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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知多少?全国律协大数据告诉你!

懂律师的记者 朝酒晚茶 2018-09-21


王建军

7月31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了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全国律协副会长、新闻发言人蒋 敏受全国律协委托,通报了2018年6月份律师协会投诉中心运行情况及惩戒典型案例。

基本数据

全国律协投诉中心6月份共收到投诉17件,经过审核,向地方律协发出投诉转函5件,通过网上受理平台转地方律协办理5件,因不属于投诉案件受理范围答复投诉人7件。

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6月份共收到投诉629件。

地域分布看,收到投诉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律师协会分别是——

上海130件,占20.67%;

广东117件,占18.60%;

北京73件,占11.61%;

江苏58件,占9.22%;

浙江26件,占4.13%。


收到的投诉案件中,违规情形分别是——

代理不尽责行为180件,占28.62%;

违规收案收费行为141件,占22.42%;

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行为53件,占8.43%;

利益冲突行为48件,占7.63%;

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行为38件,占6.04%;

不正当竞争行为44件,占7.00%;

妨碍司法公正行为11件,占1.75%;

泄露秘密或隐私行为14件,占2.23%;

其他(酒驾、交通肇事等非执业行为)100件,占15.90%。


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6月份共受理投诉297件,处理情况为——

不予立案91件,调解处理36件,撤销案件21件,不予处分44件,给予行业处分42件,其中给予训诫14件,占33.33%;警告4件,占9.52%;通报批评8件,占19.05%;公开谴责2件,占4.76%;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5件,占11.90%;取消会员资格9件,占21.43%。其他已立案未办结的投诉还在调查之中。


截至今年上半年,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累计接待投诉3629件,受理1426件,作出处分决定248件。

典型案例

各地报送的典型惩戒案例主要涉及律师刑事犯罪和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情形。

律师代理不尽责、违规收案收费两项投诉占比过半。

1


湖南省律师协会因文东海律师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8年6月7日,湖南省司法厅因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文东海律师(原执业证号:14301200910667812)存在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对其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6月14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文东海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2


湖南省律师协会因杨金柱律师攻击、诋毁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恶意炒作案件,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恶意诽谤他人,给予其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2018年6月7日,湖南省司法厅因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杨金柱律师(原执业证号:14301198910408358)存在以谩骂、影射、侮辱、歪曲事实等手段,攻击、诋毁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肆意对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制造舆论压力,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扰乱法庭秩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给予杨金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该会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6月14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给予杨金柱律师取消会员资格的行业纪律处分。

3


河北省唐山市律师协会因赵晓明律师中途退庭,扰乱庭审秩序,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处分。2017年12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律师协会接到唐山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发送的《转办函》,反映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明(执业证号:11302200310103430)有中途退庭、扰乱庭审秩序的违规行为。经唐山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赵晓明律师存在中途退庭,扰乱庭审秩序的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5月28日,唐山市律师协会给予赵晓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律师协会因伍岳峰律师违规会见,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八个月的处分。2017年6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收到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移送伍岳峰律师涉嫌违规行为有关材料的函》及相关证据材料,反映广西桂玺律师事务所伍岳峰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410960615)在广西笃志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作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代理律师,于2016年5月17日到广东省中山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时,违规向其递送香烟。经南宁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伍岳峰律师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递送香烟的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5月23日,南宁市律师协会给予伍岳峰律师中止会员权利8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5


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因王新颖律师涉嫌协助销毁证据,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2017年9月14日,福州市司法局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函,反映福建博亘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执业证书号:13501200911431300)涉嫌与其当事人(被告)合谋销毁证据。经福州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王新颖律师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隐匿对方当事人的重要证据原件,最终导致该证据原件被销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但鉴于王新颖律师在案发后认错态度诚恳,主动要求制作笔录确认庭审时见到借条及收条的原件,劝说和督促被告如数返还原告借款,取得对方谅解并由对方出具了谅解书。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以及第三十五条“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5月28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王新颖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

6


福建省福州市律师协会因张玉苹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处分。2018年1月8日,福州市司法局因福建榕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苹(执业证号:13501201311980149)存在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对其作出停止执业七个月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七条“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的规定,2018年5月28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给予张玉苹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7


重庆市律师协会因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给予其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因该所律师王真林违规执业,给予其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处分。2018年3月13日,重庆律师协会接到张某的投诉,反映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王真林(执业证号:15001200310514148)有通过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违反规定进行刑事案件风险代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等违规执业行为。经重庆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存在未建立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合同审批制度、不按规定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缺乏对所内律师执业行为的统一管理与监督等违规行为;该所王真林律师存在私用律所公章签订委托合同、以个人账户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等私自收案收费违规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六)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一)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二)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以及第三十九条“(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2018年6月20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给予王真林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年的行业纪律处分;给予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8


广东省江门市律师协会因张声弘律师违规收费行为,给予其公开谴责的处分。2018年1月29日,江门市律师协会接到杨某的投诉,反映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声弘(执业证号:14407200810541586)存在代理不尽责、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等违规执业行为。经江门市律师协会调查认定,被投诉人张声弘律师存在违规收费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规定,2018年5月29日,江门市律师协会给予张声弘律师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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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指导单位:江苏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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