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日盈观点|化妆品能否宣传“抗初老”功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公平竞争与合规 Author Lawyer Lu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某化妆品公司因在天猫旗舰店销售的商品标题中使用“抗初老”一词,而被监管部门罚没该款产品的所有销售所得。“抗初老”三字是否还能用于化妆品的宣传用语?


一、“抗初老”并无明确含义


  化妆品厂家发明了“抗初老”这一具有诱惑性的词汇,但该词汇并无明确的含义。辞海中并无“抗初老”的词义,国家标准也未有该定义;医学也尚未就该词作出明确定义。



二、产品宣传用语若无明确依据,有违法之危险


  事实上,因宣传“抗初老”而被处罚的上述产品,有实验数据证明产品所含成分的功效。根据该款化妆品厂家出具的实验数据,该商品中含有的“积雪草叶提取物”、“羟基积雪草甙”、 “黄岑根提取物”等成分,对皮肤的色斑、皱纹等有改善作用。但报告中没有“施萃娜积雪草防护精华喷雾”产品具有“抗初老”的相关依据或试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广告内容有以下情况的,属于虚假广告:1、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2、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结合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结论:商品或服务宣传的内容,需要有根有据。这里的“根据”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


  “施萃娜积雪草防护精华喷雾”这款产品所含的成分具有改善色斑、皱纹作用。但产品成分的功效不能等同于产品的功效。并且,因“抗初老”并无明确含义,无法使用科研成果、统计资料等信息来证明其“功效”。因此,由实验结论证明的改善色斑、皱纹的功效,并不能等同于这些成分具有“抗初老”功效。

  产品的“抗初老”功效无法被有效证据证明,在销售产品时突出“抗初老”功效,即违反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行为。



三、化妆品功效宣传新规对宣传用语提出更高要求


  自2021年5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正式施行。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必须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作为《规范》附件之一,《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列出了20项功效宣称,如祛斑美白、防晒、宣称新功效等。《要求》同时规定了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4种评价手段。20项功效宣称对应至少一项评价手段。(见表)



四、化妆品功效宣传“有根有据” 可降低违法风险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施行后,进一步严格产品的功效宣传。加上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产品宣传的规定,化妆品还能否宣传“抗初老”的功效?


作者观点


  笔者认为,可以宣传化妆品的“抗初老”功效。但,应配合功效的注释:


  将“抗初老”作“抗皱”、“祛斑美白”等具体的功效宣称,根据《规范》准备相应的评价依据。


  化妆品厂家在“抗初老”的宣传语旁标注“本品所宣称的抗初老,是指抗皱、祛斑美白等功效。”等类似注释。如此注释,一方面可满足化妆品厂家对“抗初老”的宣传需求,另一方面降低误导消费者的风险。


  明确的功效宣称、扎实的评价依据,可有效降低化妆品“虚假宣传”危险。



THE    END




陆勇

专职律师

陆勇律师具有多年上海市场监管系统工作经验,以及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任职经历。陆勇律师对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的监管思维与企业“痛点”均有独到把握。陆勇律师曾为多家国际国内知名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商业广告、经营者集中申报等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领域的体系筹划、维权打击、监管危机化解等法律服务。


本文撰稿人:陆勇


本文系作者个人观点,用于学术交流和探讨,不代表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的观点和立场。非经本所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以其他形式擅自转载、摘录或引用本文内容。


往期分享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

日盈观点|专利耗尽原则的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鲍曼诉孟山都公司案分析

日盈快讯|日盈所李泓辉律师应邀赴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作律师执业规划专题讲座

日盈快讯|深化交流,加强合作--华东政法大学机关党委领导莅临我所调研指导党建工作

日盈快讯|携手同行,共赢未来--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2021年素质拓展活动圆满结束

日盈观点|彩虹勇士号仲裁案及后续仲裁案 历史上最牛逼的仲裁案及之后的乌龙事件




ALL Branch

分支机构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总部


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18楼


电话:021-60560339

上海日盈刑辩业务中心


地址:上海市长宁路king88商务楼1509-1511


电话:021-62596782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尼盛广场34楼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芜湖分所


地址:金鹰世界中心34楼


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地址:天府新区财富中心二期


滑动查看更多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更多日盈资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