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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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献词 | 韩永安:向内求,更向远方

新年献词日月其迈,岁律更新。跨越时间的湍流,我们即将迎来2024,在此,我谨代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永嘉信发展的各位客户、朋友、各界同仁以及全体嘉人致以新一年的问候与祝福。过去的2023年,是不是我们期待的峰回路转、柳暗花明的一年。当疫情的阴霾散去,当一切重回正轨,我们循着熟悉的韵脚,带着毅然的勇气奔赴向前。我们看到,大国重器C919商业首飞成功,亚运会“数实融合”再创经典记忆,中国女篮时隔12年再次捧起冠军奖杯;我们振奋,中亚峰会展大国外交高光时刻,也见证西安晋级峰会城市的瞩目影响;我们惊喜又焦虑,当2023成为AI元年,ChatGPT等人工智能方兴未艾,在将来,我们足以拥抱它,还是被它替代?我们迷茫,当复苏成为关键词,在疫情长期影响尚存、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国际局势复杂变化、多国面临高通胀的大环境下,全球经济饱经挫折下的温和增长实属不易。置身于世界的沉浮中,重拾信心、决然向前的我们在寻找出口,这路途中既有巨大的艰辛,又有时代深刻的影响,但我们,不曾迷失。向内求,我们始终将自己纳入理性秩序的轨道去思考,向远方,我们始终从更宽广的维度来创设多元可能。所以,这一年,对永嘉信来说也是意义非凡的一年,是永嘉信全体嘉人聚力前行、砥砺深耕的一年。这一年,我们因势而谋、乘势而上,新一届管理机构接力奋进,一系列措施改革为律所发展带来新的气息,我们把握机遇,善于作为,始终秉持专业底色,用心至诚服务客户,业绩发展取得可喜成绩,各项事业迈上新的篇章。这一年,我们持续推进律所专业化建设,破产、合规、军民融合三大创新平台取得更新发展,专业委员会建设为律所发展与强化竞争有效赋能;这一年,我们积极投身经济社会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推动举办首届陕西企业合规学术论坛,汇聚合规领域专业声音,积极做探路者与先行者;这一年,多个标杆典型性业务再次为我们的专业喝彩,代理陕西省首例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全国首例适用塔吉克斯坦法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这一年,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跨境税筹交流会、国际工程法律咨询交流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沙龙……我们用专业展现时代律所的躬身入局与奋勇担当;这一年,我们积极落实“五点希望”,始终坚守为民执业初心,这其中,既有在红领巾法学院栏目中护航少年法治的可爱脸庞,也有奔赴曾家镇帮扶路上坚定热切的身影;这一年,我们继续收获肯定,荣登2023ALB西部地区律师事务所榜单,收获《商法》卓越律师事务所大奖、赢得IFLR1000金融和企业领域实力肯定……这个世上有一种英雄主义,那就是看清生活的真相,依然热爱生活。向内求,更向远方。是发现自己,发掘自己。是我们在激烈竞争与行业内卷加剧背景下的自我坚守,不自视过高、也不妄自菲薄。我们总能够从赤诚滚烫的昨日中,从已然成就的当下中发现自己,构建自身发展平和而有力的秩序,创建前行路上最适宜且稳健的节奏。不放弃诗与远方,不放弃着眼未来,不断迎接一座又一座高山。向内求,更向远方。是回归本真、回归本质。要向内看,将视野从竞争加剧的行业变化中抽离,从那些使我们过度焦虑的时代洪流中转移,坚定初心,回归法律服务的本真,掌握一个组织穿越风浪的核心力量,与自己对话,击破每一个不确定性。要向外看,仍然做勇敢的理想主义者,但行好事,莫问前程。向内求,更向远方。是告别限制、迎接广阔。积极拥抱新的科技变化与行业变化,积极迎接新的发展理念与服务思维。敢于突破,敢于从新的变化中,制定并寻找突围路径,瞄准全国化、国际化、数字化布局,与所有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同频共振、相向而行。我们总是心怀期盼,因此,所有期盼都在调整着我们的方向。在坎坷中奔跑、在挫折里涅槃,不必纠结过去,只因未来总是更加灿烂。愿所有朋友总能有“竹仗芒鞋轻胜马”的进取与实力,总能坚持“凡事发生必有利于我”的直觉,在所有焦虑、迷茫、隐晦、琐碎的迷雾中,坚信能从一切或好或坏的所有事物中拓宽认知边界、转化自由境况。此时此刻,新年的朝阳正在喷薄欲出,为者常成,行者常至,步步坚定,只为心之所向。一起努力,去构建属于我们的层次分明、秩序井然、从容不迫的新世界!你好,2024!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主任——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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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至暖人心 生日情意浓 | 祝大家生日快乐!

在中国文化中,冬至,满含期盼,又极具意蕴这一天,随着太阳的位置最靠南边白昼变得最短,夜晚变得最长跟着自然的节律,感知时光脚步不知不觉间2023年已接近尾声而在这寒风骤降的日子里我们也终于有机会暂时卸下疲惫奔赴这场团圆嘉宴精心布置的场景,美味可口的蛋糕开启甜蜜的美食时刻在特别的日子里,品味独一无二的幸福美味工会致辞冬至大如年,人间小团圆。永嘉信高级合伙人、工会主席时海霞律师来到现场,为所有寿星献上生日的美好祝福,她表示每年的生日都让我们能够有时间来回顾这一年的过往,经历让人成长,希望大家放下烦恼,放下包袱,好好享受生活赋予我们的小美好。永嘉信高级合伙人、工会组织委员李怀亮律师表示,各位嘉人共同度过了许多美好时光,这场冬至生日会使大家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受到浓浓的暖意,拉近了我们彼此间的距离,祝福大家生日快乐!冬至安康!寿星代表寿星代表宋纪伟永嘉信是一个温暖包容的大家庭,始终坚持践行“老中青”律师之间“传帮带”文化精神,即将迎来新的一年,也祝大家祝大家日子越来越甜,生活越来越暖,事业越来越顺。寿星代表刘泽成第一次作为寿星代表参加生日会,深感意义非凡,特别感谢工会与行政运营中心精心为大家准备的活动,在这里也祝我们大家生日快乐,事业生活双丰收!分享蛋糕在场的寿星们在温情满满的氛围中吹蜡烛许愿,分享美味的蛋糕,点点烛光映出了幸福的笑脸。祝愿寿星们生日快乐,所得皆所愿,万事尽可期!游戏环节寒冬生暖意,微光抚人心。大家齐聚一堂,用欢乐释放爱意,分享着彼此的喜悦和温暖。本次冬至生日会在紧张刺激的小游戏中被推上一个新的高潮。伴随着欢快的音乐旋律,大家踊跃参与,比记忆、拼速度,炫语速,在抢答的欢笑声中,再次拉近了彼此的距离。现场活动氛围热烈欢快,一张张洋溢着幸福的笑脸,将生日会变成一片欢乐的海洋。最终5位小伙伴荣获“中华小曲库”名号。美好初冬,向暖而行。大家围着桌子,共同创作着寓意喜气满满的福桶以及手绘书签。和嘉人们一起动手将绽放的快乐定格,把冬至日里的这份美好保留下来。共度冬至当冬至遇上生日会,欢乐再加倍。工会组织请全所嘉人一起吃饺子!每一口蛋糕都充满着甜蜜与美好的味道,每一口饺子都弥漫着温暖与和谐的香气,它们同样代表着一嘉人真挚的情谊,新的一岁愿寿星们带着不负韶华的决心,去跨越、去攀登、去成为更好的自己!——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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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永嘉信被确定为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为进一步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增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新时代立法工作中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推进新时代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12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授牌仪式在西安举行。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庄长兴出席并讲话,副主任李晓英主持。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把选好建好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重要工作,修订相关规定,按照有基础、有特点、有意愿原则筛选确定了包含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在内的67个联系点。永嘉信党委副书记、高级合伙人杨元元作为代表领取授牌,并发言。基层立法联系点是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反馈与立法相关的意见建议的固定联系单位,担负着对法律法规草案意见征询、立法调研论证、反映基层和群众立法诉求等任务,是立法机关深入基层了解基层部门和群众意见建议的重要平台,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方式,也是保障人民民主、实现立法为民的有效途径。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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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丨冬日“嘉”讯 “职”等你来!

