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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点解析

王间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4-01-03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参与,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民营经济目前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及有关部委为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多次下发文件,依法保障民企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2023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公布: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其中,《指导意见》表明:依法稳慎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在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中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减轻司法活动给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畅通案外人在刑事追赃追缴程序中表达诉求的渠道。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给予民营企业平等对待方面,《指导意见》第3条指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法原则,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依法认定民营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决防止和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纠正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以今年10月10日发布的再审典型案例中,段某职务侵占再审改判无罪案为例:1994年5月,段某受中山某(集团)公司委托担任其全资下属A公司与某区市政建设公司合作投资设立的B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5年1月6日,A公司因资金问题无力继续开发涉案项目,与段某签订协议,约定将A公司在B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段某开办的澳门C公司,澳门C公司全额支付A公司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股权转让金共计600万美元;将B公司更名为上海C公司。由于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需完成总面积60%以上建筑工程量后方可转让,协议签订后,涉案股权未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A公司未再派员参与管理和继续投资。段某在上海先后设立多家企业为建设涉案项目进行融资,并陆续向A公司付款1600万元人民币。至1997年上半年,涉案项目已达转让条件。1997年9月,段某根据A公司原董事长刘某的授权,代其签署相关文件,将上海C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段某开办的公司名下。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死缓,追缴违法所得。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改判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追缴违法所得。段某提出申诉,并提交1995年1月6日其与A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等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1995年1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客观真实,能够证实A公司已将涉案项目股权转让给段某开办的公司。段某处分涉案项目,既不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也不是非法侵占公司资产,而是依法行使股东权的行为。据此,该院作出再审判决,于2023年3月31日宣告段某无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要求“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虽然存在经济纠纷,但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通过敢于纠错、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向民营企业家们释放法治信号,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对公正司法的信心。在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方面,《指导意见》第4条指出: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对于依法可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充分利用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确保合规整改落到实处,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企业重新违法犯罪。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以2023年7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中老河口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河口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案一案为例:2021年5月,老河口市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和员工陈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被起诉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谷城法院)。肖某被羁押后,公司多个项目停滞,经营困难,员工失业。谷城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实地走访、评估核查,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谷城法院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最终判决对肖某、陈某免予刑事处罚。给予涉案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涉案企业与多家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扩大了生产规模,为当地解决几百人的就业需求,年税收从100万元增长到300余万元。最终达到挽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此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体现在作出公正的判决,更体现在让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也是困扰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难题。《指导意见》第23条指出: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完善党委领导、多方协作、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督促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时支付民营企业款项,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及时化解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账款问题。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确保企业及时收回账款。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与相关部门协同治理,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清理力度,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的,依法予以纳入,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平安建设中相关执行工作考评力度,促推执行工作更加有力、有效,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随着最高法不断出台财产调查、执行制约监督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建成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和指挥管理平台。在此次《指导意见》中,为保障司法审判的质量与效力从完善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机制的角度出发,提出多项具体措施,在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用具体措施精准作用被执行人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小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阅读全文:《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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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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