就其与郑煤机之间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部分业务存在依赖郑煤机的情形,为郑煤机客户提供免费质保期服务的商业合理性及独立性等问题未能充分说明,进而认为该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三)美腾科技(提交注册中)【7】

发行人前身为天津美腾科技有限公司(“美腾有限”),设立时股东包括李太友、谢美华、王冬平、梁兴国、张淑强、曹鹰、邓晓阳、刁心钦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大地公司”),大地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14.25%,经历数次增资、股转后,截至上市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12.892%。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美腾资产直接持有发行人25.452%的股份,实际控制人为李太友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51.299%。

根据《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发行人和大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占收入的比例分别26.61%、11.89%和9.27%,其中发行人和大地公司之间主要以“总包商-设备和服务供应商”的业务模式形成关联销售;关联采购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是6.75%、2.57%和0.75%,在报告期均呈现出快速下降的趋势。

监管关注内容:

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与大地公司的关系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相关创始人在从大地公司离职后即与大地公司及其关联方设立发行人的背景及原因,当时发行人与大地公司各自的主营业务及业务定位,是否存在业务相同、相似或为上下游的情形;(2)除李太友、梁兴国、张淑强及李云峰外,发行人员工中曾在大地公司任职的人员数量及其主要专业结构,相关人员在大地公司和发行人处所从事的主要工作是否相同或相似。

相关回复:

(1)李太友、梁兴国、张淑强从大地公司离职后即成立美腾科技的主要背景和原因为:2014年-2015期间我国煤炭行业进入周期性调整低谷,大地公司为降低人力成本、提升骨干员工的积极性,鼓励并支持骨干员工离职创业,自身通过参股创业企业的方式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发行人聚焦智能干选技术的研发和设备的制造,大地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主要为控股子公司奥尔斯特生产和制造的煤炭粗煤泥分选设备,以及德通电气的工矿智能系统业务,与发行人业务存在一定相似性,但相似类型业务占美腾科技总收入的比例较低,不影响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大地公司存在同时作为发行人业务上下游情形,发行人根据下游终端客户(一般为选煤厂或煤炭加工厂)的具体要求,可以将煤炭分选设备直接销售给终端客户,或通过工程总承包商间接销售,大地公司是我国煤炭行业内规模较大、经验丰富的企业,和美腾科技具有良好合作历史,其在报告期内按照终端客户的要求作为煤炭智能干选改造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商,因此会和美腾科技形成“工程总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的业务合作模式,成为美腾科技的下游客户之一(大地公司子公司奥瑞工业也是发行人下游客户之一)。同时发行人生产原材料供应商包括奥尔斯特、德通电气及奥瑞工业。并且发行人会向大地公司采购服务,系考虑到运输距离和运输成本等因素,因此报告期内美腾科技存在向大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采购原材料及服务的情形,即存在大地公司为美腾科技业务上游的情形。以上均为正常的商业往来,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和必要性

审核问询函(二)问题1关于与大地公司的关系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请发行人说明:

结合大地公司的市场地位及市场份额、在“总包商-设备和服务供应商”模式下大地公司采购的除发行人外的其他设备服务供应商的项目情况、金额及占比,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关联交易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与大地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对大地公司存在依赖。

相关回复:

相似可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存在较大差异。所披露的交易发生的原因大多基于为行业惯例、交易双方的行业地位、良好的合作关系。大地公司在煤炭工程总承包行业具有领先地位,与发行人之间具有良好的历史合作关系,同时都处于天津市,降低了运输成本,因此大地公司与美腾科技之间的交易的真实的交易背景以及商业合理性。

而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大地公司的关联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呈快速下降趋势,不存在重大依赖。公司采购大地公司的相关产品价格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其中向大地公司的关联采购定价略高于向非关联方采购的价格,具有合理的背景和原因(主要为产品质量、发行人采购业务量小但要求高)。


三、关于IPO过程中关联交易及关联方核查内容及相关建议


(一)关于关联交易问题必要性及公允性的问题常见回复

对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通过上市公司案例发现,常见的回复要点包括:其一,交易属于双方的主营业务范围,具有商业实质。其二,关联方在其市场上有一定的地位,在业界具有良好的声誉、领先地位。其三,同行可比市场、公司也具有相同/相似情形,因此具备商业合作合理性、属于行业惯例等。但其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解释交易性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容易被理解为发行人对关联性存在依赖,因此对于必要性的解释须慎重且适度。


关于关联交易公允性常见的解释包括:描述定价方式、供应商选择方式、相比无关联第三方的价格无明显差异或存在差异的原因。事实上,价格适度的差异,能够合理的解释、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也无大碍。例如:因产品质量、品质较高造成采购价格偏高等。


(二)关于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及公允性标准理解的总结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考察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在于考察关联方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形。因此他们会更加关注该等交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上的合理性、必要性。通常而言,能给企业整合优质资源,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类型会被认定为具有必要性。


《首发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中都明确了关联交易应当公允,但公允不仅包括价格公允,还包括如交易条款中的结算期,结算方式的公允性及交易合同中常见的条款是否公允对待所有同一类型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否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关联方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或交易不利状态,交易价格长期高于非关联方客户,同样会引起关注。


(三)关于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核查

综上,针对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核查,建议可从考虑以下内容着手:


(1)核查关联方或潜在关联方的主要工商资料、与关联方收入明细账(采购明细账相同),关联方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针对重要收入和可疑收入需核查其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合同条款、所有权转移凭证等;分析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需要说明的是,律师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建议独立核查。


(2)对关联方和潜在关联方进行访谈,取得对方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或承诺。独立核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和资金流水。


(3)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企业注销及转让的情况,关注发行人与上述对象的后续交易情况、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包括获得受让方主要信息背景,核查对价支付资金来源、转让价款的支付凭证、支付安排相关文件,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潜在关联交易或其他安排。


(4)关注关联方非关联化后与发行人的供应商或客户、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判断是否存在掩盖关联交易的行为。


【1】监管部门会实质考察发行人的业务结构,营业收入,客户层次等方面。但是该指标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关联交易超过该比例,即使该等交易合理、必要且公允,此时需要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等独立性问题。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此规定基本一致,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未有专门针对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认定等问题的回答。

 【3】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4】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5】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6】该数据仅为2021年1-6月采购金额

【7】截至2022年6月23日,经查询该公司仍处于提交注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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