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盗猎重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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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保法主题分析—让“保护”变味的人工繁育和利用条款

这是“新野保法主题分析”系列之四,此前我们已经聊过非法鸟市治理、禁食野味以及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治理相关的条款。今天主要讨论新法中和商业化人工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相关的条款,这也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之所以被很多人称为“野生动物利用法”的核心原因所在。往期主题分析回顾: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怎么治理?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野味真的被禁了吗?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非法鸟市治理根据新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相关许可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里的“相关活动”内容可以很丰富。第四条比旧法增加了野生动物“应用”的表述,在总则中增加这样的表述将很大程度上起到鼓励野生动物商业利用的作用。可见,新野保法更强调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利用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同时强调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特别提出支持科研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那么到底怎样的人工繁育才算是以“物种保护”为目的?以“物种保护”为目的的繁育活动,可不可以进行商业利用呢?不知道。另外,实际上从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人工繁育,只要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即可,并不仅限于“物种保护”目的,实践中存在以科研、药用、展示展演等等许多目的的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第三款规定三有保护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实行备案管理,2021年12月曾公开征求意见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包括近1800个陆生野生动物物种,虽未正式公开,但可以看到涉及到的物种数量是很大的。新法实施以后,针对这些野生动物的人工饲养、繁育门槛将大大降低,极大地刺激更多人进入商业化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业。而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又是需要长期投入、不停试错的过程,这不光意味着这些野生动物的野外种群会不停地被捕获,被捕获的野生个体在养殖、研究、试错过程中身心都必然承受巨大伤害,让生态环境受损,还意味着进入这个行业的人不可能很快实现营利,且需要大量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这种赔本买卖有几个人会干?因此,极有可能出现更多假养殖、真盗猎的行为。尽管法律规定除物种保护目的以外的人工繁育活动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不得使用野外种源),但野生和养殖的鉴定一直是个大问题。只要一只野生动物进入“养殖场”,就会被认定为养殖个体,除非有十足的盗猎证据,而野外盗猎环节是极难发现和有效打击的。还要看到,虽然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要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但对于未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的行为,没有规定处罚措施,顶多算是不规范,只能要求养殖场改正,就算不改正也没什么办法。另外,要看到人工繁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它未列入任何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比如蚯蚓、蝎子等,是不需主管部门批准或向其备案的。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讲,可以随便养,随便用(食用除外)。对于这部分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利用活动的监管,就更难了。第二十六条说人工繁育活动要合法合规,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本条对繁育场所的硬性规定有很多含糊不清的描述,比如“必要的活动空间”、“相适应的场所”等,主管部门在审核和监管过程中是不好把握的,也不利于保障在养野生动物的福利。另外新法仍然未明确虐待的定义,比如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如果明显状态差、精神萎靡、笼舍狭小等等,算不算虐待???第二十七条说养殖的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一些危害后果的,饲养、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我们始终没找到对疏于管理造成养野生动物逃逸后伤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处罚依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说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紧接着第二款就列出允许出售、购买、利用的几种情况,尤其是“其它特殊情况”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不得而知。是不是只需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或按规定取得了专用标识,就可以?这里要注意,只有列入“标识管理范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才需要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实际上绝大多数重点保护物种都不需要标识,只需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进行出售、购买和利用。第三款对于出售、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目的,未作限制(食用以外都可以吗?),按照法条规定显然也是只要有狩猎等合法来源证明就可以。要特别注意,购买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不需任何审批的,法律仅要求卖方和利用方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即可(比如对在非法鸟市上购买野鸟的人是没有约束作用的)。另外需要特别关注国家林草局关于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未经检疫非法运输、出售、利用的行为,野保法未规定处罚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了罚款数额。关于动物表演,显然法律还是允许的,需要关注具体的管理办法,不知道濒危物种溯源难的现状会不会有所改善。根据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的“养殖种群”都可以一步步依法列入到“人工繁育技术成熟野生动物名录”中,还可以被进一步踢出保护名录,简化后续的利用审批流程。更可以依照《畜牧法》规定列为特种畜禽,变得可食用。但正如我们此前提到过的,那些在“养殖场”里的野生动物真的都是合法合规养殖的吗?使用的都是合法合规的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吗?太难监管,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太多。那些迅速依靠养殖野生动物发家致富的人,真的都掌握了某种野生动物的养殖技术吗?河南南阳新野县养殖猕猴历史悠久,多的是猕猴养殖场,按理说应该早已完全掌握了猕猴人工繁育技术,早就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了。但,近期四川曝出的特大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利用养殖场洗白野生猕猴的案件中,新野县恰恰就是许多遭非法捕捉猕猴的去处。这说明了什么?案件详情:起底盗猎猕猴大案“犯罪家族”:涉案猕猴94只,一只猕猴贩到河南安徽等地可获利5万元新野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也许这更多只是一种“奢望”。一只野生动物到底是不是人工繁育个体,根本无法鉴定,似乎只能靠主管部门的许可和证件去证明,甚至只要没有非法盗猎证据,涉案野生动物就只能被认定为是“非野生”的。再说说河南新野县,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期非法收购、出售大量猕猴,最终却只能以检方撤诉结案。详情:多人买卖人工繁殖猕猴被起诉,南阳中院两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这里,有必要再学习一下去年4月份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发布,影响巨大。只要是没有非法盗猎证据的案件,几乎都可以依据该《解释》轻易减轻刑罚或脱罪。“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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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怎么治理?

这是“新野保法主题分析”系列之三,此前我们已经聊过新法中和非法鸟市治理以及禁食野味相关的条款。今天我们主要讨论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大肆售卖的治理难题。往期主题分析回顾: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野味真的被禁了吗?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非法鸟市治理野保法中和野生动物猎捕工具相关的条款并不多,但我们始终认为这是一个重要议题,目前盗猎分子很容易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获取各式各样高效的猎捕工具,大大方便甚至刺激了非法盗猎行为。我们也一直在尝试推动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新野保法在猎捕工具这块的规定略有进步,但还是很难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具体来看:第二十四条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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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野味真的被禁了吗?

这是“新野保法主题分析”系列之二,此前我们已经聊过新法中和非法鸟市治理相关的条款: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非法鸟市治理。我们一直在说,即便是2020年初全国人大出台“禁野令”,野味也并未消失,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饲养野生动物的行为还不少,食用行为当然也少不了。待5月1日新的野保法施行之后,野味又会是怎样一种存在?养殖场把野生动物卖给他人食用,买家违法,卖家不违法?不带任何文字说明,真空包装的麻雀、野鸭以及冷库中存放待售的野生动物冻体、肉块算不算“食品”?且看新法相关条款和具体分析,欢迎大家留言讨论。第一条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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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保法主题分析——非法鸟市治理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将在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近期我们会分不同主题分析新法实施后可能对野生动物保护,对志愿者一线保护行动以及对执法带来的影响。今天首先介绍那些和非法鸟市调查、举报、治理相关的条款,供大家了解、研究。志愿者依法调查、举报非法贩卖野鸟的行为需不需要提供志愿者证自证身份?“人工繁育”会不会成为不法鸟贩逃避打击的“万能借口”?行政执法人员到底能不能进入不法鸟贩的家中、库房中进行执法检查?……带着这一个个问题,我们一起学习、讨论(附部分法律规定)。第二条
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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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订丨修来修去给野生动物判“死缓”?

过去的两年,发生了什么?让《野生动物保护法》越修越完蛋???《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正在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既然是“二审稿”,说明这不是第一次修改了。2020年初疫情之后《野生动物保护法》启动紧急修订,当年10月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初审稿”)就曾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也曾提出修改建议。“初审稿”相关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野保大事连连看关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建议“初审稿”也不完善,但它不只增加了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还从国家立法层面规定无论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要向主管部门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同时规定未获许可非法繁育相应野生动物的由主管部门罚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尽管对商业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本身未加更多限制(仍然支持甚至鼓励商业化繁育利用行为),但至少这个处罚措施不可谓不严厉。另外,“初审稿”还在第一条中直接增加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立法目的,如今的“二审稿”却又给去掉了,直接弱化了野生动物保护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关系。我们都知道,要真正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最好就是让野生动物待在该待的地方,也就是它们的自然栖息地中。任何试图圈养、繁育、买卖、利用尤其是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只会增加公共卫生风险。“初审稿”问世之后将近两年,修来修去,却修出这么一个让人大跌眼镜、哀声一片、失望至极的“二审稿”。其中变化最大,也是最大倒退的就属关于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说这些规定给除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其它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判了“死刑”(也许更恰当的表述是“死缓”),都不为过。当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好不到哪去,同样面临持续地商业化利用和变成“畜禽”的风险。“二审稿”规定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只需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私自非法繁育的,只是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五百以上二千以下。这个规定到底有多恐怖?2021年12月份国家林草局曾就新版“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求意见,该名录中共列入三有动物1789种。虽然新版名录尚未正式公布,但物种数量应该不会有太大变化。“二审稿”相关规定意味着这近1800个陆生野生物种的商业化人工繁育活动几乎要全面放开,因为非法繁育的法律成本极低,甚至可以说是零成本零风险,毕竟法律规定“没备案先整改”。既不会被罚没野生动物和制品,也不会有让相关违法人员肉疼的罚款金额,更不会禁止终身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而尚未列入任何保护名录的其它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可以随意进行商业化繁育和利用,妥妥地零成本。从“初审稿”到“二审稿”,越修越不利于保护,越改越有利于利用。过去的两年,到底发生了什么?当然,“二审稿”还在征求意见,还有些机会!更多相关:野保法修订丨您可能还不知道的事野保法修订丨野味要回归???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的巨大隐患野保法修订丨因“物种保护”就可以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让野保倒退了多少年?野保法修订丨大倒退!野生动物想养就能养?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我们为野生动物发声!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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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订丨您可能还不知道的事

昨天说现在这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野味”回归提供了方便,光明正大合法合规,只需披上“人工繁育”或“特种畜禽”的外衣。有些事已经发生了很久,但您可能还不知道(“野味”市场一直都在试图洗白自己)。若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真如《草案》规定那样几乎全面放开,绝对大乱套。会有越来越多的野生动物被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名录”甚至“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每个省甚至每个市每个区县,都可以经“科学评估论证”后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毕竟本来就是各有各的特色,各有各的优势。2019年2月云南省发布《云南省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国家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包括赤麂、小麂、野猪、豪猪、果子狸、银星竹鼠、中华竹鼠、大竹鼠、灰雁、绿头鸭、斑嘴鸭、石鸡、雉鸡、蓝孔雀、滑鼠蛇和七种蝴蝶。2018年10月广西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第一批)》,包括滑鼠蛇、眼镜蛇、中华竹鼠、银星竹鼠、果子狸、豪猪、野猪和环颈雉。以上两个“名录”分分钟可以为“野味”市场做贡献根据《草案》规定,每个省其实都可以自己制定公布《人工繁育技术成熟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第二批……至于人工繁育技术到底怎样,有多少真繁育,有多少假养殖,根本难以监管。反正到处都是养殖场,有备案的、没备案的,管不过来。养殖场越来越多、产业越做越大,从业人数越来越多……可能不可避免地又奔着下一次“活埋竹鼠”去了,底层老百姓再一次抗雷、倒霉。最惨的,还是野生动物。点击了解更多:野保法修订丨野味要回归???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的巨大隐患野保法修订丨因“物种保护”就可以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让野保倒退了多少年?野保法修订丨大倒退!野生动物想养就能养?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我们
202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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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订丨野味要回归???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相关规定意味着任何“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都可能经科学评估后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成为畜禽,跳出野保法保护范围,可以上餐桌。先接着昨天说,一旦放开三有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非法出售、利用行为将再也无法控制。就拿最常见也是我们关注最久的非法鸟市来说,涉案物种多为三有保护鸟类。人工繁育如果真的只需备案(甚至都不用备案,后补手续也行),鸟贩子都可以说卖的鸟都是自己在家人工繁殖的,鸟市再也无法有效打击治理。拓展: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的巨大隐患这,还不是最糟的局面。更糟糕的是,根据《草案》规定我们似乎看到了野味回归的可能,说的是那种光明正大合法合规的野味的回归。地下野味黑产一直都在,谈不上回归。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光明正大合法合规的野味,戛然而止。但此后的刑法修正案却只规定禁止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并未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在内。此次的《草案》第三十一条也只说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也没明确说明是否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又会造成不同理解和扯皮)。如果以上条款还存疑的话,我们再来看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经过驯养,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依法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这条很要命,意味着任何“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都可能经科学评估后被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跳出野保法保护范围,成为按照《畜牧法》管理的畜禽。畜禽当然可以食用了!再结合《草案》二十五条为大规模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铺路,可想而知后果会有多么恐怖!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都将随时面临威胁。综合来看,此次野保法修订关于“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的大规模驯养、运输、交易、利用甚至食用提供了方便,扫清了障碍。说它不刺激盗猎洗白,是不可能的。说监管能跟上,都是胡话。目前我们还在进一步研究野保法修订草案,会尽快完善具体意见建议,感谢支持!一起努力为野生动物发声!最后,明天后天上午十点腾讯九九公益活动将继续,捐款可得额外配捐。届时感谢扫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行动不止、希望不失。更多相关: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的巨大隐患野保法修订丨因“物种保护”就可以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让野保倒退了多少年?野保法修订丨大倒退!野生动物想养就能养?
202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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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两高“司法解释”看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的巨大隐患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铺路,必将刺激大量盗猎洗白行为。这口子一开,到底会造成多大负面影响,会带来多大灾难,我们可以再结合4月份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分析。《解释》第十三条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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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订丨因“物种保护”就可以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以“物种保护”为目的的人工繁育活动,可以从野外获取种源,可以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关系到众多野生动物的身家性命,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进一步对比研究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内容以后,发现有些改动很有意思。我们一直希望推动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尤其那些野保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猎具,因此对相关条款也很关注。现行野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草案》增加了几个字,改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乍一看有些进步,终于明确将使用最广泛的鸟类杀手——捕鸟网列为禁用的猎捕工具。但仔细看后边又增加了两种可以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情形(物种保护和植保作业)。出于物种保护目的为什么需要猎捕野生动物?又为什么还要使用网捕、电子诱捕等禁用的猎具或方法?答案可能就在《草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搞了半天,还是为人工繁育以及从野外获取种源(猎捕野生动物)铺路。根据《草案》规定,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基本不设防,只要繁育者称自己是出于“物种保护”目的进行的人工繁育,就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从野外获取种源,更可以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层层递进、环环相扣、步步为营。关于植保作业,最常见的应该就是那种大范围飞机撒药了吧。根据《草案》规定,可能对野生动物生存造成不良影响的植保(撒药)作业,拿到了豁免权?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以“植保”为目的的喷药行为,再也不用考虑野生动物?先说这么多,修订的内容不少,仍需仔细比对。感谢关注支持,同时也感谢那些反对、批评和质疑的声音。我们会尽快整理意见建议,替野生动物发声,为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发声。更多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让野保倒退了多少年?野保法修订丨大倒退!野生动物想养就能养?重点关注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或将刺激盗猎洗白行为?!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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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让野保倒退了多少年?

