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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江苏又一家法院“集体回避”

孙记者 律媒智库 2021-09-27

刚刚,江苏又一家法院被上级法院裁定“集体回避”——变更法院管辖。

7月15日,盐城市中级法院作出(2020)苏09民辖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射阳县法院报请,盐城市中级法院裁定一起再审案件由滨海县法院审理。

据了解,2018年4月19日,射阳县法院就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严某某(系陈某某丈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17)苏092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射阳县法院作出(2020)苏0924民监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郑某某对射阳法院提出整体回避申请,理由是原审被告陈某某系射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射阳法院审查认为,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依法不宜行使管辖权,故报请盐城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盐城市中级法院审查认为,射阳县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该案由滨海县法院审理。

【律媒智库】注意到,这种所谓法院“集体回避”虽不多见,但也绝非个案。

今年1月,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也曾引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裁定,对一起报请指定异地管辖作出裁定。

那起案件中,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某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原审法院认为,“为避免对案件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该案由连云港市另一家基层法院审理。

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一般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整体回避。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找不到直接的法院整体回避的依据,但从设立回避制度的初衷看,一级审判组织整体回避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通俗地讲,当事人申请一名法官回避,属狭义的“回避制度”;当事人如果要求全体法官或者一级审判组织集体回避,当下可以通过“变更法院管辖"方式来实现。

【律媒智库】认为,上述两则案例,“法院集体回避”(变更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求,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息诉止争。但这一制度如何准确适用,防止被滥用,也值得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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