冉冉晨雾重,晖晖冬日微。各位学子一约既定,千山无阻,最终时光不负有心人,喜提A证!但法律之路不至于前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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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代促 |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

为全面掌握办案质量,落实质量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我所律师执业水平,推动法律服务提档升级。11月17日,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如期开展2022年度案卷评查工作。本次评查采用电子阅卷的方式,律所管委会主任祁厚玉律师作为负责人,与高级合伙人时海霞,合伙人王琪、赵玉媛、王刚,律师杜锐、巩亮、李晓丹、袁秀杰、孙剑、周彦涛、田义辉、刘瑶、张云彦、竹敏、胡琳、赵春、王超共同组成评查组,对2022年已办结交卷的613份电子案卷进行评查。祁厚玉律师强调了此次案件质量评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他表示,希望各位参与评查的律师能借此机会交流学习,共同进步,在评查结束后,能够就各自发现的案卷问题与此次评查工作的收获展开讨论,共同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标准化建设建言献策。各评查小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标准统一的原则,仔细审阅、优中选优,确定并推荐了小组查阅案卷中的优秀卷宗。随后评查小组全体律师对各小组推荐的案卷,逐一讨论、认真分析,从案卷装订立卷是否规范、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收费凭证是否正规、履职是否尽责、委托客户评价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评查审查。最终评选出三等奖五名,二等奖三名,一等奖一名。评查律师一致认为获评的优秀案卷符合卷宗完整整洁、相关材料齐备、工作报告详实等基本特点,同时具备法律分析建议具有针对性、全面性,行业趋势分析洞察有力、服务工作总结可视化、服务过程创新管理等亮点,展现了永嘉信律师有高度、有专业、有价值的法律服务全貌,呈现了永嘉信律师认真负责、专业敬业、创新服务的工作风格,在对不同客户、当事人的顾问法律服务、诉讼及专项业务中,提供了超出预期价值、赢得客户满意的高品质法律服务。评查工作将为后续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标准和细节奠定基础。律所将对本次业务案卷评查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将优秀案卷作为示范样本进行总结推广。下一步,永嘉信将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对参评案卷存在问题逐一进行反馈,督促整改落实,切实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推动我所法律服务迈向更高水平。——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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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合规 赋能企业发展 | 2023首届陕西企业合规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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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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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一文解读PPP新机制的“六大新”

2023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意见》),系统解释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内涵、监管、模式、领域等方面的问题。宣告了自2014年PPP模式实施以来,国家政策层面上力度最大的一次调整,对中国推广应用PPP模式影响深远。《意见》发布后,2023年2月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采程序以及后续新实施的PPP项目,均不再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项目实施机构应将非涉密信息,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01PPP新机制聚焦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模式国办发〔2015〕42号文提出,PPP项目可以采用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自42号指导意见实施以来,采用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数量和投资额在全部PPP项目中占比超过90%。此次《意见》明确规定,此后PPP回报机制将聚焦使用者付费,政府在有条件下给予使用者付费项目建设期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当然,新机制下的使用者付费仍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包括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同时,《意见》明确指出,PPP项目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PPP项目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这意味着未来的适用PPP项目将大幅减少。02回归PPP模式本源,重回吸引民企参与初心在PPP项目中的社会资本,尤其是央国企工程公司在参与PPP项目时,确实存在一些“投资是假,承包是真”问题和倾向,部分企业更倾向于获得项目,而不太关心地方政府财力和可持续性等问题。本次《意见》强调回归PPP(Public-Private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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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视野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与设置(下)

本文的上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条款的审查与设置(上)】已经为大家介绍了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及注意要点,本文将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常见的违约情形,分别从发包人、承包人视角,针对不同违约情形项下如何设置违约责任具体展开。01发包人视角—对于发包人而言,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为发包人的核心目标,而常见的违约情形也多为工期、质量违约,因此,在发包人视角下,可以重点从工期、质量方面进行设定违约责任条款。除此之外,为有效督促承包人实现核心目标,发包人还可以从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性要求,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施工资料管理、施工人员管理、施工材料管理等方面细化违约责任条款,具体如下:1.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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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视野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与设置(上)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发承包双方即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标准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向发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工程。发包人则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因工程合同存在周期长、专业性、复杂性要求较高、易受其他因素影响等特点,导致合同争议多发,违约风险增大,违约情形屡见不鲜。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与设置,可谓是重中之重,不仅可以督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也能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帮助守约方维护自身的权益,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有效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01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亦包括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我国《建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再次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0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般也为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可以结合不同的违约情形进行设置。1.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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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评述系列 | 新司法解释背景下,“重大性”中“交易量价明显变化”的实证分析

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对于重大性问题,多数法院按照旧规定,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作为认定重大性的依据,也有部分法院在此基础上辅以对理性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以及造成该股票交易量价变化这两个标准来认定重大性。新司法解释则将交易量价明显变化作为判断重大性的终局标准。新司法解释第十条原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三)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中对于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未作进一步界定,而最高院至今也未像以往的大部分司法解释那样,同步出台相应的理解与适用类书籍。当然,未做明确或许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考量,主要是确保法律适用的普遍性,给司法裁判者在实际执行时留下具体问题具体裁判的空间。但从新司法解释后的相关司法案例来看,对于交易量价的明显变化界定已经产生了不同的认定标准。01交易量价明显变化作为判断重大性的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认定某个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则该虚假陈述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虚假陈述的行为人也就无需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重大性问题对于证券虚假责任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以交易量价变化作为重大性的“唯一”判断标准的核心理念仍然是虚假陈述行为有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因为如果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在被市场广泛知悉后,市场对此并无明显反应,则投资者原则上是不会因为该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以交易量价变化作为判定重大性的标准,显然要比以理性投资者标准判定重大性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这是因为理性投资者标准则势必需要法官进行推定,此种推定一般都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免或偏或纵,而从交易量价进行分析则可以有效地帮助法官精准地对于重大性问题作出认定。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及换手率在各类软件上都能够实时获取,比较方便。对于法院而言,甚至可以依职权审查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的相关股价及交易量信息,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重大性。对于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来讲,如果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表现并不明显,则当然要作为重要证据提交,以达到全案推翻原告诉请的目的。因此,以交易量价变化作为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具有促成审判更具科学性,当事人举证更加简便的现实意义。02证券的交易量价变化损失重要判断依据——股票价格涨跌幅度及换手率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导致“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两者是“或”的关系。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均会对股票价格和交易量进行同时分析论证,例如在保千里案((2019)粤民终2080号)中,法院认为,保千里公司在公告(查一下此处说的是揭露日还是实施日。)发布前一日及当日股票交易情况为2013年6月6日收盘价为17.58元,成交38551手,6月7日收盘价17.69元,成交40070手,较前一交易日上涨0.63%;2013年6月13日收盘价16.83元,成交38773手,6月14日收盘价18.06元,成交60788手,较前一交易日上涨7.31%;2013年6月21日收盘价18.47元,成交46125手,6月24日收盘价18元,成交86037手,较前一交易日下跌2.54%。结合公告发布后投资者对于“利好”的认可度,并不足以认定其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发生了明显变化,故其虚假陈述的内容并不具有重大性。关于股票价格的涨跌幅度,主要是指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与上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差价比例,该比例越高,则说明该股票的价格波动越高。我国证券交易的特殊规则下,当日股票的涨跌幅度为±10%。大部分案件都是主要考察股票的交易价格来判断重大性。关于换手率,主要是指股票当日的成交量与上个交易日的成交量的差额比例,该比例越高,则说明该股票在市场上的流通率越高,也就可以印证虚假陈述行为造成股票卖出的影响较大。司法实践中,由于换手率可能是因为其他因素导致,因而在柴赛与北特科技案((2022)沪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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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永嘉信荣膺《商法》卓越律所大奖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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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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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以集体诉讼“倒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在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中将“信息披露”单列一章,通过创设“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概念,融合了证券发行、交易乃至公司收购中的信息披露规则,拓宽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充实了信息披露的标准,突出了董监高、控股股东在信息披露中的地位、义务和责任,初步完成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整合。与此同时,随着证券市场的日渐发展,在全面注册制落地实施的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问题仍在不断显现,这些问题对投资者的利益甚至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此,中国证监会在2022年11月印发的《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中提到,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着力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一致性,打造更加公开、透明、可信的上市公司。核心措施包括,提升持续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从使用者的角度理顺定期报告的逻辑架构,减少冗余信息,强化关键信息。加强首发与持续信息披露的衔接,强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监管,立足我国实际,推动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制度。01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截至8月末,A股与信息披露违规相关的处罚占比超七成。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手段,在我国利益相关者主导的治理模式下,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动机及特征与西方国家存在诸多差异。据不完全统计,针对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证券违法及各种违规行为,今年以来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已经开出数百张罚单(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监管措施),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没金额数亿元。但整体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仍是上市公司违规的“重灾区”。在数百张罚单中,有超过七成罚单系因信息披露违规引起,具体包括财务信息造假、未履行信披义务、定期报告披露超期限、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业绩预测不准确等。具体处罚类型包括立案调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警示、记入诚信档案、监管谈话、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等,对于相关责任人还有市场禁入等措施。在业内人士看来,随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全面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02美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践经验—由于行政力量的有限性,即使监管持续发力,实际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固有问题。对此,有必要激发证券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入其中,从不同角度出发互相配合以达到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目的。对此,可参考美国实践,除了对信披义务人处以刑事责任(主要为有期徒刑与罚金刑)、行政责任(主要为资产冻结、临时限制令及矫正性处罚)外,美国证监会SEC可以自身名义对信披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可对信披义务人提起集体诉讼。以2018年拼多多面临的集体诉讼为例,2018年7月26日,拼多多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开盘价26.50美元/ADS,但随着山寨门事件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对拼多多调查的负面影响,随后几天拼多多股价一路下跌,上市5个工作日盘中最低价格18.62美元/ADS。针对上述情况,美国六家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资者展开了对拼多多的集体诉讼,他们认为因中国政府调查拼多多平台出售侵权产品导致股价大跌,致使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其核心观点在于:(1)拼多多是否向大众投资者们发布具有极大误导性的商业信息;(2)拼多多是否涉嫌未披露相关信息给投资者;(3)拼多多及其高管是否涉嫌从事证券欺诈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以及(4)拼多多公司及其员工是否涉嫌违反联邦证券法。实际上,拼多多并非第一家有此遭遇,阿里巴巴、京东、趣店、分众传媒、聚美优品、安博教育、红黄蓝等公司都曾被美国律师事务所发起集体诉讼。其中,聚美优品仅上市半年遭遇集体诉讼,市值缩水近60%。此处的集体诉讼是指由于参与诉讼的人数众多,法院允许部分诉讼主体为了自己和其他与其有类似遭遇的人而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由原告提起的集体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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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要点解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参与,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民营经济目前已经成长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及有关部委为保障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多次下发文件,依法保障民企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202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释放出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积极信号。2023年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丛亮在国新办发布会上公布:中央编办正式批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局。202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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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场对决 无限精彩 | 永嘉信辩论队荣获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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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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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 | 数字文明的构建

