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执业警示录(4) | 律师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权益案

深圳律协 2021-09-27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谭某驾驶车辆从深圳海关出境时,因未经申报携带港币*万元出境,被深圳海关查扣,谭某某缴纳了*万元人民币保证金。2010年,某律师向深圳海关提交了《特别指定代收退款及利息授权委托书》,为谭某某办理海关退款等相关法律事务。2010年10月至11月,深圳海关将扣押谭某某的款项及利息港币*元、保证金退还至某律师账户。2015年,谭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律师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2016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律师向谭某某支付上述相关款项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并于2016年执行完毕。


二、处理过程

2017年1月收到区司法局关于提请对某律师的行政处罚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深圳市司法局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对于谭某某请求某律师退还海关扣留款和其利息合计港币*元及保证金*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上述生效判决的认定,某律师未将海关退回款交还谭某某的事实成立,存在利用法律服务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情况。


三、处理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考虑到本案涉及的金额巨大,深圳市司法局作出了对某律师停止执业4个月的行政处罚。


四、指导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谭某某因扣押款与海关产生法律纠纷,其委托某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并代为收取海关退还的扣押款及利息,某律师利用当事人的信任和代收退款的便利,侵占了相关的款项。最后,不仅要民事判决书向谭某某返还相关款项及利息,还受到了市司法局作出的停止执业4个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委托律师,请律师协助代为处理与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息息相关的具体事务,往往会基于信任,向律师提供其掌握的与争议的权益相关的证据材料,分享许多与案件相关的关键性信息,甚至可以为当事人代为办理一些资金往来业务。因此,律师作为代当事人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的特殊职业,如果在获取了一些信息或者是经手资金的过程当中,利用对案情的了解和掌握的资源,借机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则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律师本人也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应有处罚。

本案的某律师,由于贪念,利用工作的便利,侵占了本应该属于当事人的海关扣款及相关保证金,侵害了当事人谭某某的财产权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作为律师的职业道德,还违反了法律规定,广大律师应当引以为戒,在执业过程中守住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杜绝此类行为。


相关链接
执业警示录(1) | 律师违规微博发布信息案执业警示录(2) | 律师会见在押人员违规传递物品案执业警示录(3) | 律师违规见证案


办实事 求突破

www.szlawyers.com


欢迎广大律师来投稿

投稿邮箱:shenzhenlawyers@163.com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