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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让野保倒退了多少年?

反盗猎重案组 反盗猎重案组 2022-12-20

还不如云南省1997年的相关规定呢!!

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只需向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只要声称自己不以食用为目的,不用再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备案也没有任何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社会公众和媒体再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更重要的,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虽然《草案》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但如果有人不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用了“野外种源”会有什么处罚吗?没有!《草案》中没有任何处罚依据。

未经备案私自圈养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或遭举报,行为人只会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最多罚2000,既不会被责令停止养殖,也不会被罚没圈养的野生动物。这么好做的生意,相信已经有很多人摩拳擦掌、蠢蠢欲动了!

为什么我们说《草案》是个大倒退?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只要看看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怎样规定和约束的。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未提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保法实施办法”中都有规定。举例如下:

《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人工繁育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仅限于科学研究、物种保护、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请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地点和物种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总结:都要先申请核发驯养繁育许可证,未办证的要被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罚款可比2000块多多了!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人工繁育许可证:

(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人工繁育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范围繁育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要办证,无证饲养的处罚措施同北京市规定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扶持办法,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总结:要办证,无证驯养要被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云南省这个规定是1997年开始实施的,如今2022年的《草案》处罚规定居然是先礼后兵,最多只罚2000元?!这力度远不如二十多年前)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后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持有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结:未规定办证(但实际操作中好像都需要申领许可证),种源不合法的要被没收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还可以并处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此外广东省对信息公开还有强制性规定,包括驯养繁育地址、种类等信息)。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政策和资金扶持、科研立项等多种形式,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前款规定以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目录管理,可以进行人工繁育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

单位和个人开展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应当按照相关物种人工繁育管理规定进行。对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其出逃或者因病形成疫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从事相关行为的,由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属于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总结:都需要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无证饲养要没收实物加罚款。

一旦2022年这版《草案》正式通过并实施,以上各省关于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和约束力都将失效,再也无法限制野生动物养殖场的遍地开花,无法遏制盗猎洗白,无法监管庞大的养殖行业,无法阻挡那些根本说不清种源的养殖行为,非法养殖将几乎没有任何法律风险。其实哪怕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下,也根本管不住管不好。

目前《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日。

我们会争取尽快形成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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