数字经济、元宇宙的爆火让人不得不重新审视数字技术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技术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和全过程,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时代巨变,愈来愈多的人思考如何进行数字治理,从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而数字文明是数字治理的前提,数字治理是数字文明的保障。进行数字治理,首先就要做到数字文明。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贺信中提到:“让数字文明造福各国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正迈向数字文明时代,数字文明是一种新形态、新文明、新格局,包含多方主体,多个对象,多个方面的内容,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等。数字文明显然是一种更高形态的文明,其所要构建的社会应该是更高水平普惠的社会,只有这样才能让数字技术造福各国人民。如何做到数字文明,针对不同主体有着不同的要求,这也是衡量数字文明的标准。01个人层面—对于个人而言,要加快数字素养提升。数字化时代需要个体有数字素养,这是构成数字文明的基石。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50岁及以上网民占比为28.0%,可见网络用户群体庞大,但是我国公民的数字素养参差不齐,有进一步提升空间。首先,对于普通个体而言,提升个人数字素养,就是要发挥主体性,避免掉入“数字陷阱”。在面对日趋多元化和便捷化的数字产品和数字信息时,要养成良好习惯,学会掌握主动权,合理选择信息内容,遵循主流价值观,自我克制、自我调整,学会抽离,做到“心中有数”,不能人云亦云,沉迷其中。让数字成为改善和服务生活的助手和补充,而不是主宰自己的主人。其次,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提升个人数字素养,重在教育引导,形成良好的数字素养教育体系。学校要制定合理的数字素养教育计划安排,开授各种数字素养课程,培养学生掌握各项数字技能;同时教师和家长要共同努力,言传身教培育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意识,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看待数字信息和规范使用数字产品。再次,对于老年人、残疾人群体而言,提升个人数字素养,需要特别关注,补齐短板。老年人、残疾人群体作为数字化时代的弱势群体,不应被边缘化和孤立化,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与帮助。一方面要为其留下人工服务通道,理解他们的数字化障碍;另一方面要为老年人、残疾人群体提供学习数字技术的机会和途径。要开设数字课堂,为其普及数字知识,指导他们学习数字应用,并加速推动数字产品和服务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加大建设适老化、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通道,形成友爱的社会格局。最后,对于农民群体而言,提升个人数字素养,关键在于知识普及和服务延伸。“数字鸿沟”很大部分体现在农村和农民身上,对于农民数字素养的提升主要是两点,一是利用多种渠道面向农村宣传讲解数字信息方面的知识,提升农民对数字知识的思维、意识能力;二是根据农民需求推动数字服务和培训向农村延伸,让农民享受数字化服务和掌握数字化增收的技能。总言之,要形成全民必备数字素养的局面,人人都是数字时代的主人,而不是被算法和数字困住的“囚徒”。02政府层面—对于政府而言,要加强数字政府效能。数字文明既是数字政府追求的目标,又是数字政府的涵盖内容。数字政府建设力度,直接体现数字文明程度。近年来,数字技术赋能政府智能转变已取得明显成效,在线政务平台提高了政府的服务效率。特别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数字政府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信息流调、核酸筛查、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有效的遏制疫情和支持经济复苏。与此同时仍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充分、不合理的问题,有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的空间。数字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长期工程,后疫情下,我们仍需进一步增强数字政府效能。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目前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显得相关法规制度有些力不从心,要探索构建完善的数字政府法律规范体系,制定数字政府标准规范和管理细则、数据资源共享办法和数字应用系统规范等配套制度体系;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制定便于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与的制度性安排,打造一站式服务的数字平台,夯实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保障。二是注重资源整合,完善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数字政府要靠数据驱动,实现数据无障碍流动是数字政府的内在要求。对此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制定整理数据资源目录,打通各部门、各机构的数据接口,进行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互通;还要根据数据分级管理和开放标准,实行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跨层级的协同合作,利用统一政务云平台实现数据精准开放共享。三是聚焦用人机制,培养数字人才。数字政府建设数字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至关重要,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培训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数字技能和数字素养,另一方面要吸引招聘符合政府部门需要的懂技术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以此提高整个政府数字化业务水平,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走向智治。03企业层面—对于企业而言,要强化数字责任担当。企业的数字责任是数字文明的产物和象征。在数字化时代,企业悄然转型成为数字企业,企业的数字责任即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数字企业是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者和数字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其在享受数字红利的同时理应自觉担责引导数字向善,推动数字文明发展,这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大做强的前提。首先,企业应以人民为中心,对劳动者和消费者高度负责,保护好他们的数据安全和数据隐私,提高服务质量,弥合数字鸿沟,生产出包容灵活多样的数字产品。其次,企业要擅于利用数字技术,发展数字经济,为就业者提供更多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岗位,成为促就业保民生的助手。再次,企业要注重科技创新,积极开展数字化转型,利用科技创新提供普惠服务,创造社会价值。最后,企业要做到算法低碳和自身净化。要利用大数据、算法技术实行企业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绿色发展,同时企业要主动合规,自我监管自我审查处理不良风气,加大自觉自律,遵循技术伦理规范,塑造向善的企业文化。04社会层面—对于社会而言,要加紧数字社会建设。数字社会是数字文明的依托,也是数字文明不可或缺的的部分。数字化时代,我们在数字化生存的同时也进入了数字社会,数字社会是数字化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数字社会以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为特征,其旨在改善民生,智慧便民。第一,拓展数字化公共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数字技术赋能公共服务,有利于公共服务便捷化、高效化、智能化。要加大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搭建“云上平台”,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智能化,同时推动数字教育、数字医疗、数字社保、数字就业、数字住房等数字公共服务的发展,实现公共服务普惠化。第二,构建智慧民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数字生活需要。要积极探索开发便民的数字化应用,满足居民消费、社交、娱乐等不同生活场景的数字化需求。要让数字技术进入社区、家庭,打造智慧小区、数字家庭,形成社区便民服务体系。第三,加快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要充分应用“大数据+”模式,推进城市应用和设施智能化改造,加大建设“云上城市”,“云上平台”,做强“城市大脑”。目前数字乡村建设已取得明显成效,未来要进一步推动数字技术与乡村的深度融合,培育乡村产业新动能和乡村治理新模式,让乡村治理有“数”,发展有“质”,富裕有“方”。05国家层面—对于国家而言,要加大数字共享合作。数字共享是数字文明的典型特征。数字化时代,各国成了休戚与共紧密相连的命运共同体,没有哪个国家可以置身事外,合作共赢共谋发展是必然趋势。一是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良好的数字生态离不开完善的数字规则体系,各国要通过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互联网平台监管规则、数据安全规则、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等规范完善自己的数字规则体系,同时要与国际规则相衔接,营造健康有序的数字生态圈,促进跨区域、跨国间的数字产品、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等方面的传播交流合作。二是构建数字合作格局。数字合作是各国之间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最佳途径。现在全球范围内,新冠肺炎疫情仍在继续,数字经济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关键力量。对此各国应摒弃分歧,打破信息壁垒,在疫苗研发、新基建、5G医疗、数字经济等领域的深度合作,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利用数字技术催生新业态,搭建多类数字合作平台,创造新的合作增长点,探索数字技术在新能源、绿色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合作,不断拓宽国家间数字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让更多的国家和人民可以共享数字成果。三是筑牢数字安全屏障。数字化时代数字安全已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对此各国应增强数字安全能力,构建数字安全体系,确定数字安全标准、健全数字安全管理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打造数字空间安全基础设施和应急体系,为数字经济和数字合作保驾护航。四是构建数字命运共同体。各国在加强本国数字建设的同时尊重他国数字主权安全,保持开放包容的姿态加强数字合作,打造全球一体的数字资源共享平台,制定合理的数字资源分配机制,构建良好秩序的数字命运共同体,让数字技术造福全世界。数字文明是全人类的文明,需要全民参与、全球合作、共建共享。个人、政府、企业、社会、国家应各担己任,推进数字文明进程,让数字文明为各国人民带来福祉。——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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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 | 公司不分配利润,股东如何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救济?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亦称公司盈余分配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税后利润的权利。而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项下的三级案由,其表面上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实则反映的是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董事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大力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当下,合理权衡股东权益保护与公司自治的关系,司法介入股利分配事项的必要性日益凸显。01案例数据可视化—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的司法裁判作为研究对象,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设定关键词:案由“公司盈余分配纠纷”、高级人民法院和近三年,检索到的裁判文书合计133篇。通过解读各地省高院公布的典型个案,分析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存在的实现障碍和救济途径,以期对股东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起到导向作用。根据检索的案例显示,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有关的诉讼数据呈现以下特点:1.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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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公司减资程序与瑕疵减资的股东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公司减资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但增资容易减资难,公司减资程序不当易引发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减资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等程序瑕疵时,减资退出的股东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更值得进一步探讨。01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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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款条款审查与设计(二)计价方式的审查与设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是工程价款约定,本系列第一篇已对价格形式的审查与设置进行了详细分析,本篇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方式进行详细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价方式或者价格标准。计价方式是工程造价适用的计价标准,根据工程造价的分解和组合原理,对合同价格的组成、计价分项、计价参数进行分析、计算,从而确定特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01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3.1.5规定,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核,当对编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无异议时,宜与编制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保持一致。在此概念下,计价方式是指计算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方法,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方法计算承包人施工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的方式,即工程价款的计价方法,也叫组价方法。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两种: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一)定额计价1.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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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勇往“执”前——哪些财产可供执行?

