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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醉驾,引入“步态测量仪”如何?

律媒智库 2021-10-2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哲说法 Author 刘哲


前不久,最高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危险驾驶罪仍是起诉人数最多的罪名,共起诉173941人,同比上升71.8%,较2019年同期上升18.5%;占全部刑事案件起诉数的21.9%,同比增加5.2个百分点。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刘哲检察官撰文,对当前醉驾的入罪标准过于简单的现象进行反思,并提出通过引入“步态测量的实质标准”予以解决的有效路径。

醉驾步态测量仪

醉驾的入罪标准过于简单,以至于成为机械执法的重灾区。

我多次曾建议进入步态测量的实质标准,但总是被批评操作过于复杂。

那么今天我就提出了一个比较容易操作的。

那就是醉驾步态测量仪。

既然是21世纪的司法环境了,科技也日新月异,非羁码都出现了,因此我这个设想也并不属于天方夜谭。

醉驾步态测量仪的原理很简单,就是通过对大量醉酒后步态的数据分析,从而得出一定的数据基准,简单的来说也就是步伐晃到什么程度就可以推定其不能有效控制身体,从而也就不能有效控制测量了。

事实上,这一步态数据的研究,对于80毫克的标准也有完善的作用。

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过于简单,缺少足够多的数据研究支持,其实有必要予以进一步调整。

醉驾之所以有危险,是因为司机不能有效控制车辆,之所以司机不能有效控制车辆,首先是其不能有效控制身体。

因此80毫克必须与不能有效控制身体形成一种对应关系,也就是80毫克应该属于临界值。过了80毫克,就不能有效控制身体,绝大多数的人走路就要晃得很厉害。

但是目前并没有类似的大规模科学调查,通过大规模醉酒后的步态样本收集,就可以得到一个更加科学的结论。

也许这个临界值其实110毫克也不一定。

当然了,这是醉驾步态测量仪研发的副产品。

设计醉驾步态测量仪的目的,其实主要是弥补酒精含量单一标准的不足。

因为酒精含量标准的一个巨大缺陷就在于,它忽视了人体对酒精耐受性的巨大差异。

这个差异很简单,就是有的人能喝,有的人不能喝。

有的人喝一斤,还气定神闲能正常聊天,但有的人喝半斤就已经多了。

但显然喝半斤的血液酒精含量要低于喝一斤的,但是要从真实的危险性来说,那个酒精含量低的反而危险更高。

也就是有些70毫克的人才是真正的危险驾驶,因为他已经醉了,而有些120毫克的,其实还更加稳当一些,走路都不大晃。

走路打不打晃,其实酒精对人体产生作用的实质标准,也就是判断真的醉没醉的问题。而血液酒精含量只是一个实质标准。而形式标准虽然简单,但经常是不准确的。

这就像在酒桌上,判断一个人醉了还是多了,看的是喝了几杯了,看的肯定是是不是趴桌子上,是不是站都站不稳了。

而这个标准其实更加准确一些。

这其实是一个常识。这是这个常识往往需要用肉眼,用经验来判断,有一种主观性,从而影响司法的公平性,这也是为什么只能使用血液酒精含量标准的原因。

并不是这个标准好,而是不得已,因为它是一种数量是客观的。

而步态,打晃,是主观的。

但其实这都是老观念了。

现在已经可以通过步态来进行身份识别了,这要比判断醉态要难的多。

因为这都有赖于人工智能,机械学习和数据技术。

现在由于5G技术的普及,在移动端进行大数据传输,在比较短的时间内与后台海量数据的比对和初步判定已经成为一种现实。

这也是无人驾驶的基础,无人驾驶就是时时对外界复杂信息与超大数据进行时时分析研判,并且要实现超低延迟,否则就撞了。

而步态判断的紧迫性和复杂性要远远低于无人驾驶技术。

因为步态的方式比较单一,就是走直线,大概十米,耗时十几秒钟,所记录的影像时间很短,传输起来非常方便。

判断的参数也不多。

1.左右偏离程度


也就是走起路来是不是左摇右摆,其检验的就是与中心线的偏离程度。

一般人走路都是走直线的,不会去画龙,即使模特的猫步,也是在非常小的幅度上有摆动,摆动的幅度也不是很大。而且摆动是有规则的,动作有力。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左右偏离的程度越大,就说明迷醉的严重程度越高,越是不能控制住自己的身体,也就越是不能控制得住车辆,其驾驶的危险性也就越大。

实践中,有些醉驾者直接就在现场睡着了,有些站都站不起来,或者一走路就倒了,或者一走一线,就直接往左或者往右就偏下去了,根本没法回到直线上来。

这些人就比较容易判定为醉酒驾车。

但是有些人,虽然酒精含量挺高,比如150,但是走路非常稳,几乎没有偏离。

2.前后偏离程度


也就是走起来路来有没有前颠后倒的情况。也就是有一些人,他走路是相对直的,左右摆幅比较小,但是他向前后栽。其实他还是走不稳,只是用力不想左右晃,但是又控制不了向前后倾斜,走路一顿一顿的。其实他是有点像控制,但还是控制不住。

