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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周评 | 建工领域中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行为认定及裁判规则例示

梁玉 广和律师 2022-10-17

作者|梁   玉

责编|童   干

排版|许朗宁


前言

表见代理是现代民商事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法律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表见代理的规定比较笼统,不易操作,导致司法实务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尤其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为常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挂靠、转包及违法分包等现象屡见不鲜,不仅存在项目经理、公司员工、分公司负责人等主体以施工单位的名义与相对人签署合同后发生纠纷难以处理的问题,还存在签署委托书、确认单、结算单等文件及不规范使用印章等行为,引发更为复杂表见代理表征类建工领域纠纷的问题。


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等主体经常以建设方或承包人名义对外开展民商事活动,此类行为效力和归责问题的判断,都以表见代理的认定为基础。此文简析建工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行为认定,并对裁判规则例示,以供交流探讨。

一、建工领域项目经理概念及主体资格


原建设部1995年1月7日发布的《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第2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1.1.2.4规定:“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1.1.2.8 约定:“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定义为“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授权委托代理人。”


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某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负责、管理的人,其与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之间系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许可的范围内代表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人。


民法基本理论认为,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发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并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该行为的后果的行为。委托人的行为后果亦由委托人承担,即项目经理(被委托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之间是内部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与相对人之间基本上无法律关系,只有在项目经理实施其代理行为过程中有非法侵害相对人的情节时,二者之间才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关系。由此可见,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项目经理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基本概念


《民法典》(原《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通说认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有四个:(1)行为人为无权代理;(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相对人的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一般是指:项目经理在没有获得建工企业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期限已终止的情况下,仍以建工企业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而第三方通过依然存续的代理权表征,也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项目经理就是有权代理,则此时表见代理成立,代理行为有效。


三、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行为判断与认定


实务中,判断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以《民法典》第172条对表见代理的定义为基础,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14条为指引,结合双方当事人主客观情况、举证责任,综合、严格认定表见代理,同时重点确认以下两点:一、项目经理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二、相对人是否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一)在认定项目经理是否具有代理权表象时,要结合其身份、权限、行为模式、交易惯例等予以综合认定:


1、项目经理同时是实际施工人或者实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的,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以建工企业或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一般推定为具有代理权表征;但若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出现与建工企业有关的标识、文字、表示的,不应轻易认定表见代理。


2、项目经理持有建工企业的空白或权限不明的介绍信、委托书、合同,以建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则一般推定为具有代理权表征;注意使用的印鉴是否明确体现了建工企业的主体地位、是否具有权利限制,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范围、期限,是否已经作废。常见如“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或标有“对外签署和同一律无效”的印章使用,不能认定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


3、项目经理在项目部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或实际作为项目部印章使用的专用印章的,一般推定具有代理权表征;如果相对人或其他第三方之前与项目经理签订了某合同,而建筑企业确就该合同履行事宜与合同相对方有交涉、付款等行为,一般也认为代理权表征成立。


4、项目经理虽未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建工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民事行为而未作反对表示的;或者从事该民事行为属于项目部权限范围,项目部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作反对表示的,则一般推定为具有代理权表征。


5、项目工地入口等显著位置需设立“五牌一图”,其中项目经理为公示项之一,如建筑企业没有在公示牌上对项目经理作出限制性授权,则一般推定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表征。


6、合同标的物的用途是否适用于项目建设、交付地点是否为项目工地或建筑企业所在地等,也能提高代理权表征认定的准确度。


二)在判断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1、相对人是否与建工企业存在历史交易或相熟,如完全陌生,相对人应能够说明对项目经理代理权的信赖理由,否则不宜推定为善意无过失。


2、签订的合同明显损害建工企业利益的,相对人应当清楚察觉,不宜认定善意无过失。


3、相对人明知项目经理与建工企业之间是挂靠、非法转包、非法分包关系,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不宜推定为善意无过失。


4、合同标的物明显非工程建设所需要,需要相对人进一步了解合同订立的目的,如项目经理不能给出合理解释而相对人仍与之签约的,则应认为相对人非善意或有过失。


5、合同项下材料货物、机器设备、劳务未实际向工程项目提供的,应认定为相对人非善意或有过失。


6、交易金额与实际需求规模等明显不相符的,也应认定为相对人非善意或有过失。


四、表见代理裁判规则例示


综上,项目经理并非建工领域工程项目上的当然代表人,既有为了充分尊重和体现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只要相对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也有查明相对人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认定项目经理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责任承担裁判规则形式也是因情而异。


(一)构成表见代理认定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1、案例(1):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204号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重点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及陈吉军签字的《完成工程量及价款》能否作为案涉工程款结算依据。......据原审查明,景升公司设立案涉工程项目部,张文清为项目经理,陈吉军为项目部工作人员……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称,陈吉军为景升公司指派到案涉项目的工作人员,景升公司副总经理张永洪让岳贵方联系陈吉军进行结算。根据以上事实,虽然景升公司未书面授权陈吉军与岳贵进行结算,但景升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岳贵与陈吉军存在恶意串通,结合证人证言等其他在案证据,岳贵有理由相信陈吉军有代理权,其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应认定陈吉军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景升公司承担。