在长期“执行难”背景下,作为执行的第一步,是要法官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由执行申请人来提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而就司法实践来看,执行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已然成为是否执行成功的重中之重。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可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的财产,如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传统财产;二是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中无法查控,需要法院执行人员到执行现场查冻扣的财产,如被执行人藏匿的现金、贵重金属、古董字画等难以发现的财产。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型财产,如数据财产、虚拟财产等,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场执行未果时,就会陷入执行难的困境,则需要考虑被执行人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类型,而此时新型财产、隐形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01可供执行的一般财产—根据我国《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1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可供执行:1.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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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股东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3年9月1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三审稿)”)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司法(三审稿)》对现行公司法中约70条条款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在完善注册资本认缴制、强化公司民主管理、完善股东权利保护、健全公司组织机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体系化改革。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三审稿)》虽仍坚持资本认缴制,但却一改现行法和前两次审议稿的立场,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变化无疑是对实践中普遍出现的公司注册资本虚高、认缴期限过长这一现象的回应,通过修订稿的形式体现了完善公司资本认缴制、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的立法倾向。在股东出资责任进一步加强的背景下,本文拟结合公司法现行法及《公司法(三审稿)》内容,对现行公司法体系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梳理,以帮助各投资者对《公司法(三审稿)》及后续修订内容进行理解。01补足出资并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据此,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其他股东亦可依据《投资协议》约定要求逾期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案例】: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厦门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629号)【裁判要旨】: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因第三人原因未及时出资的,应向公司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关于中铁二局未按约履行出资义务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中铁二局主张地块6的迟延履行系因同基公司额外提出的土地并宗等要求导致,其余地块未能过户主要系因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对中铁二局显失公平。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地块6和其他地块的迟延履行并非由滕王阁公司原因造成,故按照合同法关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中铁二局主张迟延履行并非自身原因,并不能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次修订的一审稿、二审稿对现行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了承接,但《公司法(三审稿)》一改先前对股东违约责任进行规定的做法,将“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调整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调整明确了股东应向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使得公司向股东主张权利的路径更为明晰,同时,其他股东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未尽义务之股东主张违约责任。02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未尽出资义务之股东,应以未出资本息范围为限,在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相关案例】:德阳千方掌城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千方城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56号)【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认为】:北京千方公司、李彦洁应按照德阳千方公司章程的约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出资义务,但二者实际均未履行,导致德阳千方公司难以履行前述310万合同债务。故北京千方公司应在未缴纳出资840万及利息(利息以840万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德阳千方公司应支付的31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彦洁应在未缴纳出资360万及利息(利息以360万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德阳千方公司应支付的31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03股东催缴失权制度—股东催缴失权制度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股东存在未尽出资义务情形或抽逃出资情形的,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经公司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改正的,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其股东资格。【相关案例】:济宁市曲阜新区土地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济宁新区中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021)鲁民终2101号)【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济宁土地资产投资公司作为济宁中盟公司的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济宁土地资产投资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济宁中盟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催告济宁土地资产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但济宁土地资产投资公司未出席会议,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出资义务。济宁中盟公司作出“解除济宁土地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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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款条款审查与设计(一)| 价款形式的审查与设置

作为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利益的直接体现,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出现的大部分争议均与工程价款结算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即便是与工程价款没有直接联系的工程质量、工程工期等其他条款最终也会体现或者影响工程价款。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还是集中在工程价款争议,故律师在为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时,在审查、设置工程价款条款时,需要从工程价款的价款形式、价款计价方式、价款调整方式、价款支付安排和项目竣工结算安排、违约金条款等方面进行核心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计价方法和价格形式。计价方法是指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价款的方法;而建设工程的价格形式是指由于建设工程价格确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价格类型。本文主要从合同价格形式进行详细分析:01建设工程的价格形式—在建设工程价款概念项下,价格形式是指建设工程价格确定的不同方式而形成的价格类型;计价方法是就承包人完成工作量根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价款所根据的方法。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即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和计价方法有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1,合同价格的形式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可调价格。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规定,合同价格的形式可以分为单价方式、总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造价术语标准》等建设工程行业规范也都采用相同的合同计价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为指导施工合同的缔约双方规范、严谨、高效率地完成缔约,住建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2013版和2017版)。在《1999年版示范文本》规定的三种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中一种,但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确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2013年版示范文本》中将计价方式更改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计价方式合同,之后的《2017年版示范文本》继续沿用《2013年版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计价方式的规定,其中通用条款12.1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其中一种计价方式进行填列。(一)单价合同1.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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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律有言 | 马瑜馨:发挥“好律师”的价值

