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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从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看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二)

谢向英 朱纪玲 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4件)。时隔半年余,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2月8日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6件):“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在探索企业刑事合规适用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不言而喻。笔者曾就第一批典型案例撰写《严管厚爱,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刑事合规的适用趋势》一文,从涉案企业的类型、罪名、合规的做法、处罚的结果等方面分析企业合规适用的趋势。本文旨在发现第二批典型案例所蕴含的新特点,探究司法实务中企业刑事合规的适用。



企业刑事合规不限于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亦可适用


自2020年3月起,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1期试点工作。2021年4月,最高检启动第2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将试点范围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10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今年8月,最高检明确非试点地区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推进企业合规改革。


最高检发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一,“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则是非试点地区适用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典型案例。据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答记者问,吉林已办理合规案件34件,安徽、四川、广西、河北、江西、海南等地也有一定数量的合规案件。


该典型案例的发布,对于其他非试点地区的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非试点地区的涉罪企业来说,在符合企业刑事合规适用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申请适用企业合规机制,可能成为其自救减损的途径之一。



对于“挂案”,企业刑事合规可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


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开展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中,启动企业合规机制的主体均为检察院,启动的阶段则为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


而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则是将企业刑事合规向前延伸至侦查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属“挂案”状态,张家港市检察院应张家港市公安局邀请,派员介入听取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向涉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告知企业合规相关政策后,该公司分别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递交《提请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企业合规、“挂案”清理工作达成共识,最终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监督考察程序。


笔者认为,该案之所以能够在侦查阶段启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程序,其背后的动因是,2020年10月以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今年4月份,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检察建议、依法清理“挂案”、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挂案”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存在较大的负面影响,上述做法对于处于“挂案”状态的涉罪企业来说可能会是一个好的契机。企业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了解当地企业合规相关政策,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开展企业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的申请。



企业的综合实力、发展前景以及社会贡献度是适用企业合规机制的部分考量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八部委于2021年6月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适用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第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第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除了以上因素以外,通过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在决定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时,还会考量以下因素:


其一,企业的综合实力。

比如案例一中,涉案企业拥有专利数百件,有效注册商标3件,近年来先后被评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案例五中,涉案企业是国内水果行业的龙头企业;案例六中,涉案企业系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航天、新能源、芯片等领域,曾荣获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

其二,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发展前景。

案例一中,涉案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案例二中,涉案企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沂南县、沂水县空调销售市场占据较大份额。

其三,企业的纳税就业与社会贡献度。

案例一中,涉案企业公司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1亿余元。案例二中,涉案企业疫情期间带头捐款捐物。案例三中,涉案企业系外资在华企业,是当地引进的重点企业,每年依法纳税,并解决2500余人的就业问题,对当地经济助力很大。


简而言之,企业的综合实力、发展前景以及社会贡献度亦是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适用企业合规机制时考量的部分因素。



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与犯罪地相分离,可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


在本次发布的6个典型案件中,有2件涉及到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分别是“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与“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


典型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涉案企业为上海市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由其名称可见,其是注册在上海的一家企业。但是其住所地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沪浙苏皖四地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企业所在地的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及第三方监督考察。两地检察机关签订《第三方监督评估委托函》,明确委托事项及各方职责,确立“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第三方执行”的合规考察异地协作模式。


典型案例三:“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中,涉案企业Y公司所在地为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沂水县检察院与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沂南县检察院共同签订《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由沂南县、沂水县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从专业人员名录裤中抽取律师、市场监管、工商联人员5人组建第三方组织,对Y公司开展监督评估。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与犯罪地相分离的情况并不少见。上述典型案例为异地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具有借鉴意义。


重视企业合规有效性,涉案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从严追责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推进,检察机关对于该项工作的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6起典型案例来看,检察机关在启动合规考察前,都对涉案企业的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与调查,明确企业本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协作,跨区域与异地检察机关协作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以及加强第三方组织的监管,确保监督评估的公平公正等,其背后的核心都是确保企业合规落到实处,而不是纸面文章。


那么第三方组织在评估企业合规整改情况时到底关注什么?或者说什么样的合规才是有效的?通过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第三方组织在评估时,其落脚点是企业通过此次合规整改能否防范企业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而判断标准则是企业是否针对其涉嫌犯罪背后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可行的管理规范,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合规文化等。


比如,典型案例五“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X公司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


首先,X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主要针对与走私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


接着,经过前期合规整改,X公司在集团层面建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部、内控部与审计部形成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培训、合规举报调查、合规绩效考核等合规体系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


另外,X公司聘请进口合规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提供专业意见,完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X公司的合规计划不仅涉及其内部管理,还涉及第三方合作单位的合规管理。比如,加强代理报关公司合规管理,明确在合规履行时的责任划分。


最后,X公司制定专项预算,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和维护提供持续的人力和资金保障。X公司被深圳市宝安区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委员会列为首批合规建设示范企业。


相较于第一批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的“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一栏对于企业的做法介绍的更加详细,对于其他涉案企业采取合规整改措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就《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答记者问中提到,对于涉案企业不能按照合规承诺落实到位,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威慑和警示。


除了以上五点之外,有的典型案例中,积极探索对第三方组织的监管,比如对第三方组织开展“飞行监管”,即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建巡回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开展不预先告知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以确保第三方组织依法客观公正履职。以及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仍需对涉案企业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将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促成“合规互认”。


综上,最高检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相较于第一批,涉及面更广,内容也更丰富,对于各地检察机关办理企业合规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其可根据当地的刑事合规政策、案件情况、及其企业自身情况等,申请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于未涉案企业而言,提前进行合规体检,建立完善有效的企业合规体系,防范企业与与员工违法犯罪风险,才是长远发展的根本之道。


本文作者


谢向英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兼职导师

刑法学硕士、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EMBA

上海律协刑事合规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xiexiangying@bhslaw.cn



朱纪玲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


zhujiling@bhs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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