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信息公开调研
法律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政策文件:
①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信息公开
近年来,随着对气候变化的不断重视,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排放。而推动我们碳交易制度落地,便是重要举措之一。
根据上海青悦梳理,需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的管理工作及信息公开主要有:
图片来源:生态环境部网站
①名单确认
确认并公开本地区2021年度发电行业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截止时间:2021年6月30日)。
②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核算
符合要求的发电行业企业等应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编制排放报告,并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截止时间:2022年3月31日)。
其他行业企业(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行业),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截止时间:2022年9月30日)
③排放数据核查
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包括组织开展核查、告知核查结果、处理异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完成系统填报和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书面报告等(截止时间:2022年6月30日)。
对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截止时间:2022年12月31日)。
④核查服务机构评估
对编制2019-2021年核查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截止时间:2022年7月30日)。
结果调研
截止到报告发出,根据上海青悦调研,全国32个省级地区(不含港澳台,含新疆建设兵团)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如下。
2021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公开:
目前,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已基本公开,共涉及企业2218家。
尚未公开的地区仍有吉林(受疫情影响,工作仍在进行中)青海(受疫情影响,工作仍在进行中)。西藏地区无火电企业,不需公开。
2021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公开:
目前,全国有北京、福建、宁夏、上海、天津、重庆、广东7个省级地区有公开2021年度名单,吉林、青海和云南3个省级地区有公开2020年度名单。
核查机构评估结果公开
目前为止,仍只有河北和广东完成并公开相关结果。
其中 ,广东地区公开链接,现暂无法打开。
延伸阅读:
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因商业机密不公开碳排放数据?上市公司与央企应尽快改进
数据获取:
了解更多,可点击“阅读原文”访问青悦专题调研网站:
http://www.epmap.org/co2keyorglistopenstatus-2
感谢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卫蓝侠”项目,亚洲清洁空气中心“蓝天力计划”提供的资助,文章内容由上海青悦环保承担全部责任,与资助方政策及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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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悦:
上海闵行区青悦环保信息技术服务中心,2015年1月在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致力于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中国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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