新一代,是奔涌而来的后浪,是永嘉信未来的期待。一起发掘永嘉信优秀青年律师,了解其专业上的“多面”,走近有言,有颜,有研的他们。“青律有言”人文系列第二季再度开启!从“多面青律”窥探永嘉信专业人才的力量。青年无惧岁月长短,理想之光终将闪耀。本期青律有言,我们一起来了解永嘉信青年律师马瑜馨一路的成长与蜕变,以及她对于青年律师职业发展的真实感受与深度思考。要不要做律师?2010年前后,各类互联网公司在北京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一家成立不久的法律智能科技公司也招募了一批充满好奇和闯劲儿的“有志青年”准备投身互联网大潮,这其中也包括马瑜馨。大学毕业后,马瑜馨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和早早就确立了未来要做律师的同学不一样,她经历了许多纠结。因为从小喜爱数学,当时在考虑要不要从事经济类的职业,但又受到母校浓郁的法学氛围影响,被法学魅力所吸引。正在犹豫不决的时候,听说法律科技需要对编程和法律均有一定理解能力,再加上这个领域未来的无限可能,于是就毅然加入了这家公司,她也由此开始了“法律知识工程师”的职业生涯。对于这个岗位,马瑜馨是这样解释的:“最开始是做一些法律要素标记的工作,就是告诉计算机什么叫做‘诈骗公私财务’、什么叫做‘非法债务’等等,后来在学习了解一些编程逻辑后,开始参与设计、构建底层的法律知识图谱,再到自己负责一些产品的开发设计。”(没有理解的朋友,欢迎联系马律师进行深度学习:)在这份工作中,她真实地感受到了法律的逻辑严谨性及实践的多样性,有意思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行为有严谨的解读逻辑,还可以对商业问题进行法律建构等等,再加上受到身边朋友对法律信仰的影响,让她觉得律师这个职业充满了无限挑战与可能,她决定了,要成为一名律师。拥有科技思维的法律工作者图左四为马瑜馨回到西安以后,马瑜馨对本地的律师事务所作了详细的背景调查。来到永嘉信,刘坚律师和杨元元律师对她的面试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是一个非常专业、有想法、规模化、内部氛围很融洽的团队”,几位律师多年深耕建工、商事领域,并且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正是她想挑战的方向。在她看来,对于初次步入律师行业的人来说,在执业初期培养形成相对规范的执业习惯和工作规范非常重要。就这样,告别了“程序员”的身份,这次是“律师”马瑜馨。她坦言,两份工作可以说是“千差万别”,从工作节奏、管理模式、思维方式到个人能力模型培养都有非常大区别。之前的工作经验很大程度上培养了她关注新技术、工作效率、工作规范方面的意识,也为现在的律师工作提供了非常大的帮助,比如如何在律师工作中更好地去寻找、使用合适的辅助软件、工具,如何管理个人或者团队的知识成果;此外,两份工作底层逻辑也有很多互通之处,比如法律法规知识树的底层逻辑、法律事实的认知逻辑以及辩证分析逻辑等等。自称半个“斜杠青年”的马瑜馨经常会琢磨如何从各个领域中学习前沿的知识来改善自己现在的工作。“像是这两年很火的ChatGPT和国内科技企业的AI大模型,随着这些技术的逐渐成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的工作、生活模式都将受到深刻影响。”发挥“好律师”的价值对律师来说,每个人都各有所长,也都有着不同的发展路径、不同的成长节奏。回望律师生涯,在职业初期,马瑜馨给自己设立了清晰的目标——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的积累,以这个目标为导向,将日常工作无论是诉讼还是非诉案件进行体系化知识管理,通过每个咨询、每份意见、每次检索将其中的收获和启示内化到知识图谱及工作范本中,除积极参与团队内部培训外,还会不断学习一些专业书籍和专业课程,积跬步以至千里。现阶段她的目标是如何更好的掌握已经积累的成果与经验,并在不同的工作场景下有效发挥和呈现专业价值。很多时候,我们无法用“好”来定义一个人或者一件事,因为“好”是没有标准的。那怎么才算“好律师”?“我觉得在坚守职业道德的前提下,尽心去对待每一项工作,尽力去解决客户的问题,总能发挥一个‘好律师’的价值。“这是马瑜馨的标准,或许也是要求和期许。她希望通过专业化服务去帮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在执业领域进行专业层面的深度探索,也希望可以与时俱进,通过技术手段改善现有的工作以此来达到她心中的“好律师”。“可能很多不了解这个行业的人,还以为律师就是影视剧中的光鲜亮丽、觥筹交错,但我觉得做律师更多是披星戴月、深稽博考。”对于准备入行的年轻人,马瑜馨律师的建议是要对律师这份职业有相对充分的认知,用心做律师真的能够实现对个人价值、对当事人的价值甚至是对社会的价值,但同时也要做好潜心修炼、终身学习的准备。律师的职业性质注定在工作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困难,每当此时,可以想想当时选择这份职业的理由,以及一路上对在工作中寻得的价值与热爱,坚持下去。“希望心怀热爱的年轻人加入能带来不一样的色彩,也让我们一起为所处的这个行业未来、为‘律师’的称谓带来自己的价值。”——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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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讯 |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成功入选陕西数据交易合规评估法律服务机构库名单

2023年9月7日,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陕西数据交易合规评估法律服务机构库拟入选结果的公示》,经过公示,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成功入选陕西数据交易合规评估法律服务机构库名单。近年来,多起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案例敲响了数据合规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因涉及数据安全治理问题,掌握着数据资源的企业频频被约谈,或被责令整改或被处以高额罚款。这些无不昭示着企业数据保护、数据安全合规的重要性。2021年,自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来,数据安全治理逐步从静态走向动态,数字生态日益发展的同时数据产业所面临的环境也日趋复杂。2022年12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数据处理主体应当履行数据合规主体责任、社会责任,提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的数据合规治理体系。数据合规已然成为企业经营、上市、融资、地方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针对日益突出的数据安全、合规管理问题,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专业、负责、高效的法律团队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优质法律服务,协助企业对数据进行合规管理,防范法律风险:1.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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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培训|一同启程,让梦想勇往直前

九秋风露越窑开,夺得千峰翠色来。随着永嘉信大家庭的不断壮大,为促进新嘉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我所于9月15日举办为期一天的新人培训活动。本次培训活动主要有小组积分比拼活动与专业业务培训两部分,安排了交流娱乐与学习培训的相互转换,层层递进,深入人心。人员分配上也注重部门与律师团队间的组合,总所与联营所新人共同参与,旨在更多元的接触和了解不同职务不同业务的小伙伴们,加深与律所的羁绊~HAPPY破冰环节在主持人曹雯律师的开场白中,破冰游戏开始。首先由各位参训的小伙伴们填写破冰卡片,主动打破静默的氛围相互介绍交流。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是两个积分制的小组游戏。首先是名为“极嘉猜想”的游戏,规则是根据趣味图片猜成语,想出答案者举起手中的牌子进行抢答,大家随着题目的刷新不断聚精会神,头脑风暴,积极举牌回答为小组夺得荣誉,一时间充满了大家的欢声笑语。在更为热烈的“与你异同”游戏中,各组派出代表上台参加游戏。挑战者需听令作出相反的动作,小组代表在听口令时展现出优秀的反应能力和协调力,在出其不意的口令声中台上选手与台下观众们都揪起了心,敛声屏气,对挑战成功的小组送去热烈的掌声和欢呼。HAPPY致辞环节我们的“大咖”嘉宾,永嘉信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祁厚玉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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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陕西涉外法律行业观察与展望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以及永嘉信周启邦(西咸)联营律师事务所作为陕西以及西北地区涉外法律服务的领先者,一直关注、深耕、发力陕西以及西北地区的涉外法律需求,设立专门服务国内外企业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心”,紧密链接市场动态,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伴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以及中国政府对涉外经济的积极政策引导,全球供应链已经逐渐延申到了我国的西北地区,陕西参与国际经济的现状已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因此形成了很多新的涉外经营内容作为涉外法律发展的新基础。笔者是涉外法律服务中心最初一批的律师,接受了很多国内外企业的法律咨询问题,同时代理、完成了多种类型的案件与项目。因此对目前陕西省的涉外法律行业有了一定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对未来该领域发展的展望。01行业观察—陕西省作为内陆省份,其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相较于沿海一线城市而言,规模与需求较少。这也导致本地律师对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了解和参与程度不高,认为陕西本地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非常有限。应当承认的是,陕西本地的涉外经济确实没有像一线城市一样存在相当大数量的涉外业务企业。然而,由于原先缺乏专门从事该领域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存在,以至很多人对于陕西涉外经济成长的体验是缺失的。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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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窗 | 某开发区执行救济专项的律师办案手札

超期提出异议,导致4700多万资金被法院划扣,如何挽回巨额损失?因法院的执行行为,导致客户所持有的4700余万资金被划扣!本案是由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赵杰、毕鹏、白云、王海音、薛莹等律师组成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所代理的执行专项救济案件,经过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最终申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实现案件逆转,帮助客户挽回损失。01案情简介—某开发区在2016年时,未对外地某中院所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至2019年6月,某中院再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某开发区将5600万款项付至法院。此时,办案律师团队介入本项目,制定诉讼策略,代某开发区提出异议,但随即被驳回,4000余万款项被划扣。此后,办案律师提出多种解决方案,其中经历了异议、复议、执行标的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等众多程序,均以失败而宣告破产。多位专家、教授对本项目持悲观态度,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承受着来自多方面的巨大压力。经过不懈努力,承办律师代理某开发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监督申请,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了某中院及某省高院涉及本案的文书11份。本案基本情况如下:2015年某开发区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2016年9月27日,某中院向某开发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冻结5600万债权。某开发区收到上述文书时未提出异议。2017年2月,因某建设公司严重违约,某开发区解除了案涉两份合同。同年,案外人将某开发区和某建设公司起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省高院认定“案外人为实际施工人”,确认某开发区向案外人支付涉案项目的结算款项,并出具《调解书》。此后,某开发区向案外人共计支付工程款8000多万元。2019年6月5日,某中院再次向某开发区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某开发区支付给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5600万元。随后,某开发区针对该《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了异议。某中院收到异议后,认为某开发区在2016年时未提出异议,而调解书在其发出协助执行之后作出,新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排除强制执行。某中院驳回异议后,某开发区复议至某省高院,某省高院维持了某中院的裁定。随后,某中院将某开发区账户内的国有资金4700多万划扣。02案件适用程序的定性—本项目涉及一个近年来司法实务界极为关注且存在很大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问题。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出现在日益繁复的“三角债”和“连环债”中,在被执行人无能力清偿债务时,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保全裁定书,第三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将依法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制度。虽然某中院给某开发区所下发的文件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本案实质上属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又称为“代位执行”“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作了笼统的规定,由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规定过于模糊,司法实践中的执行操作差异化明显。03涉及本项目疑难问题分析—通过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实务现状进行梳理,可以反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的现状,各地法院对到期债权认定标准和执行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混乱。涉及本项目难点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执行到期债权”与“执行收入”概念混淆目前,我国关于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定义“到期债权”与“收入”,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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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法学院》第九期 | 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下为第九期节目内容,本案由陕西省淳化县北关小学的同学共同呈现。案件梗概“未成年人王楠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模拟法庭王楠、李帅、周欣均为未成年人,因长期留守无人看管,三人初中毕业后即辍学,经常与靳文等社会闲散人员混在一起,2022年2月1日,在靳文等人的诱导下,三人私自在中州县非法组织管弦乐全体成员参会,宣布成立“中州县管弦乐协会”。同时建立微信群并发布公告称,如发现任何人员演出前未向协会报备将进行罚款。该协会成立以来,三人在全县范围内多次对管弦乐演出人员采取围追堵截、威胁等方式进行寻衅滋事,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2022年8月20日,梁雅等6人在县中心广场演出时,王楠等三人以梁雅等人未报备即演出违反协会规定为由,对梁雅等人进行围堵、殴打、辱骂、恐吓,并对每人“罚款”200元。事发之后,三人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被告人王楠、李帅、周欣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期嘉宾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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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 | 药品宣传与广告合规