2、案例(2):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大龙洞福安艺术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15号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珑邦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约定由珑邦公司承包福安艺术陵园发包的殡仪馆工程。2013年10月3日,珑邦公司与何煜文签订《大龙洞福安陵园殡仪馆工程项目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协议》)约定,何煜文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何煜文以施工负责人名义签收通知、出具承诺、提交退场申请,签署退场工程量说明、收取工程款。2014年12月30日,何煜文、杨洋代表珑邦公司与福安艺术陵园签订《大龙洞福安艺术陵园殡仪馆工程结算明细表》(以下简称《结算明细表》),该表载明了工程总价、应扣减项目及费用,最后列明“应付合计”1281495.88元。......珑邦公司认为何煜文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根据《项目协议》的约定,何煜文为项目经理,施工中,何煜文多次以施工负责人名义签收通知、出具承诺、提交退场申请、签署退场工程量说明、收取工程款等。虽然《项目协议》约定何煜文无权收取工程款项,但珑邦公司并未向福安艺术陵园告知过何煜文的代理权限,也未对何煜文和福安艺术陵园公司的上述行为提出过异议。因此,福安艺术陵园有理由相信案涉项目施工中何煜文代表珑邦公司,何煜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何煜文就案涉工程与福安艺术陵园签署的《结算明细表》对珑邦公司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不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793号

裁判要旨:本院经审查认为,绿宝集团泾县分公司、绿宝集团公司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安徽江南春天住宅小区(二期)一组团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通知》载明,聘请贾佳同志为项目经理,明确了该岗位工作的主要内容,并且还明确项目执行经理开展工作要求“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金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涉及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文件必须加盖公司行政印章后有效”。绿宝集团泾县分公司在明知工程款项应进入湖北长安建设公司指定账户、贾佳无权代表湖北长安建设公司进行工程结算且涉及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文件必须加盖公司行政印章的情况下,仅凭贾佳通过加盖变造的“湖北长安建设公司”“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春天二期一组团工程”印章的委托书向贾佳个人账户付款,其中一份委托书还系微信照片,显然绿宝集团泾县分公司未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2.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安徽江南春天住宅小区(二期)一组团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通知》明确了贾佳为项目经理,聘期为工程开工至工程验收,其岗位工作内容如下:全面主持项目施工组织;负责协调业主以及建设单位等各方面外部关系;报送工程进度款,协助收取工程进度款;负责协助工程结算工作;协助项目经理开展工作;项目执行经理开展工作要求如下: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金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涉及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文件必须加盖公司行政印章后有效。上述文件中贾佳作为项目经理的岗位工作内容有协助收取工程进度款、协助工程结算工作等,还明确所有与项目相关的资金必须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涉及经济或法律责任的文件必须加盖公司行政印章后有效,且在2016年3月17日湖北长安建设公司向绿宝集团泾县分公司发函亦要求绿宝集团泾县分公司将案涉剩余工程款支付至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贾佳作为项目经理的权利明确具体,其加盖变造的印章出具委托书的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驳回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五、实务建议


针对实务中建工企业对项目部及项目经理监管不力,极易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和声誉上损失的问题预防,建议如下:


1.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17)第4.6.2条规定,结合建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项目经理权限正面清单,在授权委托书、任命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同时公开项目经理权限负面清单,严格限制项目经理对外借款、重大施工技术方案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越权行为,对授权限制或者授权排除的部分施工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


2.建工企业采用项目部内部承包模式时,应当重点把控建设工程质量,严格审查承包人资信,预防内部承包演变成《建筑法》所禁止的施工挂靠行为所带来风险隐患。


3.规范建工项目印章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统一物理印章管理台账,确保物理印章仅用于公司内部、业主及政府部门的公文往来等用途;发挥电子印章可追溯、不易伪造等优势,在对外经济合同中统一使用电子印章,实现盖章授权、用印留痕,达到效率和风险管理平衡。


4.加强项目财务集中管理,实行会计核算集中、财务决策集中、财务控制集中;严格要求财务人员筹划好税务工作,配比好销项进项税金,执行好完工百分比的收入确认等,以确保施工企业对项目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动态监督管控。


5.实行建设质量终身问责,项目经理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问责。

项目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目标明确,责任重大。建工企业在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同时,也要把项目经理的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不断提升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派驻得力的管理班子,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以及项目人事、资金、财务等方面的监管,最终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保证圆满完成工程项目,顺利实现合同目的。


参见:

1.法务监察组:“项目经理的行为,如何认定构成表见代理?”2022.3.29

2.潘军锋:“建设工程领域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2014.7.22,审判研究

3.行走的追梦人lslouc:“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风险防范”,2020.4.26

4.韩天夫:“工程项目经理表见代理认定”,2017.8.8,PPP与建设工程

5.闫丽:“项目经理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风险防范”,2020.4.26,律师视点

6.曹荡荡:“建筑领域的表见代理:以项目经理为例,兼论项目书记”,2019.11.13,无讼阅读

7.中国裁判文书网: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岳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204号,2021.4.12

8.中国裁判文书网: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安徽绿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793号,2021.2.26

9.中国裁判文书网:云南珑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昭通市大龙洞福安艺术陵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315号,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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