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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就是这么羞辱法律的

雨声2008 短拖记事 2024-01-17

在转发李仲伟律师在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门前被警察拖走扣押的文章时,我加了一句:“李仲伟律师未戴手铐,是江苏四川执法的差异,还是律师记者身份的不同?” 朱孝顶律师马上责备我:“被羞辱还要比较程度吗?”

朱孝顶律师说得很对——众目睽睽之下被警察强行带走,按到老虎凳上审讯八个小时,对个人的尊严当然是极大的羞辱。《手铐编号:K JA002240(全文)》但是,应该看到,无论是李仲伟律师还是我,在被一群警察塞进车里时、在被强行搜身时、在被按进老虎凳或戴上手铐时,都不是孤单的。因为,这些执法者以法律的名义羞辱我们,更是在羞辱法律。

同神圣的法律一起被羞辱,与有荣焉。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凤西派出所所长王钧,多次对着老虎凳上戴着手铐的我严正宣告,他是警察,他的所作所为代表着法律。我只能一次次地纠正他说,警察并不天然代表法律,警察只能依照法律的授权行使职责,王钧所长的行为早已超越了法律,属于“执法犯法”。他在用法律的名义羞辱法律。

我对王钧所长说:“总有讲法律、讲道理的地方。”

这个讲法律的地方,我以为是法院。但经过了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的一系列遭遇,我迷茫了:“法院真的是一个讲法律的地方吗?”

2023年7月10日,我到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老城区法院,递交起诉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的起诉书,申请立案。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天过去了,老城区法院没有立案,也不给文书。9天过去了,老城区法院还是没有立案,仍然不给文书。我到老城区法院的上级洛阳市中级法院起诉,不予受理。我投诉到洛阳市中院的信访部门,我投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我将经过写出来发到网上……《洛阳市老城区法院:戴手铐坐老虎凳“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

终于,严重超越法律规定的14天之后,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于7月24日给我发了一纸裁定:不予立案。

我在起诉书中请求:

一、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6月16日对原告的限制人身自由违法。

二、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6月16日对原告的传唤违法。

三、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6月16日对原告的检查违法。

四、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6月16日对原告的继续盘问违法。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2023)豫0302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则称:“诉讼请求中二、三、四项涉及的传唤、检查、盘问行为,均是公安机关调查时的具体方式,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限制人身自由,是调查过程中的持续或调查客观形成的状态”,所以,我“实质是对公安机关的调查行为不服,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要求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符合法院规定。”

这个裁定书的逻辑比“指鼠为鸭”还恶劣。“指鼠为鸭”只是硬挺着说:“那就是鸭脖。”而这个裁定书说,虽然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属于调查,所以不归我管。意思就是:“虽然确实是老鼠,但混在了鸭脖堆里,必须是鸭脖。

我彻底理解了,为什么达州市凤西派出所所长王钧有羞辱法律的底气,是因为他相信,会有法官跟他一起羞辱法律。

我们知道,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的法官们都是经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他们内心里不但明白什么是鼠什么是鸭,也明白什么是限制人身自由。但我们还是需要用清晰的法条,向他们、向他们上级法院的法官们展示,法律不应该被这么羞辱:

依据《行政强制法》(2012)第2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并且《行政强制法》(2012)第9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第10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另,《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54条指出:“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可以看出,按照公安部自己的规定,对违法嫌疑人采取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和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的“约束强制措施”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既然“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所以像“继续盘问”“强制传唤”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行政强制法所说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当然就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限制人身自由”一类。

针对我嫉妒李仲伟律师未戴手铐的牢骚,我的朋友何光伟质问说:“屌丝下岗老记者能有什么身份?!”

确实,我只是一个下岗屌丝,没有身份。但是,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一个下岗屌丝,你们也不能像羞辱法律一样羞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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