2023年5月29日,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由此可见,政府监管机构对于药品宣传与广告合规越来越重视,而随着近年来监管的不断加强,医药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而被处罚的情况越来越多,仅在Alpha行政处罚数据库中以“药品”“广告法”为关键词检索,检索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1万件。​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众多医药企业为了将产品特点有效、准确地传递给医生、患者等客户,采取了各种宣传手段。随着社会与技术的发展,医药企业宣传推广方式也不断发生改变。但是无论宣传推广方式如何变化,被认定为广告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依然显著存在。医药企业常见的宣传推广手段有哪些呢,包括药品推广人员在医院等场所,使用药品DA、论文汇编等印刷品,直接向医生介绍产品特点,或者赞助学术会议,宣讲产品特点,又或者利用传统媒体例如电视、报纸、专业期刊等进行宣传。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宣传手段层出不穷,很多医药企业通过注册网站、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号等进行宣传。而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特殊性并不仅仅体现在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也体现在宣传推广。为了防止药物滥用,国家对药品广告制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规定,如果医药企业的某些宣传推广行为被认定为广告,或者药品广告发布形式、内容违法,都可能面临着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损害企业信誉。那么医药企业如何避免此类的行政处罚呢,本文拟通过介绍广告特点、药品广告发布要求并探讨广告认定标准等内容,以期为大家更好地理解药品广告提供帮助。01广告的特点—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结合法条以及生活经验,我们不难看出,广告具有以下五大特点:(一)由广告主发布广告由特定的广告主发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媒介性法条中“一定媒介”体现出广告的媒介与形式是有“定数”的,体现了媒介性这一特点。媒介性是指使用现有技术条件可以固化的媒介,并可反复使用,更加直接,无需受众转化,常见的有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互联网、户外广告等,而现场实时进行的商品演示、说明、上门推销、电话推销、商品宣传会、推介会,因不符合媒介性特点一般不属于广告。(三)营销性一般商业广告是要介绍推销广告主自己的商品、服务或者商业观念,相比于其他宣传方式营销属性更强,其受众主要是潜在的客户及合作对象。(四)针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广告,顾名思义,具有“广而告之”的内在含义,是向社会广大公众告知某件事物,其发布制作之初的目的是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传递信息,因此如果制作发布信息只为传递给特定的个人,应不能称之为广告。(五)非强制性商业广告属于商家自由表达信息的范畴,没有法律会规定商家必须做广告,但为了维护消费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强制要求商家披露、公布、说明特定的商品信息,例如产品名称、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这些信息的披露传播具有强制性,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02药品广告的发布要求—根据《广告法》,不同种类的药品发布广告的要求有所不同。(一)除特殊药品之外的处方药。根据《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禁止做广告。除上述特殊药品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同时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如何了解哪些专业期刊上可以发布广告,可以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查询(如下图)。(二)非处方药。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处方药可以发布广告,但是要经过严格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还应当注意,无论是处方药或是非处方药,都应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03药品广告的内容要求—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例如:在广告中违法使用“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无毒无害”、“灵丹妙药”、“祖传秘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的,或广告中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例如:药品、医疗、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一次治愈,绝不复发”、“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转阴率高达90%,治愈率达50%”等表示治愈率、有效率。虽然某些药品的有效率或痊愈率是通过临床试验获得,但由于患者和消费者个体差异,针对不同患者和消费者可能会有不同的效果,故实验或临床试验中取得的治愈率、有效率不能随意推广。(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很多药品的临床试验,需与其他药品(即对照组)做比较,虽然某些临床试验收集病例很多,试验规范,权威性高,但是依然不能避免差异性,因此不能将其中的对比数据作为宣传用语,例如:在广告中使用“某药品临床试验证明相比于同类某药品提升30%有效率、20%痊愈率,安全性更高,起效迅速,30分钟缓解咽痛症状,比某药品提升近1小时”等与其他药品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表述。(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代言人并不仅仅指明星,也指患者或者某些知名专家或医生,例如: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等专门从事医学研究和医疗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做推荐、证明,以其影响力和号召力,对患者和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某些时候比利用明星代言更具有说服力和诱惑性。04案例分析—案例:(2020)京02行终1350号关于韩某的行为是否为广告法院认为:(一)《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上述规定并不排除个人可以作为广告主发布广告,因此韩某可以作为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广告主)(二)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载明的内容,微信公众号系腾讯向用户提供的包括信息发布功能在内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微信公众号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为相关用户提供服务。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微信公众号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自媒体平台,任何人均可关注或搜索浏览该公众号内容,且微信公众号内容可以通过微信消息或微信群转发、在朋友圈分享等方式,扩大传播范围,能够起到向微信用户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符合广告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特点)(三)本案中,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主要以文字或图片形式介绍手术前后形像及效果对比,宣传其手术的治疗效果,特别是其个人公众号上留有“长按扫码预约面诊&手术”的二维码,及提供咨询及预约服务功能的设置,具有诱导浏览者购买服务的营销属性,以提高竞争力和公众的认可度。(符合广告的媒介性、营销属性)从以上裁判要旨也不难看出,个人如果在微信平台上发布带有明显营销属性的文字或图片,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广告。同样,如果医药企业微信公众号、官网发布宣传图片或文字时更应注意相关宣传内容是否符合广告特点。05建议—医药企业如何避免药品宣传被认定为广告呢?建议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一)宣传内容减少营销属性在宣传中,应尽量以药品说明书为主,主要宣传《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强制披露的内容,也可以采用新闻报道等方式进行药品宣传,避免出现药品购买方式等营销属性较强的表述。(二)加强人员相关培训很多违规行为隐藏在医药企业员工日常工作当中,但销售、推广人员并不了解法律法规,某些推广宣传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广告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一些医药代表在医院或者药店,向患者随机散发具有很强营销属性的宣传单,很容易被认定为药品广告,从而被行政处罚。(三)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医药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对宣传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降低营销属性,宣传内容也应避免使用代言人、有效率、安全等用语或与其他药品做对比,更不能够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小程度”、“最大程度”、“最符合”等用语,在避免与患者起纠纷的同时,也能降低被认定为广告的风险。(四)与监管部门及时有效地沟通以上法律以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广告的定义并不明确,很多行为是否能被认定为广告属于两可之间,相关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裁量权,所以被行政处罚后,应及时申辩,避免处罚,否则如相关行政处罚在网络公示,将影响企业信誉,不能因为某些情况处罚金额较少,而放弃申辩。总结—在实践中,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医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长期、大量、形式多样的推广与宣传,但与此同时,医药企业不应忽视潜在风险,应建立与自身匹配的合规制度并积极落实,防止因违反《广告法》而面临行政处罚,从而避免或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202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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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要点梳理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自1993年制定后经历了四次修正。2021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23年8月28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23年9月1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全文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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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平台成立大会成功举行