还不如云南省1997年的相关规定呢!!!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只需向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只要声称自己不以食用为目的,不用再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备案也没有任何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社会公众和媒体再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更重要的,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虽然《草案》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但如果有人不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用了“野外种源”会有什么处罚吗?没有!《草案》中没有任何处罚依据。未经备案私自圈养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一旦被相关部门发现或遭举报,行为人只会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最多罚2000,既不会被责令停止养殖,也不会被罚没圈养的野生动物。这么好做的生意,相信已经有很多人摩拳擦掌、蠢蠢欲动了!为什么我们说《草案》是个大倒退?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只要看看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怎样规定和约束的。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未提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保法实施办法”中都有规定。举例如下:《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02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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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订丨大倒退!野生动物想养就能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0月1日。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只需向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只要声称自己不以食用为目的,不用再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备案也没有任何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定和要求,社会公众和媒体再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更重要的,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更多:重点关注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或将刺激盗猎洗白行为?!这个规定基本意味着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后谁都可以养。就算没备案,也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私自繁育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只会被要求限期改正,就算不改,顶多罚款2000。这显然是要进一步鼓励、刺激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必然会让越来越多的人卷入这个行业。野生动物养殖场将遍地开花,本就止不住的盗猎洗白很可能愈演愈烈。大致浏览了《草案》,也确实看到一些进步,比如终于明确捕鸟网也是禁用的猎捕工具了(此前只是禁止网捕这种方法)。但人工繁育开的这一大道口子才是最大“亮点”,结合四月份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涉案野生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的相关规定,足够让其它那些进步显得微不足道。详情:“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202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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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或将刺激盗猎洗白行为?!

“对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实行备案管理”,也就是说很可能不再需要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只需备案后就能从事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对很多人来说是大喜事,但对很多野生动物来说可能是灾难。作为长期关注国内野生动物保护形势,特别关心野生动物生存和保护状况的志愿者,我们很乐意看到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因为,总的来说我们相信修订意味着进步和完善。目前修订细节虽尚未公开,但一些公开内容却已经足够让人担忧。详情: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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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救老人牵出的野味黑色产业链,信息量很大……

从上游盗猎到中间商,再到“总经销”以及消费端,从四川到广东、广西,今年6月份四川射洪县警方成功打掉一条野味黑色产业链。共抓获盗猎分子、中间商、“总经销商”、消费端等15人,查获死体果子狸、白面狸、猪獾、野兔、蛇389只(条)。查明“总经销”四川宜宾屏山县的李某某从今年1月至案发共计向广东、广西等地发出果子狸、白面狸5100多斤,此外在李某某住处还查获相关野生动物2200余斤。关于这个案件的媒体报道中隐含着太多耐人寻味的信息。详情看这:起底盗猎野生动物黑产链:层层加价,金额翻倍一、野味消费从未远去,只是更隐蔽了!曾经的野味消费重灾区都还在,生态文明之光还不知道要多久才能普照大地。二、2021年年底四川射洪警方在山里搜救走失老人时意外发现带着报警器的专业捕兽夹,尽职尽责的公安民警没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层层追查之后打掉一条跨省野生动物黑色产业链。看来在野味非法产业愈加隐蔽的当下,相关部门更应重视每一条线索,再大再让人惊掉下巴的黑色产业链,往上捣鼓都是一个个盗猎分子和一次次看似普通的盗猎行为。来自抖音-湖北宜昌盗猎线索二、本案中盗猎分子通过网络大量购买捕兽夹和报警器等猎捕工具。科技发展了,盗猎工具和盗猎手段也越来越高效。电商平台大肆售卖猎捕工具使得不法分子可以轻易获取各种高效猎捕工具,对国家生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我们一直在关注,一直在推动电商平台下架猎捕工具,努力推动国家直接立法禁产禁售野生动物猎捕工具。这种东西都是用于非法用途,应当严格禁止生产、销售、流通、使用。其实如果各电商平台能主动搜集整理那些通过平台购买猎捕工具的买家信息供相关部门调查,一定能查出不少盗猎分子,打掉更多野味黑色产业链。(该案中据称警方已经前往河南调查销售捕兽夹和报警器的商家,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销售猎捕工具的商家其实缺少处罚依据)捕兽夹和报警器-图源见水印三、本案中四川宜宾屏山县的“总经销商”李某某(报道中说是1985年出生)是个惯犯,2012年曾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他开着养殖场,但很明显长期干着盗猎、养殖、洗白的不法勾当。野生动物产业中的惯犯不少,很多都是二进宫甚至三进宫,出狱以后舍不得手里的人脉、资源和经验,加上法律风险低,来钱快,重操旧业的很多。盗猎以后经养殖洗白,更是野生动物贩子的惯用套路和“逃避打击的法宝”。恰好我们了解到屏山县有一位名叫李亨松和该案中“总经销商”李某某年龄相仿的野生动物贩子的故事,讲给大家听。2002年年仅16岁的屏山县中都镇农村小伙李亨松去浙江打工,学习理发技术,后自己开起了发廊。后来发廊发展不错,有10多名工人。一次偶然的机会李亨松在网上看到有人养殖豪猪年赚200万,这可比开发廊赚钱多了!从此他就有了一个“豪猪梦”。2008年李亨松和女友回屏山县老家开起了豪猪养殖场,好像很快就有多家媒体报道他的致富路。但2011年,和养殖豪猪的李亨松同名同岁同在屏山县的李亨松出事了!2012年5月7日,他因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未遂)罪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经两次减刑于2015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2)屏山刑初字第53号、(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648号、(2015)宜刑执字第861号)我们了解到屏山县确实有一家法人代表叫李亨松,注册地在中都镇的屏山县豪猪养殖场,不过这个养殖场注册成立于2016年,恰好是之前那位李亨松出狱后的第二年。养殖场成立于2016年07月26日,注册地位于屏山县中都镇新坪村五组。经营范围包括豪猪、果子狸、松鼠、斑鸠、竹鼠、雉鸡、狗獾、野猎、赤麂养殖销售。看样子,2008年回老家圆“豪猪梦”的李亨松,无证经营了好几年。大家猜,四川射洪警方近日抓获的这个屏山县的野味“总经销商”李某某,是不是李亨松?四、该案中媒体报道说“总经销商”李某某在屏山县农村开着养殖场,养殖小香猪和果子狸等动物,疫情之后还在养?他从盗猎分子手里大量收购野生动物,死的放冰柜,活的放养殖场,看样子这位李某某的养殖场还在正常经营?2020年初疫情暴发,各地纷纷响应禁野令,明明已经把那些以食用为目的的野生动物养殖场都清退了呀?!而且政府部门给这些养殖场赔了钱。我们很奇怪这位“总经销商”的养殖场当时有没有依法清退,有没有拿到补偿款?为什么案发时还在养?五、快递寄递野生动物。该案中快递是“总经销商”李某某对外发货的重要渠道,订单不写收货人的名字和电话,留的是自己的电话和化名。可以看到,快递公司的“开箱验视”环节总能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一批批野生动物就这么跨省流入买家手中。说起野生动物贸易链,快递也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我们寄不了的东西,野生动物贩子都能寄,甚至包括活蹦乱跳的野生鸟类。如果真的很难阻断一些快递员、快递站点和野生动物贩子勾结,能不能做到发现一起就狠狠地查一起,罚一起?罚到快递企业知道疼了,他们自然有办法解决问题。一个原本脚踏实地学技术开发廊的农村小伙,在一些致富节目的刺激下,一步步成为极具反侦察能力的野生动物贩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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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不得不提的野保痛点!

图源见水印2022年3月26日网友在微博曝出辽宁沈阳某小区因疫情被管控,防疫人员在该小区后边偶然发现有人私养棕熊。该物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林草局制定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一只棕熊价值为40000元。哪怕是按照“两高”最新的《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一只棕熊也达到了立案和刑事追诉标准。详情:“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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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野猪致害”、“人兽冲突”,不应避重就轻、转移矛盾……

“两高”相关负责人就最新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到“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实事求是、综合裁量。”此话一出,影响不小。这代表了“两高”对以护农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类案件的态度,对各地公检法办理此类案件都有指导意义,可以预见往后公检法对该类案件的立案、起诉、审判都会慎之又慎。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以护农护果园护鱼塘等为名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大幅增加。说起“人兽冲突”或“野生动物致害”,不光有野猪伤人毁庄稼,还有鸟类吃水果吃粮食吃鱼,老鹰抓小鸡,黄鼠狼、豹猫等捕食家禽等等,不同的人对“野生动物致害”有不同的感受和经历。但我们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或媒体报道就去判定一个野生物种是好的还是不好的,是多了还是少了。很多百姓可能会说“某种野生动物太多了,毁庄稼吃粮食,应该捕杀”,我们要看到的是这背后的真实诉求。我们更不能忘了,导致“人兽冲突”的最根本原因还是生态失衡,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不断丧失和碎片化。它们无处可去了,从这个山头走到那个山头必须穿过一条公路,于是“人兽冲突”……冲突的受害者不光是那些被毁了庄稼被吃了鸡的农户,还有那些被各种“路杀”的野生动物。这里不讨论此类案件中普通老百姓猎杀野生动物的真实动机(有单纯护农的,有以护农为名猎杀野生动物食用或牟利的,也有两种动机兼而有之的……)。我们要强调和讨论的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两手都要抓,不能只偏重一方,否则势必把人民群众和野生动物推向对立。显然,“两高”相关负责人在《司法解释》中的举例和表态已经为“农户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的行为”定下了不能随便定罪量刑,要谨慎再谨慎的基调。但这里必须强调既然是“预防性措施”,就更不能一捕了之、一杀了之,捕杀并不是唯一选择,更不是最好的选择。所以,“实事求是、综合裁量那些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的案件,并不是解决“野猪致害”和“人兽冲突”的根本途径。为防止以护农为名捕杀野生动物行为的增加,让老百姓理解野生动物和生态保护的意义,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1,入村入户入社区加大普法宣传和野生动物生态价值的科普宣传活动,让老百姓知道以护农为目的猎杀野生动物也可能触犯刑法,最起码会被行政处罚;2,政府部门出资为相关农户购置防护设备(比如防鸟网防雹网),积极探索、推广不伤害野生动物、生态友好的防护驱赶方式;3,继续完善并落实野生动物致害生态补偿措施或相关的保险理赔措施;4,保护并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为野生动物的迁徙、迁移建设生态廊道等,也能有效缓解“人兽冲突”;总之,不能放任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不管,也不能放任以保护财产为名的猎杀野生动物的行为。避重就轻,转移矛盾,该努力的地方不努力,该探索的方式不探索,该落实的政策不落实,就是不作为慢作为,就不是为人民服务,也不是真正的践行生态文明思想。这不只是林草部门一家的事,更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考虑、整体部署、快速推进的利国利民的大事。更多相关:面对更大的权力和责任,林草部门怎么抗?“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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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更大的权力和责任,林草部门怎么抗?

“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就是往后野生动物行政违法案件数量将大增,以前许多可以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起诉的案件都只能由林业主管部门去查处了。需要林业部门查处打击的野生动物类违法行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够两万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处罚。比如捕捉1只红隼、2只豹猫、3只画眉、13只红喉歌鸲的行为,都只能由林业部门查处。2,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不够二十万的,不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这一类案件会移交给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3,非法猎捕三有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达不到非法狩猎罪立案标准的,由林业部门查处、处罚;4,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检察院综合考虑后认为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决定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由林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5,非法收购、出售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或非法狩猎来的)三有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6,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7,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单次交易价值往往都达不到两万,公安无法立案调查。因此对网络非法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查处打击几乎也都得落到林业部门头上。作为长期举报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线索的志愿者,我们的一大担忧是很多举报线索根本无法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是不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每个线索我们都要先算算涉案物种价值是多少),除非那些明确违反“两禁”原则涉嫌非法狩猎罪或涉案物种价值很高的线索。因此往后此类线索大概率都只能先向林业部门举报,由林业部门查处后确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再移交给公安部门。所以《司法解释》不光给了林草部门更大的权力,其实也明确了他们必须承担更多责任。但,林草部门距离能真正担起这个重担,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许多野生动物,已经等不起了。林业部门需要尽快解决以下问题,提升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专业性和执法能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有追责问责机制。1,林业部门过去长期依靠森林公安代办行政案件,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队伍尚未建立;2,林业部门缺人缺车缺经费;3,即便有人有车有经费,不少林业部门执法人员还缺乏对野生动物的基本认知等专业能力,缺执法经验甚至执法勇气;4,对于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林业部门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很难查处打击;5,林业行政处罚的结果和相关数据长期不公开,到底有没有依法依规对不法行为进行处罚,缺乏有效监督;6,林业部门手握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的审批权、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和销售审批权等,相关信息不公开,旁人无法监督。北京市前野保站长王民中长期利用手中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和销售审批权向药企索取巨额贿赂,以及铜陵动物园以“人工繁育”为名轻易骗取林业主管部门的金丝猴出售许可洗白盗猎个体,就很能说明问题。关于林草部门怎样担起这更大的权利和责任,欢迎大家留言探讨。更多相关:“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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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分析丨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数量将暴跌 权力向林草部门集中

