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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消费行业商事登记及连锁经营的法律问题浅析——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背景

李岳峰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21年11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城市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继去年《广东省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政策措施》等政策落地后又一项促进消费新举措。


《通知》在“壮大市场主体”一节明确“各地要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鼓励连锁经营”一节则明确“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鉴于以上内容事关消费行业商事登记及连锁经营方面,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


《通知》要求,“各地要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当前,品牌经营店铺通常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以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存立,其虽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因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国有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等。笔者认为,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变为企业法人,能够有效避免投资人、出资人因财产或人格混同等情形而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到商事登记制度而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明确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20修订)颁布实施后,商事登记事项仅包含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投资主体及其认缴出资额,亦无需办理实收资本备案等。

 


关于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


《通知》在“壮大市场主体”一节中明确“3.鼓励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等许可事项未发生变化的,监管部门应当做好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及时做好许可变更事宜,对未能及时变更的,应按包容审慎原则进行处理。监管部门按变更后商事主体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便利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简称“个转企”,即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重新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与否亦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此外,实践中关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争议由来已久。目前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习惯于依赖核定征收而不是查账征收的方法;然而,这使得纳税义务的内容不再依据课税要素来确定,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1]


需要注意的是,“个转企”概念并非首次创设。《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以及《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号)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积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促进其向企业组织形式转变,并在商事登记层面给予便利。如《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则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为其提供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保持工商登记档案延续性等市场主体组织形式转变方面的便利,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


事实上,江西省已于2017年5月27日颁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吉林省于2018年和2019年相继出台《吉林省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均对“个转企”予以专项资金支持。《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则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可以不办理个体工商户商事登记,直接办理税务登记。


笔者认为,“个转企”不仅有利于优化商事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解决合规经营和发展延续性问题,亦有助于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

 


关于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


《通知》在“鼓励连锁经营”一节中明确“4.经评审认定符合条件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根据《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规定,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11号)阐明,连锁经营企业具体包括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企业、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企业和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企业等。结合连锁经营企业不同形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以下进行简要梳理。


序号

连锁经营企业主要形式

性质

常见法律问题

1

直营连锁(Regular Chain

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如为分公司,其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清偿责任);如为子公司,将可能因控股关系或“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事由导致“法人人格否认”

2

特许连锁(Franchise Chain

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被特许人主体身份不清晰;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单方解除权如何行使;特许经营合同与一般经营合同易混同;行政备案与合同效力问题;信息披露问题等

3

自愿连锁(Voluntary Chain

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因该形式目前在实践中不多见,故在此不再赘述)



结语


受全球疫情影响,我国坚持扩大内需,以消费升级带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笔者以为,《通知》正是在此背景下推陈出新,积极顺应商事登记改革,鼓励品牌经营店铺转为企业法人、餐饮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食品经营连锁企业设立直营门店等,诸多举措将为消费行业商事主体发展和治理结构完善提供有益指引。



[1]叶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之构造》,载《环球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李岳峰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消费行业,熟悉消费品牌、免税市场,专业从事企业治理、私募基金、投融资与并购、争议解决


郑梦圆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消费行业,专业从事企业治理、建设工程、投融资与并购、争议解决


吴维玲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消费行业,专业从事企业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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