为推动律所企业合规业务的深入发展,开辟企业合规业务领域的专业赛道,9月1日,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成立大会暨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功举行。省律协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永嘉信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祁厚玉在致辞中表示,永嘉信企业合规业务平台的成立不仅是增强律所在企业合规业务外部竞争力的有力举措,也是积极更新法律服务的表现。希望各位律师能够团结协作,整合资源,实现业务发展、能力提升相融互促,共同创造一个健康良性的平台环境。同时,律所未来也会全力支持平台的发展与建设,不断加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平台的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平台的生机和活力,做到维护律师权益、建立沟通渠道、创造法律价值,共同促进律所企业合规业务的高质量发展。随后,省律协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永嘉信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企业合规平台负责人曹鸣介绍企业合规平台概况。她表示,永嘉信企业合规业务平台的成立,将大大增强企业合规业务专业能力,提高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企业合规业务的服务能力。是律所提高核心竞争力,保持长远发展潜力的有效依托。永嘉信企业合规业务平台将成为律师之间沟通交流的良好平台,成为联系企业和律所的紧密纽带,成为衔接律所与各行业的坚实桥梁,在推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合规业务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合伙人朱江宣读《永嘉信企业合规平台管理方案》。方案就合规平台组织架构、人员组成、管理制度、基金建设、业务监督、风险防控等各方面内容进行了整体筹划。平台设客服中心、业务中心、运营中心为三个核心职能部门,由曹鸣、王间、孟恩海、王琪、陈世欢、朱江、李敏等分别作为部门带头人,西北政法大学付玉明教授担任总业务顾问。平台将从人员培养、市场开拓、知识共享、承接合作等方面建立紧密合作组织,提升合规领域业务研究及服务创新能力。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孟恩海特别对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和国有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流程进行详细说明。企业合规的依据是“规”,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章程、内部制度、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内容,这也是律师在开展合规业务的重要依据。随后,企业合规平台三中心带头人、平台律师纷纷围绕如何加强平台建设进行发言。平台的搭建在于通过内部的资源整合,帮助律师和律所实现共享共赢。一方面要积极申报企业合规标准,打造强势的法律产品,形成律所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绝对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行业领域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律师始终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瞄准目标客户群体,做好专业细分,强化在细分领域的业务拓展;平台也将进一步为律师提供学习与交流机会,帮助实现资源互通,共享内部成果,促进平台整体的业务水平的提升与增长。—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永嘉信企业合规在业务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迈上新台阶。下一步,永嘉信企业合规专业委员会将以平台为依托,积极开展企业合规业务建设,推动建立合规标准体系,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同时,平台律师将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加强合规意识与法律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合规平台的团队建设与合规管理水平,以更高质量的工作成效推动律所合规业务的全面发展。——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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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讯|永嘉信律师代理陕西省首例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王刚、赵晓波、史甜茹、张雨林,我所兼职律师、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建仓等代理的某上市公司就其与投资者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取得一审胜诉。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从而获利的行为。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都属于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但相比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的受理和审判数量较小。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并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此类案件主要依赖于行政处罚查明内幕交易的基本事实,导致受理判断标准较难把握,案件审理尺度不好掌控。在此类案件中,较为人们所熟知的典型案件有李某某与光大证券“乌龙指”案,李某与黄光裕、杜鹃内幕交易责任案,此类案件普遍具有事实查清难度大,责任构成要件认定较为复杂等特点。本案也是如此,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减持与内幕交易行为的区分,控股股东与一般内部人的差异,因为隐瞒相关不利事实已经构成虚假陈述等方面,较难按照一般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理思路进行认定。本律师团队在接受代理后,通过骨干律师深入研究、专家顾问进行法理论证,认真分析原告诉请及相关证据,积极组织当事人还原事实经过,历经充分的证据资料调取、搜集,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精准梳理、总结近十年全国范围内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重点从证监监管部门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高管等主体的认定例外情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系依照法定程序减持、该减持行为并未受到行政处罚、该投资者系在相关的不利事件披露前即已全部卖出股票不存在损失等多个方面展开抗辩和举证。在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人民法院最终认为,该控股股东系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程序进行减持,且其减持系被动减持,并及时向公众进行披露,并无证据证明控股股东系利用相关未及时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公开检索,该案系我省首例涉及内幕交易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本案的判决对于明晰此类案件司法裁判规则,平等保护证券交易市场主体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本所将以本律师团队多个胜诉案件为契机,加强证券欺诈纠纷、上市公司合规与治理等方面的实务知识成果的整理与输出,以期为更多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证券与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做出贡献。相关案件经办律师王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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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 | 资本认缴制下,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出资瑕疵所形成的瑕疵股权转让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频发,而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涉及到补足出资责任主体的法律问题。因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出资瑕疵情形,原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东身份尚失而免除;且因该义务的履行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受让人、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免除该项法定义务。”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股东在公司登记注册时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出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完成缴付。据此,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表现形式包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未适当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股东出资瑕疵不仅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对公司债权人等利益主体造成损害。笔者以司法裁判作为研究对象,通过Alpha数据库设定关键词:“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进行检索,并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等公布的案例,就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01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裁判要旨】1.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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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热点|美国BIS将27家中国企业从未经核实的清单移出

8月21日晚间,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在官网发表声明,宣布将包含27家中国实体在内的共计33个实体从“未经核实的清单”(Unverified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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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法学院》第八期 | 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下为第八期节目内容,本案由商洛市镇安县第二小学共同呈现。案件梗概“未成年人马小刚涉嫌故意伤害案”模拟法庭马小刚是一名初三学生,因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从小跟随爷爷奶奶生活,马小刚上学较晚,学习成绩差,性格内向、不善于和老师同学沟通交流,经常被同学嘲笑、欺负。事发当天,因为作业没有完成,马小刚又被老师批评,本来就心情郁闷,结果放学路上同学王强一行几人又对他进行言语嘲笑戏弄,马小刚一气之下对王强进行殴打,最终导致王强骨折受伤。经司法鉴定:王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小刚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小刚免于刑事处罚。本期嘉宾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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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一带一路” | 永嘉信与巴基斯坦Naveed Malik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

Malik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共同签约《跨境法律事务战略合作备忘录》。永嘉信首席合伙人、主任韩永安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伊斯兰堡高等法院律师协会主席Naveed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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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东律师当选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副会长

2023年8月17日,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在西安召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副会长陈浩、省知识产权局局长侯社教出席成立大会并致辞,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厅局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会议由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迎波主持,全省210多名专利代理师参加了大会。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章程》《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领导机构和领导成员,其中,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振东当选协会副会长。北京、广东、四川等14家兄弟省份专利代理师协会为大会发来了贺信。参会全体专利代理师就共同践行《知识产权代理行业服务公约》进行了庄严宣誓。侯社教在致辞中指出,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的成立,是全省专利代理师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一件喜事,也是我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强行业自治、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一件大事,更是迈上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新征程上的一件盛事。推动成立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质量,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我省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内在需要。陈浩表示,专利代理工作是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础,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陕西省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同时也是中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科教中心。在这样的背景下,专利代理事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希望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服务意识,为广大会员做好服务。全国协会将积极支持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的工作,希望两会强化协同配合,共同推动专利代理行业高质量发展。陕西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的成立,是全省专利代理师期盼已久的一件喜事,也是陕西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专利代理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成立协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需要,也是我省加快创新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需要,必将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代理行业的业务水平,助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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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里·悦嘉人 | 永嘉信开启美好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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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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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讯 | 3.08亿元系列合同纠纷,全部化解!——永嘉信律师代理我省某国有企业合同纠纷案

8月17日,以我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陈全律师为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王辉及韩涛、加杰、曹瀚律师共同办理的我省某大型国有企业与国内某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三家关联公司涉及3.08亿元的系列合同纠纷案在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达成和解,终得全部化解。据了解,该系列案件为近年来临潼法院受理的标的额最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特殊,在我省具一定的影响。本案的顺利化解,体现了律师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既有利于强化法律在争议解决中的地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多元化解决商事争议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也是永嘉信在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法律服务进一步专业化、精细化显著提升的重要表现。盘根错节,针锋相对—该系列案件涉及主体众多,上下游之间存在多份具有牵连关系的合同,案涉标的物又系多次从海外采购。同时,当事人与被告之间对合同的性质、效力、保证人是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违约金利率标准等问题的认识也大相径庭,案件前期几乎没有和解基础。双管齐下,以“打”促“谈”—接受委托后,几位主办律师迅速介入案件,对案情纠纷进行系统梳理,着手开展案由定性、证据搜集、诉讼方案研判、起诉应诉等各项工作,同时以财产保全为手段,创造谈判空间。案件经两次开庭、四次组织调解以及多次商业谈判,在我方诉讼策略和各项工作不断完备的情形下,被告方逐渐愿意搁置争议问题,就核心义务履行问题进行磋商。拔丁抽楔,柳暗花明—该系列案件几经波折,几方主体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方愿意先履行部分返还货款义务,剩余货款按照约定日期悉数返还。3.08亿元的系列纠纷得以一揽子化解!一直以来,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在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并不断创新服务,深耕客户需求,基于专业上的优势竞争力,永嘉信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始终保持着较高水准,这也是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获取客户信任的关键之所在。——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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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永嘉信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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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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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法学院》第七期 | 未成年人涉嫌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下为第七期节目内容,本案由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福州希望小学共同呈现。案件梗概“未成年人艾大熊涉嫌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案”模拟法庭2012年,滨海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滨海市枣园革命旧址对烈士雕像乱刻乱画。滨海市人民检察院遂派出调查人员核实该举报信息的真实性。在走访过程中,发现枣园革命旧址东北角落的烈士雕像上,刻有“艾大熊到此一游”字样,并且烈士雕像上出现刻画的不明图案。经调查后,锁定行为人为艾大熊。本期嘉宾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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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律师协会会长姚子奇一行莅临永嘉信开展调研指导