无论你信不信,非法捕捉2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豹猫的行为都可能不认定为犯罪了,主要原因是涉案物种价值在20万以下。同样的,4只小熊猫、7只苍鹰、13只天鹅、19只白颈长尾雉、19只猕猴、39只红腹锦鸡……价值都在二十万以下。而非法捕捉3只画眉或13只红喉歌鸲,已经明确不属于犯罪了,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两高”近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影响重大。《司法解释》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有“行刑双向衔接”、“以食用为目的”、“野生动物致害”、“人工繁育”和“以价值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针对这些规定对实际办案、起诉、量刑带来的影响,我们做了简单分析。欢迎公安办案人员、检法系统工作人员、林业部门执法人员、志愿者、律师、专家以及媒体朋友一起探讨。若有不足或错误之处,恳请批评指正。详情:“两高”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司法解释(附全文)一,关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1,这里的“价值”主要参考国家林草局制定公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若按价值来定罪量刑,许多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实际都会“降档量刑”。1只小熊猫的价值是4万元,需要猎捕50只以上才属情节特别严重!此前的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是5只!1只穿山甲价值8万元,需要涉案25只以上才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而此前标准是16只!此前涉案4只金雕就可以判十年以上,如今要达到25只才行,捕捉24只只判五到十年(甚至还可能继续降档量刑)。下图为部分珍稀物种定罪量刑标准变化对照表(2022年数据为根据《司法解释》和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方法核算出的涉案野生动物只数),捕捉100只蜂猴、67只麝、134只天鹅……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2,如果没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还可以继续“降档量刑”。比如非法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在二十万以下(2只穿山甲、4只小熊猫、2只金雕、13只草鸮、19只白颈长尾雉、26只豹猫……等等,价值都在二十万以下),检察机关可以对犯罪分子作出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认定为犯罪的决定,只要“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积极认罪悔罪,愿意赔偿损失”。可以看到,个案在定罪量刑上的可操作空间变大。我们的担忧是这会不会为不法分子逃避打击提供新思路?我们当然理解“两高”关于“宽严相济”的考虑,问题是我们真的想加强野生动物尤其是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吗?3,看过国家林草局46号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就知道,除了大熊猫(单只价值500万元)等极个别明星物种定价较高以外。价值二万元以下(1只草鸮、3只画眉、13只红喉歌鸲……等等价值均在二万以下)不够起刑点的重点保护物种不在少数,这意味着非法捕捉1只甚至十几只重点保护物种都不会再认定为犯罪。这会不会成为巨大漏洞?!“两高”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明确提到改变“1只入罪”的现状。所以,以后非法捕捉1只草鸮、3只画眉、13只红喉歌鸲……就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了。刑事案件数量必然断崖式下降,行刑衔接怎么落实,很重要!4,尽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规定实际交易价格大于按照本标准核算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值认定。比如被作为宠物饲养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画眉等不同个体的实际交易价格天差地别,有些可能几十几百,有些可达几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但这又带来一个问题,那就是“同样的情节”却要面临完全不同的处罚。例如同样是出售1只红喉歌鸲,有人卖了2000,有人卖了30000甚至更多,按照《司法解释》卖2000的显然不必进行刑事处罚,卖30000的则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他们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危害,实际是一样的。另外想逃避打击也不难,参考“阴阳合同”,明面上低价卖,实际高价卖,也不是不行。关于“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全部退赃退陪、确有悔罪表现”就可以“降档量刑”再多说几句。以往大量案例中都有野生动物活体被追回的情形,但这不代表生态没有受损。比如一窝猫头鹰被人掏走了,亲鸟绝望弃巢,最终尽管猫头鹰幼崽被追回且并未死亡,但生态损失已然造成。野生动物不是货物,未死亡并不代表未受伤害,伤了残了病了不能再回归野外的,怎么说?是不是简单的追回和“未造成死亡”就可以?不法分子为减轻处罚,在铁的事实面前积极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承担生态损失不是“加分项”,是法理和情理上的义务。二、关于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对案件的立案、侦办、起诉、审判也带来改变:1,非法狩猎罪的立案标准从此前猎捕达20只以上三有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改成猎捕价值1万元以上的相应物种。多数雀形目鸟类基准价值是300元,1万除以300等于33.333333……只。《司法解释》规定“三有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没有销赃数额或难以查证销赃数额或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参照(国家林草局)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比如捕捉麻雀、田鹀、野猪、麂子、野兔等为了自己食用或者还没来得及出售,这种案子就不存在销赃数额。这些已经被法律禁止捕捉、上市、食用的野生动物也没有所谓的市场价格,总不能参考黑市价格吧?今后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关于涉案三有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同一物种相同涉案数量不同地方可能作出完全不同的价值认定。有的可能立案起诉,有的只做行政处罚。2,以食用为目的捕捉、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野生动物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但这个罪的立案标准是涉案三有或地方重点野生动物价值1万以上,或者不在保护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5万以上,仍然要解决价值怎么认定的问题。《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价值难以认定的,要凭司法鉴定机构或一些专业价格认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报告来确定,那么这些机构又凭什么标准作出价值认定呢?一个捕捉了十几只野生动物,没有销赃数额或销赃数额难以查证的普通案子,搞得这么麻烦,忙来忙去最终再给认定一个涉案动物价值不到1万,公安部门不会再有动力办这种案子。面对一个举报线索,会不会造成公安和林业行政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搞不明白到底该谁接手调查?3,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依然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增加了“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就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迁徙季节许多地方发生的非法猎捕三有保护鸟类的问题,单次涉案数量一般都不会太多,几只、十几只都有可能,行为人会不会因“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而轻易脱罪?行刑衔接,能接好吗?4,“两高”相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举例提到农民为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的案件,要实事求是、综合裁量。相关“野生动物致害”的案例很多,除了野猪毁庄稼,还有鸟类吃农作物吃水果,还有老鹰吃小鸡,还有豹猫、黄鼠狼等等捕食家禽。既然是预防性措施,就应该使用更生态,对野生动物更友好的驱赶防护方式,而不是一捕了之,一杀了之,捕杀并不是必须的、唯一的防护方式。相关部门最该做的,是宣传推广更生态的防护方式,甚至应当由政府部门出资为农户添置相关生态友好的防护设备(比如防鸟网),同时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机制,落实相关保险理赔工作。《司法解释》一出,以护农护果园护鱼塘为名的捕杀行为,很可能会增加。政府部门的责任,不就是既要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又要让群众满意吗?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罪面临的问题这条其实还是面临之前说的价值如何认定的问题,另外就是“以食用为目的”怎样认定。第十一条只明确列出两种可以认定的情形,那么其它情形呢?比如有人一次性捕捉了34只麻雀(价值够1万了)被抓现行,但人家说是拿回家喂狗喂猫或者还没来得及出售,能不能认定成“以食用为目的”?如果一次性捕捉不够或经查实确实不够34只,无论如何也不构成该罪,只能由林业部门搞个行政处罚。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面临的执法困境第一,不法分子必须明知是非法捕捞犯罪或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怎么认定是不是明知?第二,以食用为目的收购、贩卖明知是非法狩猎来的野生动物,三有保护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不够1万的,其它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够五万的,都不构成该罪。第三,即便上游构成非法狩猎罪,也得有人去查实才行。我们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明明看到有人在大量收购、贩卖野生鸟类(当然都是非法狩猎来的),但必须先查实上游的非法狩猎罪才能定下游收购、贩卖的罪。而实际上追查上游犯罪的情况很少,实践中因无法查实上游非法狩猎犯罪导致无法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况很普遍。五、人工繁育相关规定确有进步但也埋下巨大隐患1,对于费氏牡丹鹦鹉等人工繁育技术确实成熟,繁育规模足够大,繁育个体足够满足市场需求,不再需要从野外捕捉或从境外走私的物种来讲,确实是进步。相关繁育商家和买卖、饲主的福音来了。但,依靠人工繁育就能完全满足宠物市场需求的物种有多少?感兴趣的有识之士可以去海关总署官网或百度查询,了解其它许多鹦鹉、鹦鹉蛋的走私情况,也可以自行了解例如非洲灰鹦鹉等物种的野外盗猎情况。“都是人工繁育的”这句话可不能乱讲。您看到的,可能只是这条利益链上的人想让您看的。偏听偏信,不可取。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有没有个认定标准?那些还需要从境外走私的物种,算不算?《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会不会继续有新物种列入,越来越长?比如人工繁育的东北虎数量就很多,一旦列入该名录,等于解禁了虎制品贸易。还有很多养鸟、玩鸟人声称画眉、鹩哥、红嘴相思鸟、红喉歌鸲、蒙古百灵等的人工繁育技术已经成熟,实际并非如此。是不是只要声称自己买卖的野鸟甚至豹猫、小熊猫是“当宠物养的人工繁育个体”,就能轻易逃过刑事处罚?对相关物种的保护和执法会不会因此陷入困境?3,现在没有哪个机构可以鉴定一只野生动物到底是人工繁育还是野外捕捉的。实际执行是不是会变成“唯证件论”?只要有“驯养繁育许可证”就会被认定成“人工繁育”个体?是不是只要有证,就能轻易洗白盗猎个体?这样的话野生动物就要倒大霉了!因此,既然是合法合规的人工繁育,合法合规的买卖人工繁育物种,相关繁育和买卖的行政许可就应当公开,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否则,“人工繁育”会成为洗白和脱罪的一大法宝。目前情况是野生动物繁育和利用相关企业也好,作出相关行政审批的林业部门也好,普遍不愿公开相关许可信息,拒绝接受监督。以上是我们对《司法解释》带来的变化和影响的简单分析。最后综合考虑如下:1,“降档量刑”是必然,捕捉小熊猫、苍鹰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价值20万以下都可能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认定为犯罪。而且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捉1只麻雀还可以非法狩猎罪立案调查,但如果捕捉到1只画眉、1只红喉歌鸲,反而不构成犯罪只能行政处罚?2,公安部门对于“涉案价值不高”的案件必然失去动力,刑事案件数量将断崖式下降。行政处罚案件会不会相应大幅增加?那些免于刑事处罚的案子,最终真的都进行行政处罚了吗?罚款到底有没有执行?无法监督。3,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会更加猖獗,打野直播会不会风云再起?网络贩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或制品价值不够两万,或难以凭有限信息判定价值的,怎么办?公安肯定不办。关于打野直播,只要捕捉重点保护动物价值不够两万,或三有保护、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不够一万,公安也不会管。而这种案子,林业是没办法查的。了解更多:网络,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交易的天堂?4,人工繁育问题,可以说涉及到很多野生物种的身家性命,怎么防止盗猎洗白?相关繁育和利用企业以及发证部门除了要做好信息公开以外,还应当有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确保野生个体不会被证件甚或一句“自己繁育的”轻易洗白成繁育个体。因此我们认为必须强制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企业、单位、个人对野生动物的饲养、繁育过程全程监控、录像,同时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监督,自证清白。你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人工繁育了几只什么物种,应当全程留下影像资料,否则洗白盗猎个体简直太容易!那些真正不伤害野外种群依法依规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是很支持这个可以自证行业清白的监管方式的。最后要强调的是,《司法解释》直接赋予了林草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渔业部门)更大的权力。涉案野生动物的价值认定要参考他们制定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可以随时增加其它物种;针对个案,一只野生动物到底是不是人工繁育的,一个物种的人工繁育状况,物种的濒危程度如何,不法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害情况,很大程度上也是他们说了算;还有行政案件的大幅增加,对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该罚的款罚了没,只有林业和当事人自己知道……《司法解释》第十条说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权力越来越大,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众多野生动物身家性命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林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来说,只有这条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怎样把权力关进笼子?最后附上《司法解释》部分条款第六条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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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鹰捉小鸡,老李捉老鹰,蜀黍捉老李,这种剧情不要再上演!

退休后从城里回到农村的老李,在老家后院养了几只小鸡。但小鸡却越养越少,最后老李确认肇事者是老鹰,于是用铁丝做了4个扣子,用肉当诱饵,放在鸡圈旁。战果颇丰,陆续捉到4只老鹰,放在铁笼里养了起来。2021年4月,老李被匿名举报,蜀黍将4只老鹰(1只红隼、3只普通鵟)收缴,老李被捉。最终,他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案情:老鹰抓走家中小鸡,鸡主人猎捕老鹰止损却被判刑!先说小鸡:本来可以悠哉悠哉长大,结果被天空霸主盯上,或直接遭捕食或频频看到同伴死于鹰爪之下被吓得够呛,很冤很可怜。再说老鹰:肚子饿了,当然要吃东西,碰巧又发现比野鸟和老鼠更容易捉的小鸡,于是捉上瘾了,频频光顾。它们当然不知道这些小鸡是有主的,生活所迫、生存所需,似乎也没错。被捉住并关进铁笼的滋味肯定不好受,应激、撞笼,羽毛受损,身体受伤精神受挫都是必然。说说老李:回农村颐养天年,养几只小鸡,挺美的事!小鸡丢了,当然着急,发现是老鹰捉走了小鸡,当然想做点什么及时止损,这都没什么问题………既然要止损,既然有个鸡圈,为什么还频频让老鹰得手?老鹰都进得去的鸡圈,也圈不住小鸡吧。可能小鸡都是在后院散养的,其实除了要防老鹰,还得防农村的散养猫和黄大仙吧?为了小鸡能安全长大,有时可能必须牺牲点自由,或者人就得尽量多看着点。总之,老李的做法是自制陷阱,诱捕老鹰。他应当不知道所有老鹰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捕捉1只就是犯罪行为吧?他应当也不知道小鸡被老鹰吃掉是可以向林业部门上报求偿的吧?如果真不知道,那就是相关部门宣传不到位了。损失了小鸡,还留下了案底,虽说缓刑一年对正常生活影响不大,但有个案底终究不好。我们看到很多地方每年都搞宣传搞活动,但效果怎样,不好说。最好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当地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的有多少。你说你宣传了,但老百姓都不知道,你拿出再多宣传照片和活动视频也没用。另外,很多地方的生态补偿一直在说,但一直未真正落实。让老百姓白白损失,申请补偿的渠道不通畅,有的还直接说没政策、没资金,真的为人民服务,真的想保护野生动物,不该这样。最后说说蜀黍:接警出警,解救4只老鹰,没错!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没问题。老鹰状态怎样,后续怎样处置的,我们不清楚。希望是经过林业部门真正懂猛禽保护的专业人士指导了吧!希望它们都是在被确认健康,具备野外生存能力之后回归自然了。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具备基本的生态保护意识,最起码不要随便捕捉、伤害野生动物,这需要政府和民间通力合作,持续不断地进行深入有效宣传,需要政府部门建立完善落实利民惠民的生态补偿机制。让老百姓面对类似老李的遭遇时除了自己想办法在不伤害老鹰的前提下及时止损还能第一时间想到找政府,找林业部门,而不是自己捕捉、伤害野生动物。最终,也伤了自己。打拐的希望天下无拐,抓贼的梦想天下无贼,反盗猎的总想某天再无盗猎可反。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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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盗猎洗白的金丝猴和不容忽视的监管黑洞

特别感谢四川雅安公安抽丝剥茧,打掉一个非法盗猎、洗白、贩卖金丝猴、小熊猫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大犯罪团伙。可以理解该非法产业链上的每一环都是利益驱动,而连遭盗猎的国宝金丝猴都能被轻易洗白成“人工繁育个体”,似乎也揭示了相关部门监管严重缺失的可怕事实。显而易见,该利益链中最关键的一环就是具有金丝猴等众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驯养繁育、经营利用资质的安徽铜陵市动物园。鲜有游客的奇葩动物园可能很多铜陵本地人都未必知道,在铜陵县(现为义安区)天门镇长冲水库上游有一家平时没什么游客的动物园,地理位置极其偏僻。尽管偏僻,却“历史悠久”、实力强劲,该动物园正是“铜陵市动物园”。从一些公开报道可以看到该动物园前身是安徽皖陵珍稀动物养殖有限公司,属民营企业,创办于1997年,当年就拿到了当时的林业部核发的《野生动物圈养许可证》。媒体称此证安徽省仅有两张,如果说该养殖企业(铜陵市动物园)是安徽省从事珍稀野生动物生意的鼻祖,也不过分。2015年的报道说该园内拥有60余种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称其是安徽省最大的东北虎、金丝猴养殖基地。2017年初,该动物园被媒体评为国内三大奇葩动物园之一!从当时的调查视频可见其位置偏远,游客极少,野生动物饲养环境极差。当时园内仅看到两只金丝猴,工作人员称其它动物园刚来买过金丝猴,并称园内的金丝猴进货渠道是“商业秘密”,还明确说他们进货的价格更便宜。可见,铜陵市动物园低价买进野生动物再高价售出的生意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没什么游客,养那么多野生动物20多年,还能靠什么活?视频第3′15″开始谈到金丝猴买卖奇葩动物园的商业秘密将近5年之后,铜陵市动物园工作人员口中的“商业秘密”终于被揭开。四川雅安公安机关查明他们以7.5万元每只的价格从野生动物贩子手里非法收购国宝金丝猴,然后谎称这些非法收购的金丝猴个体是园内“人工繁育个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售这些洗白后的国宝,最终以每只50万元的价格将金丝猴出售给其它动物园。而野生动物贩子从猎人手里收购金丝猴的价格是每只1.3万元左右。可以看到,这整个非法利益链中最值钱的其实就是金丝猴的“合法身份”。详情:四川雅安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而一只国宝金丝猴到底是野生个体还是人工繁育个体,到底是非法还是合法,似乎关键就在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认定。一经认定,就可以合法买卖,然后成为各个动物园的招牌和摇钱树。监管黑洞该案最终查获被盗猎、洗白的国宝金丝猴18只、小熊猫17只,这又逼得我们再次提起林业部门的监管问题。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育、买卖行为的监管部门至少是省级林业部门。而林业部门具体负责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买卖等各类行政审批和相关活动监管的工作人员有几位?全国范围都知道林业部门是很缺人的。就那几位工作人员,既要负责核发各类行政许可,还要监督相关企业的具体繁育、买卖野生动物等相关活动,他们忙得过来吗?安徽省内具备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的企业、单位,有多少?当铜陵市动物园声称自家金丝猴又产仔了,甚至仔子已经长大了要申请出售的时候,有没有人去现场核查?具体又是怎样核查的?总之,动物园很轻易地就为非法收购来的金丝猴拿到了“合法身份”。显然,监管失效了。再说专业能力,这些屈指可数的监管人员具备多少野生动物知识?认识几种野生动物?对不同种类野生动物的饲养标准和繁育技术成熟与否了解多少?长期以来,林业部门都是怎样服务并监管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企业的?总不能只听企业自己说吧?这显然很不靠谱。其实信息公开,实现公众监督、社会共治,是个很不错的方法。是国宝也是生意公安查明从铜陵市动物园购买国宝金丝猴的买方有南京金牛湖野生动物王国、临沂宝山前动物园,(烟台)莱州马家庄动物园,龙口野生动植物园,共计涉案18只金丝猴、17只小熊猫。其实,通过媒体报道和相关部门公开的部分行政许可可以看到,2017年1月22日合肥野生动物园斥资162万元从铜陵市动物园引进6只金丝猴,2020年10月23日武汉动物园从铜陵市动物园引进5只金丝猴。此外,2016年该园向广州长隆运输过10只金丝猴。2017年初,宁波雅戈尔动物园也从铜陵动物园购买过金丝猴,数量不详。以上零零散散的信息加起来就有超过40只金丝猴了。几十年来,铜陵市动物园对外出售了多少国宝金丝猴?安徽林业部门数过吗?能否仔细数一数,然后公开相关数据?一个胆敢非法收购国宝金丝猴洗白后出售赚取暴利的动物园,其它野生动物的来源可能没问题吗?他们可是取得过许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出售许可呢!监管漏洞不堵,盗猎洗白就永远止不住。注:图片视频均来自网络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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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在保护名录中的野猪,正被多少人捕杀、食用?

