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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协议不给钱?老百姓可不答应

2017-12-04 霍晶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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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华商报》发布了一篇主标题为“征地约定补偿98万,付55万后不给了”、副标题为“被征地村民:政府部门不守约定 潼关县征迁办:受要挟签下的协议无效”的新闻报道。



小编一看到这个题目,顿时觉得稀奇得很。因为之前也见识过不少征地拆迁案件,画风一般是这样的:许多已经签过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事后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会辩称自己是受到了征迁部门的欺骗或要挟而签下的协议,主张协议无效。而这篇报道中,征迁部门却称其自身受到被征收人的要挟而签下的协议应属无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11月13日,潼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兴隆社区兴隆堡三组村民贠先生介绍说,自家在城区旁原先有一片耕地,面积为6.03亩,种植着已挂果多年的桃树。今年3月,一房地产企业派人来谈征收事宜,因为价格问题没有谈拢。没想到4月19日晚,地就被人用机械铲平,桃树全部损毁。“当时我也报了警。”贠先生说,但一直没有得到处理。后来,该县征迁办介入与他进行协商,双方于10月21日签订征收协议。


根据贠先生女儿提供的一份签字前的土地征收协议的照片显示,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贠先生的6.03亩耕地(已批为建设用地),鉴于一些特殊情况,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潼关县征迁办一次性支付贠先生6.03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98万元。


贠先生大女儿说,10月23日,潼关县征迁办打来50万元,11月2日又打来5万元。但剩余的43万元一直未支付。她也找过县征迁办,但得到的答复是“拒绝支付,并认为此前签订的协议是非法的。”“既然认为协议是非法的,当时可以不签,为啥签了现在又不履行?”大女儿说,这让她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产生了怀疑。



县征迁办称,今年10月21日签订的98万元土地征收协议为非法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已递交公安机关作为非法证据立案调查。征迁办称贠先生及其子女胁迫其办签订平均16.25万元/亩、共98万元的土地补偿协议。


11月2日,潼关县征迁办给贠先生出具了一则回复,称按照县委、县政府10月19日召开的紧急会议精神,以及土地征收合同相关规定,必须由贠家所有成员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方可有效;称根据规定,该县土地征收标准为5.3万元/亩,针对贠先生土地被毁坏的历史问题,按照最高9万元/亩标准,共支付55万元补偿款,该补偿金额合理合法。但贠先生及子女在特殊情况下要挟政府,行为已涉嫌违法,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11月13日,潼关县征迁办副主任张先生表示,该办保存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受了胁迫,当时签订协议是迫于无奈的权宜之计。“已经支付的55万元是对方应得的。”张先生说,下一步,会通过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再根据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对此,小编只想仰天感叹一句:“真是活久见”。一户平民老百姓还能要挟得了政府?就此案而言,县征收办的行为,从法律视角,小编给出以下分析意见:


1、部分权利人单独签订的协议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应属有效


农村的房屋,依照风俗习惯,一般都是由成年的家庭成员共同所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此类房屋因建造而产生所有权,也即相关法条中所称“物权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所有权由建造人共同共有。有些房子,是长辈去世后继承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此类房屋在实际分割之前,均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


在房屋属于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征收协议应当由所有共有人一起签订,或者由某一权利人签订,但若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应属有效。潼关县征迁办给贠先生出具的回复,称按照县委、县政府10月19日召开的紧急会议精神,以及土地征收合同相关规定,必须由贠家所有成员共同在协议书上签字方可有效。


从该新闻报道中,小编无法得知贠先生签订的协议是否是其一人或部分家庭成员所签,但即便如此,若该协议在签订时,签订人已事先经过其他权利人授权或事后得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也应属有效协议。潼关县征迁办片面认定该协议非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所签而无效,无法律依据。



2、协议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若无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应属有效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合同,但是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


潼关县征迁办于10月21日与贠先生签订的98万元土地征收协议,而且事后分两次向贠先生支付了55万元补偿款。该协议当时为双方自愿签订,且一方在事后开始履行协议内容,协议已然生效且进入履行阶段,如果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当为有效协议。潼关县征迁办副主任张先生表示当时签订协议是迫于无奈的权宜之计,这也间接说明该协议签订时,征迁办系自愿妥协并签下协议的。


而县征迁办后来称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称贠先生及其子女胁迫其办签订的该土地补偿协议,且保存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受了胁迫。小编禁不住发表一下主观意见:一户平民百姓如何有能耐去“要挟”一个政府机构,是抓住了征收部门的什么把柄吗?一个政府机构能害怕什么?答案无非两种可能,一是征收部门因签过补偿协议,事后反悔,不想补那么多钱,就以“受要挟”为借口;二是贠先生抓住了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以此要挟征收部门而签下补偿协议。然而,以小编看哈,无论事实是哪种可能,这个征收部门可都不占理。



3、征收一方不如约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另一方可依法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也就是说,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就本案而言,贠先生与潼关县征迁办经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后,征迁办未如约履行补偿协议,贠先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征迁部门履行补偿义务。


有句网络流行语,叫“城市套路深,我要回农村”,可依小编看,农村的套路也是不浅啊,特别是涉及到征地拆迁中,现在都有了“老百姓要挟政府签协议、政府被迫无奈签下协议、事后委屈反悔”的戏码?这里面的套路,演戏的人深陷其中洋洋得意,看戏的人冷眼旁观却看得真切。


但无论什么样的套路,都逃不过法律的规制,所以,容易被套路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多多了解征拆的相关法律知识,遇到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征迁律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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