8月15日,西安市律师协会会长姚子奇带领由西安市律师协会教育专业委员会主任白银涛、西安市律师协会财税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小涛、西安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小龙一行组成的调研组到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开展新接收律所调研工作座谈会。调研组首先介绍了调研工作背景及内容,此次调研主要就各所贯彻落实司法部党组对律师提出的“五点希望”情况和主题教育开展进行调研,并广泛了解市律协新接收律所现状,全面掌握律师工作动态,听取广大律师意见建议。会议由白银涛主持。—会上,律所党委书记、主任韩永安对调研组一行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了永嘉信现阶段在专业建设与律所创新发展方面的情况,并表示,永嘉信作为高新区属地的规模大所,理应率先垂范,加强与各所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各所资源的互通,为律师工作与行业发展做好表率,全力支持市律协各项工作的开展。律所将继续坚持党建引领,做行业风清气正的守护者,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各项工作,践行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随后,参与调研座谈会的各律所分别围绕调研内容进行了情况汇报。永嘉信管委会主任祁厚玉首先汇报了永嘉信落实“五点希望”以及开展主题教育的情况。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积极传达学习会议精神,认真制定落实座谈会精神的实施方案,提出了结合律所工作实际的“二十五条措施”,并立足行业特殊作用和地位,紧密结合律所工作实际推动“五点希望”有效落实。在主题教育开展中,律所统筹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了主题教育领导小组,把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等贯通起来,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律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孟恩海,高级合伙人唐亚妮,党委委员、合伙人朱江,律师崔田田分别汇报了永嘉信在践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中,开展特色业务活动、乡村振兴帮扶活动、公益特色项目方面的具体工作。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张曼、陕西善韬律师事务所陈立向、北京德恒(西咸)律师事务所孙静漪分别汇报了律所基本情况,以及落实“五点希望”和开展主题教育工作的进展。与会人员围绕律所、市律协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姚子奇会长在总结发言中强调,“五点希望”是对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最佳阐述,既是要求也是标准,为西安律师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注入了动力。要积极践行“五点希望”,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贯穿于工作全过程、体现在工作各方面。他指出,本次调研有效掌握了西安市各个律所的最新情况,同时听取了大家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对市律协工作的建议,后续将认真总结本次会议讨论的要点,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和改善。同时市律协将积极发挥服务与监管职责,帮助实现资源共享、工作互助,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共同推动西安市律师行业健康繁荣发展。——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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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迅|永嘉信成功中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23-2025年涉外法律服务项目

2023年8月,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23-2025年涉外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凭借过硬的综合实力与良好口碑,以及涉外律师团队在处理跨境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与高度专业水平,在一众律所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2023-2025年涉外法律服务项目,为永嘉信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再添新绩。国际业务是永嘉信重点发展的领域,组建了包括中国国际法领域权威、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涉外海事商事审判专家作为特别法律顾问,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多国法学博士律师在内的涉外法律服务中心,中心以权威的国际法律、商贸组织联盟为依托,形成了全球化法律协作体系。此次入选,是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专业人才队伍,特别是对涉外律师团队综合服务能力的体现与认可。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为全国重点大学,位列国家“双一流”、“211工程”,入选“2011计划”、“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部,已与35个国家和地区的166所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与德国法兰克福高等研究院成立“西电-法兰克福高等研究院中德联合研究中心”。此外,学校分别与美国、英国和法国的高校共同运行3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德国、马来西亚和多米尼克建有3个孔子学院。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团队将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发展迅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日益扩大的背景下,充分发挥业务优势,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涉外学术合作、人员交流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更好地参与跨国学术合作,扩大国际交流范围与影响力。——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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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实务 | 从Kabab-Ji SAL v Kout Food Group案看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规则

在国际仲裁程序中,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对非签约方发生效力,是一个兼具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的问题。按照《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1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只能约束签署了仲裁协议的各方。然而,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国际商业活动中,往往存在多方参与、多个法律关系等情形,导致仲裁协议可能无法涵盖所有争议相关方。近期,在Kabab-Ji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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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法学院》第五期 | 未成年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下为第六期节目内容,本案由安康市汉滨区铁路小学的同学共同呈现。案件梗概“未成年人李亮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模拟法庭“李亮是诚信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家庭贫困,平时比较贪玩,学习成绩较差。2022年暑假将近,李亮与同村玩伴张雷周末相约去河边游玩,看到有很多野生鱼。李亮一直听说“南江钱鱼”味道鲜美,却因为价格昂贵没有吃过,路过水库看到河里有,便想着尝尝鲜,顺便可以再卖点钱,随后从家里取来电瓶、胶鞋、渔网等工具捕鱼。李亮持续捕鱼半小时左右,共捕获马口鱼、鳜鱼、多鳞白甲鱼20余条,李亮分给了同村玩伴2条,随后前往当地菜市场售卖剩余鱼获,被当地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捕鱼工具及渔获物。经当地农业农村局鉴定,涉案渔获物为马口鱼、鳜鱼、多鳞白甲鱼等鱼类,经称量重量为2.78千克。造成渔业经济损失6834元。本期嘉宾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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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永嘉信荣登IFLR1000中国2023年度区域榜单

1000中国”作为其子品牌,今年主要调研中国10个省/市的律师事务所,并基于交易案例、客户反馈、同行反馈三个关键准则对当地的律师和律所进行评级。查看完整榜单请点击阅读原文——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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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评述系列 |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责任认定及抗辩策略(下)

上文中,我们探讨了上市公司董监高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时可能承担的责任类型及其认定标准(阅读链接:证券虚假陈述评述系列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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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乡村振兴 |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赴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开展第一阶段帮扶工作

为切实发挥律师在助力乡村振兴中的职能作用,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与安康市镇坪县签订了“一对一”结对帮扶协议。过去一个多月,永嘉律师事务所积极了解曾家镇在乡村振兴及基层法治建设方面的需求,结合曾家镇实际情况制定帮扶工作计划,认真筹划第一阶段帮扶工作的开展。8月4日上午,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第五党支部书记、管委会委员吉泽伟,第三党支部书记、监事会委员、高级合伙人王间,合伙人刘聪,律师汪程、王嘉兰以及实习律师谢珉宇一行驱车4个多小时,终于在热烈的盛夏中来到山清水秀、风景怡人的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开展为期两天的帮扶工作,永嘉信一行的到来也受到了曾家镇政府的高度重视。“一对一”帮扶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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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入一册!永嘉信入选安康中院企业破产管理人

7月28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入册机构名单”,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凭借在破产领域的专业实力与丰富经验成功入册!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对破产案件稳妥、高效推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入册,是对永嘉信破产业务的充分肯定。作为破产案件管理人,永嘉信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主动性与积极性;全面正确履行管理人职责,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提升办案质效;有效化解破产企业的矛盾纠纷,充分披露信息,保障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清正廉洁,强化廉政风险点防控,树立良好形象。永嘉信律师事务所以重大商事与公共法律服务为引领,破产业务是商事业务中的重要组成。在众多纷繁复杂的破产清算案件办理中,以盘活困境企业为主要目标、以破产程序为重点领域,精准助力困境企业破产重组。近年来,律所在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债务重组等相关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分别于2020年、2013年、2007年三次入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0年入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19年入选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候选社会中介机构;2022年入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3年入选咸阳市、商洛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2020年和2022年,永嘉信分别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西安市和铜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推动西安市和铜川市的破产与清算行业的良性发展。2023年4月,永嘉信破产业务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律所破产管理在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方面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破产业务专业委员会特别设立资产管理组、债权申报与审查组、纠纷化解组、财务组、综合管理组、业务拓展组六个不同的专业化组别,全方位推动破产业务深入发展,坚持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各方主体提供精细化服务。相关链接:永嘉信破产业务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成功举行喜讯!永嘉信入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喜讯!永嘉信入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喜讯!永嘉信入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喜讯!永嘉信入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陕西法院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出炉!我所两起承办案件入选动态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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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 | 永嘉信律师入选陕西省律师协会第八届专门、专业委员会

近日,陕西省律师协会正式公布第八届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入选名单,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共15名律师分别担任6个专门委员会及9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同时,23名律师入选各委员会委员。此次入选,不仅是对永嘉信律师个人能力和专业实力的充分肯定,也是省律协对我所积极承担行业责任的认可。YJX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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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法学院》第五期 | 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案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助推陕西青少年法治建设,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省教育厅、西影集团、陕西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西影传媒承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栏目第三季再出发,旨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培育法治观念和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以下为第五期节目内容,本案由汉中市留坝县城关小学的同学共同呈现。案件梗概“未成年人王成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案”模拟法庭2022年5月17日下午,十六岁的王成驾驶自家电瓶车到县城探望打工的父亲,途经825部队时,用手机拍摄了部队路标、部队装备设施及带编号的特殊军用车辆的照片和视频。照片和视频中显示,军事基地多处设有“军事重地,禁止拍照”的标志。后王成把拍摄的照片和视频上传到网上的个人公开空间,配文称近距离看到感觉很激动,还看到了神秘军车等,并定位发送了部队所在的位置。直到被有关部门制止,视频已被网民点击播放2.3万多次。经鉴定,照片和视频其中3项为机密级,3项为秘密级,严重损害了国防和军队安全利益。事发之后,王成在父母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期嘉宾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