野猪拟被移出“三有保护名录”,我们一直强调一个物种该不该在这个保护名录中的最核心因素应该是它是不是有生态价值,这点毋庸置疑。为了让相关管理部门慎重一些、科学一些,我们才一直在提野猪一旦被除名后可能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其中一个,就是捕杀、食用野猪的行为以及以“捕捉野猪”的名义非法猎捕各类野生动物的行为,极有可能大幅增加。目前,野猪当然还在名录中,以后会不会真的被删也还不确定。但有些东西,需要相关部门和野保同仁、媒体、专家、普通公众知晓。哪怕是位列“三有保护名录”中的野猪,也一直都是被猎杀食用的主要对象之一,就算疫情之后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该物种的捕杀食用行为也并不少见。感兴趣的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搜索,和野猪相关的捕杀、食用案例有多少。这,还不是全部。1,2021年8月上旬,广东梅州杨某某为捕捉野猪用于食用,在梅县区的“水站洼”山场的半山腰处安装了一套捕猎装置。9月6日该猎捕装置将附近上山采蘑菇的村民套住,杨某某上山查看时将其解救。这幸亏是猎套,要是猎夹,可能腿都得打断。(案例编号:(2021)粤1403刑初259号)2,2021年2月上旬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浙江衢州的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猎夹、报警器等在多地非法捕猎野猪用于食用或贩卖,期间共猎获3头野猪。((2021)浙0802刑初490号)3,2020年11月,浙江衢州的徐某某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将猎夹埋放于石梁镇杨家源村上潭小考坞的山上,并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使用铁夹猎捕野猪一只。徐某某将野猪食用。((2021)浙0802刑初484号)4,2020年8月份左右,江西宜春奉新县的涂某某在自家田垄发现稻禾有被野猪破坏的迹象,便萌生用电打野猪的想法。随后私自架设电线,利用高压电网猎捕野猪,同年9月通过该装置猎获野猪一只,涂登坤将该野猪带回家后肢解,除已部分食用外,其余野猪肉保存于家中冰柜。((2021)赣0921刑初312号)5,2018年至2019年间,陈某某在福建建瓯市某山场设置铁齿夹等装置,捕获山麂1只,野猪9只,出售给他人得款7000余元。((2021)闽0783刑初592号)6,2019年8月,湖南洪江市廖某某为猎捕野生动物,通过拼多多购买了带有报警装置的弹簧套。2020年9月弹簧套放置在有野猪出没的地方。2021年6月13日晚,该装置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毛冠鹿一只。((2021)湘1281刑初173号)7,2020年7月到2021年3月,三名不法分子在陕西宝鸡麟游县多地架设电网猎杀野生动物,期间共猎杀野猪23头、野兔10只、野鹿1只,用于食用或贩卖。((2021)陕0329刑初32号)8,2020年11月10日,黑龙江绥棱某林场退休工人刘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和食用,将用油丝绳自制的猪套下在绥棱林业局跃进林场,2020年11月20日猎获野猪一头。((2021)黑7530刑初58号)9,2019年冬天,山西阳城县两人为捕食野猪购买了电瓶、变压器、钎子、铁丝等作案工具,多次在阳城县境内田地内架设电网电击野猪,猎杀野猪一头。2020年9月,二人采用同样方法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2021年1月18日晚上,二人再次采用同样方法在山坪庄的田地内猎杀野猪一头,并引发火灾,二人逃离现场。((2021)晋0522刑初153号)10,2020年10月下旬,吉林桦甸市葛某某为食用野味,在林区放置猎套。2021年1月猎捕到野猪一只。((2021)吉7603刑初44号)11,2020年12月20日,重庆秀山县两名不法分子利用捕兽夹猎捕野猪用于食用。12月25日,捕兽夹夹到一头野猪,当时该野猪尚未死亡,杨再祥就用其携带的杀猪刀将野猪杀死。((2021)渝0114刑初168号)12,2020年9月,广东清远佛冈县三人预谋捕猎野猪分食,在一处山场放置4个捕兽夹与感应器。9月27日下午,捕兽夹成功捕获一头野猪,收到“中货报警”提示后,合伙将野猪抬离现场,后宰杀分食。((2021)粤1821刑初14号)13,2019年8月份,河南西峡县杜某某购买24个钢丝铁夹,于2019年农历11月至2020年农历11月期间,将钢丝铁夹放置于西峡县某某镇某某村岭沟组其房后山坡,用于狩猎野生动物。期间共捕获5头野猪、2只六只眼(麂子)、1只獾子。捕猎的上述动物,部分自己食用,部分出售后获利约1600元。((2021)豫1323刑初124号)14,2020年4月28日,江西靖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在江西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北面山场搜查到一个猎捕夹和一个报警器。据此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在嫌疑人住处查获并扣押28个捕猎夹、22个猎捕用报警器及若干作案工具。详情:江西靖安男子网购数十个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被抓15,2020年3月以来,湖南邵阳陈某多次在野外山场放置装有报警器的猎夹猎捕野生动物,并与7月29日猎获野猪一头。8月中旬,城步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后很快便将陈某抓获,并从野外收回5个带报警器的猎夹。详情:捕兽夹装警报器?高科技用错地方了吧!16,2020年以来,一个六人的盗猎团伙在湖南邵阳新邵县多地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并于1月、2月、7月分别猎获野猪一头。9月8日,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落网。详情:3支枪6个人,新邵森林公安打掉一非法狩猎团伙17,2020年10月28日,四川通江松溪乡石岗坪村山林内一只黑熊被猎套套住,最终成都麻醉专家的到来才将其解救。猎套的存在必然是为了捕捉野猪、麂子、黑熊等中大型野生动物,大概率是为了食用。详情:野熊被套发狂,成都麻醉专家紧急出马18,2020年12月前后,吉林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内河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犯罪嫌疑人迫于压力投案自首,其联合其他3人利用扎枪、尖刀猎杀了一头受伤野猪。详情:四人追杀受伤野猪,森林公安循迹破获非法狩猎案19,2020年12月25日晚,志愿者在安徽池州东至县木塔乡一处山上巡护发现高压电网,绵延几公里长,执法人员在盗猎人家中查获麂子、野猪、狗獾、猪獾等野生动物死体和电猫、猎夹、猎套等盗猎工具。详情:危险!电网惊现安徽池州,志愿者清网到天亮!20,2020年6月17/18日,桂某某在江西瑞昌自家红薯地内设置电网,猎杀野猪两头,由自己和亲友分食。((2020)赣0481刑初352号)以上只是部分案例,来源基本都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公众号“中国绿色守望者”。可以看到电网、猎夹、猎套是最常用的捕杀野猪的工具。野猪尚在保护名录中,国家近两年也一直在强调要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但哪怕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对野猪等野生动物的非法捕杀贩卖食用行为也从未停止。很多人根本不在乎,因为违法成本本来就很低,多数不法分子都只获缓刑。如很多专家所说,野猪被移出“三有名录”后对其的猎捕、饲养、利用等行为就不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但还是不能用电网、猎夹、猎套等禁用的工具猎杀野猪,也还是不能食用野猪肉。请问,我们有多大的信心能控制住极可能大幅增加的非法盗猎、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这信心来自哪里?来自相关部门对野猪的“弃之不管”?来自普通公众对“禁猎期、禁猎区、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等概念和相关规定的模糊、不熟悉,甚至不知晓?来自普通公众甚至相关保护管理人员亟待提升的生态保护意识?一旦野猪被移出名录,公众只会记住野猪不是保护动物了,可以随便杀了。背后那个野味经济,搞不好要爆发!点击了解更多:相关部门难道要让人民群众“徒手斗野猪”?把野猪踢出保护名录是昏头昏脑本末倒置的懒政行为野猪被踢出保护名录后可以随意捕杀吗?就是这个意思!让“全民抓猪”解决“局部人兽冲突”问题?小心无法收场!邀您提建议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应留下野猪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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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难道要让人民群众“徒手斗野猪”?

野猪拟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我们完全相信专家们说的话,也就是“就算野猪不是三有保护动物,对其捕捉和利用、饲养等行为都不再需要林业部门审批了,但个人还是不能随意捕杀,因为电网猎夹猎套毒药爆炸物网捕等都是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言外之意,普通群众没有别的工具、方法可以随便猎杀野猪。捕捉、利用、饲养野猪无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当然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随意捕捉、圈养、运输、买卖、利用野猪(只要声称不以食用为目的),也就是民间可以自行组织”狩猎队“。这点,应该没太大争议。但专家强调不能用电网、猎夹、猎套等《野生动物保护法》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那就意味着人民群众只能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徒手斗野猪”或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明其它捕杀野猪的工具、方法,或者单纯依靠人多力量大耗死野猪了。那么以后若有人因“抓猪为民除害”而受伤甚至丢了性命,政府部门会不会管?会不会给个“英雄”称号?别忘了,这还有个完美假设呢,那就是所有人民群众都严格遵纪守法,听专家的话,确实不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或方法,也确实不买卖食用野猪肉。要不然,就要乱套了,所有野生动物都跟着遭殃。但话说回来往后如果“抓猪队”都浩浩荡荡上山了,而且他们就用了猎夹猎套电网毒药爆炸物或网捕了,只要不被抓现行就万事大吉,顺道还可以搞点别的野生动物。一旦被抓,完全可以说自己“以为野猪不是保护动物了,可以随便抓了,自己就是想为民除害,只是不懂法而已”。这事会不会很棘手?当然再棘手,主要玩的也是公安办案人员。而这里还得有个完美假设,那就是往后相关部门面对“非法盗猎”的举报线索,还很愿意管,而不是用“人家可能抓猪呢”给轻易搪塞或者让举报人先搞清楚“是抓猪还是抓别的呢”。如果人民群众全部按专家说的,严格遵纪守法不乱捕滥猎了,那这和不把野猪踢出保护名录就是没区别嘛?除非,相关部门就是想依靠那些必然大幅增加的“不懂法不守法”的行为,替他们解决问题。如果出事,还能轻易推卸责任呢。是他们违法违规乱捕滥猎,跟我们没关系,我们一直强调个人不能随意捕杀野猪呢。我们还会继续严格禁止乱捕滥猎,公安部门也应该依法打击。遵纪守法老实本分的人民群众肯定很多,但别忘了无比残忍贪婪的盗猎分子和野味贩子、永远满足不了的口腹之欲,离我们都不远。点击了解更多:把野猪踢出保护名录是昏头昏脑本末倒置的懒政行为野猪被踢出保护名录后可以随意捕杀吗?就是这个意思!让“全民抓猪”解决“局部人兽冲突”问题?小心无法收场!邀您提建议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应留下野猪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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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野猪踢出保护名录是昏头昏脑本末倒置的懒政行为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前,国家林草局就“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修订应该已经向各省征求过意见。搞不好,有很多省份都有建议删除野猪吧。无论是哪些专家哪些省份建议删除野猪的,这都是昏头昏脑本末倒置的懒政行为。所谓昏头昏脑,因为这本是一个科学问题。野猪多不多,是不是泛滥,要靠科学权威的调研去评估,而不是靠个人主观感觉或者新闻媒体的报道。关于猛禽“偷吃”老百姓饲养的鸡鸭鹅的新闻也不少,这能说明猛禽泛滥了吗?也许是因为猛禽栖息地和自然食物减少呢?而且所有专家都知道“人兽冲突”最多是个局部问题,如今却非要给上升到全国层面,把局部问题扩大化。所谓本末倒置,因为这本是一个生态问题,有没有生态价值是一个物种该不该被保护的最核心因素。而我们的专家在制定相关保护名录时却要考虑“公众喜好”,比如把野猪踢出名录,不保护大、小嘴乌鸦都是一样。所谓懒政,因为局部问题应局部解决,在科学严谨的调研评估基础上做好相应的调控措施即可,同时还得继续完善落实野猪伤人、毁庄稼的生态补偿措施呢。这一踢,直接不管野猪的死活了,同时也可以不管人民群众的损失了。以后谁家有人被野猪伤了,庄稼被野猪拱了,政府部门都不管了。你骂也好、打也罢、赶也行、杀也对,反正不能再找政府部门了,因为野猪不再是保护动物,我管不了,也没那个经费,你们自行解决。不想动脑筋费时费力科学评估、调控种群,不愿费脑子不想花钱完善落实利民惠民的生态补偿措施,直接大手一挥以后民间你们自己看着办吧!既不管野猪死活,也撒手不管百姓疾苦,这不是懒政是什么?看一个数据,“目前全国31省份中28省份有野猪分布,26省份857县(区)存在野猪致害,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并显出日益严重的趋势。”而全国共有多少个县级行政区域呢?2845个!而且,出现过“野猪致害”的857个县(区)怎么统计的?只要出现一起野猪拱了庄稼的就算吗?必须继续强调,《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野生动物”指的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野猪一旦被踢出名录,就直接不属于该法的保护管理对象了,将彻底失去保护,它再也不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称的“野生动物”了。而且这一踢不光放开了猎捕,还等于放开了对野猪的非食用性利用行为。拓展:野猪被踢出保护名录后可以随意捕杀吗?就是这个意思!“非法狩猎罪”有个大前提叫“违反狩猎法规”,而这里的狩猎法规显然指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个法已经不管野猪了,当然所有针对野猪的猎杀、贩卖、运输、利用行为都不会违反该“狩猎法规”,“非法狩猎罪”也就很难成立。法条:【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仔细看,这位专家已经说得很含蓄也很明白了专家称还是不能使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理由是“严重威胁其它野生动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这理由完全正确,但很可惜,以后只要是“抓猪除害”,就很难再有人管。以“抓猪名义”实施的“非法盗猎行为”必然大大增加,就算有负责任的办案人员想管,也很可能面临执法困境,被玩得团团转。检察院和法院认不认?人家“不以食用为目的”抓野猪根本就不违反任何“狩猎法规”啊,你凭什么办人家?“为民除害”还得奖励呢!国家确实禁食野味,也就意味着无论如何都禁食野猪肉。但我就去猎杀野猪了,我不吃呀,我纯“为民除害”,我要“把野猪养起来培育新品种”,自然不犯法。至于野猪一直是野味市场出现频率最高的物种之一,只要继续偷偷摸摸吃就行了。另外专家说“自然保护区”内还是不能随意猎捕,说得没错,好像野猪以后躲进保护区就能保住性命了。我们直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大伙自行判断。第二十六条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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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被踢出保护名录后可以随意捕杀吗?就是这个意思!

