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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 | 疫情防控期间,财税、银保证及外汇相关最新规定及短评

全朝晖、吴震宇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020-09-02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等报告。习近平在讲话中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


会议决定,在前期针对疫情防控已出台各方面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出一批支持保供的财税金融政策。自1月1日起暂采取以下措施: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会议确定,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会议强调,宏观政策支持要精准到位,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保证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违法行为坚决严惩不贷。


以下为我们就疫情防控期间截止至2020年2月10日的相关财税、银保证及外汇相关最新规定概述及短评。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续后相关重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更新情况。


一、财政



财政政策一方面强调对患者、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补助,另一方面也强调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工作。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财政将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专项贷款进行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二、税务



税务政策方面,截至2020年2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多项税收规定,一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二是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支持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支持一线抗疫医护人员。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税务方面将推出更大力度的优惠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目的是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有关规定涉及的主要税种和涉税事项,可归为五类,即: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税费;4.进口物资;5.纳税申报。


为了落实好支持上述第8、9、10号联合公告中涉及的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总2020年第4号公告。在增值税、消费税方面,规定了如下事宜,即:如何办理留抵退税;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免征增值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免征增值税行为、免征消费税行为如何申报;在上述第4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如何处理。而在抗击疫情期间出口退(免)税方面,亦规定了如下情形,即:纳税人应该如何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未实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应该如何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纳税人采用“非接触式”方式的同时,本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应当如何处理等。最后,在企业所得税及个税税前列支方面,也具体规定了:享受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如何享受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企业适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的政策时,需要注意什么。


三、保险



社保政策方面,强调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推行“不见面”服务。


保险政策方面,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2月6日,发布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将直接推动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价格下降,消费者将切实得到实惠,风险保障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第一,调整了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风险保障类产品的现金价值参数,有助于推动此类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提高消费者购买意愿,提升行业产品开发和销售积极性。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将下降3%~5%。第二,下调了年金保险、多数趸交保险产品定价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消费者切实得到实惠。据测算,此类产品价格也将下降3%~5%。第三,提升了年金保险等长期储蓄类产品的最低现金价值标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投诉纠纷风险。据测算,此类产品前几年的最低现金价值将提升5%~10%。业界估计,目前风险保障类产品在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的规模占比已超过45%。《规定》实施后,将按照“老产品老办法,新产品新办法”,不影响存量产品。


四、证券



证券方面,一是上市(挂牌)公司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二是对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进行专门政策支持,积极配合疫情严重地区地方债发行。中基会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最新要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疫情期间可能会面临的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做出指引。


在债券融资方面,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最新实践表明,企业发行疫情防控类债券并不难,只要资信好,且部分发债资金用途与疫情防控相关即可。而首批疫情防控债券发行后,参与抗疫的房企可申请。这些疫情防控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主要为:直接用于补充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的流动资金,补充企业向疫区捐款、减免受疫情影响商户租金等经营流动性资金需求,剩余则用于偿还以往企业在资本市场已安排的融资债项。


另在境内外发行监管机构方面,有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的要求并不松懈,电子化平台的合规应用会增强,以达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和继续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外汇



外汇监管与央行管理一脉相承。尽管中国的外汇管理目前仍受限于经常性及资本性账户之分,但疫情防控确有所需并结合通过商业银行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监控的已于制度安排,值此对经常帐中有关疫情防控物资的进口购付汇仍至资本账户中的疫情防控境外债及相关跨境融资,就此建立健全外汇政策的绿色通道是可为的,也是必要。


六、相关规定全文链接


拟稿人: 全朝晖、吴震宇


作者简介

_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全朝晖律师工作组由全朝晖、杨尹、莫欣影、陈聪发、吴震宇等律师或实习律师组成,专注于资本市场、金融财税、跨境投资及其多元化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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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全朝晖律师工作组

排版 | 王 婕

审定 |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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