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成研究 | TMT企业香港上市重要业务资质分析(上)

刘婧 肖瑶 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2-11-22

自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2018年修改上市规则以来,以空前的力度吸引了各类优质的新经济领域企业赴港上市,加上美国陆续出台的行政命令、法案等(例如禁止美国主体投资“中共涉军企业”公开发行的证券以及《外国企业问责法》(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等),对拟在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选择美国作为上市地构成了潜在重大障碍。2020年可以说是中国企业赴港上市大爆发的一年,且已在美国上市的阿里巴巴、京东、网易等巨头也纷纷选择在香港二次上市。基于各种原因,从时间效率、可预期性等多方面考虑,在境外上市仍是TMT企业的重要选择,相应的,香港也就成为了或未来一定时间内将成为境外上市地首选。

在TMT企业赴香港上市过程中,业务资质是联交所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对合规性考量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香港上市系列文章之一,本专题文章将就TMT行业相关业务资质的法律问题及香港上市实务操作进行分析。

笔者将分上下两篇对TMT行业涉及的重要业务资质进行分析,本文为上篇,将重点分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1]对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而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视为其最基本的业务资质,也是大多TMT企业的必备证照。

当提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常会直接联想到ICP证(见下述),但事实上ICP证仅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一个类别。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分为B1[2]和B2[3]两大类:对于在香港上市或拟上市的TMT企业而言,所涉及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主要集中在B2大类中的B21、B22以及B25,本文主要对该三个类别进行分析:
  • 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证)

B21类《增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EDI证”。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通常而言,若企业从事与电子商务、在线商城等与在线交易相关的业务,一般需要取得EDI证。

电商平台系需要取得EDI证的典型主体,通常我们理解的电商平台业务系其作为运营方,为第三方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交易的平台,消费者通过平台购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但若该平台是“自产自销”而不涉及为第三方商家提供服务,其办理EDI证的必要性并不大,但具体的需视个案咨询相应主管机关的意见更为稳妥。

  • B22:国内多方通信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是指通过多方通信平台和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实现国内两点或多点之间实时交互式或点播式的话音、图像通信服务,包括国内多方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国内可视电话会议服务业务和国内互联网会议电视及图像服务业务等。

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之下,在线会议的需求激增,很多线下的路演活动或会议都转而通过线上进行,这也使得B22类《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若未能取得该类许可证的主体直接向客户提供多方通信服务,其业务合规性值得商榷,可能需要采取替代方案(例如与第三方合作)来促使业务合规化以满足监管以及上市进程的需要。

  • B25:信息服务业务(ICP证)

ICP证系各从业者最为熟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类型,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规定,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简单来说,ICP证即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服务业务”一直以来是TMT行业发展最为活跃的领域,也是市场监管的重点。信息服务业务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不同,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下称“负面清单”)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下称“禁止类”);若投资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下称“限制类”),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且遵守负面清单的其他限制规定。

根据负面清单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从规定层面看,增值电信业务并非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但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机关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且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尽管《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进一步列示了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证明方式(例如,外方主要投资者前期取得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但该判定标准并不十分明确,加之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拟赴港上市公司多是在拟上市前才搭建境外架构,其境外母公司并无海外运营经验。

从事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的公司赴港上市,一般会采用VIE架构,联交所对VIE架构采用“Narrowly Tailored”原则,即上市业务中属于外商投资允许类或鼓励类的业务应进入或保留在搭建红筹架构后的WFOE体系,而受制于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等原因无法转移至WFOE体系的业务方可留在VIE体系。

事实上,尽管《增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项下业务处于外商投资限制类行业,存在外资直接持股运营企业的可能性,但现实中,因为搭建架构后的境外公司并不具有相关运营经验,以及实操中发放外商投资性质《增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门槛”,企业先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再去申请办理证照的确定性并不高,而且因需先注销原证方可申请新证,可能对业务开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一般而言,企业及相关中介会通过访谈确认该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并与联交所沟通,以说明搭建VIE架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不少案例基于企业持有的ICP证,采用VIE架构在香港成功上市。如2019年3月登陆港股的 “豆盟科技”在招股书披露:经与工信部确认,其需就其开展的线上销售服务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其所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现阶段不会获批[4];另如2020年11月在香港上市的“中税网”招股书披露:经与工信部确认,目前,尚无中国法律、法规或规则对资格要求提供明确的指引或解释;外国投资者是否符合资格要求最终仍须由工信部进行实质审查。外国投资者的资格将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虑积累的经验、业务表现及文件证明;设立一家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资公司作为增值电信服务提供商的申请将不会获批准[5]