就野猪该不该从三有保护名录中踢出,以及被踢出之后的影响,欢迎大家伙理性讨论!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讲,《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该法的保护对象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一旦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名录”,就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管理对象了,那么该法中规定的禁猎期、禁猎区、禁猎工具和方法等等一系列法条,也就很难再适用于野猪身上了。因为它已经和老鼠、蚊子以及许多不受保护的昆虫一样,可以随意捕杀了。打蚊子杀老鼠不算非法猎捕,以后打杀野猪自然也不算,因为它们在法律面前已经完全平等。现在能看到一些“即使不列入三有名录,也一样不能随意捕杀”的说法,这种说法缺乏依据,只是想当然:野猪为何“被除名”?可以随意捕杀吗?所谓“法无禁止皆可为”,《野生动物保护法》都不管野猪了,自然就不禁止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饲养了。只要,你声称“不是以食用”为目的。实际上,就算以食用为目的,只要没证据,任何部门也管不了,也不会管、不想管、不愿管,想管也管不好。因为很可能案子办不了,还惹得一身骚。似乎人大的禁食野味《决定》和刑法341条第三款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规定对保护野猪还有用。但别忘了刑法341条第三款有个前提叫“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这法规指的什么?显然就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各省的《野保法实施办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已经统统不管野猪了呀!也就是怎么着也不会违反上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哦。当然,如果算上全国人大的禁野《决定》,可能还有些用。但实际执行和认定,难到极致。你抓到有人在捕捉野猪活的,人家说我抓回去养呢死的,人家说我为民除害呢你抓到有人在运输野猪或野猪肉活的,人家说我带野猪兜风呢死的或肉制品,人家说我准备无害化处理呢你抓到有人正在交易野猪或野猪肉活的,人家说买来放生呢死的,人家说弄回家喂狗呢你抓到有人正在宰杀野猪人家说我就试试杀猪刀好不好用或者我就要野猪毛、野猪獠牙(文玩界对野猪獠牙有很大需求)或者俺家狗金贵,只吃好肉你抓到有人在网上晒自己吃野猪肉等你找到人,肉早吃完了,甚至都拉完了人家说我就拍个照吹个牛至于吗你抓到一桌人在聚餐吃野猪肉人家可以说别人吃了我没吃除非你从人嘴里扒出一口肉,经鉴定为野猪肉………………或者你遇到了老实人坦白承认自己吃了野猪肉………………但即便如此,又能怎样?以上场景会发生吗?不会,因为野猪已经是人人喊打的“害兽”了,所有人都懒得管什么猎捕运输买卖宰杀行为。而且,就算为了食用,想逃避打击,太容易。之前说过捕杀野猪最常用的工具或方法就是电网、猎夹、猎套或猎狗围猎,这些方法也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使用的,但这个法对野猪都不适用了,这些禁用工具和方法对野猪还适用吗?模棱两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以后不会再管这个物种,因为已经“超出职权范围”了。我在禁猎期禁猎区捕捉不受保护的昆虫都不犯法,凭什么抓野猪就不行?!当有人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电网、猎夹、猎套、猎狗捕杀野生动物时,执法部门到底该不该管呢?好像该管,因为很可能捕到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但如果人家声称自己就是在“抓猪”呢?是不是就直接跳出野保法约束范围了,试问还有谁能管?当然前提是未被发现野猪以外的其它受保护的猎获物。本来很多时候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后更有理由不管了。要逃避监管打击可就容易多了,职业盗猎分子全部懂法,知道法律漏洞在哪,可能比一些相关部门的还了解得更清楚呢。执法混乱是必然,可能不同地区不同执法人员对法律适用都有不同理解,对非法盗猎行为的打击,难上加难。尽管只要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野生动物,哪怕没有猎获物也属违法甚至犯罪,但人家就是一口咬定自己“抓猪除害”呢,检察院和法院又会怎样认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确实规定了省级行政部门可以将重点保护和三有保护名录之外的一些物种列为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但目前有哪个省把野猪列入了?貌似没有!现在没有,以后就会有?我们真的要赌上野猪这个物种的全部身家性命去等部分省份保护它?再者说,就算真有些省份将野猪列为保护动物,这个保护力度可想而知。可能人民群众还得有怨言呢,别的省都能打杀野猪,凭什么我们不行?!而且这事完全颠倒了啊!本来应该全面保护,然后在局部地区局部解决问题就行,现在搞成了要全面否定,让局部地区自己琢磨要不要保护?“法无禁止皆可为”,很可怕的。想想现在野猪还是三有保护动物的情况,个人不得私自捕杀,但政府部门可以进行适度的种群调控,还应当赔偿公民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按照一些专家的说法,野猪被移出“三有保护名录”后个人还是不能随意捕杀,还是只能由政府部门组织管控(老百姓肯定很难再主张野猪致害的赔偿了)。这前后没区别?怎么可能?想想白胸翡翠,在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之前连三有的身份都没有,搞点翠的人纷纷称自己用的翠羽来自“不涉保的白胸翡翠”(其它翠鸟也跟着遭殃),根本没有执法部门会管什么捕杀、拔毛、制作、售卖点翠饰品的行为。野猪若被踢出三有,其处境会和之前的白胸翡翠一模一样,甚至更惨。连带着其它野生动物,也会遭殃。点击了解更多:让“全民抓猪”解决“局部人兽冲突”问题?小心无法收场!邀您提建议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应留下野猪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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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全民抓猪”解决“局部人兽冲突”问题?小心无法收场!

野猪绝不该从“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踢出,这事还得再说。点击了解野猪的生态作用:假如没有野猪,森林生态链将会变成什么样?目前一些省份局部地区确实“人兽冲突”问题较严重,但这只是局部问题。国家林草局将野猪从“三有名录”中踢出则直接向全国人民释放了一个信号:野猪泛滥了,以后不保护了,可以全民抓猪了!!!(确实部分省级保护动物名录里可能还有野猪,但几个人知道?反正我是不知道!国家林草局这一踢,省级部门会不会纷纷效仿和上级保持一致?)从法律法规层面讲,也确实就是这么个意思。不受法律保护的野猪,当然可以任由全民随意捕杀!只是有些工具和方法是禁用的(咱们的普法宣传到位吗?公众知道哪些猎捕工具或方法是禁用的吗?)。以后,在野猪出没的地区如果看到浩浩荡荡的“抓猪队”,请不要奇怪,他们在“为民除害”。虽说刑法341条也规定了不能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但有几个人能抵得住诱惑?野味需求一直都在,一只野猪动辄能卖几千块呢,这不比种庄稼收益好多了?这种“以食用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极难取证,如何管控怎样打击?如果有人上山抓猪顺带再抓点别的,被发现以后就称是“误捕”、“准备放生呢”,您能拿他怎么办?非法盗猎行为还怎么打击?往后盗猎分子可能都会说“走!上山抓猪!”。退一万步讲,我们相信会有老实本分懂法守法的老百姓,他们纯粹不贪财,不贪野味,担着风险上山除“害”,他们捕杀的野猪要怎么处理?死的就地丢弃?做标本?无害化处理?活的自己养起来?因为,食用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的买卖、运输行为都违法啊!还没完。一旦野猪不列入保护名录,对其的捕捉、饲养行为都将不受控制,不需报备,无需办证。到时候全国得冒出多少个无证经营的“野猪养殖场”?最要命的你明知他养的目的主要就是供应野味市场,你还拿他没办法,人家说“我当宠物养呢”,你能怎么着?野猪致害防控明明已经“初见成效”当越来越多的人上山抓猪,越来越多的野猪被捕杀、圈养、贩卖,越来越多的狗獾、猪獾、麂子、斑羚、豹猫被偷偷摸摸捕杀或被“光明正大”的“误捕”、“误杀”,受威胁的可不只是生态系统,还有公共卫生安全呢!看一个案例,四川旺苍县一村民为防止野猪啃食庄稼,利用钢丝套和猎狗“误杀”了四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2010-2018年捕杀跨度长达8年,这期间真的只有这4只斑羚被“误杀”?真的只是误杀?详情:旺苍野猪成灾村民养猎狗驱赶“误杀”斑羚,被判刑并赔20万国家林草局如果让法律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淡薄的普通民众放开手脚“抓猪”,后果很严重!“人兽冲突”一方面是生态失衡,一方面是人类活动的无节制扩张,不断侵占野生动物栖息地,还有一方面正是有些地方政府长期懒政、不作为造成的。不在乎民间疾苦,不为人民服务,生态补偿措施扭扭捏捏磨磨唧唧。如今直接将野猪从保护名录删除,妄图让“全民抓猪”替他们解决局部冲突问题,这是不是用一个懒政解决另一个懒政?该做的事没做好,该担的责不想担,却试图通过要野生动物的命来平息民怨?因此,为野猪发个邮件吧!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电子邮件:dzwszgc@163.com。二、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顺便多说一句,目前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不只这一处问题,还有因“公众意愿普遍难以接受”而不能入列的大、小嘴乌鸦呢!还有被莫名其妙删掉的滑鼠蛇(水律蛇)呢!都不保护了?保护名录的制定是科学问题、生态问题,还跟“封建迷信”、“民间传说”、“公众喜好”扯上关系了?因为不招一些人待见,就不列入保护,让它处于可以被随意捕捉伤害的境地,这是什么道理?到底是公众意愿普遍难以接受,还是某些专家难以接受?至于被踢出名录的滑鼠蛇,它招谁惹谁了?这也是被非法捕捉最严重的蛇类之一呢。乌鸦和滑鼠蛇的问题,您也可以一并向国家林草局反馈!点击了解更多:邀您提建议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应留下野猪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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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您提建议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应留下野猪

国家林草局拟将野猪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删除?很高兴我们依然能看到许多理性、科学、客观的声音,不能因局部“人兽冲突”问题就全面否定野猪的生态价值!详情: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好在名录还在征求意见中,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野猪不该被除名。一、电子邮件:dzwszgc@163.com。二、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动植物司动管处(邮编:100714)。三、联系电话:010-84238892。有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原因可以这样写:1,不能因局部的数量增多人兽冲突加剧就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否定野猪的生态价值;2,野猪一直是被非法猎杀、贩卖、食用的主要对象之一,如果移出保护名录连带着其它野生动物也遭殃;3,普通老百姓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野猪喊打喊杀,极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爆炸式”增长;4,一旦被移出保护名录,各省陆续出台的野生动物伤害补偿办法,将很大程度上被架空,老百姓的利益更加难以保障。谁会主动积极赔偿“不受法律保护的野猪”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同时必须强调,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政府部门的职责,这个“锅”不能随便丢。从保护名录中移除野猪对缓解人兽冲突没有半点积极作用。来源-南方周末野猪目前是局部泛滥(别忘了人兽冲突的原因除了野猪下山、进村、进城市,还有人和很多生产活动上山跑进野猪栖息地的因素呢),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调控数量,同时完善并落实野生动物造成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制度,目前来讲就是个不错的方案。岂能随随便便就否定一个物种的生态价值?您看,这“征求意见稿”一出,网上到处都是对野猪喊打喊杀、准备围剿、准备吃肉的声音。这个后果,国家林草局能承担得起?闹笑话事小,真造成严重后果,老百姓和生态环境双双受损,谁来担责?来源-新浪微博为野猪,发个邮件、打个电话、写封信吧!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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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被踢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请三思!

终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要更新了,我们看到了一个进步,那就是名录中新增了445种鸟类。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咱们国家有四五百种鸟类长期不在任何保护名录内,比如乌鸫、松鸦、紫啸鸫、铜蓝鹟、灰喉鸦雀、冠鱼狗、斑鱼狗、三趾翠鸟、斑胸钩嘴鹛等等……拓展:国家林草局就“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我们同时发现“征求意见稿”中不见了野猪的踪影。最近铺天盖地的新闻都是政府部门怎样捕杀、控制野猪数量,我们猜主要原因应该就是野猪似乎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其实作为一个以保护为出发点而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一个物种该不该列入或踢出的最核心因素应当是它有没有生态价值,至于野生动物和人的“冲突”,是另一回事,也是政府部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必须兼顾、平衡的点。野猪不该被踢出保护名录,原因有四(一旦被踢出,人和野猪很可能双输,政府部门也会被搞得焦头烂额)。1,野猪的生态价值。任何本土原生野生物种必然都有其重要的生态价值,野猪也不例外。因有些地方野猪数量多,尤其因和人产生“冲突”而否定其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是不妥的。一旦被踢出保护名录,野猪将成为板上钉钉的“害兽”,人人喊打喊杀,搞不好这会成为一个“历史性”决定,必须慎之又慎。关于野猪的生态价值,可以看看这个。截图来自新浪微博2,野猪一直都是被非法捕杀、贩卖、食用最多的野生动物之一。确实有人会纯粹出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而捕杀野猪,但有个点依然不容忽视。野猪,一直是非法盗猎和野味消费的主要受害者之一。一旦被踢出保护名录,将很可能遭遇大规模、无节制捕杀。因为很多普通老百姓必然认为,这东西再也不受法律保护了,可以随便捕杀了。那么职业盗猎分子和野味贩子们呢?他们又会怎样?别忘了,捕杀野猪的人不一定只捕杀野猪,可能连带着其它野生动物也会遭殃。看个案例:俩男子禁猎区“电烤野猪”引发山火,被判刑罚金还要公开道歉非法捕杀、贩卖、食用野猪的案例多得数不过来3,无论如何普通人都不能随意捕杀野猪。退一万步讲,果真国家林草局作出了这个改变野猪命运的“历史性”决定,普通人也依然不能随意捕杀野猪。首先,刑法341条第3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触犯刑法。所以,还是不能随便抓随便吃。另外,要捕杀战斗力强悍的野猪,一般人无外乎使用电网、猎夹、猎套或猎狗围猎等几种工具、方法,而这些工具、方法也正是法律禁用的,因其对所有野生动物都是无区别猎杀。只要有人架设电网、设置猎夹、猎套,就已经违法或犯罪,和有没有猎获物都没多大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把野猪踢出保护名录,也并未利民惠民,反而可能让“不法行为”爆炸式增长。种群的调控,补偿的落实,依然需要政府部门主导。4,一旦被踢出保护名录,地方政府部门就有正当理由不执行相关“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办法”了。被踢出保护名录后,就不会发生野猪损害公民人身、财产的事了吗?绝不可能!有几个省份已经陆续出台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办法,但所有补偿都只针对“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果野猪被踢出保护名录,将不再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些补偿办法也就可以“当然不适用”了。比如《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都不受法律保护了,对于其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就失去法律和政策依据了。受伤的,还是老百姓。综上,轻率地将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猪踢出保护名录,极为不妥,甚至有懒政、不作为的嫌疑。结果很可能是,人和野猪都会受伤。政府部门不会因此而高枕无忧,问题反而可能越来越多。作为政府部门,必须同时兼顾保护野生动物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当老百姓因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该做的不是把野生动物踢出保护名录,而是积极作为,制定、完善、落实实实在在的补偿办法(您怎么看?欢迎文末留言探讨)。当不少地方的劳苦大众对野猪怨声载道时,他们怨的,真的只是野猪吗?我们能做什么?为野猪发个邮件:dzwszgc@163.com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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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喜亦有忧

