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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研究 | 30周年专题研究报告系列之七:工程建设领域担保法律实务







30周年专题研究报告项目背景





大成律师事务所已走过30年披荆斩棘的创业征程,在这30年中,我们不断地突破自我,实现标准化、一体化、专业化的发展。值此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之际,为全面展示大成形象,传递大成声音,特精选各专业领域研究报告,于大成所庆月期间每日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一篇,敬请关注。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具体包括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海洋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节能环保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以及游乐设施工程施工等其他土木工程建筑。但我国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风险防范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而工程建设领域的担保(以下简称“工程担保”)是民事主体在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和签订、履行相关合同时,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债权实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毋庸置疑,担保制度是民商事法律中最为复杂的制度之一。《担保法》担保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不少含混不清,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受限于调整对象,《物权法》仅修订或修正了涉及担保物权的部分;《民法典》虽然全面梳理了《担保法》《物权法》担保制度,系统规范了我国担保制度,厘清了《担保法》《物权法》担保制度中错误或模棱两可的认识,但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分别置于《民法典》的合同编和物权编,不利于整体理解、把握我国担保制度,且在独立担保、质权登记生效等问题上仍有待观察实践应用后进一步做出取舍。为此,本文参照《担保法》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之体例,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整合到一起,系统归纳、整理工程担保从设立到权益实现的完整法律实务过程,指出《民法典》担保制度对《担保法》《物权法》担保制度的修订,以助益于相关法律工作者构建工程担保法律体系和理解工程担保法律要点和难点。具体而言,将工程担保的内容归纳为工程担保的概念和性质、工程担保的内容以及工程担保的权益实现三部分,依次介绍工程担保的范围、概念和性质,工程担保的主体、设立、担保范围、期间、变更、处分和终止,担保权人实现工程担保权益的方式、顺序、范围、与破产程序的街接,担保人的抗辩和追偿,债务人的救济和担保权人的反救济,一共17方面的4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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