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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前要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别慌,是明年

青悦数据 上海青悦环保 2023-08-23

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并规定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青悦解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022-01-04,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青悦解读《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


在解读时,我们就发觉时间非常紧张,没有像之前其他管理措施一样留出缓冲期,并提醒大家注意时间节点。


主要是其披露主体包含了好几类单位,尤其是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而很多这类企业本身可能是纯资本运作型公司,还牵扯到联营,无实际控制人,注册地点与实际运营子公司分布全国等多种责任情况,较为复杂。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近日,我们与生态环境部综合司确认:


1.2022年3月底前,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正式公布名单。

根据第九条,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最迟应该于每年3月初公示名单征求公众意见(有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限,每个月平均20个工作日),3月底前正式公布。


2.2023年3月15日前,披露主体在要求的网站披露信息。

根据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好了,大家可以松一口气,慢工出细活,把这个事情再做做扎实了。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亚洲清洁空气中心“蓝天力计划”提供的资助,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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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2015年1月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致力于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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