很多物种要加强保护了,不少物种要强化商业繁殖和利用了,虎纹蛙被划为水生动物了。千呼万唤始出来!万众期待的调整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终于正式发布并施行,其中最大亮点无疑就是以前不在名录中,最新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对象的物种和由二级保护升为一级保护的物种。它们是妥妥的最直接受益者,以后将受到更多重视,享受更多保护资源。但细看新版名录之后,我们也还发现了一些让人难免担忧的地方。一、新增和升级保护物种此前关注度很高的狼、豹猫、白胸翡翠等统统新增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豹猫长期遭受野味经济和宠物经济双重迫害,而白胸翡翠更是一直未被纳入任何保护名录,以至于很多用“真翠羽”制作、出售点翠饰品的商家纷纷表示自己使用的是“不涉保的白胸翡翠”羽毛。歌百灵、蒙古百灵、红喉歌鸲、蓝喉歌鸲、画眉、鹩哥、红嘴相思鸟、红胁绣眼鸟等遭“笼养文化”长期祸害的鸟类,也终于升为国家二级。新增的国家二级保护物种黄胸鹀、勺嘴鹬、青头潜鸭、东方白鹳、蓝冠噪鹛、缅甸陆龟等野外种群已经岌岌可危的物种,直接新增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新增为一级保护的物种豺、金猫、丛林猫、草原雕、猎隼、矛隼、犀鸟、海龟等原为二级保护的物种,晋升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身份更尊贵了……恭喜。升级物种以上是让人欢喜的部分,更多物种被升级保护或晋升为重点保护对象,再加上原本就在名录中,此次未作任何调整的物种,只要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一只,就涉嫌刑事犯罪。很多志愿者第一时间就想到长期无解的的非法鸟市问题。这下,是不是有解了?别忘了,那些被加强保护的物种背后是血的代价。这个“一级或二级保护动物”的“尊贵身份”,是用一个个物种野生种群的持续萎缩换来的。高兴是难免的,但不要忽略问题。二、很多物种只将“野外种群”列入重点保护很明显,一旦注明“仅限野外种群”就意味着这些物种要进行“商业化繁殖和利用”了,无论现在的人工繁殖技术是不是成熟。好多物种我们都不熟悉,但我们知道被新增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平胸龟(鹰嘴龟),人工繁殖技术根本不成熟。现在所有号称合法人工繁殖、买卖利用的个体,都离不开野捕。许多人的盗猎洗白生意,将顺风顺水,蒸蒸日上。他们需要的只是一张养殖或利用的许可证,甚至根本不用任何证件,只需声称自己搞的是“人工繁殖个体”便可万事大吉。其它诸如闭壳龟属、海马、砗磲等等,都在名录中区分了“野外和人工”,但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的“人工繁殖”?被区分了“野外和人工”的重点保护物种三、虎纹蛙成为“水生动物”以前归林草部门主管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虎纹蛙,在名录中标*,显然已经正式划为水生动物,归渔政部门管理。这是继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之后,第6种被划为水生动物的蛙类。我们早就说过,之所以是这几种蛙被调整主管部门,是因为人工养殖的存在,为了让它们跳出禁食禁养之列,只能用这招。但,偏偏这六种蛙的野生种群遭非法盗猎非常严重。盗猎洗白,难以避免。拓展阅读:蛙类成为水生动物,是个危险的开始。众所周知,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及陆生野生动物,想想早已贵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海龟、砗磲、红珊瑚,他们的遭遇就能说明一切。当然遇到非法捕捉、交易虎纹蛙的,直接打110就行,毕竟是重点保护动物。让渔政部门去山沟沟里保护蛙类,可能么?四、曾一度闯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的五步蛇、乌梢蛇、黑眉锦蛇、王锦蛇没了踪影总之,此次调整万众期待,但也并不尽如人意。当然,我们不能要求一步到位。但除了进步,我们分明还看到了一些退步和危机。感谢相关部门的努力,建议这个名录以后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及时调整,不要再等到30年之后。注:封面图片来自网络相关链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集意见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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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丨彻查肉眼可见的斑海豹盗猎洗白网络

尊敬的公安部尊敬的农业农村部:您好,我们是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长期关注野生动物保护问题。2019年初的两件“斑海豹案”让我们意识到,国内不少水族馆、海洋馆都在利用手中的合法证件洗白遭非法猎捕的斑海豹。2月11日,大连长兴岛曝出特大斑海豹盗猎案,最终查实涉案超过200只斑海豹幼崽,被盗斑海豹的去向主要是一些水族馆、海洋馆,7家单位因非法收购被处罚金刑。详情:大连200余只斑海豹幼崽遭盗猎,42人获刑!包括7家海洋馆买方紧接着秦皇岛北戴河鸽子窝公园海豹馆涉嫌非法买卖斑海豹遭网友举报,最终查实馆内有4头斑海豹幼崽都是从大连非法获取。公园还捏造斑海豹身份证明,企图蒙混过关、对抗检查。拓展阅读:绿会三问秦皇岛鸽子窝海豹馆事件:负责人投案自首,管理责任应追究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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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建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将在明天截止,纵观草案全文,增加、修改了不少内容,但不得不说比起现行法律还是没有太大“突破”,依然未脱离“支持、鼓励野生动物商业化繁育和利用”的思维。但将人大禁食禁野决定体现在草案中,称得上是一个进步。看得出来,商业化繁育、利用野生动物将继续大规模存在,林草部门依然手握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审批权,负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核发,主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在这个大背景下,信息公开就极为重要。针对一线执法难点和困境,非专业出身的我们提出16点关于草案的修改意见,措辞不一定恰当,但意思表达应该基本清楚。不足之处请各位专家、老师批评指正。关于执法难点,点击:野保大事连连看(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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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大事连连看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最近有那么几件大事,值得关注!一、《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这是有法可依的基础,是让相关执法部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根本保障。目前的法律依然未摆脱“利用导向”,存在巨大漏洞,一线执法也是面临着重重困难。11月6日,中国绿发会组织的野保法修订研讨会上,我们曾提出几个执法难点,这些难点全部来自各地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经历和野保志愿者的举报经历。拓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1,关于野生动物的鉴定问题,时效无法保证,费用高,且无法鉴定区分野生和人工个体,案件办理往往在鉴定环节受阻。2,涉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及时放归问题,全国普遍缺乏专业、正规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罚没的野生动物处置难、救助难。因办案需要,有时野生动物不能及时放归,导致伤病甚至死亡。大量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去向不透明,缺乏监督。3,野生动物的溯源问题,实际上不可操作。说了很久的专用标识,其实并未有效实施,很多幼体野生动物也无法通过标识有效追溯,无法确定来源是不是野生,案件无法定性。如今野保法修订草案似乎又打算对种类更多、数量更大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继续施行标识制度,根本不可能。4,野生动物案件普遍被认为是社会危害性小,很大程度上受到技侦手段的限制,现在几乎都是求人办事,很难。这不光让想办案的人受阻,更给了本就不积极作为,不想办案的人一些“合理借口”。5,野生动物行政案件面临无人办理的困境,林草部门目前还没能力接手,森林公安转隶后又没有行政执法权,全国各地目前做法都不一样。6,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形同虚设。这个检验检疫一直在提,但针对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野生动物(无论野生还是人工养殖个体),怎么检疫?用什么标准检疫?一直不明确。实际上就是根本不检疫。7,现有法律对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表述极为有限,只列举出几种,事实上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和方法太多太多,并且一直在发展变化,比如红外夜视仪、报警器、带瞄准器的弹弓等等。只要法律未列举的,就等于没有禁止使用,造成执法难。对生产、销售猎捕工具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禁止和处罚。当然除了野保法本身,最高检法的司法解释也要及时到位。更多相关:野保法修订丨你敢想象么,出售盗猎工具竟不犯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准备怎么改?快来看!野保站长是个伪野保,这些信息早该公之于众……踩死野鸟不用担责?没错,法律就这样……生为三有,或许是这些野鸟最大的宿命。二、全球近2/3的东方白鹳种群飞抵天津、缺吃少住随着气温下降,飞抵天津七里海保护区附近的东方白鹳越来越多,已经超过4000只。但它们却只能去保护区外的鱼塘偷鱼吃,被鱼塘主用鞭炮频繁轰赶。如今,当地志愿者正在发起众筹,希望把东方白鹳留在鱼塘,不受人为驱赶和伤害,让它们尽快补充体力,在气温再次下降之时启程南迁。当然,等过了这关,最根本的还是要让保护区担起自己该有的功能,为这种濒危水鸟提供优质栖息、觅食场所。更多相关:紧急呼吁丨救救这1500个偷鱼的贼天津丨因为3000多只鸟,有人快急疯了!扫码捐助,一起守护濒危大鸟三、江西“白鹤小镇”景观提升工程对白鹤并不友好江西南昌,一个严重干扰极危物种——白鹤栖息觅食的项目正在加紧昼夜施工。生态旅游本没有错,在不干扰鸟类栖息觅食自由活动的前提下引导游人科学、文明观鸟、赏鸟,实现经济效益都没问题。但目前施工地附近已有白鹤等大量水鸟越冬停歇,项目建设正严重惊扰越冬鸟类。一方面对人不利,另一方面对鸟也不好。作为“白鹤小镇”,任何工程建设都应始终把白鹤等候鸟的安危放在首位,施工要尽量选在不伤害,不干扰鸟类的季节。生态效益是经济效益的根本,鸟都被吓跑了,生态都破坏了,还怎么实现经济效益?恳请“白鹤小镇”为鹤停工!更多相关:江西白鹤小镇工程启动建设,鸟类爱好者呼吁:“为爱停工,迎鹤回家”荒唐!为建设园林景观,江西白鹤小镇日夜施工干扰候鸟栖息四、被划为“水生动物”的蛙类处境尴尬,无人管理和保护2020年5月29日,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五种蛙类变成水生动物,划归渔政部门管理,说是要加强保护和管理。但从现状来看,这些蛙类的野生种群将正面临更大威胁。以前捕捉20只就是刑事案件,如今得抓够500公斤才能够得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更可笑的是,基层渔政部门甚至还未正式接手这项职能。林业不管了,渔政也管不了,等于没人管。野生蛙类全部都是生态系统的基石物种,数量必须足够多才行,如今遭遇这种保护困境,危机就在眼前。更多相关:被划为“水生动物”的林蛙,渔政部门管不了!蛙类成为水生动物,是个危险的开始。林蛙或被划为水生野生动物,“森林卫士”成“渔业资源”?五、网络大肆贩卖野生鸟类的行为打击难随着志愿者在一些地方持续巡护、举报线下非法售卖野生鸟类行为,很多不法分子都开始转战网络。他们通过微信群、快手、贴吧等各种网络途径大肆贩卖野生鸟类,再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由于涉案物种多为三有保护鸟类,虽然涉案物种多、数量大,却很难得到重视,即使有比较重视的执法人员,也在很大程度上受限于技侦手段,只能“望洋兴叹”。每天都有大量野生鸟类通过网络售出,这对生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都是极大威胁。更多相关:辽宁抚顺丨一位牛气冲天的不法分子(大鸟贩)!致国家林草局:网络线索和网络举报应予更多重视!致国家林业局:网络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相关违法视频已成泛滥之势,亟待严打!扫码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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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死野鸟不用担责?没错,法律就这样……

法律必须改,必须大改,必须从根本上改……2020年11月8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林业部门和畜牧业部门联合对一处花鸟鱼市场进行例行检查,一个常年贩卖野生鸟类的鸟贩拎着鸟笼夺路而逃,被赶来配合执法的志愿者堵个正着。无路可逃的鸟贩竟直接将鸟笼踩碎,致笼中多只黄雀、白腰朱顶雀惨死。踩死笼中野鸟的恶劣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2019年11月4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就出现过类似案例。一非法捕鸟人在主动放飞笼中野鸟时,因笼子打不开而直接用脚踩,造成一只北朱雀惨死。相信所有人对这种行为都深恶痛绝,希望能依法严惩,但可惜能惩处这种踩死(杀害)三有保护鸟类的法律还不存在。按照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踩死黄雀、白腰朱顶雀、北朱雀等三有保护鸟类的行为本身,是不用承担什么责任的。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囚禁、虐待、杀害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当然也未设置相应的处罚依据,法无禁止皆可为。目前针对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只有非法狩猎罪(指的是猎捕环节,达到一定条件就够罪。比如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狩猎,或者在禁猎期、禁猎区捕捉达到20只也够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的是收购环节,一般是收购非法猎捕来的三有保护动物达50只就够罪)。对于市场上的不法鸟贩,除非查出他们有直接参与非法狩猎,比如自己承认,指认猎捕现场,有猎捕工具,猎获物等等,这是很难的,因为出现在市场上往往意味着猎捕已经结束,猎捕现场不明。最大的可能就是以收购达50只,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但这又要求数量达到50只,且必须查实其手里的野生动物是非法狩猎得来,证明起来还是异常困难。所以,尽管鸟市上的鸟贩收购、出售数量都远超50只,也很难用刑法定罪打击。结果是最多有个行政罚款,罚没罚也无法监督无人知晓。更多的则只是罚没并解救、放飞野鸟,至于处罚,很多根本没罚过。这个囧境,是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法律本身就不重视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实,我们越来越发现野生动物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低,现行的法律条款和惩处手段,必须改进。最近,我们就在关注、研究《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问题。感谢关注、支持!更多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准备怎么改?快来看!野保法修订丨你敢想象么,出售盗猎工具竟不犯法?扫码支持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项目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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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划为“水生动物”的林蛙,渔政部门管不了!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用一个《通知》把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五种蛙类变成水生动物,划归渔政部门管理。但实际上,《通知》并未带来对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的加强,也并未解决所谓的交叉管理问题,反而造成了新的混乱。如今,相关蛙类,已经面临无人保护的境地。所有人都一头雾水,林蛙等相关蛙类现在到底归谁管?更多相关:林蛙或被划为水生野生动物,“森林卫士”成“渔业资源”?问国家林草局:林蛙的命运掌握在哪些专家手里?2020年5月29日,“野味”回来了……看两个案例:一、2020年10月9日、10日黑龙江绥化庆安森林分局接连破获两起使用地笼非法猎捕林蛙的“非法狩猎案”。有人可能会说林蛙已被划为水生动物,归渔政部门管理,森林公安莫不是多管闲事?还真不是!因为黑斑蛙、林蛙等五种蛙类仍然位列《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依然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森林公安绝对有权查处、打击针对三有保护动物的非法猎捕行为。案例详情:庆安森林分局再次破获非法猎捕林蛙案件二、2020年11月6日,110和哈尔滨道外区食药环接举报查获了一批林蛙,但在移交案件时食药环却怎么都联系不到相关主管部门。林业部门表示有文件,已划归农业部门,渔政部门则表示他们还没接到这个职能。皮球踢来踢去,林蛙苦苦等死。林业和渔政好像都没错,都说得在理。实际上相关职能还未完成交接,就必然还得由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负责。只不过这《通知》给了一些本就不想作为的人一个完美借口。水生动物归渔政部门管理,没错;三有保护动物归林业和森林公安管理、保护,也没错;那么被划为水生动物,却又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到底归谁管?国家林草局给出的答复也是一团浆糊。如今正是捕捉下山林蛙的时候,这团浆糊得害死多少森林卫士?我们认为,只要还在“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就必然可以继续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都应当据此进行管理和保护,积极履职。更何况相关职能交接仍未完成,既未完成,依理也还得归林业和森林公安。一个《通知》搞得所有人晕头转向,野生蛙类面临无人保护的尴尬境地。其实明眼人都看得出来,这背后是利用和利益,而非真正的保护。注:封面图片来自网络扫码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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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丨因为3000多只鸟,有人快急疯了!