3.步伐流畅性


正常人走路都是保持匀速,自然流畅的,既能保持一定速度又能够保持平稳,这就是很好的控制。

但是当酒后失控时,往往就走不平稳了,主要是在酒精的作用下,大脑的稳定性变差了,动作反应迟缓,平衡感下降,反应速度变慢。

这直接就影响了步伐速度,不敢走快,一快了脑子跟不上就会摔倒。所以就会呈现慢慢悠悠,晃晃悠悠的状态。

这种流畅性,需要更多的体态数据进行测量。

4.身体姿态


正常人的走路姿态,往往是腰要直一些,当然这是相对的,但脖子一般也是挺直的。

但是酒后,有就是醉酒后,往往会头部肩部下垂,呈现松松垮垮的感觉。这都是在酒精的作用下,身体肌肉没有发力的原因。因为我们知道,人笔直的站立和行走其实全身的肌肉是有一些紧绷的。被罚站的同学时间长了,姿态就容易松垮。

为什么站队列的时候,稍息姿态就会轻松一点,就是因为它不需要站那么直。

站的直是需要力量支撑,是需要身体控制的。

身体失去控制的时候,人也会越来越没有力量感,就像没有骨头似得,说的就是这种状态。

此时的姿态测量,就是要测量这种松垮的程度。看起来好像很复杂,但是经过大数据的分析就可以得出一定的规律。


我只是抛砖引玉的提出了一个测量维度,随着这项技术的研究,我想一定可以发现更多的维度,从而使步态测量越来越精确。

通过我刚才说的这四个,再加上以后更多的维度测量,就能够得出相对精确的醉酒状态临界值。

其实就是通过这些维度进行加权计算分值,得出一个类似于80毫克的分值。当然这也是一个近似值,但它与血液酒精含量不同的是,它是对身体控制能力的直接反应。

而血液酒精含量其实是对身体控制能力的间接影响,因为它必须通过身体的酒精耐受力才能对身体控制能力产生影响,但是酒精耐受力从未被测量。

当然了其反应机制过于复杂,因此目前也不易进行量化。

但是步态有客观的表征,有相对简单的维度,固定的模式,也容易积累大量的数据,是比较容易进行量化的检验方式。

通过对步态的量化测量,就可以与血液酒精含量相互结合,得出一个客观公允的结论。

也就是在血液酒精达到一定的毫克数,且步态测量显示不能有效控制身体的情况下,才足以入罪。

从而将80毫克的单一标准,转变为血液酒精含量+步态测量值的复合性标准。

从而将真正对交通安全有现实危险的人真正筛选出来再去进行刑事处罚。对于那些虽然喝了酒,但并没有喝醉的人,我们并不能把他当作醉驾进行处罚,因为从常理来说,他既然没有喝醉又怎么能成为醉驾呢?

既然不是醉驾,那就只是普通的酒驾,那就按照酒驾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

通过复合标准,就可以在刑法不断扩张的今天保持必要的谦抑制性,实现一种精准打击。

通过一定的设计研发,步态测量仪可以与执法记录仪相互融合,在记录影像的同时就向后台发送步态检测的请求,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后台就可以通过海量的大数据,检测出步态不稳定值,这个数值可以直接在执法记录仪上予以现实。从而实现一种自动判断,减少主观判断随意性的风险。在操作上也并没有什么难度。

当然步态测定,也有一定的风险,那就是每个人步态日常的稳定程度也存在差异。也就是有些人平时走路就稳,有些人平时走路就不稳,这与平衡感和身体条件有关系。

因此,在执法现场所限制的步态不稳定值只是一个初步的数值,这与吹气的酒精含量作为初步数值是一个道理,最后还要有以抽血来作为最终的结果。

那么步态也有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就可以通过酒醒后对清醒步态进行再次测量,从而调整偏离参数来解决。

也就是用它醉酒的步态与它清醒的步态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一个实际的偏离值来判断是否达到醉酒的不稳定程度,由这个值作为最终的步态不稳定值。

用抽血得来的血液酒精含量值,和用本人的醉酒步态比较本人的情形步态所得来的不稳定值,这两个值都达到标准,才能真正入罪。

司法通过科技赋能可以提高对于复杂情况的精准化判断能力,降低粗线条的机械执法风险。

刘哲检察官文章,引发大家广泛兴趣。我们精选选部分留言,一并供大家参考。

@No.|Heaven 醉酒状态评价,不仅仅在步态评价,也就是说身体控制力减弱仅仅是其中一项潜在危害,在依然有较强控制力情况下,央视数年前做过一个小测试,酒后通过驾驶能力测试的概率明显低于饮酒前,其中对复杂驾驶环境的应变能力减弱应该是造成危害后果的重要潜在因素,诸如此类诸多因素应当形成综合评价指标。

@李文清 现行醉驾标准与身高超过180的砍头无异!其实对道路交通安全最大的威胁是疲劳驾驶,九成交通肇事是因为疲劳驾驶,请问疲劳驾驶该不该入刑?

@带刀侍卫 其实需要更改入罪简单数据标准的还有枪支的焦耳值

@奇思妙想的小杨 哈哈,想起学生时代,酒后踢正步的场面了。

对于刘哲检察官的观点,您有什么想法?欢迎参与讨论!

作者简介


刘 哲 北京市检察院首批入额检察官

曾办理山西溃坝案

著有《检察再出发》《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法治无禁区》《司法观》《法律职业的选择》《司法的长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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