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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在手跟我走,不自卫毋宁死(2)

马服子 赵括辨法 2021-11-27

分析里滕豪斯案之细节

盘点美国官司的弯弯绕

2020825日晚,美国威斯康辛州基诺沙市,17岁少年里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当街持枪开火,造成两死一伤。20211119日,由十一名白人和一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宣布针对里滕豪斯的五项指控均不成立。

里滕豪斯系列文章,不虚头巴脑地谈主义论理想,而致力于从具体案情角度切入,帮助读者了解一点美国法律和诉讼技巧。

控方的无妄之灾:

持有危险武器的指控被撤销

上篇提到控方的第六项指控,“未成年人持有危险武器”,也经辩方动议被主审法官Schroeder撤销。相对于另一项被撤销的“违反宵禁令”指控而言,这次控方律师有点冤。本文结合《芝加哥论坛报》的报道来具体解读。[1]
1.  三十年前的法律漏洞
第六项指控本来已经是盘子里的菜,因为里滕豪斯在庭审前已经认罪。助理检察官Kraus在法庭上信心满满地指出:“法律非常明确,一个17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持有危险武器。”
控方律师这里提到的是威斯康辛州一条禁止18岁以下的人拥有或装备危险武器的法律。该法条定义的“危险武器”上至枪支,下至金属指环套(如下图)。[2]

案发当时,里滕豪斯未满18岁,但他上街时携带了一把AR15半自动步枪。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控方手拿把攥的一项指控。
但是,看似无懈可击的指控却被辩方律师一招破防。他们抓住了州议会在1991年修订该法条时留下的一个漏洞,即添加了一个例外:该法条仅适用于枪膛长度不超过16英寸或是枪身总长不超过26英寸的步枪。[3][4]
里滕豪斯使用的AR15步枪的具体型号是史密斯威森军警系列M&P15的标准版,该型号枪身总长35英寸而枪膛长度为16英寸,无巧不巧地恰好成了不受该法条管制的枪支。[5]
于是,煮熟的鸭子飞了。
2.  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法律专家们一致认为这是该法条糟糕的词句安排埋的锅。难以想象,一条关于武器安全的法律在禁止使用金属指环套的同时,允许使用长管的枪支。
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的Gross教授指出,当初立法者的意图只是留个例外,允许未成年人使用长管的枪支打猎,因为威斯康辛人热衷于狩猎活动。
威斯康辛州议会的立法委员会曾经在2018年出具过一份关于枪支管制的备忘录,其中指出“根据威斯康辛法律,除了狩猎、兵役、射靶外,18岁以下的人不得拥有或装备枪支”,可惜该备忘录并未谈及枪支的规格尺寸。[6]
3.  法官与辩方的默契
辩方律师的手段相当高明:不是在庭审前,而是在控方宣布结束证供后提出撤销指控动议。这样,未经法官同意,控方便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比如,前面提到的州议会枪支管制备忘录)。而且,辩方律师是在第七项“违反宵禁令”指控被撤销后,再对控方认为万无一失的第六项指控杀了个回马枪。这样一来,控方针对被告引发冲突而无权自卫的论点便被釜底抽薪,因为无法证明里滕豪斯有违法行为。详见《枪在手跟我走(1)》
当然,法官的默契配合更为重要。尽管其本人也认为这条法律含糊不清,甚至自己需要搞清楚该法条究竟禁止何种行为,但很快就同意辩方请求,撤销了第六项指控。他认为只要里滕豪斯的步枪枪身不短于26英寸或者枪膛不短于16英寸,陪审团就不能认定指控的第六项罪名成立。
给出的理由非常冠冕堂皇,奉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法条本身的混乱,所以采用有利于辩方的解读,因为控方应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不少法律专家批评道:既然法条可能有不同的解读,就应该由陪审团来衡量控辩双方关于正确解读所提交的证据;疑罪从无的判定应该由陪审团做出,而不是法官来越俎代庖。
那位Gross教授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即便陪审团判定第六项指控的罪名成立,里滕豪斯仍然可以提请上诉;而鉴于一罪不二审原则(double jeopardy),控方对法官撤销指控的决定却是束手无策。
花絮:控方一错再错
当然,第六项指控的撤销,控方并非全无责任。援引法条却漏掉了其中写明的例外,过于想当然了。此外,如果能及时发现这个漏洞,并引证州议会的枪支管制备忘录,或者请法律专家出具声援意见(amicus brief),估计法官会仔细掂量。
最后再提一下,除了“违反宵禁令”和“未成年人持有危险武器”这两项指控外,其实控方还有另一项把握很大的指控“使用危险武器危害公众安全”,相关法条禁止“故意将枪口指向他人”。[7]
里滕豪斯在被第一名受害人Rosenbaum追逐之前,就曾拿自己的步枪瞄向对方。对此,里滕豪斯在庭审时供认不讳。
【未完待续】

[1] C. Gutowski & S. Clair, “Judge dismisses gun charge against Kyle Rittenhouse”, Chicago Tribune, 15 November 2021.

[2] WI Stat §948.60 (2020), subsection (1).
[3] https://lawofselfdefense.com/jury-instruction/wcji-2176-possession-of-a-dangerous-weapon-by-a-child/, retrieved as of 27 November 2021.
[4] WI Stat §941.28 (2020), subsection (1)(b); cross reference from WI Stat §948.60 (2020), subsection (3)(c).
[5]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mith_%26_Wesson_M%26P15, retrieved as of 27 November 2021.
[6] https://docs.legis.wisconsin.gov/misc/lc/information_memos/2018/im_2018_02, retrieved as of 27 November 2021 (webpage snapshot).
[7] WI Stat §941.20 (2020), subsection (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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