随着气温下降,天津宁河区七里海湿地保护区附近已经陆续飞来了3178只东方白鹳,几乎占到了这种濒危大鸟全球种群数量的一半。多年来坚持保护、监测东方白鹳的本地志愿者王建民老师也说从来没见过这么多!!!但,激动的背后更多是担忧!本应为这种濒危大鸟提供栖息、觅食场所的湿地保护区内要么干涸,要么没有充足食物。大鸟们只能提心吊胆去保护区外的鱼塘偷鱼吃,遭受损失的鱼塘主则不时用鞭炮轰赶。更多相关:紧急呼吁丨救救这1500个偷鱼的贼当地政府倒是开了会,也提出了方案,但东方白鹳实在等不起,它们需要尽快补充食物,恢复体力,在温度继续下降之前起身南迁。除了食物问题,它们还同时面临着盗猎威胁。王建民老师很着急,他们不是不相信政府,只是政府办事程序太多,时间太长,实在等不了!本想尽快筹集资金为东方白鹳买鱼,投放到保护区内,但相关部门还要求志愿者提供鱼的质检报告。这报告,东方白鹳也等不起!已经火烧眉毛!无奈,志愿者选了一个面积达3000亩的大鱼塘,自己筹集资金买鱼,然后进行投放,初步计划先筹10万(具体预算实在很难做到精准),希望能帮东方白鹳渡过这个难关!详情:也许是最难的一次,我们决定做!|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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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呼吁丨救救这1500个偷鱼的贼

如果有人每天都去人家鱼塘偷鱼,鱼塘主是可以报警的。但近期在天津宁河七里海国家湿地保护区外的一处大鱼塘,陆陆续续浩浩荡荡来了近1500个偷鱼的“贼”,对于这些“贼”,鱼塘主却打不得也骂不得,还不能报警。这些“贼”简直不是人,逮到个机会就偷鱼吃,似乎总吃不够、吃不饱,贪得无厌。它们也确实不是人,而是全球野外仅存3000只左右的珍稀、濒危大鸟——东方白鹳(guan),刚刚从千里之外飞抵天津,又累又饿。每年这个时候,它们都会到达天津七里海湿地保护区及其附近,补充能量,然后继续南迁。(11月2日拍摄天津宁河的东方白鹳,在保护外的鱼塘),来源:王建民这种大鸟,抓一只就要判刑。为减少损失,无奈的鱼塘主只能买来大量“白洋淀双响炮”,不时放炮轰赶。大鸟们时不时被惊得起起落落、四处乱窜。但它们却依然执着于这个七里海湿地保护区外的大鱼塘,继续提心吊胆偷鱼吃。因此,鱼塘主的损失也不少。白洋淀双响炮——用于轰赶偷鱼的“贼”按理说,大鸟们应该去更安全面积更大的七里海湿地保护区里休憩、觅食,但无奈这个保护区先是水位不适合这种长嘴、长脖、长腿的大鸟,在志愿者和相关部门努力下,水位虽合适了,却又没有足够多的食物。找来找去,还是保护区外的鱼塘最合适。但保护区外危机重重,不光要时时被鞭炮轰赶、惊吓,也更容易遭遇非法盗猎,去年不少东方白鹳还被鱼塘的清塘药物毒死。保护区本应是个更好的去处,封闭管理,内设监控,可以24小时监控盗猎等不法行为。拓展阅读:1389只东方白鹳到达天津,保护区没得吃,鱼塘老板用炮轰……可惜,保护区没吃的。天津本地护鸟志愿者王建民老师很着急,他们说一方面希望政府部门尽快行动起来,在保护区里为大鸟补给足够食物。另一方面他们也在和鱼塘主沟通,和电力部门沟通,争取为塘主减免电费,减少损失。他们还想筹集一部分资金,直接补偿给鱼塘主,希望不要再继续轰赶东方白鹳,让这些濒危大鸟安心休憩、觅食。(扫描文末小程序二维码可捐款助力)王老师昨天凌晨4:00就出发赶往鱼塘,守护这些濒危大鸟,看着它们偷吃,看着它们在早上7:30被鞭炮惊飞,不知所踪,很是心急。他们最近每天都在直播现场情况,扫码下图,可订阅候鸟直播间,一起守护濒危大鸟!扫码订阅今天的候鸟直播间人的损失和鸟的命运,我们都要关心,毕竟我们都是命运共同体。这1500个以及后续很可能还会继续增多的偷鱼的贼,它们急需关注和救援!政府部门、鱼塘主、志愿者、媒体以及每个人,都该参与进来。希望保护区成为真正的保护区,让自然归于自然,没有伤害,也就不再需要刻意保护。立即捐助支持天津市滨海新区疆北湿地保护中心点击阅读原文可支持我们的野保项目“将野保进行到底”,最近反盗猎重案组正在重点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问题,一起努力,让法律更完善!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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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丨一位牛气冲天的不法分子(大鸟贩)!

辽宁抚顺,有这么一位长期大量捕捉、贩卖野生鸟类赚取不义之财的不法分子,其行为虽早已触犯刑法,却一直平安无事、高调实施着自己的违法犯罪活动,牛气冲天!一、建微信群,拍卖野鸟此人专门建了一个400多人的微信群,群内几乎都是或捕捉、或贩卖、或养鸟玩鸟的“同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每天都在群内搞拍卖。每只野鸟,都由出价高者购得。二、和某快递站点合作,野鸟可寄送至全国各地任何一个普通人去问任何一家快递,都会被告知活体动物不能寄,更不能寄递野生动物。但此人愣是和当地某快递站点形成稳定合作关系,长期利用该快递将野鸟运送至全国各地“鸟友”手中。不愁销路,不愁运输。只是强调“收到货后不要再快递员面前打开,找个安全的地方拍完整开箱视频,如果有伤、残、亡等情况,可以退款或补发。没有完整开箱视频的,快递和我都不会处理”。助纣为虐的快递站点电话:024-58055177,网上查到的站点是“韵达快递辽宁抚顺顺城区葛布分部”。三、手握动物检验检疫证明这点是真的大牛!就在前不久,这位不法分子直接在群里晒出一段“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视频外加旁白“辛辛苦苦为了你啊,你们都办下来没?嗯?你们都办没办下来?!”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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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法修订丨你敢想象么,出售盗猎工具竟不犯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出售捕鸟网的网店、商户、摊贩、个人并不犯法,这是现行法律中很尴尬的一个问题,也是个不该存在的漏洞。捕鸟网、猎夹、猎套、高压电猎捕器(电猫)等都是专业、典型的盗猎工具,都只有一个用途,就是实施非法狩猎活动,简单直接高效地完成对各类野生动物的捕捉和杀害。拓展阅读:必须禁止使用任何工具、任何方法捕猎!这些工具无一例外,也都是法律禁止使用的。但,现行法律却又仅仅禁止使用,不禁止生产和销售!无论是既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新近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都只规定了处罚那些“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对于那些直接出售猎捕工具的摊贩、商户、个人,并无半点处罚。也就是如果有人在淘宝网卖捕鸟网,违法的是淘宝,而不是这个出售捕鸟网的商家;同样的,有人在某个市场内销售猎夹,违法的是这个市场,而不是出售者。如果有人随机在路边出售猎捕工具,则无人违法。网络交易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当然有责任、义务监管、审核商家、商户所售商品,但最直接的实施出售非法猎捕工具行为的个人、商户、摊贩,不该一直被忽略!他们很清楚自己卖的是什么!这是法律亟待改进的地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出售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都应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这样,才可能真正从销售端遏制猎捕工具泛滥的局面。再说何为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野保法仅规定了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及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实际上,盗猎人员使用的工具方法有千百种,比如利用弓弩、带瞄准镜的弹弓、猎夹猎套配合报警器、热成像设备,甚至利用诱鸟等进行非法狩猎,检法往往认为不构成犯罪。建议:禁止使用未经行政许可的工具和方法狩猎。把所有盗猎分子可能用到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都包括在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当然,对于捕鸟网、猎夹、猎套、电猎捕器等专业猎捕工具,应当明令禁止生产和销售,违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多相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准备怎么改?快来看!捕一只鸟,有多简单?为候鸟,来一场捕鸟网阻击战!捕鸟网成堆卖,盗猎怎么少得了?扫码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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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准备怎么改?快来看!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19日。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我们意识到和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高度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仍需进一步完善。接下来我们从一个非法律专业,草根野保志愿者的角度谈谈这份《修订草案》较之前都做了哪些修订。诚邀各位老师、伙伴一起探讨、集思广益,助其更完善,更有利于生态保护。第一条,总则中增加了“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表述。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较之前增加了“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增加了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增加了“风险防范”。第六条,明确了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较之前增加了“运输和交易、食用环节”。第七条,将野生动物保护主管责任落实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明确了国家建立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这点是否可以解决诸如非法鸟市等执法主体不明确,互相推诿的问题?是否可理解为林草部门是联合执法的主体?第十条,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发布原则,明确了“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但对于名录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和具体管理规定,仍未明确。第十三条,机场、铁路、公路、航道、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项目建设,应当避让有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迁徙洄游通道。这里增加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但如何保证落实执行,是个问题。第十五条,明确要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安排经费。对收容救护机构也提出了场地、人员、技术、设备、药品等硬性要求。第二十三条,对(经批准的合法)猎捕活动的具体实施,提出了更多规范要求,比如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第二十五条,该条全部为新增条款。规定禁止或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但也规定了诸如卫生防疫、种群调控、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可以捕捉的特殊情形(需要审批)。“禁止或者限制”的表述,也等于没有严格禁止。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都需要经过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二十八条,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提供进出口、狩猎等合法来源证明,或取得专用标识。增加了“专用标识”,也就是如果有专用标识,也将视为合法。目前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专用标识制度都搞得一塌糊涂,更何况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说到底还是林业一家说了算。第二十九条,对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可以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目前已经列入的梅花鹿、马鹿、绿头鸭、雉鸡等,真的已经有了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形成疫病防控体系了么?第三十条,肯定了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目的利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完全围绕“食用”,禁止食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之前提到过。怎样用客观证据证明主观的“食用”意愿?第三十三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第三十四条,明确了运输野生动物出县境,都需要附有检疫证明。第三十五条,再次提到了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相关部门若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这里的主动权依然在林业等部门,此前我们就遇到过林业部门不主动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怎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涉嫌犯罪”,林业部门可能有不同理解。第三十六条,该条为新增条款。有一点值得注意,也就是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也就是明确了相关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但又只提查封、扣押,没有收缴、罚没。第三十九条,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野生动物检疫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对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提出了严格要求。那些由民间发起经官方审批的合法收容救护机构,一定要严格守法,谨慎再谨慎。第四十九、五十条,较之前增加了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第五十一条,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也就是那些目前不在保护名录里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得到了一定保护。第五十二条,无证饲养、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除了罚款,还要终身禁止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主要是一些处罚措施,太长,略复杂,需要细品。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本身,也有了处罚依据。相关违法行为还将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六条,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消费、交易服务的,也提高了处罚标准。并增加了对直接和主要相关人员的处罚。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收容、无害化处理等方式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十五条已经明确了要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对于罚没野生动物,适合放归的要尽快放归到原生地,减少伤亡。需要救助的,要及时给予专业救助,助其重返自然。无害化处理应当只是最后的无奈之举。至于拍卖,会不会因为缺乏监督而催生出新的“生意”?总之,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罚没及后续的放归、救助、收容、无害化处理等过程都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绝不能关着门搞。《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全文: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保护名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得到了一定关注和保护,但实际的保护如何执行,还不好说。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存在,也必然继续带来盗猎洗白风险,林业部门野生动物繁育、经营利用等相关审批内容应全面公开,接受监督。欢迎留言探讨!扫码支持我们的野保项目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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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保站长是个伪野保,这些信息早该公之于众……

2000年8月起到案发的2019年4月,王民中一直担任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以下简称北京“野保站”)站长。说起野保站,我们第一想到的就是野生动物保护、救助和野生动物行政案件的执法查处,妥妥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但,案发时这位北京野保站长家及其租用房屋内却藏着价值300多万的象牙、象牙制品、犀角杯、犀角挂件等。案例详情:震惊,原来野生动物保护站的水这么深!除了自己陷入奢靡,囤积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还利用手中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销售审批权,疯狂谋取私利,向中药企业索要财物,收受贿赂。受贿800多万,另有4900多万财产来源不明。作为野保站长的王民中,早已站在了野保的对立面。究其原因,除了王民中本人自甘堕落,甘愿被腐蚀,甚至频繁主动索贿以外,还有一点很重要,他可以肆意滥用权力,无人可以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约束,就是灾难。王民中手中的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销售审批权就是这样,卡着众多中药企业的“咽喉”、“命脉”,而且不受监督,多年来都是关起门来搞审批。一批穿山甲片是不是合法库存,王民中说了算,一批麝香能不能流入市场合法销售,还是他说了算。多年来,经王民中之手认定的“合法”濒危野生动物库存到底有多少?又有多少穿山甲等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因王民中收了钱,发了许可而流入市场?其实,这些信息都该公开。一旦公开,权力就将暴露在阳光下,王民中就不敢乱来。问题就是,这些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库存认定、销售审批过程,一直都在小黑屋里进行。核心信息,外人都无法知晓。不知全国还有多少位手握相同权力,不受约束的野保站长?很多药企在销售含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药物时,都一口咬定是“合法库存”,这个“合法库存”似乎永远用不完。如果完全合法,完全遵守了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又有什么可遮掩的?是时候完全公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库存认定、销售审批、进出口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信息了。本就不该是秘密,还要秘密到什么时候?出一个王民中,还不够么?注:封面图片来自网络扫码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0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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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一只鸟,有多简单?

你绝对想象不到,捕一只鸟有多简单!只需一张捕鸟网,别说一只,就是十只、百只都不在话下。去年四川有一个四人捕鸟团伙,26天就捕鸟8万余只!他们的主要盗猎工具就是效率超高的捕鸟网。不幸的是,捕鸟人很轻易就可以获取这种超高效率的捕鸟工具,或通过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或通过一些实体店。就在今天,志愿者仍发现淘宝网有大量捕鸟网在售,商家除了用“防鸟网”打掩护以外,不作任何遮掩。从商品图片到详情再到大量买家评价,都是赤裸裸的盗猎。一些商家月销量都在1000+、500+,每笔订单背后都是数不清的挂网野鸟,都意味着非法狩猎。淘宝网售卖捕鸟网的商家信息-2020.10.22几年过去了,电商平台依然无能力区分、筛选差异明显的捕鸟网和防鸟网,依然任性地为捕鸟网这种超高效盗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拓展:淘宝网,究竟网住了多少鸟?而线下,捕鸟网也可以在花鸟市场、集市、五金店、日杂店,公开售卖。真正管得上的市场监管部门,经常缺位。辽宁某地公开售卖捕鸟网北京通州某地公然售卖捕鸟网捕一只鸟有多简单?上上网逛逛街,搞几张捕鸟网就行。捕一万只鸟有多简单?上上网逛逛街,多搞一些捕鸟网就行。什么时候,我们才能真正管住这些并不难管的捕鸟网?明明是个盗猎工具,为什么到处都有卖?到处都可以卖?最后,捕鸟网阻击战正在进行中,来参与!详情:为候鸟,来一场捕鸟网阻击战!相关链接:捕鸟网成堆卖,盗猎怎么少得了?扫码支持我们的野保项目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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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候鸟,来一场捕鸟网阻击战!

