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系列文章之三 | 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对夫妻保单效力的影响

2016-06-30 卓信律师
  夫妻保单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为投保人,以另一方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身保险。夫妻之间互相投保且约定在特定情形下豁免保险费,在保险公司的宣传营销中,这是一大卖点。夫妻保单属于典型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保单,而且在人寿保险业务中占有较高的比重,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有相当一部分规定是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离的保单的内容。因此,笔者尝试以夫妻保单为例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并对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提出一些建议。


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对夫妻保单效力的影响

作者:文桃丽律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如下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对于该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配偶一方撤销同意仅适用于死亡保险,而对于非死亡保险合同则不适用。


  2、配偶一方撤销同意,应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因此,保险公司应设计专门的“撤销同意声明书”,要求被保险人亲笔签署。


  3、配偶一方撤销同意,需要通知保险人和配偶另一方(投保人)。笔者以为,保险公司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审查被保险人是否书面通知了其配偶,合适的做法是:在收到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书面通知书后,一方面,结算当天的保单现金价值、保单账户值,终止保单效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书面通知投保人,告知其配偶撤销同意的事项、保单当前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等保单情况,以及保单已经依法解除,保险公司将按退保条款约定向投保人支付退保金。


  4、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法律后果,视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返回保险单现金价值。


作者往期精彩文章(点击标题,阅读原文)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系列文章之二 |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配偶同意而造成的合同无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保单业务的影响系列文章之一 | 如何认定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配偶投保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