根据对近期上市项目的观察,联交所对“Narrowly Tailored”原则的判断趋向严格,如仅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拟赴港上市公司需密切关注联交所的意见及招股书对此事项的披露口径。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取得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文化和旅游部对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的审批范围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

此前我们熟悉的网络游戏运营者需取得“文网文”的要求不再适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等经营范围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此外,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不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2020年负面清单的规定,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活动为外商投资禁止类领域,因此,运营互联网文化业务的企业赴香港上市需搭建VIE架构。

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而言,如前所述,其已不再适用应取得文网文的相关规定,文化部(已撤销)此前颁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亦已废止。例如2020年6月在香港上市的“祖龙娱乐”[6]及2020年9月上市的“福禄控股”[7]在其招股书监管规定章节均提及了上述“文化和旅游部不再承担网络游戏行业管理职责,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涉及网络游戏相关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变化,且负责后续监管网络游戏的部门及网络游戏后续监管的具体规定尚不明确。

尽管存在上述变化,但根据现行有效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仍属于网络文化产品的范围[8],关于网络游戏运营新的监管规定目前尚未出台,但该业务仍为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运营企业仍需采用VIE架构赴港上市。

对于从事互联网文化业务的企业,囿于互联网文化活动属于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一般均需采用VIE架构赴港上市,例如近期递交上市申请的快手科技。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即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9]

该规定对于“网络出版物”的定义范围较为宽泛,同时进一步采用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0]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等”的不完全列举的定义方式,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更细化、更具体的关于界定“网络出版物”范畴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很多公司在线上发布的信息或内容存在被主管部门认为属于“网络出版物”范围的可能。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需另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实践中,企业需结合自身的背景情况,进一步判断咨询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难度以及可行性,若无法取得该证,其业务合规性值得商榷,可能需采取替代方案来促使业务合规化以满足监管以及上市进程的需要。

实务|香港上市相关问题分析

根据2020年负面清单的规定,网络出版服务为外商投资禁止类业务,因此,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企业赴香港上市亦需搭建VIE架构。

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若其尚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业务上通常需与第三方出版机构进行合作,且中介机构将通过访谈网络出版主管部门对于该等合作方式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对于从事线上培训业务的企业而言,亦因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是否将“互联网教育服务”项下的作品视作网络出版物的相关实施细则或主管机关的明确解释,因此实践中,往往线上培训机构并未就其提供在线课程或课件等行为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赴港上市的线上培训企业通常会在招股书(例如沪江教育(已中止))的风险因素章节阐述:目前并无明确的实施细则或主管机关的明确解释要求互联网教育公司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该等规定及执行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产生潜在的风险。另亦有其他香港上市在线教育企业(例如新东方在线)并未明确提及《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及其是否需取得该许可证。


[1] 《电信条例》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2] B1即指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B13国内分发网络业务、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3] B2即指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B23存储转发类业务、B24呼叫中心业务、B25信息服务业务、B26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4]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9/0314/a18870/cdoumob-20190228-17.pdf[5]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0/102903/a106900/sehk20113001463_c.pdf[6]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0/0715/9357156/sehk20062800387_c.pdf[7]https://www1.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20/0918/9445345/sehk20090200301_c.pdf[8]《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9]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网络出版物范围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10] 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网络出版相关审批事项改为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及其地方分支机构负责管理。
律师简介



刘婧

大成北京总部 合伙人

专业领域:境外上市、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并购及债券发行

Tel.: +86 10 5813 7375

Mobile: +86 139 1077 7207

Email: liu.jing@dentons.cn





肖瑶

大成北京总部  律师

专业领域:境外上市、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并购及债券发行

Tel.: +86 10 5813 7140

Mobile: +86 152 1071 3626

Email: xiao.yao@dentons.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