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江苏细化“两公”律师申请社会律师考核规则

懂律师的→ 律媒智库 2022-10-06

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规定,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脱离原单位后可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办法同时明确,经所在地律师协会考核合格。考核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为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江苏省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于近日制定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江苏省律师协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 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 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考核是指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下称“申请人”) 在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前, 由拟执业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对申请人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应 具备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以及申请人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工作表现 等情况进行的专项考核。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考核时应向拟执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级律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 律师执业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申请人曾任公职律师的, 提供已退休或任免机关同意辞去公职的书面证明材料; 申请人曾任公司律师的,提 供已退休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 申请人撰写的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期间 的工作总结;

(五) 申请人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为专 职律师的证明;

(六) 申请人原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在原单位工作期间 的政治表现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前述证明材料应包括是否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如受过处分,具体处分情况, 处分期限是否已届满等内容; 如申请人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还 应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七)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如发 现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或不齐全、不真实或有疑义 的,应告知申请人;并有权要求申请人及其拟执业的律师事 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对材料齐全且经审查符合条件 的应在收到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 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可以推迟考核, 但推迟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六条 对申请人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考核,按照下列 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 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下设的负责执业考核的工作委员会组成考核小组进行面试, 对申请人的政治素质、道 德品行、律师基本实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担 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期间的工作表现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等 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二) 对面试合格的申请人, 应当将其名单、基本情况 及考核的结果在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三) 对通过前两项考核程序的申请人,由设区的市级 律师协会下设的负责执业考核的工作委员会进行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经考核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登记 表》, 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申请人员及接收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条 经考核不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下设的 负责考核的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将 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登记表》, 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申请人员及拟接收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将考核结 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申请人经考核不合格的,可在收到考核不合格结果两个月后,重新提交考核申请,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按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对其再次考核。

第十条 申请人对考核不合格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 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律师协会 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 应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社会律师 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 原考核合格意见失效, 申请 人可按本规则第四条之规定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司法部:将完善公职律师激励保障等机制

38岁这一年,公职律师宋皓宇辞职了!

退休45天,53岁“公职律师”领到“律师执业证”

江苏首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公职律师出庭履职

关于“法考”学历限制,司法部最新回复来了~

司法部:芯片卡电子律师执业证,将在全国推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