一年一度,候鸟秋迁。必须来一场轰轰烈烈的捕鸟网阻击战了!候鸟秋迁,是许多捕鸟人最期盼、最喜欢的。大量林鸟、水鸟、猛禽各自聚集,沿着固定路线,按照固定时间迁飞。对他们来说,这是一个比春天更能“大有作为”的季节!候鸟迁徙路线图捕鸟的工具和方法多种多样,有网捕、投毒、弹弓、枪支、猎夹、猎套、麻雀胶,甚至徒手。在这当中,使用范围最广、频率最高、效率最高的捕鸟工具非捕鸟网莫属。根据捕捉的目标鸟种,捕鸟网早已发展出长度、高度、网眼大小等不同的多种规格,比如鹰网、斑鸠网、麻雀网、野鸭网,高度专业化。高度细分、专业化的捕鸟网-淘宝网好在,哪怕是不同规格的捕鸟网,都有一些共性,比较容易和防鸟网区分。它们颜色更深,以黑色为主,网线更细,不易被看到,网子两侧带有“深兜”,可以随风张开大口,轻易“兜住”、“粘住”飞行中的鸟类。也因此,捕鸟网又称为“粘网”、“雾网”、“隐形网”。商家的推销-淘宝网从八月中下旬到现在,我们已经听到或看到辽宁、河北、北京、湖北、广西、福建等多地的农田中、水塘边、山林里出现了大量专业捕鸟网。面对这种高效、廉价的网子,全国各地志愿者有个基本共识:“一辈子都拆不完”!其实,何止一辈子,几辈子都拆不完!广西北海合浦县西场镇的捕鸟天网因为,很奇怪,明明只能用来捕鸟,但捕鸟网的生产和销售却一直肆无忌惮地进行着。因此志愿者们还有一个共识:如果能禁止生产、销售捕鸟网,比起他们每天起早贪黑一片片拆,一张张毁,要有用地多,彻底地多。目前,这些几辈子都拆不完的捕鸟网,正在某些网络购物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公开售卖。意味着捕鸟人,可以很轻易就得到这种高效、廉价的捕猎工具。高效、廉价的捕鸟网-淘宝网根据现有法律,网络购物平台和商品交易市场为售卖捕鸟网等非法捕猎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属违法行为。因此,我们诚邀全国各地志愿者、伙伴、网友、爱心人士共同完成这场“捕鸟网阻击战”。要做的并不多线上部分:去淘宝、闲鱼、拼多多、微店、京东、转转、快手等各网络平台,搜集相关信息,比如用“鸟网”、“粘网”、“防鸟网”等关键词搜索,寻找那些售卖捕鸟网的商家。记录下相关信息,比如平台名称、店铺名称、商品链接、截图、发货地(产地)、销量、评论中有关猎获物的信息等等。从左往右依次为京东、淘宝、拼多多线下部分:抽空去自己所在地的花鸟鱼虫市场,实地探访鸟店、渔具店、五金店等,或在赶集日/赶圩日前往市场查看等等。若有发现,请记录具体时间、地点,根据现场情况最好拍下图片(视频)等信息。辽宁某地市场公开售卖捕鸟网-视频来自志愿者把相关售卖信息发给我们。单个商品、商家举报起来很难。但我们可以玩大一点,也许可以整出一份全国捕鸟网售卖情况调查报告呢?我们可以拿着报告和数据去找市场监管总局和其它相关部门,求一个解决方案,求一个相关部门的依法履职。最终的目的,是让线上、线下都不能再肆意售卖捕鸟网。让捕鸟人,无法再轻易获取这种高效、廉价的捕鸟工具。我们需要你,候鸟需要你!注:图片均来自网络扫码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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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督察组的信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在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体系下,这份名录极为重要。因为只有列入该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才能享受真正的、更为严格的保护。只有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才能直接入刑。只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现状和我们期待的全面保护整个生态系统,完全不同。尽管如此,我们仍需一边“迎合”现有的保护体系,一边指出目前体系存在的问题,呼吁全面保护整个生物链,尤其不能忽视对基础物种的保护。怎么“迎合”?那就是尽可能让更多受非法猎捕、交易或栖息地丧失威胁严重的野生物种进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0年6月19-7月19日,国家林草局、农业农村部曾就这份名录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也发现不少问题(有些该列入的没列入,有些该升级的没升级),提过不少建议,但不知会不会被认真考虑。我们的意见建议: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开征集意见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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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督察组的信之秋天捕鸟很疯狂

在给督察组的信中,提到的第三个问题是秋季候鸟迁徙又遭围捕。志愿者去哪里就能在哪里发现问题,而那些暂时还未曝出问题的地方(候鸟迁飞区域),也不一定没问题。了解更多:为了野生动物,我们给中央环保督察组寄去一封信……野味需求、宠养需求、标本需求、放生需求等等同时刺激着许多人对候鸟的围捕、杀害。八月中下旬开始到现在,不少候鸟迁徙通道上都危机重重。这个秋天,候鸟依然不安全。辽宁多地(凌海、丹东、葫芦岛、庄河)出现网捕黄胸鹀等小型林鸟的不法行为。河北秦皇岛昌黎刘台庄一处农田现大片捕鸟网和非法捕鸟人,以及数个吸引鸟类撞网的诱鸟机。详情:河北秦皇岛昌黎又现大量鸟网,这座候鸟老猎场,到底要怎么治?!北京地区冲在护鸟第一线的“北京护鸟小队”近期也是接连发现非法捕鸟现场,盗猎者捕捉红喉歌鸲、蓝喉歌鸲、小鹀、黄眉鹀等鸟类。湖南一处千年鸟道,新邵县龙溪铺镇中源村茶盘印隘口凌晨又出现多个打鸟灯光,一根竹竿就能打落候鸟。广西桂林资源县的千年鸟道也是危机四伏,近期志愿者调查发现盗猎者使用探照灯、猎枪、猎套、竹竿等多种工具捕杀候鸟。除此之外,早在7月底就有网友晒出了地址显示为广西桂林灌阳县新圩镇某地的捕鸟网。案例:广西千年鸟道打鸟凶猛,斗鸟成风,森林公安立场奇特福建漳州诏安县旗官山,有当地网友反映满山都是巨型捕鸟网。看起来遮天蔽日的大网主要目的是捕捉信鸽,但这种网一旦架起来,野生鸟类也是飞不过去的。候鸟保护绝不是某个地方的问题,必须全盘考虑,全面保护。迁徙路线上任一点出问题,都意味着无法挽回的损失。看看下面这张候鸟迁飞线路图,需要加强巡护和打击力度的地方太多太多。暂时没曝出问题的地方,不代表没问题。总得来说,许多捕捉候鸟的行为都非常隐蔽,需要相关部门拿出诚意广泛征集线索。如果您所在的地方存在候鸟保护不力的问题,请给督察组打个电话:010-58580959(每天8:00-20:00)注:图片均来自网络相关链接:为了野生动物,我们给中央环保督察组寄去一封信……给督察组的信之非法鸟市给督察组的信之鸟类繁殖不容易扫码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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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督察组的信之鸟类繁殖不容易

9月21日,给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寄去的信里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繁殖期鸟类被严重干扰伤害。点击了解更多:为了野生动物,我们给中央环保督察组寄去一封信……每到春夏鸟类繁殖季,就会发生大量野生鸟类被各种惊扰、被掏窝、被大肆贩卖的情况。为此,我们也已经说过不少,抱怨过不少,期待过不少。但,这个问题似乎一直未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以往的呼吁:繁殖期鸟类正被大肆捕捉贩卖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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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督察组的信之非法鸟市

9月21日给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的信中提到了六个问题,今天详说第一个——非法鸟市。有空的,给督察组打个电话反映下呗:010-58580959(每天8:00-20:00)非法鸟市由来已久,疫情只是让它们暂时消停了一阵,事实上从三四月份开始那些卖鸟的、买鸟的、玩鸟的就已经开始继续聚堆狂欢了,或戴口罩,或不戴口罩。一只笼养野鸟背后可能意味着10只、20只同类的死伤,从捕捉到收购、运输、出售、饲养等各个环节都会造成野鸟个体损失,这种损失是看不到的,却又真实存在。辽宁、北京、甘肃、四川、浙江、江苏、山东、贵州、广西、云南,各个地方都有非法鸟市。这背后是多少野生鸟类个体,每年、每天都要不停从野外捕捉、补充新个体,这是多大的生态损失?多大的卫生安全隐患?谁也说不清。无奈,非法鸟市上出现的野鸟几乎都是非重点保护物种。从法律上讲,这种鸟市和两个部门关系最为密切,一个是市场管理部门,一个是林业草原部门。但实际情况却经常是市场管理部门说他们不认识野鸟没法管,林业草原部门说市场归工商部门管。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仔细看看后边那些法律条文,晕不晕?无论如何,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面对已成泛滥之势的非法鸟市,难辞其咎。它们也应当拿出办法,展示决心,保护野生鸟类,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第四十八条: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第二十六条: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第二十七条: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相关链接:为了野生动物,我们给中央环保督察组寄去一封信……辽宁沈阳丨被取缔的万柳塘鸟市疫情中复燃执法现场丨鸟贩子“花式”抗法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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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野生动物,我们给中央环保督察组寄去一封信……

2020年8月31日-9月30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组公开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国家林草局职责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督察组专门值班电话:010-58580959(每天8:00-20:00),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东城区A00605号邮政信箱。今天下午,我们通过中国邮政向中央第七环保督察组寄送了对国家林草局的一些意见建议,全部都是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内容。主要涉及六个问题:1,全国多地非法鸟市问题,疫情以来全国多地非法鸟市复苏,辽宁沈阳甚至出现了鸟贩辱骂、围攻执法人员和志愿者致多人受伤的情况。不仅祸害大量野生鸟类,给生态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更是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2,春夏鸟类繁殖期非法掏鸟窝,贩卖野鸟雏鸟的问题。许多人都肆无忌惮公开发布掏鸟窝和贩卖雏鸟相关视频,根本不怕查处打击。事实上,好像也没什么有效的执法打击。今年繁殖期过去了,明年呢?这个问题是不是还要继续存在?3,鸟类秋季迁徙时又遭重重围捕。8月中下旬,志愿者在辽宁、河北又发现了大量围捕候鸟的问题,年年发现,年年举报,年年如此。4,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只要这份名录还没正式发布,我们就还有机会,因为问题太多。比如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把生态功能极其重要,正遭受野味和宠物经济双重迫害的豹猫排除在外。我们要继续向督察组反映。5,被列为“特种畜禽”的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保护问题。这些物种的野生个体和养殖个体根本没有任何明显区别,专家尚且无法分辨哪个是野生,哪个是养殖。这种情况下,极易出现盗猎野生个体,再用养殖洗白的情况。我们很想知道,国家林草局准备用什么高招阻止“盗猎洗白”的发生。6,五种蛙类被划为水生动物管理,极为不妥。似乎已成定局,但我们还是要借助一切机会发声。被视为“渔业资源”的五种蛙类,再也不可能享受以前的那种保护力度,其野生种群必然要倒大霉。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此举并不能加强蛙类资源的保护。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如果您对国家林草局还有任何意见建议或吐槽、不满,都可以在9月30日以前把问题反映给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我们也将继续整理其它问题,继续提交。相关链接: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国家林草局,攒下的意见建议可以继续提……除了呼吁豹猫、白胸翡翠被重点保护,我们还漏掉了谁?黄胸鹀的“替代品”,栗鹀、小鹀、普通朱雀等也应重点保护!辽宁沈阳丨被取缔的万柳塘鸟市疫情中复燃执法现场丨鸟贩子“花式”抗法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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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鸟网成堆卖,盗猎怎么少得了?

如果不法分子随时都可轻易获取捕鸟工具,这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刺激非法捕鸟行为。因为,实在太容易了。2020年9月13日,辽宁瓦房店,侠胆柔肠的飞虎又去解救候鸟了。她花费了143元的车费来回瓦房店,通过举报解救了15只黑尾蜡嘴雀。她说:“以前有的鸟店里有几百只到上千只,现在怎么都化整为零,变成10多只了?黑尾蜡嘴雀及禾花雀原来越少,价格越来越高!”我想,一方面受栖息地变化和非法猎捕的影响,鸟确实越来越少;另一方面,经过志愿者持续打击,许多鸟贩子也是越来越机灵了,他们不会在明面上摆太多野鸟。飞虎的这次举报行动应当算是成功的,虽然折腾了一天,但15只鸟却重获自由。她说看到鸟从笼中飞出去,真的很高兴,觉得一切付出都很值。但,成功之外还有担忧和无力。因为她看到了几个商贩公开售卖成堆的捕鸟网,这些捕鸟网必然会被许多散户买走,买走之后必然用来捕鸟。可以看出,这个地方捕鸟的应该不少。说回捕鸟网。这种堪称效率最高,使用最广泛的捕鸟工具竟可以若无其事地公然售卖,看来平时是没人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虽有这么一条法律,但实际执行却是一塌糊涂。因为根据法律,工商部门只能处罚商品交易市场或网络交易平台,压根管不了售卖捕鸟网的商贩。从300多公里外赶来的飞虎也没法一直盯着现场,只能电话举报,也并不知道相关部门会不会去查处。更大的可能似乎是,这些成堆的捕鸟网还是会落入许多个捕鸟人手中。然后,鸟市、鸟店,又有野鸟可卖了。放任如此高效的捕鸟工具肆意生产销售,我们到底是不是真的想保护候鸟?注:视频来自志愿者扫码支持“将野保进行到底”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支持“侠胆柔肠的飞虎”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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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李根山举报的风电项目,到底是不是环评裸奔?

宁夏中卫,李根山突然被抓。作为专注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团队,我们还得继续关注那个可能影响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黄羊(蒙古原羚)栖息的风电项目……被抓之前,李根山刚刚举报过一个风电项目。项目名称应该是“中电建中卫麦垛山200MW风电项目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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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反盗猎进行中!坦白讲,我们正在求助……

反盗猎重案组,有人说这个名字挺官方,确实。但实际上我们是一个自发成立三年多的民间野保团队,属于赤裸裸的草根。三年多一直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保护野生动物,做执法部门的助手、眼睛。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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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国家林草局,攒下的意见建议可以继续提……

2020年8月31日-9月30日,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察组公开受理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国家林草局职责范围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情况反映和意见建议。督察组专门值班电话:010-58580959(每天8:00-20:00),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东城区A00605号邮政信箱。国家林草局管理着湿地、草原、森林、众多自然保护区以及陆生野生动植物,其一举一动都会极大地影响许多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发展甚至生死存亡,进而影响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作为常年奋战在一线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结合疫情以来的种种变化,我们确实积攒了不少意见建议,不得不提。也许真有用呢?1,疫情尚未结束,全国多地鸟市就又开始陆续复苏,火爆起来,疯狂交易野生鸟类,甚至辽宁沈阳的不法鸟贩已经发展到直接围攻执法人员。作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国家林草局,平时的宣传普法是不是做到位了?如何保护自己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打算怎样解决全国多地公开非法交易野生鸟类的“老难题”?用实际行动保护生态安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相关链接:执法现场丨鸟贩子“花式”抗法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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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盗猎重案组亲测,今年九九值得一搏!

前两天写了个筹款宣言,因为疫情之后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活动显然都还继续存在,甚至依然明目张胆公开进行。所以,我们还得抓住腾讯九九公益日(9月7/8/9号三天)这个黄金机会多多筹集项目经费。详情:野生动物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都没消停,只好继续筹款再战咯!没想到,简单的以事实为基础的筹款宣言,还受到不少质疑。有人说:“看看留言吧,看看民心吧。打着各种旗号,实际为了自己利益。永远都是耻辱。”有人说:“你们这些明着是保护野生动,暗着合伙贩卖野生动物!真是可耻!”有人说:“很反感公然的“筹款”,这是打着志愿者的名义在敛财,然后拿着善民们捐来的钱供你们这些所谓的“志愿者”来全国各地的游玩挥霍,挥霍剩余的还能装进自己的腰包,然后再找写手写几篇文章来糊弄一下。呵呵你们比网络乞丐更令人厌恶”当然,也有明确表示支持的,不过显然留言区还是质疑和批评更多,但想想也正常。无论怎样,五天之后的九月七八九号三天,都是要筹款的。不仅需要筹款,更需要筹集尽可能多的人帮忙点赞送花(或捐一元送花)。因为,今天反盗猎重案组参与了腾讯公益的“九九配捐测试”,算是有些经验和心得了。九九公益日期间,每笔捐最低1元,就可能随机获得腾讯公益的“基础配捐”,一旦得到基础配捐,就可以继续为这笔“基础配捐”筹集“小红花”(好友可通过点赞或捐一元送花),集满299朵“小红花”就可以让“基础配捐”再翻N倍。最终的效果可能就是,捐1元,等于捐了≥1元。比如今天我们测试了两笔,分别捐出2元和1元,得到基础配捐分别是0.06元和0.69元(注意:没得到基础配捐就不能集小红花了,可以再捐一笔试手气)。邀请好友为这两笔基础配捐集满299朵小红花后,0.06变成了0.36,而0.69则变成了1。意味着加上腾讯配捐,两笔各捐出了2.36元和2元。具体玩法?看链接:送一朵神奇的「小红花」,有爱的你,值得拥有!2元善款变成2.36元1元善款变成2元亲测之后,我们发现:1,基础配捐是关键,只有获得了基础配捐,才能为这笔“基础配捐”继续筹集“小红花”,助它翻倍;2,送花非常非常重要,集满299朵可能有意想不到的大收获,基础配捐最高可以翻10倍以上。于是乎,未来的9月7、8、9号三天,我们需要爱心人士通过捐款得到基础配捐,也需要爱心人士为自己得到的基础配捐集满299朵小红花。或者把得到腾讯基础配捐后筹集小红花的链接或海报(系统自动生成)发给我们,我们来负责找朋友集满299朵花花!配捐翻倍攻略看这里:送一朵神奇的「小红花」,有爱的你,值得拥有!可能有点晕,到时玩一笔就不晕了扫码关注我们的野保项目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