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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官司未开庭,双方律师先“杠”上了:你发“声明”,我发“函”!

关注法治 律媒智库 2023-08-25

导读

一起名人诉讼,法院还没开庭,双方律师的《律师声明》和《律师函》却已在网络上叫起了板。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对于双方的行为,不知道法律人怎么看?
邓高静律师发布《律师声明》

昨天(8月8日)13:04,邓高静律师在其微博发布《律师声明》称:

受徐熙媛女士之委托,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高静律师、广东卓建(龙岗) 律师事务所指派邓晴予律师,就部分网络用户侵犯徐熙媛女士之合法权益事宜发布本律师声明。

一、张兰女士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在抖音直播间持续性地对徐熙媛女士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徐熙媛女士已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对张兰和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抖音平台) 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3 月 20日立案后,经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案件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于 2023 年4月20日立案。

二、汪小菲先生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在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持续性地对徐熙媛女士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徐熙媛女士已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对汪小提起诉讼,北京互联网法院于 2023 年3 月21日立案。

三、徐熙媛女士相信北京互联网法院会依法及时审理两案件并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四、针对其他部分网络用户对徐熙媛女士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徐熙媛女士已委托本律师完成取证工作,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

五、徐熙媛女士作为网暴受害者,切身感受到了网络暴力的危害,将坚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网络用户理性发言,网络平台应当严格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张兰发律师函回应

8月8日18:55,张兰通过抖音平台发律师函回应表示:“一言一行皆有法。”

全文如下:

律师函

致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暨邓高静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兰女士的委托就贵所及邓高静律师于2023年8月8日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炒作其曾在2023年4月20日代理徐熙媛女士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对张兰女士的诉讼,并单方面认定张兰女士对徐熙媛女士实施侮辱、诽谤等的行为。

特向贵所及邓高静律师发出本律师函,望贵所及邓高静律师立即停止炒作及侵权行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向张兰女士赔礼道歉。

本所律师认为:

1、通过贵所及邓高静律师的《律师声明》可知,贵司自2023年2月16日代理徐熙媛女士对张兰女士提起诉讼,2023年4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而贵所却选择2023年8月8日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炒作该案件,并在《律师声明》中使用“侮导”“诽谤”的文字界定张兰女士的行为性质,存在越俎代庖行使审判权力抑或是对人民法院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之嫌;

2、贵所及邓高静律师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炒作所代理的案件,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所代表张兰女士将保留依法对贵所及邓高静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的权利。

权利人的合法诉求

本律师特代表张兰女士提出如下要求:

一、 立即停止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炒作其所代理的徐熙媛女士诉张兰女士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立即书面向张兰女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二、如逾期既不停止侵权行为,也不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本律师将代表张兰女士女士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且保留就贵所及邓高静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行为投诉的权利。

特此函告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曲洪波(签名)

2023年8月8日


规则链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

(试行)

(2021年10月15日第十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防止律师通过违规炒作等方式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维护诚信公平的良好执业环境,维护行业形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承办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诉讼及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第三条  律师发表代理、辩护等意见的权利受到不当阻碍或不法侵害的,有权要求办案机关予以纠正。办案机关不予纠正的,律师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也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律师协会应当在调查核实基础上,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律师。针对妨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情况,律师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律师协会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告知律师存在违规炒作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一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律师协会应当通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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