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大成研究 | 关于抽逃出资若干法律问题的分析

熊攀 大成律师事务所 2023-11-28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中重要的两个原则: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前述两大原则的支撑,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有抽逃出资的行为。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试图对关于抽逃出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

01

何谓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通过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未经法定程序而将出资抽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因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前提是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充分、完全地履行出资义务,而抽逃出资在根本上侵害了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所以才会在公司法意义上得到否定评价。

02

股东抽回出资的正当事由

股东投资公司的很大目的在于最终收回投资、获得收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抽回出资。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出现后对股东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股份收购请求权;

第二,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减资情况收回相应的出资;

第三,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清算,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需要说明的是,股东可以与公司进行正常的交易、公司分红等方式从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通过将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他人的方式实现退出,但并不改变其在公司还有出资及出资未变的事实,因而并不属于本节讨论的股东抽回出资的正当事由。

另外,股东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所以在股东的投资协议解除后,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回已缴纳的出资,在股东的出资行为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公示后,股东也不能拒不履行继续出资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101号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解除并不构成股东抽回出资的正当事由。同时,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撤销、无效也不构成股东抽回出资的正当事由。(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54号案)

03

抽逃出资与救济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该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同时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鉴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在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限制股东在补足出资之前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99-4号案),因而在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就该股东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予以限制。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与抽逃出资对应的部分股权。(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37号案)就解除股东资格或与抽逃出资对应的部分股权,公司需要通过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此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然可以追究抽逃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

04

诉讼路径的选择

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胜诉并执行无果后再行起诉股东,也可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追究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就其他股东追究抽逃出资股东的出资责任,要求返还抽逃出资本息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在所不问,并不因此影响其他股东的诉权。鉴于其他股东有直接诉权,因而不适用股东代表诉讼。

05

管辖问题

因抽逃出资所生的公司出资双方和其他股东间的纠纷,虽与公司有关,但不具有公司组织法上纠纷的性质,也不涉及多项法律关系,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而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414号案)

股东间签署投资协议,而后股东间因抽逃出资而产生纠纷的,性质上可以归结为违约纠纷,适用约定管辖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140号案)

06

举证责任分配

不同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确定了主张股东存在抽逃出资一方的举证责任仅仅是证明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怀疑成立即可,而股东则需自证清白。这种合理怀疑程度上的证明,可以基于股东出资不久后有大额的资金流出((2016)最高法民再2号案)、有大额的资金转给关联方((2018)最高法民申790号案)等。

股东抽逃出资层面的举证责任分配出现上述差异,主要是基于公司内外层面信息的不对称所引发的。为了平衡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在举证能力上的差异,公司法基于公平原则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这种重新分配虽然加重了股东的举证责任,但是股东完成举证并不构成不可承受的负担,不会造成明显不公平。

07

抽逃出资与合同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而构成抽逃出资的合同是否因此无效就转化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是否构成效力强制性规定。

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青海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澜凌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并非认定合同效力的效力强制性规定,应属管理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44号案)进一步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管理性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以否定法律效力为目的,作用在于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以禁遏其行为,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民商法上的效力。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虽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是规定了违反该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抗字第14号案)

08

股东从公司处获得财产与抽逃出资

根据公司法原则,公司资本不等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产包括公司资本、公司对外负债、公司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的股东出资部分。

因而认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是否对公司资本构成侵蚀,不能将股东从公司不当获得财产的所有行为都笼统认定为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680号案)

09

抽逃出资与股权转让

抽逃出资涉及的是股东出资法律关系,而股权转让是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两者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也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因而在股权转让方要求股权受让方给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中,受让股东无权基于转让股东抽逃出资而行使抗辩权,拒不给付股权转让款。而且因为抽逃出资与股权转让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受让股东也无权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提起反诉,追究转让股东的抽逃出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60号案)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和受让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第十九条则是将股东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抽逃出资并列,似乎反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抽逃出资并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范畴,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不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公司能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追究股东抽逃出资下受让人的责任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东抽逃出资都必须经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形式上公司做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推定公司具有过错;股权转让后,公司不能在同意原股东抽逃行为的前提下又向新股东主张责任,否则有悖诚实信用,因而认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解释不包括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795号案)

但在债权人层面上,四川法院认为从概念外延、行为后果、立法目的分析,股东抽逃出资属于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表现形态,不应排除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四川高院(2019)川民终1115号案)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股东抽逃出资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甚至认为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应当了解转让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对于转让股东的出资情况负有审慎核查义务,否则应当继受权利瑕疵,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698号案)加重了受让股东的审查义务和举证责任。


律师简介



熊 攀

大成北京总部 律师

+86 10 5759 0558

pan.xiong@dentons.cn

律师简介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